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文献综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国外文献综述

资本主义的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在对“先污染、后治理”的早期工业革命道路反思的基础之上,主要形成了西方生态文明观的六种主要思潮,即西方绿色思潮与环境主义、生态伦理观、生态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社会主义、普世伦理、政治生态学和绿色政治思潮、生态文明悲观论和乐观论。但就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方面的研究而言,主要是围绕市场、政府、社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开展。

1.市场环境治理研究

麦克尼尔(2000)通过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将人类生态环境历史划分为“自然时代”“环境时代”和“全球环境时代”三个阶段,并在对每个阶段的生态环境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然时代属于农业社会时期,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再加上人类对自然现象的无知而产生的敬畏心理,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还非常小,因而没有出现全局性的生态环境问题(Hughes,2001)。进入工业革命以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驾驭自然的能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错误地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开发利用的欲望和野心极大地膨胀,盲目地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最终超越了环境的承载力上限,引发了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Baxter 2000)。再加上当时社会生产力还有限,人们的吃饱穿暖等基本生存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根本就顾不上生态环境治理。长此以往,生态环境问题不断累积,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生态失衡现象不断显现。亚当·斯密(1776)在《国富论》中系统阐述了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相比具有极大的优越性,由此倡导市场的自由竞争,反对政府的行政干预。自由放任市场发挥作用成为当时古典经济学的主流思想。

自由放任市场发挥作用,导致生态环境治理中搭便车现象随处可见,没有人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和公众等主体肆意排放污染物,伦敦“烟雾事件”、日本“痛痛病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使生态环境治理开始进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马尔萨斯(1798)指出环境资源的稀缺是绝对的,它不会因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而有所改变。蕾切尔·卡逊(1962)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详细地阐述了杀虫剂特别是滴滴涕(DDT)对野生动物,尤其是对鸟类的破坏性影响,引发了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着手对剧毒杀虫剂的危害进行调查,并成立环境保护局,由此拉开了美国乃至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序幕,这也被认为是20世纪生态环境治理的起点。紧接着,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各国开始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罗根(1971)、梅多斯(1972)认为经济活动是建立在对环境资源消耗基础之上的,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超越了环境承载力上限,就会导致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并最终降低人们的福利。1972年罗马俱乐部公布了《增长的极限——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揭示了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就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关系问题,从而引起了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反思。福斯特(2001)认为环境危机的根源在于工业社会对生产力的盲目追求,在于市场主体对“赚钱权力”的过度使用,严重低估了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

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引起了人们对亚当·斯密“市场万能论”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有效性的怀疑。萨缪尔森(1948)通过对生态环境的属性分析,认为生态环境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属于纯公共产品,全民免费提供才符合帕累托最优,但这与市场主体(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相互矛盾的,因而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巴托尔(1958)提出了“市场失灵”的概念,认为市场并非万能的,市场机制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再加上外部条件的缺失,会导致其在某些领域运行失灵。帕纳牙托(1993)总结了市场失灵的九个方面的表现,并指出环境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内在因素。

在对市场失灵问题的研究上,很多学者认为是产权不明晰或根本不存在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沃尔夫(1967)指出生态环境的非排他性属性必然导致“搭便车”行动。一个人如果在不需要付出任何生态环境治理成本的情况下,就可以享受环境治理成本支付者同等的效用,那么他是没有行动动机的。因而,不会有私人或企业愿意主动停止排污或是主动无偿提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哈丁(1968)在《科学》杂志上提出“公地悲剧”的概念,他以牧羊人在公共草地上放羊为例,指出公共草地上如果不对放养的数量加以限制,会引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导致放羊的数量超出公共草原的资源承载量,造成资源生态因过度剥夺而出现退化的后果。全球气候变暖、河流严重污染和森林过度砍伐,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随后,劳埃德(1977)又提出“公地理论”,指出产权无法界定的公共资源往往会被过度地使用,企业也会因为需要支付成本不愿意主动去进行技术创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而导致不完全市场的出现,引发市场失灵(巴比埃,1989)。奥尔森(1965)提出了著名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模型,指出个体理性会带来集体的非理性,每个理性个体都只想搭便车,而不会主动为实现群体的公共利益采取行动。戴利(1971)认为“看不见的脚将导致私人的自利不自觉地把公共利益踢成碎片”,由于治理生态环境污染需要企业承担一定的成本,污染者为了减少甚至推脱自己的责任,必然会试图将企业治污的成本外部化。

