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斯密的教条
亚·斯密对再生产过程从而对积累的说明,在很多方面不仅没有比他的前辈特别是重农学派有所进步,甚至有决定性的退步。同本文中所提到的他的错觉有关的是他遗留给政治经济学的极其荒谬的教条:商品的价格由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构成,也就是仅仅由工资和剩余价值构成。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8页注(32)。
亚·斯密的教条是: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他到处都正确地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或者说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个教条可以还原为:商品价值=v+m,即等于预付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而且我们确实也能够把利润和地租还原为一个我们叫做m的共同单位。这样做是亚·斯密所明确许可的,……
…………
一切商品(从而年商品产品)的价格分解为工资加利润加地租这个教条,在斯密著作中时常表露的内在的部分里,甚至采取了这样的形式:每一个商品从而社会年商品产品的价值=v+m,=投在劳动力上的并由工人不断再生产出来的资本价值加上由工人通过他们的劳动追加的剩余价值。
亚·斯密得出的这个最后结果,同时向我们泄露了——见后面——他对商品价值可以分解成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片面分析的来源。但是,这些组成部分同时是在生产中执行职能的不同阶级的不同的收入源泉这种情况,却和它们当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量的规定,以及它们的价值总和的界限,都没有关系。
亚·斯密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任何其他一种收入,最终地都是从其中某一个派生出来的。”(《国富论》第1篇第6章第43页)
他这样一说,就把各式各样的混乱堆积在一起了。
1.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不管劳动与否,首先只能从首先得到产品的那几个阶级,即生产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产品中的份额,即取得自己的消费资料。就这一点说,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但是另一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的派生的收入的承受人,是靠他们作为国王、牧师、教授、娼妓、士兵等等的社会职能来取得这种收入的,因此他们可以把自己的这种职能看作是他们的收入的原始源泉。
2.正是在这里,亚·斯密的可笑错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首先正确地规定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和体现在其中的价值产品的总额,然后证明这些组成部分形成同样多的不同的收入源泉之后,在这样从价值引出收入之后,他又反过来,使收入由“组成部分”变为“一切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而这在他那里是占主导地位的见解,——这样一来,他就为庸俗经济学大开了方便之门。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10—413页。
现在让我们看看,亚·斯密企图用什么魔术,把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从商品价值中驱逐出去。
“例如,在谷物的价格中,就有一部分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
“另一部分支付在谷物生产上使用的工人{他还加上役畜!}的工资或给养,第三部分支付租地农场主的利润。这三部分看来{seem,确实是看来}直接地或最终地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
这全部价格,即它的量的规定,和它在三种人中间进行的分配绝对无关。
“也许有人以为必须有第四个部分,用来补偿租地农场主的资本,或者说,补偿他的役畜和其他农具的损耗。但是必须考虑到,任何一种农具的价格,例如一匹役马的价格,本身又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养马用的土地的地租,整马的劳动,预付这块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因此,谷物的价格虽然要补偿马的价格和给养费用,但全部价格仍然直接地或最终地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地租、劳动{他指的是工资}和利润。”(《国富论》第1篇第6章第42页)
