四、赠赐买卖
佩剑带刀
一、佩带成风
《太平御览》卷四五三谏诤三引《吴志》曰:“孙权既为吴王,欢宴之末,自起行酒。虞翻伏地,佯醉不持。……权……手剑欲击之。”
同书卷四五五谏诤五引《说苑》曰:“(秦始)皇帝按剑而坐,口正沫出,使者召之(茅焦)入。”
同书卷八四三酒上引《史记》曰:“(鸿门宴上),项王按剑而跽(樊哙)曰。”
这是帝王佩剑带刀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四五七谏诤七引《汝南先贤传》曰:“郭宪字子横,建武中为光禄勋,车驾西征隗嚣,谏曰,天下初定,车驾未可动。宪乃当车拔佩刀以断车靷。”
同书卷四二七正直引《后汉书》曰:“(赵喜)为太尉,受遗诏典录(光武)丧礼。自王莽篡乱,旧典不存,皇太子与东海王等杂止同席。喜乃正色横剑,扶下诸王,以明尊卑。”
同书卷七六八叙舟上引《汉书》曰:“薛广德为御史大夫。秋,上酎祭宗庙,出便门,欲御楼船。广德当乘舆免冠顿首曰,宜从桥。诏曰,大夫冠。广德曰,陛下不听臣,臣自刎。”
按御史大夫后改为司空,与太尉、司徒并称三公。薛广德欲自刎,足见他有刀。光禄勋系列卿。读引文,可见汉世公卿亦佩剑带刀。
《太平御览》卷四六六嘲戏引《汉书》曰:“上(武帝)以东方朔为常侍,伏日诏赐从官肉,朔独拔剑割肉……去。”
同书卷六八二玺引《汉书·王莽传》曰:“王闳……哀帝时为中常侍,……带剑至(未央宫)宣德闼(夺董贤所持玺绶)。”
这是君主左右近臣佩剑带刀的例子。
《太平御览》卷二一五总叙尚书郎引《东观汉记》曰:“樊梵字文高,为郎,……虽在闲署,冠剑不解于身。”
又引谢承《后汉书》曰:“方储为郎中,章帝使文郎居左武郎居右。储正位中曰,臣文武兼备,在所施用。上嘉其才,以繁乱丝付储使理。储拔佩刀而断之,曰,反经任势,临事宜然。”
同书卷六八二玺引《玉玺谱》曰:“汉昭帝时,殿中一夜相惊,霍光即召符节郎取玺。郎不与,光欲夺之。郎按剑曰,头可断,玺不可得。”
这是各种郎官佩剑带刀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二二七侍御史引《续汉书》曰:“种暠(为侍御史,奉命监护太子,会帝急召太子而无凭证,太子将行,暠)横剑当车(谏止)。”
同书卷四七九报恩引《汉书》曰:“盖宽饶左迁卫司马,……冠大冠,带长剑。”
这又是御史、卫司马等中央官吏佩剑带刀的例子。
《太平御览》卷四六六骂詈引《吴质别传》曰:“魏文帝诏上将军及特进以下皆会(振威将军)质所,太官给供具。酒酣,质(与上将军曹真争事,)真拔刀瞋目……骂坐,质按剑(反诋,中领军朱铄起劝被拒,)拔剑斩地,遂便罢也。”
同书卷四九六斗争引袁山松《后汉书》曰:“刘盆子居长乐宫,亦眉诸将会论功名,……拔剑相击。”
又引《费祎别传》曰:“(将军)魏延与杨仪并坐争论,延或举刃拟仪。”
这是各种将领佩剑带刀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四三八烈士引《东观汉记》曰:“郑众持节使匈奴,(单于胁之,)众拔刃自誓,单于恐而止。”
又引韦昭《吴书》曰:“颍熙使魏,辞意不屈,魏留之,熙惧见迫,乃引刀自刺,中乳房。”
同书卷七七七奉使上引《汉书》曰:“苏武(使匈奴,单于欲降之,)武引佩刀自刺。”
这是使者佩剑带刀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一五〇诸王上引《汉书》曰:“(东平王)复延请(国相王尊)登堂,……王变色视尊,意欲格杀之。即好谓尊曰,愿观相君佩刀。尊举掖头谓傍侍郎:前引刀视王。”
