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 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现在,我们来谈公民们在全民讨论宪法草案时提出的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大家知道,在全民讨论宪法草案时提出了相当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所有这些意见,都在苏联报刊上公布了。因为这些修改意见的内容很不相同,价值也不一样,所以我认为应当把它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修改意见的特点,就在于它们说的不是宪法问题,而是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问题。关于保险事业的个别问题,关于集体农庄建设的某些问题,关于工业建设的某些问题,关于财政的问题,——这就是第一类修改意见提到的问题。提出这些修改意见的人,大概没有弄懂宪法问题和日常立法问题的区别。正因为如此,他们竭力要把尽可能多的法律塞到宪法里去,简直要把宪法变成一部法律汇编。可是,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这一类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既然与宪法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我认为应当把它们交到我国将来的立法机关去。

应当归入第二类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企图把历史资料的成分,或者关于苏维埃政权现在还没有取得而将来应当取得的成就的宣言成分,载入宪法。要在宪法内指出党、工人阶级以及全体劳动群众多年来在为社会主义胜利的斗争中克服了哪些困难,要在宪法内说明苏维埃运动的最终目的是建成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这一类修改意见用各种不同的说法提到的问题。我认为这一类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宪法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也应当不采纳。宪法是把已经取得、已有保障的成果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如果我们不愿意曲解宪法的这一基本性质,我们就不应当使宪法通篇都是关于以往历史的资料,或关于苏联劳动群众将来成就的宣言。这些事情,我们可以用其他方式和其他文件去说。

最后,应当归入第三类的是和宪法草案有直接关系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这一类修改意见中有一大部分是属于文字上修改性质的。因此,可以把它们交给本届代表大会审定委员会,——我想代表大会一定会成立这样一个委员会,委托它来最后审定新宪法全文的。

至于第三类修改意见中其余的一部分,因为它们有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所以我认为必须在这里说一说。

(1)首先谈一谈对宪法草案第1条的修改意见。共有四个修改意见。第一个意见主张用“劳动者国家”几字来代替“工农国家”。另一个意见主张把“工农国家”改为“工农和劳动知识分子的国家”。第三个意见主张用“苏联境内所有种族和民族的国家”来代替“工农国家”。第四个意见主张用“集体农庄庄员”或“社会主义农业劳动者”来代替“农”字。

是否应当采纳这些修改意见呢?我认为不应当。

宪法草案第1条说明的是什么呢?它说明苏联社会的阶级成分。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在宪法内是不是可以不提到我国社会的阶级成分问题呢?不可以。大家知道,苏联社会是由两个阶级,即工人和农民组成的。宪法草案第1条说的正是这一点。所以,宪法草案第1条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社会的阶级成分。也许有人会问:那么劳动知识分子呢?知识分子从来不是一个阶级,而且也不能是一个阶级,——它过去是、而且现在还是由社会各阶级出身的人组成的一个阶层。从前,知识分子是出身于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有一部分是农民出身,而工人出身的是极少数。而在我们苏维埃时代,知识分子主要是工农出身的。可是,不管它的出身如何,不管它的性质怎样,它还是一个阶层而不是阶级。

这种情形会不会损害劳动知识分子的权利呢?一点也不会!宪法草案第1条所说的并不是苏联社会各阶层的权利,而是这个社会的阶级成分。苏联社会各阶层的权利,其中包括劳动知识分子的权利,主要在宪法草案第十、第十一两章内说明了。从这两章内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在全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所以,关于劳动知识分子的权利会受损害,是根本谈不到的。

关于苏联各民族和种族也是这样。在宪法草案第二章内已经写明,苏联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各民族的自由联盟。是不是需要在说明苏联社会阶级成分而不是说明苏联社会民族成分的宪法草案第1条里,重复这一公式呢?显然不需要。至于苏联各民族和种族的权利,在宪法草案第二、第十和第十一章内都已说明。从这几章可以清楚地看到,苏联各民族和种族,在全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根本谈不到民族权利会受损害。

用“集体农庄庄员”,或用“社会主义农业劳动者”来代替“农”字,同样是不正确的。第一,在农民中,除了集体农庄庄员,还有一百多万非集体农庄庄员的农户。怎样处理他们呢?提出这个修改意见的人,是不是想把他们去掉不算呢?如果这样,那就不合理了。第二,虽然大多数农民已经经营集体农庄经济,但这还不是说他们已经不是农民,他们已经没有个人经济,个人的园地等等了。第三,如果这样,那就也要用“社会主义工业劳动者”来代替“工”字了,但是,提出这个修改意见的人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提议这样做。最后,难道我国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已经消失了吗?如果他们还没有消失,那是不是应当把他们的固定名称从词典中删去呢?提出这个修改意见的人,大概不是指现在的社会,而是指将来的社会,指将来已经没有阶级,而工人和农民都变成统一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的社会。所以,他们显然是跑到前面去了。可是,在制定宪法时,不应当从将来出发,而应从现在、从已有的事实出发。宪法不可以、而且不应当跑到前面去。

