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张孝亲笔来单二张,今将新单与前单较对,多不符,未免太随意。前单第一条钵崙存款仅五千七百六十九元五毛七,今作七千二百九十六元零七,前单又不出收过商会公款各数千余,真是乱来!岂不虑有查问比对之一时耶?诸君等一对核之。
进支总数清册,极欺谬不清之册,此册可抄示张孝、铭三追款。
一、气连拿送我百余金未见入数;
一、宜侃交下八百金未见入数。
凡款各有用处,张孝并非派为总局管数,我又未尝托以管数,但许张孝做芝楼股一万,收期溢利,以为养学生之计,老本息一分,另订明年每两月一次分溢息,支作养学生用。另我做二千,又多做五百,共一万四千五百元,只此一事拨款,余无分毫他事,原约犹在,岂得忘之!养学生所以不问总局而问张孝者,以扣息故也;否则,总局具在,何须多此支离复支耶?
今所开数,不论拨充股本,张孝借数,付充支数,一概不分,但开来往数,擅收他款,借支他事。以十六万之巨款,三年而无分毫之息而以妄支他事,擅扣拨充股本之款,事同诱骗,实属任意欺乱,谓之棍盗可也,岂复成数乎?
今驳如下:
吾与张孝别无交涉。八月十四张孝从我游美西北一月,至九月十七别于钵崙,应收所至各埠商会琐事代我料理。至钵崙后,我遂返纽约,张孝请做芝楼,以养学生。许以一万,故留此七千余元,听存张孝处,以省复汇。张孝请留此七千余,吾初信之可省汇水,不知其干没息不出数也。总局存款出入皆计息,何况商款而不计乎?存银行一日亦有息,乃领墨银行十六万之款而一文息不开,则十六万两年之息从何出?如此开数,可谓奇甚!应查罗生每三月息若干扣清。
“九月十七进商会来款银七千二百九十六元零七。”
前单仅五千七百六十九元五毛七,今何愿写出七千?自乙年九月至逾丙年五月始开芝楼,此七千余之息何在?岂不须息耶?今须代纳,可问张孝此港银一万五千元商会八厘息也,岂能诈作不知而自取之?
“十二月十四日进劳桐商股银五十元。”
此张孝擅收,前数无之。
三十二年丙午“二月十六日进罗生商股银三百元,此张孝擅收,前数无之。进李美近还项银四千元”。
借与李美近之款五千元乃拨为芝楼之股本,一事还一事,今不开借与之数而开还数,则不明。总之,欲乱各数为往数而已。来往数可无息,可一切扣。然张孝虽智,各埠问息谁为赔出。其美近未还之一千由张孝追清。
“三月十八进鸟约来款银五千元。”
前七千余及此五千专付芝楼股。按吾允做芝楼股本一万二千元,除钵崙交七千二百九十六元零七,尚应补交四千余已足,因张孝未开清单来,故特令给予五千,以徇其请。以其云原数止七千也,后吾多做五百,则张教已多收商股三百五十元,统计做芝楼一万二千五百元,而张孝但收我交者已有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六元零七仙,连其所收商股三百五十元,除收足一万二千五百元外,已溢多一百九十六元。凡此专为拨芝楼股本用,乃做生意股本,与我无关,截然清楚。张孝列数应列出收足芝楼股本,余复有数,另开另入,且不当未禀命而擅收其他商款、公款矣。此乃交手第一义。
“三月二十日进罗生内部银二百五十元。”
此又张孝擅收。若连内部共收过四百四十五元。
“四月廿三进鸟约来银四千元。”
此是张孝自私借款,有单立,限一二月交清免息,既过二三月不还,已是逾期,不合而误事,自应计息。私借款岂得牵扯入此?中国银八千应息几何?若买墨地,得利几何?张孝再三力求,勉强借之,乃一到手后逾期有还本,复不清息,而乱引他数牵扯扣除,不知代其纳息耶?
“七月十一日进同璧来银二千元。”
此张孝哀求为其妻弟顶股,请必做,不得已做多二千元。此乃做芝楼股本,并非璧来款。
“八月初十进桂宇来银二千元。”
此乃张孝请二千之款,我在哈佛已令璧交张孝,又称我许二千,请宇再拨,则璧款已到矣。张孝又请留付充于芝楼,与我无干,不得入此数。
九柱共来银二万四千八百九十六元零七先因美近还项不计。
以上实八柱,商款二、内部一是其私收,四千是其自借桂宇,八月之二千是其重请强留,余皆拨作芝楼股本者,不得作来往数论,岂能随意写入?
光绪三十一年乙巳支数:
“九月十七在钵崙支数一单银二百八十九元。”
仅结某女一人三数日客栈之账,何得有此?车费在外,下文已有钵崙客栈费,又有费用七十五元五毫,又有赆仪一百元,何得有二百八十九元?可开细数来,否则不能认。
“十八日支五十罗省往钵崙车费银五十二元五毛,另费用银七十五元五毛。”
此或不错。
“支送五十赆仪银一百元。”
送赆仪时我百钵崙,亲送此款在前,除此外我行时乃与张孝计数,而留此七千二百九十六元零七先与张孝,此款不当入数。
“支五十在钵崙客栈银一十六元。”
是。
“支五十在弟学费银五十元。”
“支自九月至下二月五十及弟学费银一百二十八元五。”
以上应支五十及其弟学费三百三十一元五,我所认应有七千余内息支出,不足则张孝收过各款,除支芝楼股本外,尚溢四百四十六元,可在此扣除可也。
“十月支借美近银五千元。”“十一月廿二日交罗弼银三十五元。”
此非我命,罗弼私借,何以前数不同?
