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传统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也日益显现,国内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开始逐渐增多。
1.对我国现行环境治理模式的研究
在对中国环境治理模式定义上,周雪光(2011)认为我国属于典型的权威性环境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政府是唯一的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公众沦为政府权威的依附(王汉生,2011)。谭九生(2012)认为受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主流模式属于政府环境管制模式,环境管制的主要对象是企业,主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实施,且由于政府能力自身的局限性、生态价值观的缺失和社会参与回应不足等问题遭受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杜辉(2012)将中国当前的环境治理模式界定为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政府环境管制是这一模型的主要特点,伴随着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这一模式开始逐渐向环境公共治理模式转变,但强调政府依然是绝对权威。唐林霞(2015)认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采取的是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地推动的典型模式。这种模式有着多重优势,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总体上效率偏低。在对中国环境治理模式现状整体概述上,夏光(2001)在回顾中国环境政策发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系统而简明的概述,指出中国环境政策的最重要特征就是政府主导和行政管制,表现为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防治并重、管制命令引导等多重手段相结合的政策定位。周宏春和季曦(2009)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演变历史,总结了其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成就和不足,提出要构建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共同参与的多中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薛世妹(2010)系统阐述了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暴露出来的弊端,如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治理机构职能交叉、筹资渠道不足和政绩考核机制不健全等,认为多中心治理才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最佳选择,必须构建政府主导,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多中心环境治理模式。涂晓芳和黄莉培(2011)在详细论述我国环境治理在公众参与不足、机构设置不科学等问题的基础上,将整体性政府理论应用于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分析了整体性政府理论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契合性,提出了整体性合作模式治理生态环境的可行性。杜辉(2013)详细分析了我国权威性环境治理模式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指出地方政府权力的异化,不仅加重了生态环境治理的单极化趋势,还严重打击了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其他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是造成生态环境治理困境的最重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才是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未来发展的方向。在环境法制体系建设方面,刘洪亮(2005)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只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落实上还存在着严重不足。余耀军和高利红(2003)认为权威治理模式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容易受到地方生态环保意识、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常常作为象征性符号被意在加强自己地位的利益主体所援用和操作”,并不能切实发挥作用。王曦(2008)对中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克服政府失灵和加强社会参与是当前中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向,尤其是要尽快完善限制地方政府不正当环境干预的法律制度。李伯涛(2009)将中国的生态环境核心政策概括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管理”。
2.生态文明建设中各主体的参与现状研究
在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研究方面,蒋天文(2002)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政府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职责的有效方式。兰虹(2002)认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政府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创新,构建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有机统一。陈君(2002)认为政府真正承担起生态环境投资的责任,在加大生态环境财政投入的同时,还要善于利用各种财政和税收手段,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朱国伟(2003)认为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政府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政策行政色彩浓厚,权力配置环境资源导致失灵,对其他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激励也明显不足。李兴旺(2006)认为政府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成本高、效率低,主张生态环境治理社会化,政府可以将部分权力授权给环境非政府组织,并通过建立合理的赋权程序、保障制度、监督惩罚机制,充分发挥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功能优势,从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率。薛冰和郭斌(2007)的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任期制下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政绩最大化与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显现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张建伟(2008)认为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加剧了生态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是克服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内在要求。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落实环境民主是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之举,改变环境理念是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前提,健全立法体制是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制度保障。贺雪峰和刘岳(2010)指出权威治理模式下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的唯一指标就是地方GDP增长指标,只要不出现严重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往往不会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这种“不出事逻辑”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畸形的生态环境治理方针。金荣学和张迪(2012)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对我国省级政府的环境治理支出效率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省级政府环境治理支出的效率较高,但从东到西呈现出逐步递减的趋势,部分省份在环境治理方面的支出已超过最优规模,投入的资金并没有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效果。周肇光(2014)以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例进行研究,认为我国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在于政府没有完全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从政府责任的视角探索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协调力。梅凤乔(2016)认为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有重要的责任,政府要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能力为出发点,努力扮演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者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的角色。唐斌,彭国甫(2017)认为地方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和实践者,地方政府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估机制。唐瑭(2018)研究了生态文明视域下的政府环境责任主体问题,认为现有的政府环境责任主体无法涵盖所有责任主体,应当以多中心主义模式划分责任主体,将责任主体细化到政府各行政决策部门,使其行政决策权与其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相匹配。