(2)其次,是对宪法草案第17条的修改意见。这个意见主张把宪法草案上关于各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的第17条全部删去。我认为这个提议是不正确的,因此是代表大会不应当采纳的。苏联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各加盟共和国的自愿联盟。如果把关于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这一条从宪法上删去,那就违反了这个联盟的自愿性质。我们可以同意这个做法吗?我认为不可以而且不应当同意这样做。有人说,在苏联,没有一个共和国会愿意退出的,所以第17条没有实际意义。说在我们苏联没有一个共和国会愿意退出,这当然是对的。可是绝对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我们不应当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同样,在苏联也没有哪一个加盟共和国会愿意压迫另一个加盟共和国。可是绝对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应当把关于各加盟共和国权利平等的一条从苏联宪法上删去。

(3)再其次,有人提议在宪法草案第二章内另外加上一条说: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在经济和文化发展到相当水平时,可以改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这个提议可以采纳吗?我认为不应当采纳。这个提议,不仅从内容来说不正确,而且从它的理由来说也是不正确的。把自治共和国改为加盟共和国,不能以该共和国经济和文化的成熟程度为理由;同样,把某个共和国保留为自治共和国,也不能以该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落后为理由。如果这样,那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不是列宁主义的态度。例如鞑靼共和国还是自治共和国,而哈萨克共和国却成了加盟共和国,但这还不是说,从文化和经济发展方面来看,哈萨克共和国高于鞑靼共和国。实际情形恰巧相反。例如,关于伏尔加河流域德意志人自治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加盟共和国,情况也是这样,从文化和经济方面来看,前者高于后者,但前者还是自治共和国。

究竟要具备哪些标志才有根据把自治共和国改为加盟共和国呢?

这种标志有三个。

第一,这个共和国必须在边疆,而不是四周都被苏联领土环绕着。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加盟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那就一定要这个成了加盟共和国的共和国有可能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提出退出苏联的问题。而能够提出这样的问题的,只有同某一外国交界,即不是四周都被苏联领土环绕着的共和国。当然,我们没有哪一个共和国会在事实上提出退出苏联的问题。可是,既然加盟共和国保留退出苏联的权利,那就必须使这个权利不致变成毫无意思的纸上空文。例如拿巴什基尔共和国或鞑靼共和国来说吧。假定这两个自治共和国改成了加盟共和国。试问,它们能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提出退出苏联的问题吗?不能。为什么呢?因为它们四周都被苏联的共和国和州环绕着,老实说,它们就是要想退出苏联也无处可退。因此,把这些共和国改为加盟共和国是不正确的。

第二,这个民族在用它的名称命名的苏维埃共和国人口中,必须是比较聚居而占多数的。例如拿克里木自治共和国来说吧。它虽然是边疆共和国,但克里木鞑靼人在该自治共和国内并不占多数,反而是占少数。所以,如果把克里木共和国改为加盟共和国,那是不正确的,不合逻辑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这个共和国按人口数量来说,必须不是一个很小的共和国,它的人口至少要超过100万。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以为人口极少而军队不大的一个小苏维埃共和国,能够指望维持独立国的生存,那就不正确了。毫无疑问,帝国主义强盗会立即把它抓到手的。

我认为,没有这三个客观标志,在目前的历史时期提出把某个自治共和国改为加盟共和国的问题,是不正确的。

(4)再其次,有人提议,把第22、23、24、25、26、27、28、29等条内关于各加盟共和国所属各边疆区和各州行政区域划分的详细记载删去。我认为这个提议也是不能采纳的。在苏联有些人非常喜欢不厌其烦地改变各边疆区和各州的界线,以致在工作中造成混乱和缺乏信心。宪法草案正是要给这些人一个限制。这是很好的,因为在这方面,也象在其他许多方面一样,我们要有自信的气氛,要有稳定性、明确性。

(5)第五个修改意见是关于第33条的。提意见的人认为建立两院制是不适当的,提议取消民族院。我认为这个意见也是不正确的。如果苏联是一个单民族的国家,那么一院制会比两院制好。但是苏联不是单民族的国家。大家知道,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苏联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可以忽视这些特别利益吗?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个正是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呢?绝对需要。无疑,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

有人援引欧美各国议会史中的事实,说两院制在这些国家里只有坏处,第二院一般都成了反动的中心,成了前进的障碍。所有这一切都是对的。可是,这些现象所以发生,是因为这些国家里的两院是不平等的。大家知道,第二院往往比第一院有更多的权利,而且第二院照例不是通过民主方式成立的,往往是用上面指定议员的方式成立的。毫无疑问,如果两院平等,第二院也象第一院那样用民主方式成立,就不会有这种坏处。

