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教会章程[19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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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教会章程[1][1912年10月]

所有章程如左:

第一条 本会名为孔教会。

第二条 本会以保守孔教以廓充光大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志在宏教。教无国界,凡在中国之人与非中国之人,不论男女老幼,皆可入会。

第四条 孟子谓:逸居无教,则近于禽兽。故有教谓之文明,无教者为禽兽,而不止为野蛮。故凡中国生人,必当有教。向来礼典、法律、风俗,皆为孔教。故除入释教、基督、回诸教外,皆为孔教之人,但敬敷在宽,未尝注有教籍,犹之虽为中国人,而亦未注有中国籍也。今列国国籍相迫,必当注有中国籍,乃能享受中国权利。然则今奉孔教者,必当注有孔教籍,故入本教会,必当注籍。

第五条 《中庸》曰:天命之谓性。《大学》言:在明明德。《易》称:神道设教。孔子之教,固以尊天、明鬼神、养灵魂为道,而尤以人道为主。故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故凡饮食男女、喜怒哀乐、尊天敬祖、仁民爱物、养生送死,皆在孔道之中。惟如僧之无夫妇,基督教之不祀祖先,则诚与孔教殊途。其余凡中国人民有夫妇而祀祖先者,皆为孔教。

第六条 孔子立伦纪以括群伦,以生我者为父子,同生者为兄弟,配合者为夫妇,交游者为朋友,同事者为君臣。《传》曰: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仆,仆臣僚,僚臣舆,舆臣隶。然则大夫士亦可为君,其至仆能自立其家,亦可为君。故周末家臣为臣,臣、仆并称。丧服妾为君为女君服,家人有严君父母之谓。盖平民有家,无不有君臣存焉。汉时郡之僚佐,多为其郡将府主竭命尽命者,其时人相称,互为君臣,见于《史记》、《汉书》者不可胜数。而义仆忠于其主,亦见褒许。盖商肆、地主之中,股东、管事即为君,群夥执事者即为臣。群夥尽忠于股东,而听司事者之命令,则为忠。若管东刻薄其夥,群夥惰偷不忠,则店事、耕地必不兴盛。故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此为大地公理,无能外者。并无如后世大一统之后,帝者独尊,乃得专君之名位,亦且禁州郡僚佐家属之称臣,且禁改一家之君,只为家主,更禁改主字只称家长,于是君臣之字及君主之义,专以对一统之帝。后儒推衍而崇饰之益严,于是一言君臣,几为专为帝者,而他不及焉。以积习之大迷,乃反疑及孔孟,以孔子许汤武之革命为大疑,以孟子许易君位,言君视臣如草芥,臣视君如仇雠,则斥其木主而射之。今则疑孔子多言君臣为宜废教,皆由久迷而误解也。播糠眯目,谓日月为不明,无怪其然也。《礼运》述孔子言大同,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故《书》首民主之尧、舜,《春秋》终民主之尧、舜,《易》称见群龙无首,吉。曰:乾元用九,天下治也。孔子何道不有,何尝但主专制而不主共和哉?学之不讲,是吾所忧也。今集同志,讲孔子升平、太平、大同之道,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

第七条 孔子言敬敷五教在宽,孔子言人道,饮食男女,本不可离。既无人能离孔教者,则他教之精深新理,如佛教之养魂,耶、回之尊天,本为同条共贯。奉孔教者,凡蒙、藏之奉佛教,新疆、云南之奉回教者,不妨兼从。

第八条 凡奉孔教者,当以孔子生为纪年,各国皆以教主纪年,应从斯例。除关政治事用民国纪年外,皆用孔子纪年。

第九条 孔子最尊上帝,《春秋》谓人物非天不生,非父不生,非母不生,三合而后生。故谓之母之子也可,谓之父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称焉,卑者取卑称焉。又曰天者,人之曾祖父也。又曰乾为天而坤为母。故祭天者,大报本而反始也。昔有帝王如宗子焉,故称帝王号曰天子,令其主天祭焉。今则帝王已无,北京天坛,已改为农林试验场。今者人人皆可自母子而称为天子,人人皆宜祭天。孟子曰:虽有恶人,斋戒沐浴,可以祀上帝。然则古者人民皆祀上帝也。《公羊》曰:自外入者,无主不止。《孝经》曰: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配天者,所以为之主也。文王者,王愆期曰孔子也。《春秋·公羊》:王者孰谓?谓文王也。何休曰:法其生不法其死。生文王者孔子也。孔子乃改制之教主,天下归往谓之王。故孔子称文王,犹佛法所诏法王也。孔子亦自言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故庄子尊孔子为神明圣王。孟子、荀卿、七十二子后学所称先王,皆指孔子也。故凡奉孔子教者,当知孔子为立教制法之神明圣王,其道参赞化育,峻极于天,故可以配天。凡奉孔教者,当祀上帝,以孔子配享。(https://www.daowen.com)

第十条 暂以上海为孔教总会,各府皆设分会,各县皆设支会,各乡皆设乡会,乃至异国从孔教者,亦皆立会,次第推行。他日公推衍圣公为总会长,或立大本会于山东曲阜。今创行之始,暂未及焉。

第十一条 各乡籍满百数十人者,皆立庙祀天,以孔子配。设讲生,以来复日男女老幼皆沐浴,诣庙跪拜行礼,或手经一卷自诵之,听讲生说经一章。有歌者合歌孔子大成乐歌以释菜,或兼香花清酒,皆从旧俗。一时未能立庙,则乡间各神庙及书院、公所、祠堂借用可也。

第十二条 凡从孔教之家,皆祀祖先;其旧奉杂神者,皆宜改奉天神,而以孔子祀之。

第十三条 各县立孔教庙,以学宫、文庙为会所,公举笃行好学、守死善道之士为宗师。全县各乡孔教会各讲生及奉教者皆隶焉。应立董事若干人,讲师若干人,传教各乡,设教立庙,务推广而光大之。宗师之下,分设数部,一曰传教部,一曰经费部,一曰庶务部。皆在各省讲生中,拔其坚苦有志者用之。其教籍及经费,每月上于总会及衍圣公存案。每府立大教会,以府学宫、文庙为会所,设大宗师一人,由各县宗师公举。其下立诸部,一切办法与县同。但大宗师只居监察之任,而与总会及衍圣公交通焉。

第十四条 上海总会,专任推广孔教之事,总理、董事若干人。分立三部,一曰传教部,一曰经费部,一曰庶务部。

第十五条 凡奉孔教部,概不收会费。但收注册、笔墨费每人二角,其妇女及未成丁者一角,十二岁以下半角。其特别会员每人捐二元,其绅富乐捐多□者各从其便,应否以充名誉员续议。

第十六条 各府县会例,听其随时公议,通知总会。

[录自《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下册]

[1]章程前原置康氏1912年9月作《孔教会序》全文,今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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