在企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角色方面,吴承业(1998)认为社会底线、经济底线和环境底线是企业行为的三大底线,要求企业生产要减少负外部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者有机统一。王鹏(1999)使用实证模型研究发现,中国施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与减排补贴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进行治污投资。
王香茜(2005)指出企业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元凶,保护生态环境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和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通过采用环保技术主动治理污染。王永财(2007)分析了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内生性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指出内生性环境治理行为是政府环境规制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并且从成本收益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了企业的内生性环境治理行为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之间是激励相容的关系。李永友等(200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节能减排补贴和贷款政策对企业的激励效果不明显,对企业行为影响最大的还是污染收费制度。朱德米(2010)以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为例考察了地方政府与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关系,指出政府与企业是参与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最主要博弈方,二者在实践中形成了“同谋”和“零和”关系,并提出探索构建政企合作型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崔媛媛(2012)以上市公司自愿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面板数据为基础,站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角度对中国企业环境行为进行分析,得出企业在履行环境责任时优先考虑股东利益最后才考虑环境利益,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环境治理信息质量评价系统来影响企业的决策。王火根(2012)利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通过构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和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考察了财政补贴、税收、罚金等政府管制措施对“局中人”的影响,并得出了政府能否设计出一套适当的激励或约束机制是影响绿色经济有效推行的关键的结论。黎敏(2014)提出实施绿色责任是企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企业要在国家大力提倡生态文明建设中获得社会的支持,就必须将自己的目标融入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中,将自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谋求自身持续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前提。王永刚和张俊娥等(2016)认为企业要勇担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并从厂区空间优化、生态经济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制度建设和生态文化建设五方面构建“一优化、四建设”的企业生态文明建设框架。谷蕾(2018)以22家甘肃省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得出“企业履行了生态环境责任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的结论。温铁军(2019)指出生态文明新时代要求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私利性企业改革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社会企业,企业生产方式应该体现共生共享、“万众创新”,向体现生态、生产、生活“三生”结合的社会企业转型。
在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王晓丽(2004)认为环境非政府组织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注入了新生力量,其自身具有的公益优势、知识优势和机制优势在沟通社会各界,采取集体行动解决生态环境事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巩英洲(2006)认为政府包办的环境保护机制已无法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主张大力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提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现代环保机制。刘培峰(2007)对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剖析,指出“双重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严重阻碍,而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缺失和观念的滞后。邓国胜(2009)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发展指数、发展环境、能力、作用和形象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形象相对较好,但短板在于发展环境相对较差、能力较弱。因此,一方面政府要尽快完善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环境,支持鼓励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环境非政府组织也要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以不断提升组织的能力。高玉伟(2011)借助已有的环境非政府组织研究文献,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对环境非政府组织与可持续生态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回答了为什么环境非政府组织能够改善可持续生态经济建设,环境非政府组织影响可持续生态经济建设的机制是如何运行的等问题。王晓民和李妙然(2014)指出环境非政府组织必须高度重视保护环境给当地经济发展造成的冲击,只有在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双赢契机下,环境非政府组织才能有所作为。林红(2015)以《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为例,探讨了环境非政府组织作为环境治理主体合法性的路径建构,提出基于参与路径法治化和参与结果有效性的自证式实践是环境非政府组织建构其作为环境治理乃至国家治理主体合法性的有效路径。雷平、高青山、施祖麟(2016)对环境非政府组织对区域环境规制水平的影响开展了定量研究,证实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育确实推动了区域环境规制的进步,提高了区域的环境规制水平。刘潇阳(2018)分析了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指出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可以有效弥补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不足,并从树立协作治理理念、建立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体系和提高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治理能力三个方面提出了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实现路径。俞会新、王怡博等(2019)用实证方法检验了我国2005—2016年275个城市的政府和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污染减排效应,结果证明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污染减排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改善政府环境规制效果。
