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的概念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工资的概念

亚·斯密和一切值得一谈的经济学家一样,从重农学派那里接受了平均工资的概念,他把平均工资叫做“工资的自然价格”:

“一个人总要靠自己的劳动来生活,他的工资至少要够维持他的生存。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工资甚至应略高于这个水平,否则,工人就不可能养活一家人,这些工人就不能传宗接代。”(《国富论》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篇第8章第136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6页。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在这里,人们说劳动的价值,并把它的货币表现叫做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面,人们说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动的价格。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

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

撇开这些矛盾不说,货币即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直接交换,也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或者是等价物相交换,这样,工人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先令。他的劳动的价格就要等于他的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形下,他没有为他的劳动的购买者生产剩余价值,这6先令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就会消失,然而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工人才出卖他的劳动,而他的劳动也才成为雇佣劳动。或者工人在12小时劳动中获得的少于6先令,就是说,少于12小时劳动。12小时劳动同10小时劳动、6小时劳动等等相交换。不等量的这种相等,不仅消灭了价值规定。这种自我消灭的矛盾甚至根本不可能当作规律来阐明或表述。

从劳动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一形式上的区别而引出较多量劳动同较少量劳动相交换,这是徒劳无益的。既然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实际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活劳动的量来决定,所以这种做法就更加荒谬了。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末,连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也会降低一半。现在,这个商品所代表的只是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原先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了。可见,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是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物化形式。

实际上,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在“劳动的价值”这个用语中,价值概念不但完全消失,而且转化为它的反面。这是一个虚幻的用语,就象说土地的价值一样。但是这类虚幻的用语是从生产关系本身中产生的。它们是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的范畴。事物在其现象上往往颠倒地表现出来,这是几乎所有的科学都承认的,只有政治经济学例外。

古典政治经济学毫无批判地从日常生活中借用了“劳动的价格”这个范畴,然后提出问题:这一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它马上认识到,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劳动的价格也象对于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无非是说明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明市场价格围绕着一定的量上下波动。假定供求相抵,而其他条件不变,价格的波动就会停止。这时,供求也不再说明任何东西了。在供求相抵时,劳动的价格就是它的不依赖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价格,即它的自然价格,而这个价格才真正是应当分析的对象。或者我们拿市场价格在一个较长时期(比如说一年)内的波动来看,就会发现,这种上下的波动会互相抵消,而得出一个中等的平均量,一个不变量。这个平均量和围绕着这个平均量发生的互相抵消的偏离,自然是由不同的东西决定的。这个支配着和调节着劳动的偶然市场价格的价格,即劳动的“必要价格”(重农学派)或“自然价格”(亚当·斯密),也象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只能是用货币来表现的劳动的价值。政治经济学以为用这种办法,就可以通过劳动的偶然价格进到劳动的价值。然后认为,这一价值也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费用来决定的。但是工人的生产费用,即用来生产或再生产工人本身的费用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上是不自觉地代替了原来的问题,因为政治经济学在谈到劳动本身的生产费用时,只是兜圈子,没有前进一步。可见,政治经济学称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存在于工人身体内,它不同于它的职能即劳动,正如机器不同于机器的功能一样。人们研究了劳动的市场价格同它的所谓价值之间的区别,研究了这种价值同利润率、同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关系等等,但从来没有发现,分析的进程不仅已从劳动的市场价格推移到它的假想的价值,而且又把这个劳动价值本身化为劳动力的价值。古典政治经济学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分析所得出的这个结果,毫无批判地采用“劳动的价值”,“劳动的自然价格”等等范畴,把它们当作所考察的价值关系的最后的、适当的用语,结果就象我们在下面将要看到的那样,陷入了无法解决的混乱和矛盾中,同时替庸俗经济学的在原则上只忠于假象的浅薄理论提供了牢固的活动基础。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5—589页。

让我们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来看,他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小时劳动的价值产品,比如说3先令,对他说来,他的12小时劳动实际上是3先令的购买手段。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可以随着他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或者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不变,它的价格可以因供求关系的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但是不管怎样,他付出的始终是12个劳动小时。因此,在他看来,他所获得的等价物的量的任何变化,都必然表现为他的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或价格的变化。由于这种情况,把工作日看作不变量的亚·斯密[10]就反过来得出一个错误的论断: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虽然生活资料的价值会变化,因而对工人来说,同一个工作日会表现为较多或较少的货币。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92页。

照斯密底意见,普通的工资是最低的工资,是和单单的人,即是和一个牲畜底生存相符的工资。

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6页。

亚·斯密十分明确地断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对工人本身并没有好处。例如我们在他的著作中读到(《国富论》麦克库洛赫版,第1篇第8章,1828年伦敦版):

