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 保险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为降低农村老人晚年生活风险,加强其生活保障的一项惠民措施,是农民从温饱向小康社会生活转变的需要,从根本上扭转了传统的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人人都有晚年的经济保障基础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社会养老保险始于1995年,由于当时人们保险观念淡薄,态度很不积极,甚至还有抵触情绪,由西火镇政府派专人督办,交险金额200元,在干部的带头下,包括关家村煤矿的部分干部职工和部分党员在内,总共只有25人投了保险。

2009年,振兴村被确定为长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村,为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和开展,村委会按照个人缴、集体补的方式建立双重筹资机制,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集体全额代缴,使全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缴纳。按照规定,全村参保对象为16~59周岁的农村户口村民(在校生、已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除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始于2009年,村里凡60周岁以上老人,不需个人缴费,国家发给每人每月60元养老保险金,2010年增加到65元。近几年来,满60周岁以上老人,按逐年上缴数额和年限,养老保险金按国家规定逐年递增。

2009年,全村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15800元,其中个人缴费93500元,集体缴费22300元。2010年全村共缴纳养老保险金138000余元,其中个人缴费63800元,集体补贴74200余元。

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9月底完成,全村共有398名符合缴费条件的村民缴纳了保险金,收缴保险金额156150元,其中个人缴73180元,集体补贴82970元。

自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村委会积极宣传、发动、组织村民代表在民众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村民切实体会到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作用和意义。在缴费工作中,村委会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按国家规定最高收缴上限,除个人缴费外,村集体给每个缴费的村民补缴与其个人所缴金额相同数额的保险金。近几年,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已趋于常态化,并且指数逐年攀升,振兴村多次被评为“长治县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先进村”并受到上级政府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