(6)其次,有人对宪法草案提出补充,要求两院代表名额相等。我认为这个提议是可以采纳的。据我看来,这个提议有明显的政治上的好处,因为它强调两院的平等。

(7)再其次,有人对宪法草案提出补充,说民族院代表也应当象联盟院代表一样由直接选举产生。我认为这个提议也是可以采纳的。固然,这会在选举方面造成某些技术上的不便。可是,这在政治上有很大的益处,因为它一定会提高民族院的威信。

(8)再其次,是对第40条的补充,说应当赋予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以颁布临时立法文件的权利。我认为这个补充是不正确的,是代表大会不应当采纳的。终究必须铲除不由某一个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了。这种情形同法律稳定性的原则相抵触。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

(9)再其次,是对宪法草案第48条的补充,要求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不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而由全国人民选举。我认为这个补充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根据我国的宪法制度,在苏联不应当有和最高苏维埃同等地由全国人民选举而能和最高苏维埃对立的个人总统。苏联的总统是集体的——这就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包括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在内,这个主席团不是由全国人民,而是由最高苏维埃选举,并应向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历史经验表明,建立最高机关的这种办法,是最民主的,能够保障国家免于各种意外事故。

(10)再其次,是对同一条,即第48条的修改意见。主张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副主席增加到11人,使每个加盟共和国有一个副主席[3]。我认为这个意见可以采纳,因为这会改善我们的事业,而且只会巩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威信。

(11)再其次,是对第77条的修改意见。要求成立一个新的全苏人民委员部——国防工业人民委员部。我认为这个意见也应当采纳,因为把我国国防工业特别分出来,给它正式建立一个相当的人民委员部的时机已经成熟。我觉得这只会改善我国的国防事业。

(12)再其次,是对宪法草案第124条的修改意见。要求根据禁止举行宗教仪式的方针来修改这条宪法。我认为这个意见应当否定,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

(13)最后,还有一个比较实质性的修改意见。我说的是对宪法草案第135条的修改意见。这个意见主张剥夺神职人员、过去的白卫分子、所有从前的显赫人物和不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人的选举权,或者,无论如何应当限制这种人的选举权,只给他们选举权而不给他们被选举权。我认为这种意见也应当否定。苏维埃政权从前剥夺不劳动者和剥削者的选举权,不是永久的,而是暂时的,有一定期限的。有一个时候,这些人进行反对人民的公开战争,反抗苏维埃法律。关于剥夺他们选举权的苏维埃法律,是苏维埃政权对他们这种反抗的回答。从那时起,已经过去不少时间了。在过去这一时期中,我们已经把剥削阶级消灭,而苏维埃政权已经变成不可战胜的力量了。修改这种法律的时候是不是已经到了呢?我认为已经到了。有人说这有危险,因为那些敌视苏维埃政权的人,某些过去的白卫分子、富农、神父等等,会钻进国家最高机关里来。但这里究竟有什么可怕呢?你怕狼,那你就不要到树林里去。第一,并不是所有从前的富农、白卫分子或神父都敌视苏维埃政权。第二,如果在某些地方人民竟会选举敌视苏维埃政权的人,那就证明我们的鼓动工作做得太坏,我们就理应受到这种耻辱;如果我们的鼓动工作真是按布尔什维克的精神去进行的,那人民就决不会容许这些敌视苏维埃政权的人混进自己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说,应当做工作,而不应当叫苦,应当做工作,而不应当等待用行政命令把一切都安排妥当。列宁在1919年就说过,苏维埃政权在不久的将来就会认为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遍选举权是有益的。请你们注意:没有任何限制。他说这话的时候,外国武装干涉还没有消灭,我国工业和农业还处在极坏的状态。从那时起,已经过去17年了。同志们,难道还没有到实行列宁这一指示的时候吗?我认为已经到了。

请看列宁在1919年写的《俄共(布)党纲草案》中是怎样说的。让我来读一下:

“为了避免对暂时的历史必要性做不正确的概括,俄共应当向劳动群众说明,在苏维埃共和国内有一部分公民被剥夺选举权,但这决不是那类在大多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内终身被宣布为无权的公民,而只是剥削者,只是那些违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剥削地位并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因此,在苏维埃共和国内,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一天天地巩固,随着那些客观上有可能继续做剥削者或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的数目日益减少,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也会减少。在俄国现时,这个比例未必超过百分之二、三。另一方面,在最近的将来,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夺者的完全被剥夺,在一定的条件下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来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任何限制[4]的普遍选举权。”(《列宁全集》俄文第3版第24卷第94页)[5]

看来是很清楚了。

对苏联宪法草案提出的修改和补充意见就是如此。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