同书卷二五三督邮引《魏志》曰:“高堂隆……太守薛悌命为督邮,督军与悌争,名悌面呵之,隆按剑叱督军。”同书卷二六四功曹参军引《东观汉记》曰:“鲍永为郡功曹,时有称侍中止传舍者,太守赵兴欲出谒,永以不宜出,当车拔佩刀(断马鞅,)兴因还。”
同书卷二六五州主簿引《陈留耆旧传》曰:“戴斌为郡主簿,送故将丧归乡里,……里人距之,……斌……操手剑曰。”
同书卷八七〇炬引《汝南先贤传》:“许嘉……事郡功曹为小吏,常持剑侍。”
这是郡太守王国相及其佐属佩剑带刀的史实。
《太平御览》卷二六六令长引《汉书》曰:“萧育字次君,为茂陵令,会(至郡考)课,育第六,召诣后曹当以职事对。育径出,曹书佐随牵。育拔佩刀曰,萧育杜陵男子,何诣曹也。”(https://www.daowen.com)
同书卷四七三游侠引《东观记》曰:“郅恽(为友报仇杀人,)见(县)令以状首。令应之迟,趋出诣狱。令跣追之不及,即自入狱谢恽,拔刀自向(以要恽,乃出)。”
这是县长官佩剑带刀的例子。
《太平御览》卷二〇四丞相上引《史记》曰:“魏相……以文吏至丞相,其人好武,令诸吏带剑前奏事。或有不带剑者,当入奏事,乃借剑而敢入。”
同书卷七〇九荐席引《史记》曰:“任安、田仁俱为卫将军舍人,卫将军从此两人过平阳,至主家,令两人与骑奴同席而食,此二子拔刀断席而坐。”
这是丞相吏将军舍人等其他员吏佩剑带刀的证明。
《太平御览》卷八八汉武帝引《汉武故事》曰:“(帝微行,)宿于逆旅,逆旅翁谓上曰,汝长大多力,当勤稼穑,何忽带剑众夜行,此不欲为盗则淫耳。”
同书卷三四二剑引《楚汉春秋》曰:“上(汉高)过陈留,郦生求见,使者入通。公方洗足,问如何人?曰,状类大儒。上曰,吾方以天下为事,未暇见大儒也。使者出告。郦生瞋目按剑入言,高阳酒徒,非儒者也。”
同书卷四三四勇二引《东观汉记》曰:“朱晖字文季,南阳人,……年十三,(王)莽败,天下乱,与外氏家属从田间奔入宛城,道遇群贼,……晖拔剑前,……贼见其小,壮其志,笑曰,童子内刀,遂舍之。”
同书卷四七三游侠引《汉书》曰:“(郭)解姊子负解之势,与人饮,使之釂〔徐广曰,尽酒也。〕,非其任,强灌之。人怒,拔刀刺杀(之)。
这又是平民老百姓佩剑带刀的事实。
总上所说,可见就人物论,佩剑带刀的有帝王,有将领,有公卿,有常侍,有郎官,有御史,有使者,有郡县吏,有普通人,有成年人,有青少年,有单身独佩的,也有成群佩带的。就场合说,有的在城,有的在乡,有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有的在休假闲居的当中,有的在敌国,有的在虏庭,有的在大庭广众之中,有的是人数较少时候,有的在白天,有的在黑夜。真是所在皆是,佩带成风。其所以如此,盖与隽不疑所谓“剑者君子武备,所以防身”之说有关。正是因为这样,汉人如果有柄好剑,就爱如至宝,形影不离,而子孙之于父祖佩剑,也就极为重视了。前者如陆贾吕后时病免归家,有宝剑,直百金,经常以剑自随是。后者如魏汤重父剑而不轻以与人及张武每逢忌日必持父遗剑至父亡处致祭是。
二、殿省禁佩
《后汉书·张陵传》:“陵字处冲,官至尚书。元嘉中岁首朝贺,大将军梁冀带剑入省,陵呵叱之令出,敕羽林、虎贲夺冀剑。冀跪谢,陵不应。即劾奏冀,请廷尉论罪。有诏以一岁俸赎。”
《太平御览》卷二四一虎贲中郎将引《汉名臣奏》丞相薛宣奏曰:“汉兴以来,深考古义,推万变之备,于是制宣(似以作宫为佳)室出入之义,正轻重之罚,故司马(门)殿省阙(似以作閤为佳,门也;省閤,即省门也。)至五六重,禁门(即省门)自近臣侍侧,尚不得着剑入。”
按省中是后宫,是君主后妃经常居住的地方。读引文可见省外官、民不能佩剑带刀入省。
