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行动能力

4.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行动能力

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会议明确承认了在全球环境与发展政策中有关国家“共同的,但是略有分别的责任与能力”的原则。[15]因此在以后缔结的几个条约中对于应尽义务进行了区分。与工业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全球生态方面的负担可以稍微减轻一点,而工业国家要履行如下义务,为发展中国家保护全球环境所支付的多种成本提供资金援助。北方国家早已做出声明,在涉及全球生态问题上,要在技术和资金方面充分补偿南方国家所做出的努力。

但是,在这里,国际机构系统表现出一种临时性原则的特点,透明性、效率和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决策的要求,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仅仅是部分实现。全球环境援助(参见卡片3)被许多发展中国家看做是收敛钱财的组织而拒绝承认,[16]因为它发放援助的标准,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卡片3:全球环境援助组织(https://www.daowen.com)

为了抵制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个独立的气候基金会或者世界环境基金会的要求,根据德法两国的倡议,1990年决定在世界银行内部成立一个全球环境援助机构(CEF),全球环境援助的资金应当用于保护全球环境质量:保护气候、保护臭氧层、保护国际水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土壤,就此而言,已经把前面四个领域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仅仅具有地方性意义的项目不在资助范畴之内。例如特殊垃圾的清除、饮水保护或者涉及有害化学药品的问题。全球环境援助的财政资金总量每年7亿美元。世界银行与联合国发展规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管理这项新设立的援助资金。1994年全球环境援助机构进行了彻底的结构改组,这个全球援助组织现在已经成为具有全体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独立团体。理事会设有32个席位,其中16个由发展中国家,2个由转型国家,14个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占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由特定多数做出决策。这个特定多数必须包括60%的参加全球环境援助组织的成员,它们缴纳的会费必须相当于全部会费的60%。

建立一个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将提供一种新的机会,它可以把各种不同的筹集资金的机构联合起来,实现一种协同合作、共同发挥作用的效果,它可以接受专门基金会的资金,进行托管式的管理。全球环境援助组织的职能可以划拨到这里(这个组织因此可以解散)。对于提供资金的工业国家来说,这个建议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要遵守一种类似于全球环境援助组织的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