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
我们先来考察第一种正确的定义。
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是说,雇佣劳动把花在它身上的价值额以增大了的数额再生产出来,换句话说,它归还的劳动大于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劳动。因而,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
资本家阶级的存在,从而资本的存在本身,是以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但不是以绝对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而是以相对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如果一个工作日只够维持一个劳动者的生活,也就是说,只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那末,绝对地说,这一劳动是生产的,因为它能够再生产即不断补偿它所消费的价值(这个价值额等于它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价值)。但是,从资本主义意义上来说,这种劳动就不是生产的,因为它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42—143页。
对生产劳动的这种观点,是从亚·斯密对剩余价值的起源的看法,因而是从他对资本的实质的看法,自然而然地得出来的。只要他对生产劳动持有这种观点,他就沿着重农学派甚至重商学派走过的一个方向走,不过使这个方向摆脱了错误的表述方式,从而揭示出它的内核。重农学派错误地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的,但是他们坚持了正确的见解,即从资本主义观点来看,只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并且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生产条件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只有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土地所有者创造“纯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因为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时间是物化在剩余产品或“纯产品”中的。(重农学派对“纯产品”又理解错误。他们所以把它当作纯产品,是因为例如收获的小麦比工人和租地农场主吃掉的要多;可是生产出来的呢绒也比呢绒生产者即工人和企业主的衣着所需的要多。)他们对剩余价值本身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对价值有不正确的看法,他们把价值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归结为劳动时间,不是归结为没有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不过,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有一个正确的定义:雇佣劳动只有当它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它本身所花费的价值的时候才是生产的。亚·斯密使这个定义摆脱了错误的表述方式,而在重农学派那里,这个定义是同错误的表述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43—144页。
斯密对于生产劳动所阐述的第二种见解即错误的见解,同正确的见解完全交错在一起,以致这两种见解在同一段文字中接连交替出现。所以,为了说明第一种见解,我们不得不在有些地方把引文分割成许多段。
“有一种劳动加到对象上,就能使这个对象的价值增加,另一种劳动则没有这种作用。前一种劳动因为它生产价值,可以称为生产劳动,后一种劳动可以称为非生产劳动。例如,制造业工人的劳动,通常把自已的生活费的价值和他的主人的利润,加到他所加工的材料的价值上。相反,家仆的劳动不能使价值有任何增加。虽然主人也向制造业工人预付工资,但后者实际上并没有使主人花费什么,因为由工人投入劳动的对象的价值增加了,通常通过这个增加了的价值,就把工资的价值连同利润一起偿还给主人了。相反,家仆的生活费永远得不到偿还。一个人,要是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就会变富;要是维持许多家仆,就会变穷。”(《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2篇第3章第93和94页)
在这段话中,——而在下面我们就要引用的紧接着的那段文字里,相互矛盾的定义更加穿插在一起,——生产劳动主要是指这样一种劳动,它除了再生产“自己的<即雇佣工人的>生活费”的价值之外,还生产剩余价值——“他的主人的利润”。如果制造业工人除了他自己的生活费的价值以外,不再创造剩余价值,工业家也就不能由于“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而变富。
但是,第二,亚·斯密在这里所说的生产劳动是指一般“生产价值”的劳动。我们暂且不谈这后一种解释,先引证另外几段话,那里斯密的第一种见解一部分被重复了,一部分表述得更鲜明,并且主要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如果把非生产劳动者……消费的那个数量的食物和衣服,分配给生产劳动者,后者就会把他们所消费的东西的全部价值连同利润一起再生产出来。”(同上,第109页;第2篇第3章)(https://www.daowen.com)
这里,生产劳动者十分明确是指这样的劳动者,他不仅把包含在工资中的生活资料的全部价值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而且把这个价值“连同利润一起”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46—147页。
这里,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给生产劳动下了定义,亚·斯密在这里触及了问题的本质,抓住了要领。他的巨大科学功绩之一(如马尔萨斯正确指出的,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仍然是全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就在于,他下了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这样一个定义,也就是说,他根据这样一种交换来给生产劳动下定义,只有通过这种交换,劳动的生产条件和一般价值即货币或商品,才转化为资本(而劳动则转化为科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
什么是非生产劳动,因此也绝对地确定下来了。那就是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当然也包括同那些靠资本家的利润存在的不同项目,如利息和地租交换的劳动)。凡是在劳动一部分还是自己支付自己(例如徭役农民的农业劳动),一部分直接同收入交换(例如亚洲城市中的制造业劳动)的地方,不存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和雇佣劳动。因此,这些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末,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家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后一种劳动消费收入。
这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区分的,不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区分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48页。
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对他本人来说是商品。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是这样。但是,生产劳动者为他的劳动能力的买者生产商品。而非生产劳动者为买者生产的只是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而决不是商品。非生产劳动者的特点是,他不为自己的买者生产商品,却从买者那里获得商品。
“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象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任何价值……例如,君主和他的全部文武官员、全体陆海军,都是非生产劳动者。他们是社会的公仆,靠别人劳动的一部分年产品生活……应当列入这一类的,还有……教士、律师、医生、各种文人;演员、丑角、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等等。”(《国富论》第94—95页)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本身,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既同劳动独有的特殊性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性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在一种情况下劳动同资本交换,在另一种情况下劳动同收入交换。在一种情况下,劳动转化为资本,并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在另一种情况下,它是一种支出,是花费收入的一个项目。例如,钢琴制造厂主的工人是生产劳动者。他的劳动不仅补偿他所消费的工资,而且在他的产品钢琴中,在厂主出售的商品中,除了工资的价值之外,还包含剩余价值。相反,假定我买到制造钢琴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者甚至假定工人自己就有这种材料),我不是到商店去买钢琴,而是请工人到我家里来制造钢琴。在这种情况下,钢琴匠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他的劳动直接同我的收入相交换。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