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夏光(1999)对中国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可以通过满足公众的四项权利,即知情权、监督权、索赔权和议事权来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吕忠梅(2000)对环境权的性质和公民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指出公民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独立的人权,也是确定的权利,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童燕齐(2003)认为,生态环境的危害具有广泛性,生态环境污染极易引发群体公愤,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厦门PX事件就是由于地方政府罔顾公众合理环境诉求,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而引发的公众暴力维权事件(邱泽奇,2004)。周黎安(2007)认为在当前中国的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上级政府的考核,公民表达诉求的途径单一,对地方政府官员产生的压力较小,这也直接导致我国的民主监督水平较弱。林震(2008)从生态文明的概念剖析入手,指出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理解,生态文明建设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两大问题:公众对决策的参与难和公众参与缺乏法制保障。马彩华和赵志远(2010)认为导致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迟滞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而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并完善其运作的外部环境可以有效化解这一问题。杨洪星(2011)以厦门PX项目抗争事件为案例,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生态环境的成本、有利于增强公众的主体意识并整合利益诉求。郭世平(2014)指出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后盾,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也迫切需要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创造良好环境,提升主体意识,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保障公众权益和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建设效率来完善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郭世平(2014)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实现的保障,并从创造良好环境、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和完善管理体制三个层面入手建立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路径。叶君、黄明健(2016)在分析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作用的基础上,提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保障,并进一步分析了当前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缺陷和完善路径。杨嘉莹、徐春(2018)提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合法性基础源于“环境公民权”,社区介入是推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了社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微观路径。谢花林(2020)以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意愿的角度切入,通过问卷调查和数量统计方法,揭示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意愿、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提升意愿和公众生态文明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和内在机理,探讨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意愿的可行路径。
3.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内学者对公共治理理论研究的日益增多,学术界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问题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学者牛文元、叶谦吉、余谋昌、刘宗超、俞可平、廖福林、任平、刘湘溶、王如松、方世南等都从不同视角对此问题有过探讨。
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研究。雷可为、闫来英(2009),李礼、汤跃军(2016),戚建刚、乌兰(2018)等以“公地悲剧”理论为基础,分析了鄱阳湖、洞庭湖、祁连山等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难题,并指出生态环境保护要避免“公地悲剧”产生,仅仅依靠政府或市场、个人无法解决,需要构建生态环境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发挥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合力。温作民(1999),王曦(2008),葛建平(2013),陈小燕(2016)以“组织失灵”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认知失灵”现象,指出要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三重“失灵”问题,不能仅靠单一主体的力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协作,建立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的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网络主体体系。肖建华(2007),严丹屏,王春凤(2010),纪泽民(2014),汪泽波,王鸿雁(2016),李洪佳(2016)等分析了多中心治理理论与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契合性,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现状,提出要建立以政府、企业、民众和非政府环保组织“四中心”生态环境公共治理模式,并对政府、企业、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环保组织在“四中心”生态环境公共治理模式中的各自角色定位进行了阐述。黄爱宝(2006),黄爱教(2011),龚昌菊、张新(2014),沈费伟,刘祖云(2016),陈真亮(2019)等分析了善治理论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契合性,呼吁建立以政府环境善治为目标的生态型政府,以不损害环境利益最基本原则,建立政府与市场、企业、公民社会、公民组织互动互利的合作性治理。黄静、张雪(2014),向俊杰(2015),罗贤宇(2017),孟庆瑜(2019)等探讨了协同治理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中适用性,界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的内涵,分析了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及其生成原因,并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机制的对策建议。黄栋、匡立余(2006),李宁、吴秀敏(2009),乔磊(2010),马国勇、陈红(2014),李娟(2020)等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于城市生态环境、地质公园环境管理、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机制和大气污染治理等具体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域,分析了不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域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强调利益是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首要驱动因素,只有平衡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顺利实现。胡洪彬(2009),宋言奇(2010),巨生良(2014),陶国根(2016),王宜虎(2017),肖永添(2018)等探讨了社会资本理论与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契合性,指出社会资本与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性,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重要资源,必须通过培育塑造公民生态公共精神、重建多元主体间的相互信任、完善协同治理法律政策体系和加速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等措施,大力培育社会资本,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相关概念及其界定研究。尽管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多元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已然达成共识,但对于用什么词语概括这一现象却存在着一些差异。朱德米(2008)将其概括为合作管理的环境治理体系,强调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合作共治,以解决单个主体难以解决的生态环境难题,它包括环境行政机构内行动者的垂直性合作,体制内行动者和体制外行动者之间的水平型合作两个维度。