“劳动的产品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工资。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资本积累之前的社会原始状态中,全部劳动产品都属于劳动者。既没有土地所有者,也没有老板来同他分享。假如社会的这种状态保持下去,那末工资就会随着分工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增长而增长。一切东西就会逐渐便宜起来。”

{无论如何,在再生产时需要劳动量较少的一切东西,都是如此。但是,它们不仅“会”便宜起来,实际上已经便宜了。}(https://www.daowen.com)

“它们将会由较少量的劳动生产出来;而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同量劳动生产的商品自然会相互交换,所以它们也就可以用劳动量较少的产品来购买……但是,这种由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全部劳动产品的社会原始状态,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资本积累之后,不可能保持下去。因此,这种状态在劳动生产力取得最重大发展之前早就不存在了,所以,进一步研究这种状态对劳动报酬或工资可能发生什么影响,就没有用处了。”(第1卷第107—109页)

亚·斯密在这里非常确切地指出,劳动生产力真正大规模的发展,只是从劳动变为雇佣劳动,而劳动条件作为土地所有权和作为资本同劳动相对立的时刻才开始的。因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只是在劳动者自己再也不能占有这一发展成果的条件下才开始的。因此,研究生产力的这种增长在假定劳动产品(或这个产品的价值)属于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对“工资”——在这里等于劳动产品——会有(或应当有)什么影响,就完全没有用处了。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6—47页。

亚·斯密在研究工资的“自然率”或工资的“自然价格”时所遵循的指导线索是什么呢?是再生产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但是,他又用什么来决定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呢?当他一般地决定这个价格时,他又回到正确的价值规定上来,也就是说,回到价值决定于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个规定上来。但是,只要斯密离开这条正确的道路,他就陷入循环论证。决定工资自然价格的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他是用什么来决定的呢?用“工资”、“利润”、“地租”的自然价格;这三者构成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也构成一切商品的自然价格。如此反复,以至无穷。关于供求规律的空谈,当然无助于摆脱这种循环论证。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7页。

第八章《论工资》。

在论工资这一章一开头,斯密就抛开虚幻的竞争观点,首先分析剩余价值的真正的本质,把利润和地租看作只是剩余价值的形式。

在考察工资的时候,斯密有一个确定工资的“自然率”的牢固的出发点,即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必要工资。

“一个人总要靠自己的劳动来生活,他的工资至少要够维持他的生存。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工资甚至应略高于这个水平,否则,工人就不可能养活一家人,这些工人就不能传宗接代。”(《国富论》第136页)

不过,斯密的这一论点从另一方面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他从来没有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因为斯密离开了他的基本观点,所以他在这里不得不说:工资的价格是由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价格是由工资的价格决定的。他先假定工资的价值是固定不变的,接着又准确地描绘了工资价值在竞争中表现出来的波动,以及造成这种波动的那些情况。这属于[斯密观点的]外在部分,在这里和我们没有关系。

…………

斯密想从作为商品价值的构成要素之一的劳动价值得出商品价值。另一方面,他又从以下事实得出工资的高度。

“……工资并不随着食物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国富论》第149页),“各地工资的变动比食物价格的变动大”。(同上,第150页)

事实上,整个这一章除了最低限度的工资,换句话说,劳动能力的价值这一规定以外,有关的问题一点也没有谈到。在这里,斯密本能地重新提到了他的比较深刻的观点,但是接着又把它抛弃,以致上述规定在他那里并没有产生任何结果。实际上,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部分地由“劳动的自然价格”决定。而劳动的自然价格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由生活资料的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决定。这是可怜地在没有出路的圈子里打转转。此外,这一章没有一个字谈到本题,没有一个字谈到“劳动的自然价格”,只是研究了工资怎样提高到“自然率”的水平以上,也就是说,工资的提高同资本积累的速度,同资本的日益增长的积累成比例。然后研究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各种社会状况,最后,斯密给了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工资,而工资的价值决定于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这种规定以直接的打击,证明英国的情况似乎不是这样。因为工资不仅决定于维持现有人口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且决定于现有人口的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所以这里包含有一些类似马尔萨斯人口论的东西。

这就是,亚·斯密试图证明工资在十八世纪,特别是在英国已经提高之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应当把这看作“对社会有利还是不利”(同上,第159页)。谈到这里,他又顺便回到他的比较深刻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利润和地租都只是工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他说,工人

“首先占社会的绝大部分。难道我们什么时候能够认为,这个整体的大部分的命运得到改善,是对这个整体不利的吗?如果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都是贫困的和不幸的,毫无疑问,不能认为这个社会是幸福的和繁荣的。此外,单是从公道出发,也要求使那些供给整个国家吃穿住的人,在他们自己的劳动产品中享有这样一个份额,这一份额至少足够使他们自己获得可以过得去的食物、衣服和住房”。(同上,第159—160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47—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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