这些就是亚·斯密用来论证他那令人惊异的学说所说的一切原话,他的证明不过是重复同一个论断而已。他在所举的例子中承认,谷物的价格不仅由v+m构成,而且也由生产谷物时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即由一个不是被租地农场主花费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构成。但是,他说,这一切生产资料本身的价格,和谷物的价格一样,也分为v+m;不过亚·斯密忘记加上一句:此外,还分为生产这些生产资料本身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格。他引导我们由一个生产部门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又由另一个生产部门到第三个生产部门。商品的全部价格“直接地”或“最终地”分解为v+m这个论断,不过是一个空洞的遁辞,否则他就得证明,价格直接分解为c(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格)+v+m的商品产品,最后会由这样一类商品产品来补偿,它们全部补偿“所消费的生产资料”,但它们本身相反地只需花费可变资本即投在劳动力上的资本就能生产出来。如果这样,后一类商品产品的价格就直接=v+m。因而前一类商品产品的价格c+v+m(c代表不变资本部分),也就最后可分解为v+m。……
我们从前面已经知道,亚·斯密自己后来也抛弃了他自己的理论,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来源,恰好要到他的科学的起点上去寻找。转化为劳动的资本所生产的价值,大于这个资本本身的价值。这是怎样产生的呢?亚·斯密说,这是因为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把一个价值加到他们所加工的物品中去,这个价值除了为他们自己的购买价格形成一个等价物之外,还形成一个不归他们而归他们的雇主所得的剩余价值(利润和地租)。但是,这也就是他们所完成并且能够完成的一切。一天的产业劳动是如此,整个资本家阶级在一年当中推动的劳动也是如此。因此,年社会价值产品的总量,只能分解为v+m,分解为一个等价物和一个追加价值,前者工人用来补偿作为他们自己的购买价格而耗费的资本价值,后者工人必须作为这个资本价值的超额部分提供给他们的雇主。但商品的这两个价值要素同时又形成参与再生产的不同阶级的收入源泉:前者形成工资,即工人的收入;后者形成剩余价值,其中一部分被产业资本家以利润形式保留在自己手里,另一部分则被作为地租让出,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既然年价值产品除v+m之外不包含任何其他要素,那末,还有一个价值组成部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我们在这里说的是简单再生产。既然年劳动的总量分解为再生产花费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所需要的劳动,和创造剩余价值所需要的劳动,那末,生产那个不是花费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的劳动,究竟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情况有如下述:
1.亚·斯密是用雇佣工人加进(adds)劳动对象中去的劳动量来决定商品的价值的。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加进“材料”中去的劳动量,因为他所考察的是那种本身就是加工劳动产品的制造业;但这丝毫也不影响问题的实质。工人加进(这个《adds》是亚当的用语)一物中去的价值,和这个被加进价值的物在这种加进之前本身是否具有价值的问题毫无关系。因此,工人以商品形式创造了价值产品;按照亚·斯密的说法,这个价值产品一部分是他的工资的等价物,因而这一部分由他的工资的价值量决定;工人必须根据这个价值量的大小加进或多或少的劳动,以便生产或再生产一个和他的工资价值相等的价值。但是另一方面,工人还要超出这样决定的界限,加进更多的劳动,为雇用他的资本家形成剩余价值。……商品的总价值是由工人在生产商品时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这个总价值的一部分是由下面这一点决定的:它等于工资的价值,即它是工资的等价物。因此,第二部分,即剩余价值,也必然是由下面这一点决定的:它等于产品总价值减去其中作为工资等价物的价值部分,即等于生产商品时创造的价值产品超过其中所包含的等于工资等价物的价值部分而形成的余额。
2.每一单个工人在一个单个产业企业内生产的商品是如此,一切生产部门合在一起的年产品也是如此。一个单个生产工人一天的劳动是如此,整个生产工人阶级所推动的年劳动也是如此。这个年劳动把耗费的年劳动的量所决定的总价值“固定”(斯密的用语)在年产品中,而这个总价值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年劳动中工人阶级用来为他们的年工资创造等价物,事实上就是创造这个工资本身的部分决定的;另一部分是由年劳动中工人用来为资本家阶级创造剩余价值的追加的部分决定的。因此,年产品中包含的年价值产品只由两个要素构成:工人阶级取得的年工资的等价物和为资本家阶级提供的年剩余价值。但年工资形成工人阶级的收入,年剩余价值额则形成资本家阶级的收入;因而二者代表年消费基金的两个相对的部分(这个观点在说明简单再生产时是正确的),并且在年消费基金中得到实现。这样一来,就没有为不变的资本价值,为那个以生产资料形式执行职能的资本的再生产,留下任何地盘。但是亚·斯密在他著作的序论中明确地说,商品价值中一切作为收入执行职能的部分,和用于社会消费基金的年劳动产品是一致的:
“全体人民的收入是由什么构成的?或者说……供给他们年消费的基金的性质是怎样的?说明这一点是本书前四篇的目的”(《国富论》第12页)。
并且,序论的开头第一句就是:
“每一个国家的年劳动,都是这样一个基金,它最初提供该国一年当中消费的全部生活资料,而这些生活资料总是要末由这个劳动的直接产品构成,要末由用这个产品从别国购进的物品构成。”(同上,第11页)
