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问题

有时人们问,在我国,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是不是存在,是不是发生作用呢?

是的,是存在的,是发生作用的。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

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包括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商品的交换。在这里,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当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

但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并不限于商品流通范围内。它的作用也扩展到生产方面。诚然,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的意义,可是它总还影响生产,这在领导生产时是不能不考虑到的。问题在于,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需要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而商品是受价值规律作用的。也正是在这里可以看出价值规律对生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我们的企业是不能不,而且不应该不考虑到价值规律的。

这好不好呢?这并不坏。在我国现今条件下,这的确不坏,因为这种情况教育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来合理地进行生产,并使他们遵守纪律。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计算各种生产数值,精确地计算这些数值,并且同样精确地估量生产中的实有的东西,而不去侈谈凭空想出来的“大概数字”。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蹋它们。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赢利。这是很好的实践的学校,它促使我们的经济工作干部迅速成长,迅速变成现今发展阶段上社会主义生产的真正领导者。

糟糕的并不是价值规律影响我国的生产。糟糕的是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除了少数的例外,对于价值规律的作用知道得很差,不研究这种作用,不善于在自己的核算中考虑这种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在价格政策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紊乱现象。这里是许许多多例子中的一个:不久以前,为了植棉业的利益,曾经决定调整棉花和谷物的比价,调整出售给棉农的谷物的价格,并提高交纳给国家的棉花的价格。于是,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就提出了一个建议,这个建议不能不使中央委员们感到惊异,因为按照这个建议,一吨谷物的价格差不多和一吨棉花的价格一样,而一吨谷物的价格和一吨面包的价格相等。中央委员们指出:由于磨粉和烘烤的额外费用,一吨面包的价格应当高于一吨谷物的价格;棉花总应当比谷物值钱得多,棉花和谷物的世界市场价格也证明了这一点。而建议人对于中央委员们的这些意见,没有能够说出任何合乎情理的话来。因此,中央只得亲自来处理这件事情,降低谷价,提高棉价。假如这些同志的建议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结果会怎样呢?那我们就会使棉农破产,就会没有棉花。

然而,这一切是不是说价值规律在我国也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有发生作用的广阔的场所,价值规律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事实上,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面已经说过,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商品生产的活动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关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必须这样说。无疑地,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

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这个规律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

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我国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整个的经济政策,它们都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要求制定的。

这一切就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的制度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因此也就有了这个“令人惊异”的事实: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地和蓬勃地发展,价值规律在我国却没有引导到生产过剩的危机,可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发生作用的广阔范围的同一个价值规律,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发展速度很低,却引导到周期性的生产过剩的危机。

有人说:价值规律是一切历史发展时期都一定适用的永恒的规律;如果说价值规律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时期会丧失其交换关系调节者的效力,那么它在这个发展阶段中仍将保持其各个不同生产部门相互关系的调节者、各个不同生产部门劳动分配的调节者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这是完全不对的。正如价值规律一样,价值是与商品生产的存在相关联的一种历史范畴。商品生产一消失,价值连同它的各种形式以及价值规律,也都要随之消失。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阶段上,用于生产产品的劳动量,将不是以曲折迂回的方法,不是凭借价值及其各种形式来计算,如象在商品生产制度下那样,而是直接以耗费在生产产品上的时间数量即钟点来计算的。至于说到劳动分配,那么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劳动分配,将不依靠那时已失去效力的价值规律来调节,而是依靠社会对产品的需要量的增长来调节的。这将是这样一种社会,在那里,生产将由社会的需要来调节,而计算社会的需要,对于计划机关将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还有一种说法也是完全不正确的,这种说法就是: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上,价值规律仿佛调节着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优先发展最能赢利的轻工业,而去发展往往赢利较少、有时简直不能赢利的重工业。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不关闭那些暂时还不能赢利、而且工人的劳动在其中不能产生“应有效果”的重工业企业,也不开设确实能赢利、而且工人的劳动在其中能产生“巨大效果”的轻工业的新企业。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不依据仿佛调节着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的价值规律,把工人从那些对国民经济很需要但赢利很少的企业,调到更能赢利的企业中去。

显而易见,如果循着这些同志的脚步走去,那我们就不得不把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让给消费资料的生产。然而,放弃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消灭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增长的可能性,因为不把生产资料的生产放在首要地位,就不能使国民经济不断增长。

这些同志忘记了,价值规律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在存在着竞争、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过剩危机的情况下,才能是生产的调节者。他们忘记了,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是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被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作用限制着的,因而,也是被大致反映了这个规律的要求的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限制着的。

某些同志由此作出结论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和国民经济的计划化,消灭着生产赢利的原则。这是完全不对的。情形正好相反。如果不从个别企业或个别生产部门的角度,不从一年的时间来考察赢利,而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从比方10—15年的时间来考察赢利(这是唯一正确的处理问题的方法),那么,个别企业或个别生产部门暂时的不牢固的赢利,就决不能与牢固的经久的高级赢利形式相比拟,这种高级赢利形式是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作用及国民经济的计划化所提供给我们的,因为它们使我们避免那种破坏国民经济并给社会带来巨大物质损害的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而保证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度地不断地增长。

简略地说:不容置疑,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价值规律不能是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方面的“比例的调节者”。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