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审定委员会的报告(1936年12月5日)
同志们!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已经结束。由于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宪法最终稿的草案已经产生。这个草案已经分发给了代表大会所有成员。所以,全体代表已经了解这个草案了。
从草案可以看出,审定委员会一共作了43处修改。这些修改涉及宪法草案里的32条,对它们作了这样那样的改动。草案里的其余114条没有改动。
可以认为,43处修改中,有六七处是多少带有实质性的修改。
这是些什么修改呢?
第一,是对第8条的修改。宪法草案中这一条的条文是:
“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固定给集体农庄无限期地使用,即永远固定给集体农庄使用。”
本条新的条文改为:
“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固定给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远固定给集体农庄使用。”
我认为,这一处修改很清楚,用不着解释。
第二处修改涉及宪法草案第10条。这一条旧的条文是:
“公民对其劳动收入、储蓄、住宅、家庭副业、家庭用具和日常用品以及个人消费品和舒适品的个人所有,都受法律的保护。”
第10条新的条文是:
“公民对其劳动收入、储蓄、住宅、家庭副业、家庭用具和日常用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的保护。”
这一处修改很清楚,我觉得用不着作特别的解释。
第三处修改涉及第35条。本条旧的条文是:
“民族院由加盟共和国与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自治州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推举的代表组成:每一个加盟共和国推举10名,每一个自治共和国推举5名,每一个自治州推举2名。”
本条新条文是:(https://www.daowen.com)
“民族院由苏联公民按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依下列名额选举: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25名,每一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11名,每一个自治州选举代表5名,每一个民族专区选举代表1名。”
这样,在本条中,两院无论从它们的代表名额,还是从它们产生的民主性质来说,都完全保持了平等。
第四处修改涉及第40条。本条旧的条文是: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签字后公布。”
本条新的条文是: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签字后,用各加盟共和国的文字公布。”
这一处修改很好懂,我看也用不着解释。
这样,法律将用11种文字公布。
第五处修改涉及第48条,按照旧的条文,最高苏维埃副主席为4人,而按照新的条文,副主席依照加盟共和国的数目为11人。
第六处修改涉及第77条。这个修改是:除现有的各个全苏人民委员部外,再成立一个新的人民委员部,即国防工业人民委员部。这个修改也用不着解释。
最后,第七处修改,涉及第49条第11款。旧的条文是:
“主席团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如果遇到苏联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宣布战争状态。”
新条文是:
“主席团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如果遇到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义务的情况,宣布战争状态。”
至于其余的修改,它们都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只是纯粹文字上的修改,我认为用不着再作专门的分析。
总的结论:从苏联宪法的起草到最后润色,全民讨论无疑带来巨大的好处。
译自1936年12月6日《真理报》
[1]斯大林是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审定委员会主席。——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