《史记·荆轲传》:“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召,不得上。”
按汉魏礼遇有“赐剑履上殿”一条,享受这种礼遇的人,可以带剑上殿。反之,不赐剑履上殿的,就不能带剑上殿。将引文与此事对照,可知一般官民亦不能在殿上佩剑带刀。
总上可见,汉人虽然佩剑带刀成风,几乎人皆佩带,到处佩带,但是省中、殿上却不能佩带。这是因为省中、殿上乃君主所在,为了安全,故尔如此。
三、法令宽严
《史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宫廷中。”
《汉书·吾丘寿王传》:“寿王对(武帝)曰,……秦兼天下,……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后民以耰、钮、棰梃相挞击〔师古曰,櫌,摩田之器也;棰,马挝也;梃,大杖也。〕,犯法滋众,盗贼不胜。”
据此可见,秦法严,民间无兵器,至以耰、鉏、棰、梃相挞击,当然也就说不上佩剑带刀了。汉怎样呢?
《汉书·吾丘寿王传》:“后徵入为光禄大夫,侍中。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彍弩,百吏不敢前〔师古曰,引满曰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寿王对曰,’……(且所以禁挟弓弩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诎服焉。”
据此,证明汉法宽,不但不禁佩剑带刀,且不禁挟弓弩。汉人之所以佩剑带刀成风,与法令不禁也是有关系的。
四、赠赐买卖
《太平御览》卷二一二总叙尚书引《东观汉记》曰:“章帝赐尚书剑各一,手署姓名。韩稜楚龙泉,郅寿蜀汉文剑,陈宠济南锻成,一室内两刃,其余皆平剑。其时论者以为稜渊深有谋,故得龙泉。寿明达有文章,故得汉文剑。宠敦朴,有善于内不见于外,故得锻成剑。皆因名而表意。”
同书卷二三〇太仆引《后汉书》曰:“徵祭彤为太仆,……拜日赐……衣被刀剑。”
同书卷二五八良刺史下引《会稽典录》曰:“(谢夷吾)迁钜鹿太守,临发陛见,赐车马剑带。”
同书卷二七四易将引《后汉书》曰:“光武使冯异代邓禹,车驾送之河南,赐以乘舆七尺具剑。”
这是帝王以刀剑赐人的例子。
《太平御览》卷二六三别驾引《晋中兴书》曰:“初魏徐州刺史任城吕虔有佩刀,工相之,以为必三公可服此刀。虔语别驾王祥曰,苟非其人,刀或为害,卿有公辅之量,故以相与。祥始辞之,虔强与乃受。祥死之日,以刀授弟览曰,吾儿凡,汝后必兴,足称此刀,吾故以相与。”
同书卷三六五面引《汉书》曰:“孔休守新都相,休谒见(新都侯王)莽,莽缘恩意进其玉贝宝剑,欲以为好,休不恳受。莽因曰,诚见君面有瘢,美玉可以灭瘢,欲献其璏耳〔音卫,剑鼻也。〕。”
同书卷四七五待士引《汉书》曰:“朱博好乐士大夫,……欲仕宦者举荐之,报仇怨者解剑以带之。”
同书卷八三六资财引《风俗通》曰:“沛中有富豪,……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
这又是私人相互以剑赠送及传给后人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二六〇良太守上引《汉书》曰:“(渤海太守龚遂令)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
有卖就有买。透过引文可见汉世刀剑仍可自由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