亚·斯密的第一个错误,是把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等同起来。后者只是过去一年劳动的产品;前者除此以外,还包含在生产年产品时消费掉的、然而是前一年生产的、一部分甚至是前几年生产的一切价值要素——生产资料,它们的价值只是再现而已,就它们的价值来说,它们既不是过去一年间耗费的劳动生产的,也不是它再生产的。亚·斯密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从而赶走了年产品中的不变价值部分。这种混淆本身建立在他的基本观点的另一个错误上:他没有区分劳动本身的二重性,这就是,劳动,作为劳动力的耗费,创造价值;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创造使用物品(使用价值)。每年生产的商品的总额,即全部年产品,是过去一年发生作用的有用劳动的产品;这一切商品所以存在,只是因为社会地使用的劳动已经在各种有用劳动的一个枝杈繁多的系统中耗费。只是因为如此,在生产它们时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才得以保留在它们的总价值中,而以新的实物形式再现出来。因此,全部年产品是当年耗费的有用劳动的结果,但年产品价值只有一部分是当年创造出来的;这一部分就是年价值产品,它体现了一年之内所推动的劳动的总和。
因此,既然亚·斯密在上述的引语中说:
“每一个国家的年劳动,都是这样一个基金,它最初提供该国一年当中消费的全部生活资料……”
那他就是片面地注意到单纯的有用劳动,诚然,这种劳动使这一切生活资料取得可以消费的形式。但是,这里他忘记了,如果没有前几年留下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帮助,这是不可能的,因而形成价值的“年劳动”,无论如何也没有创造它所完成的产品的全部价值;他忘记了,价值产品是小于产品价值的。
固然我们不能责备亚·斯密,说他在这种分析上并不比他所有的后继者高明(虽然在重农学派那里已经可以看到正确解决问题的苗头),但是,他却继续迷失在混乱之中。这主要是因为,关于商品价值,他的“内在的”见解不断和他的在广度上占优势的外在的见解纠缠在一起,但他的科学本能还不时让内在的观点一再表露出来。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13—419页。
工资、利润、地租这三种收入形成商品价值的三个“组成部分”这个荒谬的公式,在亚·斯密那里,是来源于下面这个似乎较为可信的公式:商品价值分解为这三个组成部分。但是后一种说法,即使假设商品价值只能分成所消费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和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是错误的。不过,错误在这里又是建立在更为深刻而真实的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是:生产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然后劳动力在资本家手中只作为他的生产资本的一个要素来执行职能。这个属于流通的交易,即劳动力的卖和买,不仅引出生产过程,而且也决定生产过程的独特的性质。使用价值的生产,甚至商品的生产(因为这种生产也可以由独立的生产工人进行),在这里只是为资本家生产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手段。因此,我们在分析生产过程时已经知道,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怎样决定着1.每天劳动过程的持续时间;2.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全部社会的和技术的形式。正是在这个生产过程中,价值(不变资本价值)的单纯保存,预付价值(劳动力的等价物)的现实再生产,和剩余价值(即资本家事先和事后都没有为之预付任何等价物的价值)的生产三者互相区别开来。
虽然剩余价值——超过资本家预付价值的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的占有,是由劳动力的买和卖引出的,但这种占有是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一种行为,并且是生产过程的一个本质的要素。
先导的行为是流通行为:劳动力的买和卖。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的财产的生产资料互相分离的基础上的。
但同时,剩余价值的这种占有,或价值生产分为预付价值的再生产和不补偿任何等价物的新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丝毫也不影响价值实体本身和价值生产的性质。……
…………
但是,如果亚·斯密想要象他所做的那样,在考察商品价值的时候,就研究商品价值的不同部分在整个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那很清楚,当某些部分执行收入的职能时,另外的部分同样不断地执行资本的职能,因此,按照他的逻辑,这些部分也应该称为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或商品价值分解成的部分。(https://www.daowen.com)
亚·斯密把一般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等同起来;生产资料一开始就是“资本”,劳动一开始就是雇佣劳动,因此,“有用的和生产的工人的人数到处……都和用来使他们就业的资本的量成比例”(《富国论》序论第12页)。