另一方面,新制度主义者认为生态环境的外部性是导致生态环境问题出现的重要因素。马歇尔(1890)提出经济的外部性概念。外部性就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的福利产生了有利或不利影响,但他们却不用因福利的意外增加而承担成本或因福利的无端减少而得到经济主体的额外补偿,这时外部性问题就产生了。庇古(1932)对外部性问题做了进一步分析,认为生态环境的外部性效应会引发市场失灵,而生态环境污染就是由外部性引发市场失灵造成的结果;由于工业产品生产造成的污染成本被外部化,导致工业产品的社会成本远高于排污企业的私人成本,此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导致企业过度生产工业产品,从而造成更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因而,庇古提出通过政府向排污者征税(庇古税)的方式来解决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即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弥补工业产品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科斯(1960)则提出“科斯定律”,认为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并不一定要靠政府的干预才能得到解决,通过明晰产权和使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同样可以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并强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市场交易形式即自愿协商替代“庇古税”,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尼斯和艾尔斯(1970)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解释,认为环境资源的免费使用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建议通过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来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从环境治理主体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性和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环境治理模式受到众多质疑,学者们开始寻找一种新的更有效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由于市场在环境治理领域暴露的弊端越来越多,学者们纷纷开始寻找更合理有效的治理模式。自由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坦诚市场也并非万能的,有些领域市场也会显得无能为力,必须避开市场选择政府。随着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出现,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开始逐渐取代自由放任政策,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布坎南(1948)认为公共产品市场供给会导致市场失灵,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才是最好的选择。罗宾逊(1950)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无法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引入外在的政府力量进行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德雷歇(1950)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被迫的选择,因为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没有人会为实现群体的公共利益主动采取行动。世界银行也在《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环境保护领域是政府必须发挥中心作用的领域,私人市场几乎不能为制止污染提供什么鼓励性措施”。(https://www.daowen.com)

2.政府环境治理研究

市场机制配置生态环境资源的失灵,为政府干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绝佳理由。斯托克(1962)认为政府干预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强制性特征,能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立场对市场失灵和生态环境外部性进行修正,使生态环境公共事务得到更有效的管理。林德布洛姆(1977)认为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建立在两种不同的关系之上,前者是交换关系,而后者是权威关系,由于现实中市场的不完全性,信息的不对称性,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来解决这种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霍布斯(1991)总结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实施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指出以政府强制力为后盾,发挥政府的权威作用来推动生态环境政策实施是这一模式的最大特征。莱耶(1998)认为政府介入生态环境治理,可以避免利益相关者无休止地讨价还价带来的自然资源损耗。库伊曼(1999)认为政府在公共事务处理上具有权威性,使得其可以在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时进行统一部署、协调各方,迅速调集资源解决问题。奎恩(2000)指出产权建立的执行成本和高昂的交易成本会直接影响市场机制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但是政府权力的强势介入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伊曼纽尔森(2008)提出“网络交换论”,指出政府作为强权者有着绝对的谈判优势,且永远处于决策权力的交换中心,公众、环境非政府组织等弱势者即使组成联盟联合起来也无法撼动政府作为强权者的强势地位。加布里埃拉和瑞妮(2009)以权力作为分析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工具,得出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手段主要由权力、政策和制度三者构成。

