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滕兴公三首之二
某久当废逐,今荷宽恩,尚有民社[1],又闻风土不甚恶,远近南北,亦无所较,幸不深念。示谕《坛记》[2],新以文字获罪,未敢秉笔也。匆遽,不尽区区。(见《圣宋名贤五百家播芳大全文粹》卷五五)
【编 年】
绍圣元年自定州知州贬英州南迁途中作。原本注云:“此简作于绍圣元年,似尚未离定州。”此简《苏轼文集》收入《佚文汇编》卷三。
【笺 注】(https://www.daowen.com)
[1]尚有民社:谓虽然遭贬,尚蒙恩授予一州之长。唐宋时期,州、县等地方长官称为守民社。张孝祥《后土东岳文》:“下臣虮虱,天子使守民社。服事之始,敢敬有谒。”此时东坡授英州知州,尚未贬惠州居住,故云有民社。
[2]《坛记》:此必是滕兴公恳请东坡所作某坛记文。本书及《苏轼诗集》均未见记载,以此简观之,此记盖未曾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