总之,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一开始就是戴着资本主义生产时期的面具出现的。因此,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也直接与这种考虑相一致:一方面这个价值在什么程度之内只是所花费的资本的等价物;另一方面它在什么程度之内是“免费的”、不补偿任何预付资本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从这个观点加以互相比较的各部分商品价值,这样就不知不觉地转化为它的独立的“组成部分”,并且最终地转化为“一切价值的源泉”。进一步的结论是,商品价值由不同种类的收入构成,或“分解为”不同种类的收入,这样一来,不是收入由商品价值组成,而是商品价值由“收入”组成。但是,正如商品价值或货币执行资本价值的职能,并不改变商品价值作为商品价值的性质或货币作为货币的性质一样,商品价值后来执行这个人或那个人的收入的职能,也并不改变商品价值的性质。亚·斯密所要研究的商品,一开始就是商品资本(它除了包含生产商品时消耗的资本价值,还包含剩余价值),也就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生产的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因此,本应该先分析这个生产过程,从而分析其中包含的价值增殖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但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本身又是商品流通,所以,在阐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就要撇开这个生产过程,事先分析商品。亚·斯密有时“内在地”抓到了正确的东西,即使在这种场合,他也只是在分析商品的时候,也就是在分析商品资本的时候,才考虑价值的生产。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27—432页。
如果有人按照亚·斯密的说法,说什么Ⅰ(v+m)分解为Ⅱc,而Ⅱc分解为Ⅰ(v+m),或者用他的更常见也更荒谬的说法,说什么Ⅰ(v+m)形成Ⅱc的价格(或价值,他称为“交换价值”)的组成部分,而Ⅱc形成Ⅰ(v+m)价值的整个组成部分,那末,同样也可以说并且必须说,(Ⅱb)v分解为(Ⅱa)m,或者(Ⅱa)m分解为(Ⅱb)v,或者说(Ⅱb)v形成Ⅱa剩余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反过来也是一样:剩余价值分解为工资,即可变资本,而可变资本形成剩余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谬论确实可以在亚·斯密那里看到,因为在他看来,工资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而这种商品价值又是由它所包含的工资(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决定的。他专心注意资本主义基础上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所分成的部分,即v+m,以致完全忘记了,以不同实物形式存在的等价物,无论由有酬劳动还是由无酬劳动构成,对于简单的商品交换来说,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因为在这两种场合,为生产它们而花费的劳动是一样多的;他还忘记了,尽管A的商品是一种生产资料,B的商品是一种消费资料,尽管这些商品出售以后,一个是作为资本组成部分执行职能,而另一个则进入消费基金,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即作为收入来消费,但这对简单的商品交换来说,同样是没有关系的。单个买者如何使用他的商品,这不是商品交换的问题,不是流通领域的问题,也不涉及商品的价值。在分析全年社会总产品的流通时,必须研究该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确定用途,即消费因素,但这绝不会影响上述问题。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54—455页。
因此,在简单再生产的前提下,每年生产的消费资料的总价值,等于年价值产品,即等于社会劳动在当年生产的全部价值。其所以必然如此,因为在简单再生产中,这全部价值将被消费掉。
…………
正是这种情况,使亚·斯密断言,年产品的价值分解为v+m。这种看法,第一,只适用于由消费资料构成的那部分年产品;第二,其所以适用,并不是指这全部价值都是第Ⅱ部类生产的,因而它的产品价值等于第Ⅱ部类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加上第Ⅱ部类生产的剩余价值,而只是指:Ⅱ(c+v+m)=Ⅱ(v+m)+Ⅰ(v+m),或者说,因为Ⅱc=Ⅰ(v+m)。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74—475页。
……亚·斯密在提出这种直到现在还有人信以为真的荒谬教条时,不仅采用了前面已经说过的形式,似乎全部社会产品的价值分解为收入,分解为工资加剩余价值,或者按他的说法,分解为工资加利润(利息)加地租。他还采用了一种更通俗的形式:消费者“最终地”必须把全部产品价值支付给生产者。直到现在,这还是政治经济学这门所谓科学的一种公认的常识,甚至是一个永恒真理。……应当说:一切消费资料的价值,即进入消费基金的那部分社会产品的价值,也就是可以作为收入花费的那部分社会产品的价值,都是如此。所有这些商品的价值额,确实等于在商品中消费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资本部分)加上最后追加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工资加上剩余价值)。全体消费者能够支付这个价值额的全部,因为尽管每个单个商品的价值是由c+v+m构成的,但是,一切进入消费基金的商品的价值总额,最大限度也只能等于分解为v+m的那部分社会产品价值,也就是等于由当年耗费的劳动加到原有生产资料——不变资本价值——中去的价值。但是,说到不变资本价值,那末,我们看到,它是按照两种方式由社会产品量来补偿的。第一,是通过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的资本家和生产生产资料的第Ⅰ部类的资本家之间的交换。由此就产生了一种说法,似乎对一个人是资本的东西,对另一个人就是收入。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以价值2000的消费资料形式存在的2000Ⅱc,对第Ⅱ部类的资本家来说,形成不变资本价值。因此,虽然这种产品,按照它的实物形式来说,是要用于消费的,但是,第Ⅱ部类的资本家自己却不能消费它。另一方面,2000Ⅰ(v+m)是第Ⅰ部类的资本家和工人所生产的工资加上剩余价值。它们以生产资料的实物形式存在,这些物品本身的价值是不能消费的。因此,在这里,我们有一个4000的价值额,而在交换之后和在交换之前一样,其中的一半只补偿不变资本,另一半只形成收入。——第二,第Ⅰ部类的不变资本用实物来补偿,一部分是通过第Ⅰ部类的资本家之间的交换,一部分是通过每个单个企业中的实物补偿。