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政策是政府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国外学者围绕生态环境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博霍(1992)以边际削减成本函数和边际破坏成本函数的弹性系数作为生态环境治理手段选择的两个关键影响因素,认为边际破坏成本函数的弹性系数非常陡而边际削减成本函数的弹性系数相对平缓,就应该选择直接的管制手段,因为此时即使排放量的微小变化也会引起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反之则采用间接手段。费舍尔和肖特基(1993)将1970—1985年的生态环境治理方式概括为“命令控制型”,并认为此种治理方式不仅缺乏弹性,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必然会引发企业的不合作行为,导致执行效果欠佳。权威型治理时期生态环境治理的工具从六七十年代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等强制手段直接管控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Field,1997)逐渐过渡到八九十年代的政府开始采取排污收费和交易许可证等市场化手段(Stevenson,1999)。顾海兵和廖俊霞(2000)对国外学者关于政府管制研究进行了文献梳理,认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是权威型治理模式下政府管制的三种重要方式。三种方式各有各的优点和缺陷,它们能否发挥效用取决于市场不同的发展背景(Fischer,2003)。瑞库特(2005)认为命令控制和市场手段是政府控制生态环境污染的两种重要手段。排污收费、交易许可、减排补贴等属于采用市场手段控制生态环境污染的具体表现,而排放标准、排污限额等则属于采用命令控制手段管控生态环境污染的具体表现。

二战后,西方国家受到凯恩斯政府干预主义的影响,普遍实行高福利政策,结果导致了政府债台高筑、通货膨胀、经济滞涨等一系列问题,打破了“政府万能论”和“国家神话”。伴随着当时凯恩斯干预主义退出历史舞台,西方国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开始走向前台,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开始崛起,他们认为政治家和选民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政治市场”中依旧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因而政府失灵就不可避免。萨缪尔森(1947)认为政府失灵就是指政府干预经济的行动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经济增长的目的,或者是政府把收入分配给了那些本来不应获得这些收入的人群。科斯(1960)也指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有其自身缺陷,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上未必就比市场机制要更好。麦基恩和弗拉宁(1975)首先明确提出了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概念,并认为市场失灵并非仅存于市场部门,非市场部门同样也存在着市场失灵。阿玛蒂亚·森(1980)认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较少关注和考虑成本问题,有时为了追求政绩甚至不惜成本,结果往往导致政府干预的效率低下。克努斯(1981)提出“国家悖论”,认为“国家悖论”存在的根源在于政府目标函数有着尖锐的内在矛盾,往往是优先考虑统治者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然后再考虑社会总产出(社会福利)最大化,公共利益并非最优安排。麦克切斯尼(1987)认为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不仅会被利益集团所“俘获”,甚至还会利用手中权力主动设租或抽租以牟取自己的私利。穆勒(1989)认为政府官员并非总是能够按照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在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也会出现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牟取个人私利的现象。政府是由一个个的人所组成的,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或者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唯一目的,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寻租行为,政治世界并非完美的(1986)。蒂萨图(1995)的研究发现很难确定合理的征税和补贴额度。通过上述研究,公共选择学派得出了“政府干预失败”的结论,认为政府干预不仅解决不了问题,甚至还会扰乱公共事务的内在秩序,同时指出政府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是导致政府低效率的关键原因,包括高度垄断、产权不明、考核指标不明确清晰等。以上种种弊端说明政府单一主体的权威性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并不能带来生态环境问题的良好解决,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化,亟待一种新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来弥补单一市场和单一政府所导致的组织失灵缺憾。正如韦斯布罗德(1974)指出的那样,政府与市场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双重失灵现象的存在,说明政府和市场两大治理主体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需要引入第三方治理主体——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加入。

3.环境公共治理研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自由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主义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自由市场机制面临着自私自利、外部性和盲目滞后等缺陷,政府干预主义同样面临着设租寻租和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这直接导致了政府主导型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失效。此时亟须在现有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引入社会主体的介入和参与,发挥社会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建立起基于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共同合作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形成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新型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结构。在这种背景下,多中心理论应运而生,多中心理论是由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为核心的一批研究者创立的。所谓多中心主要是多个决策中心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合作、功能互补共同致力于公共服务的高效提供或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多中心环境治理意味着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其他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理论开拓了一条政府环境治理和市场环境治理之外的全新生态环境治理道路。与传统权威治理模式重视发挥政府的强制力不同,多中心治理更注重调动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其他治理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强调生态环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是相互制约、相互合作的关系。多中心治理并非简单的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是通过多中心自主治理结构的“权力分散”和“交叉管治”,实现多元主体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功能优势互补,以避免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发展(Ostrom,1993)。

