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

某些同志断定说,党在我国取得了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还保存商品生产,是做得不对的。他们认为,党在当时就应当消除商品生产。而且,他们还引证了恩格斯的如下的话: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见《反杜林论》)[4]

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

我们来分析一下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吧。恩格斯的这个公式不能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其中没有指出,究竟是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是只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即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还是仅仅一部分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这就是说,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

在《反杜林论》的另一个地方,恩格斯讲到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讲到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这就是说,恩格斯在他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

由此可见,恩格斯所指的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不仅在工业中,而且也在农业中,资本主义和生产集中都充分发达,以致可以剥夺全国的一切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因而,恩格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当然是正确的。

在19世纪末,在《反杜林论》出版的时候,这样的国家只有一个,这就是英国,在那里,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都已达到这样的高度,以致有可能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把国内的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并且消除商品生产。

在这里,我撇开了对外贸易对于英国的意义这个问题,而对外贸易在英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极为巨大的。我认为,只有研究了这个问题之后,才能最终解决英国的商品生产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并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的命运问题。

附带说一句,不仅在19世纪末,而且在现时,也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农业方面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已经达到了英国那样的程度。至于其余的国家,虽然那里的农村中也发展了资本主义,可是仍然有一个人数相当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阶级,这些人的命运是应该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予以确定的。

于是这里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在某个国家内,譬如在我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和推翻资本主义的有利条件已经具备,资本主义在工业中已经使生产资料集中到可以剥夺并转归社会所有的程度,可是那里的农业,虽然有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却分散在人数众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之间,没有可能提出剥夺这些生产者的问题,那么,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该怎么办呢?

恩格斯的公式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且也不应当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公式是在另一个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在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以后,商品生产的命运应当怎样。

于是就要问,如果可以公有化的不是一切生产资料,而仅仅是一部分生产资料,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又已经具备,那该怎么办呢,——无产阶级是否应该夺取政权,在夺取政权以后是否必须立即消灭商品生产呢?

当然,不能把某些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意见当作答案,他们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该拒绝夺取政权,应该等着资本主义使千百万中小生产者破产,把他们变为雇农,并使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只有在这以后,才可以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问题。显然,马克思主义者是不能选择这样的“出路”的,如果他们不愿意使自己丢尽脸皮的话。

也不能把另一些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意见当作答案,他们认为,也许应该夺取政权,并且剥夺农村的中小生产者,把他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化。马克思主义者也不能走这条荒谬和犯罪的道路,因为这样的道路会断送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任何可能性,会把农民长久地抛到无产阶级的敌人的阵营里去。

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关于“粮食税”的几篇著作以及有名的“合作社计划”中,给了回答。

列宁的回答可以概括如下:

(一)不要放过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无产阶级应该夺取政权,不要等到资本主义使千百万中小个体生产者居民破产的时候;

(二)剥夺工业中的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

(三)至于中小个体生产者,那就应该逐步地把他们联合到生产合作社中,即联合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中,集体农庄中;(https://www.daowen.com)

(四)用一切办法发展工业,为集体农庄建立大规模生产的现代技术基础,并且不要剥夺集体农庄,相反地,要加紧供给它们头等的拖拉机和其他机器;

(五)为了保证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存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即国营商业和合作社-集体农庄商业,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转中排挤出去。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证明列宁所规划的这条发展道路是完全正确的。

不容置疑,对于一切具有人数相当多的中小生产者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条发展道路是使社会主义获得胜利的唯一可能的和适当的道路。

有人说,商品生产不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要引导到而且一定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这是不对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于市场而资本家能够购买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剥削,就是说,只有国内存在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商品生产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是在这样的场合开始的,即生产资料是集中在私人手中,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否则,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

但是,如果这些使商品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已不存在,如果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主义财产,如果雇佣劳动制度已经不存在,而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如果剥削制度早已消灭,那又怎么样呢?可不可以认为商品生产总还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呢?不,不可以这样认为。要知道,我国社会正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雇佣劳动制度、剥削制度早已不存在了的社会。

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商品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更老。它在奴隶占有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奴隶占有制度服务过,然而并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它在封建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封建制度服务过,可是,虽然它为资本主义生产准备了若干条件,却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如果注意到,在我国,商品生产没有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地扩展着,它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这样一些决定性的经济条件而受到严格的限制,试问,为什么商品生产就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同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并不引导到资本主义呢?

有人说,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治地位已经确立,而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以后,商品生产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就应该消除商品生产。

这也是不对的。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这种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子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集体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

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目前在我国,也象大约30来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转时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

当然,将来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即国营成分和集体农庄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来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怎样来建立这种单一的统一的成分呢?是让国营成分干脆吞没集体农庄成分(这是很难设想的,因为这会被理解为对集体农庄的剥夺),还是组织统一的全民的(有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代表参加的)经济机构,即起初有权计算全国一切消费品,而经过一个时期也有权例如以产品交换方式来分配产品的经济机构呢?这是一个需要专门讨论的特殊问题。

可见,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商品。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

所以,有一些同志的意见是完全不对的,他们宣称,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不消灭商品生产形式,那么在我国似乎就应当恢复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一切经济范畴: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剩余价值、资本、资本利润、平均利润率等等。这些同志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认为既然有商品生产,就应该有资本主义生产。他们不了解,我国的商品生产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的。

此外,我认为,也必须抛弃从马克思专门分析资本主义的《资本论》中取来而硬套在我国社会主义关系上的其他若干概念。我所指的概念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必要”时间和“剩余”时间这样一些概念。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是为了说明工人阶级受剥削的泉源,即剩余价值,并且给予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以推翻资本主义的精神武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概念(范畴)是和资本主义关系完全适合的。但是现在,当工人阶级不仅没有被剥夺政权和生产资料,反而掌握着政权和占有生产资料的时候,还使用这些概念,这就非常奇怪了。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用”,这真是十分荒谬的:仿佛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用,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现在来讲“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令人非常奇怪的:仿佛在我国条件下,交给社会去扩大生产、发展教育和保健事业以及组织国防等等的工人劳动,对于现在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来说,并不是象用来满足工人及其家庭的个人需要的劳动那样必要的。

应该指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他的这本已经不是研究资本主义而是用了一部分篇幅研究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著作中承认交给社会用于扩大生产,用于教育、保健事业、管理费用、后备基金等等的劳动,是与用来满足工人阶级消费需要的劳动同样必要的。

我认为,我们的经济学家应当消除旧概念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新情况之间这种不相适合的现象,而用适合新情况的新概念来代替旧概念。

我们能容忍这种不适合的现象到一定的时候,但是现在已经是我们应当最后肃清这种不适合的现象的时候了。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