林美萍(2010)用环境善治进行了概括,是指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生态环境利益最大化,政府与公民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管理过程,是二者的最佳状态,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都是环境治理的主体,且在环境善治中三者是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田千山(2012)用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模式进行概括,指的是政府、市场、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分工、合作、协商等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并强调多元主体如何实现功能整合,协调联动,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是影响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的关键所在。余敏江(2013)使用了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概念,“是指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构成开放的整体系统和治理结构,公共权力、货币、政策法规、文化作为控制参量,在完善的治理机制下,调整系统有序、可持续运作所处的战略语境和结构,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系统之间良性互动和以善治为目标的合作化行为”。黄静、张雪(2014)提出了生态文明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概念,是指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利益攸关者,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形成非线性的平等协商、沟通对话关系,实现最优治理效能和最大生态公共利益的集体行为。李雪梅(2015)提出了环境治理多中心合作模式概念,指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形成环境治理网络,并通过三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多元合作,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熊烨(2017)使用了跨域环境治理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社会,基于对生态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追求,共同参与和联合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除此之外,还有学者用生态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段妍智,2017)、生态环境合作治理(党秀云,2020)等概念进行概括。尽管学者们使用的概念及其具体内涵表述存在差异,但其核心内涵是一致的,都是强调要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的作用,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制约因素研究。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趋势,但是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还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唐玉青(2011)认为区域生态府际合作治理面临着理念认知差异、利益结构差异和制度机制缺失三大困境。田千山(2012)认为我国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阻力因素主要来自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博弈、信息阻碍及其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治理结构失效和本身的制度滞后四个方面。余敏江(2013)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从各治理主体的认知和行为偏差,治理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政府单中心的路径依赖三个层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制度惰性。方世南(2014)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生态治理中的政府单一中心角色以及由此引发的公民参与性危机,是当今中国由政府主导型生态治理模式向多元主体生态合作治理模式转变的重要阻碍因素。黄静、张雪(2014)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生态文明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障碍因素,即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公民生态文明意识相对薄弱,环保社会组织发展障碍较多;社会主体之间目标利益分化、价值多元,彼此合作基础薄弱。曹姣星(2015)认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状况是“口号多于实效、多元但未协同”,主要是权力机构的垄断性,市场机制的局限性,社会组织的脆弱性和公众参与的滞后性阻挠了中国步入实质性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李礼、孙翊锋(2016)从博弈的视角,分析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等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政治博弈情况,并认为各治理主体之间和各治理主体内部存在的激烈政治博弈是实现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阻碍。沈费伟、刘祖云(2016)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源于缺乏整体性的合作治理机制和长期规划,具体表现为:政府层面的角色错位和配套措施滞后、社会层面的力量薄弱和资源有限以及市场层面的企业自利性侵害环境公益性。周伟(2018)以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为例,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面临的四大困境:多元主体间认知差异困境,多元主体间合作不力困境,多元主体间利益协调困境和多元主体间监督管理困境。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路径研究。如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学术界的现实关切。杨华锋(2011)在论述环境协同治理初步构想的基础之上,从重塑生态行政的文化多样性、重建公共生活的组织基础、关注地方区域的制度设计和提升权力结构的开放性四个方面阐述了推动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取向。乔永平(2014)分析了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推进的必要性,并主张从构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组织,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完善相关的经济政策和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等方面入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姚志友、张诚(2016)认为合作治理体现了乡村环境治理的核心逻辑,并从加强环境教育,内化环境合作治理认同,建设生态型政府,强化政府乡村环境治理职能,完善乡村环境合作治理的运行机制和建立健全乡村环境合作治理的保障机制四个方面着手阐述了优化我国乡村环境合作治理的路径选择。周伟(2018)认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并着重从树立生态价值理念,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吸纳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四个方面阐述了实现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路径选择。贾先文(2020)论证了行政交界区生态环境治理与协同学理论的契合性,并指出建立多中心协同共治机制,凸显主体互补效应,构筑跨区域合作机制,凸显空间配合效应和构建一体化运作机制,凸显过程整合效应是解决行政交界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难题的有效措施。田玉麒、陈果(2020)从培育跨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观念和社会资本,完善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律体系,构建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组织机构和创新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四个方面论述了实现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念、法律、组织和制度路径。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科技层面入手,认为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提供了技术支撑(刘国章,2012;白春礼,2013)。还有学者从制度层面入手,强调完善环境信息知情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行政奖励制度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等,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提供制度保障(牛文元,2012;迟福林,2014;吕忠梅,2014)。更有学者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出发,在分析社会资本与协同治理逻辑关联性的基础上,提出要通过大力培育社会资本,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多元主体间的互动与合作(宋言奇,2010;韩喜平,2013;余敏江,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