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的租赁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七、广西省的租赁法

广东邻省广西公布了新的租赁法律。《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3月24日引述了该法内容及司法厅长所作的解释:

1.田主因生计关系收回自耕,经证明属实,仍复在所订耕约期满方能收回。

2.口头订约,至发生期限上之争执,此属事实问题,应饬双方分别举证,及由县长彻查明确,斟酌认定。

3.一切应依民事诉讼手续办理。(https://www.daowen.com)

4.如耕约未满,及无收回自耕之必要,田主于田上强施工作者,应予制止,但佃农应于因此实受利益之限度内,补回田主施工之费用,仍由原佃耕种云。

新法律阐明了广西土地问题的现状。土地所有者当中存在着某种缩短租期的倾向,租赁期限的争端经常发生,要求政府予以迅速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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