“十二月廿日支送伍佩墀赙仪银廿元。”
此人是否内部?若非内部,亦无廿元之多。
“廿六支寄璧姊银一百元。”
此非我命,璧未请而张孝未告。前数未开,可听张孝自追取,我不知不能认。不论何人,凡非我命,私借私支,与我无与。璧或与张孝借万,张孝妄与,亦可开入扣公数耶?(https://www.daowen.com)
三十二年丙午“二月初八支电莱苑电费银二十元零五毫宜广手”。
前单无此数,今忽有之,因想起前汇宜侃美银千元,除宜侃报交李春生二百元,一切款存张孝处,应澈底查追。此条又不能入此,张孝可交宜侃存交八百元开数来,此事不办,应缴回原款。
“二十六日支寄璧姊银一百五十元。”
此非我命,我不知两人私交,由两人自追取,我不能认;且前数未开列,直至戊申二月我始见数,万不能认。璧之学费我自支之,何劳远自张孝支之?私借则我不管。
“三月支交琼楼股本银一万二千五百元。”
此不错。股份皆先交半数,此时实未全交,应扣回息,至十二月开张,各股份银七月乃全交耳,扣息应止于七月。
“四月廿四支印银行招股及收条银四十八元毫五宜广手。”
前张孝亲笔数三十八元二毛五,另宜侃有八百元存张孝,不当入此。
“廿六日支赈济谭树彬银五十元。”
此在表失地存款百余支给。
“支电廿一埠电费银四十七元五毛。”
前张孝数三十八元五。
“廿七支汇同荷银三百元。”
据同荷信,分文未收,是汇何处?望代追回,即寄交卓如收。既未交同荷,望追还我。一数了一数,我不欲支离生嫌。若不交回,我不认。
“七月支再造琼楼股本银二千元。”
此不错。
“八月支寄铭三学费银一百五十元。”
此我命,不错,然学费应在息内扣除。
“支汇卓如银五百元。”
此是否,当查以上各款,查真确有此事,可查清张孝实收各款内扣除,不足则于所借数万之息内扣除。
“支借芝楼付充银二千元。”
此不错。
“正月支交五十及学费银五十元。”
自丙年正月后,五十之数我不能认。我在墨时得张孝书,谓其无用,我即立令停支学费,此事即作了矣。后张孝有书来,谓立逐不便,其家眷请其教西文,待其过夏乃遣去,由张孝自供给。其信尚存,公款当全盆计。吾既停支,既作了事,况张孝自云请其教家眷乎?又仅云过夏乎?今教家眷之款乃敢开公数,过夏乃止,乃敢开至十一月。是年八月开来此数,扣其借款,我已严饬,今再敢开来,岂听张孝有笔写过即听其妄支乎?此与劫何异?我必不能认。
“十二月支寄卓如银八百七十元。”
可查卓如是否。
合共支银二万四千九百二十二元七毛五仙。
除进之外,支过银二十六元六毛八仙,请问息何在?尚须支过张孝耶?
兹将琼彩楼借款列下:
“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八来银壹万元”。
此条是贤达担单,三月本息清交,订明一分息,乃前后一文息未交,照计息上加息。
“七月廿八来银二千元。九月初十来银壹万元。”
此二条我不知,乃纽局擅拨,未知立单云何,闻亦一分息,可照追,我实不能认。
“光绪三十三年正月进代办总局来银一万四千六百元。”
“是年正月进华益分局来银一万三千零五十一元。”
“二共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一元。”
“是年正月支再入琼楼股本银一万五千元此数即在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一元之内支出,余作琼楼借项。”
此是何指?三十三年正月我何尝入股一万五千元?岂指前时之一万四千五百元?照如是计之,则有股二万九千五百元乎?然谁命之,我不知。
更生经手数:
乙年九月十七在钵崙留下张孝商会款银七千二百九十六元零七仙。
丙年三月令纽总局支五千。
合共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六元零七仙,我允张孝做琼楼一万二千元,如此已足股本之数,尚存二百九十六元零七仙。以上二柱未做琼楼股,不别用。后吾再多做五百元,乙年十一、二月张孝收罗省商股银三百五十元,连上二百九十六元零七仙,合共六百四十六元零七。除多做股本五百元外,尚应存张孝一百四十六元零七。张孝又收罗生内部二百五十元,合存三百九十六元零七。此外,招养五十,数目至丙年正月止,共支银三百三十一元五,应从存数扣除,况七千放款尚有息乎!况张孝乱收各款尚不止此乎!亟当澈底清查。
丙年四月张孝哀请借四千元,一月清还,至迟两三月,愿出息一分。吾准借以济其急,特准免息,惟过期不还,则交息,由纽局支四千与之。五月,张孝、陈贤达合词为芝楼借一万元,一分息,三个月本息清还,六月张孝告急,请为其妻弟顶股二千。吾由哈佛汇给二千。此后吾见张孝每月必告急必请款,吾不信之,故百信数电来皆不发款矣。吾经手止此数,此后七月由季雨误交二千,又一万二千元,丁年镜泉、铭三手误交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一元。此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一元,则纽局司事专擅误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