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政策实施的环境
2026年03月31日
3.改善政策实施的环境
全球环境与发展政策是通过全球治理而贯彻实施的,在这种治理中,有关国家要对于共同目标和措施达成一致意见。[13]“世界的立法者”就是联合国外交代表会议、联合国全体大会和专门委员会、它的特别组织和布雷顿森林组织的成员。但是在这里还缺乏一种相应的连结,例如在气候政策与生物多样性政策之间就缺乏一种协调。于是就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京都会议记录中被看做是减少温室效应废气的措施(如森林),在气候框架公约中被看做是对于森林政策的促进,但是,这种森林政策与生物多样性政策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因为在这个会议记录中,实际上把砍伐(物种丰富的热带雨林)、与紧接着借助(物种贫乏的、生长速度很快的)种植园进行再度绿化作为气候政策措施予以奖励。[14]
另外一个原则问题就是,全球环境危机的核心绝对不是仅仅用产业政策就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实行这样一种政治战略,这种战略要使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国际贸易政策、发展合作政策与国际金融政策中都能得到有效的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无法承担这个任务的,而联合国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这方面也无法取得胜利。正因为如此,成立一个强大的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才能够为一个全球持续发展战略的协商和具体实施提供一个新的专设机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