在多元主体合作必要性方面,安润森(2008)通过对过去几十年世界各国生态环境政策的考察分析,发现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并非政府单一主体的独角戏,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等非政府主体也可以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与以往相比,生态环境治理的决策过程将更趋复杂化、多元化,任何一方利益主体都可以通过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决策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并影响结果。尔登伯格和约亚斯(2004)认为生态环境治理公私合作有助于生态环境责任的扩散,从而减轻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压力,实现生态环境责任的公私部门共同担当。马歇尔(2008)分析了生态环境治理中社区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的,指出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失灵导致了生态环境社区治理新模式的产生。纽瑞格和弗里奇(2000)认为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非政府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有助于生态环境政策在实践中的高效贯彻落实,因为非政府主体的利益诉求在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得到了体现,也是程序正义机制被接受的结果。新时代呼唤新模式,当今社会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文化多元化、价值多元化和社会问题复杂化等特征呼唤着一种新的治理模式的出现。如巴金森(2006)指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有利于多元文化和多元价理念融入法律政策中,实现复杂社会问题的消解。佩宁顿(2008)认为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说明以前的自由放任型市场环境治理模式和权威性政府环境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只有建立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上的新型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才能解决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本要求。由于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使各方主体利益都得到了考虑和满足,这有利于提高各个利益主体对生态环境政策的满意度,确保生态环境政策能得到高效实施。福西斯(2006)同样认为环境公共治理模式有助于调动社会各个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多元主体利益诉求也可以得到满足,这样可以提高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认可度。洛克伍德等(2009)指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纵向合作治理模式,实现了权利的纵向分享,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既能发挥中央政府的权威作用,又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助于将计划更好地付诸实践。

在多元主体合作制度设计方面,埃切维里亚(2001)以普拉特河协作流域规划制定为例对多元主体合作治理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保护倡导者的庞大而分散的选民,与有组织的经济利益群体相比,能力差距较大,无法与经济利益群体平等谈判,通常处于不利的地位。构建公共治理制度要稳固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增强多元主体间的相互信任。帕沃拉(2007)就指出生态环境治理不能仅仅关注经济效率问题,还要更多关注社会公平问题,特别是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分配和程序公平。环境公共治理中对多元主体对话机制的构建同样不能小觑,巴克里和莫尔(2003)认为多元主体对话机制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极为重要,广泛而充分的对话有助于对问题进行多角度分析,综合考虑多方利益诉求,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决策的社会认可度,避免决策执行难问题,也可以使多元主体在对话中得到良好学习。纽葛和弗里奇(2009)分析了环境公共治理对生态环境政策实际效果的影响,认为多元主体的偏好会对生态环境政策实际效果产生影响,而且多元主体之间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往往能带来积极正面的效果。激励和约束机制在环境公共治理机制中也必不可少,阿格拉沃尔和莱莫斯(2007)认为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对多元主体环境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制度安排上激励多元主体的生态环保行为会带来多元主体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其中多元主体的自利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度安排也可以约束多元主体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即增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巨额罚款、征收税费、提高资源交易价格都属于这种制度安排的表现。

还有学者概括地分析了环境公共治理模式中应当具备的要素。奥斯特罗姆(2000)通过分析世界各国具有代表性的公共资源自主治理案例,提出了自主治理的八项具体原则:清晰界定产权边界、冲突解决机制、分权制、集体选择的安排、分级制裁、占用和供应规则保持一致、监督和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这些原则同样可以适用于环境公共治理中。古宁汉姆(2009)认为与单一主体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相比,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公共治理模式显得更为有效,但透明、包容、共识、对话和灵活是这一模式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但是任何新模式的建立都是有一定风险的。杰索普(2002)就表达了对实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公共治理模式的担忧,认为此种模式也有其潜在的缺陷,即政府的空心化可能会导致未来设计和执行环境政策时政府决策的影响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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