关于全部年产品价值最终必须由消费者支付的说法,只有把消费者理解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消费者即个人消费者和生产消费者,才是正确的。但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生产地消费,那无非是说,这一部分必须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不能作为收入来消费。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84—486页。
新追加的全部劳动表现为一年内新创造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又会分解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因此,一方面,没有留下任何多余的社会劳动,可以用来补偿已经消费的、一部分必须在实物和价值两方面再生产出来、一部分只需要在价值方面(只就固定资本的损耗来说)再生产出来的不变资本。另一方面,每年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并以这些形式来花费的价值,不足以支付或购买年产品中除了这些收入的价值之外还必然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
我们看到,这里提出的问题已经在第二卷第三篇考察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时解决了。我们在这里回过来谈这个问题,首先是因为在那里剩余价值还没有在它的收入形式上即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形式上加以阐明,因而还不能在这些形式上加以研究;其次还因为正是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分析上,包含着一个从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令人难以置信的错误。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45—946页。
单个资本家的产品和社会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只在于:从单个资本家来看,纯收入不同于总收入,因为后者包括工资,前者不包括工资。如果考察整个社会的收入,那末国民收入是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也就是总收入。但是,这也只是一种抽象,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整个社会持有资本主义的观点,认为只有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收入才是纯收入。…………
就每个单个资本家来说,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再转化为资本(这里也撇开再生产的扩大或积累不说),不仅要转化为可变资本(这种资本本身又要再转化为工人的收入,因而要转化为一种收入形式),而且要转化为不变资本(这种资本决不能转化为收入),要认识到这一点自然是非常容易的。最简单地观察一下生产过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困难只有当从总体上来考察生产过程的时候才会出现。作为收入即以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消费的(不管是个人消费还是生产消费都一样)全部产品部分的价值,实际上在分析时会完全归结为由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所构成的价值总和,也就是归结为三种收入的总价值,虽然这个产品部分的价值和不加入收入的产品部分的价值完全一样,也包含一个价值部分=C,即这些产品部分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因此,一看就知道,它不可能只包含收入的价值。以上这种情况,一方面在实际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又是同样不可否认的矛盾,这是一个困难。要绕过这个困难,最容易的办法就是断言:商品价值只是在表面上,从单个资本家来看,才包含另外一个和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部分不同的价值部分。对一个人表现为收入的东西会对另一个人形成资本这样一句空话,使人们免除了一切更进一步的思考。但是,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可以以收入的形式消费,旧资本又怎么能够得到补偿;每一个资本的产品价值怎么能够等于三种收入加上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而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加起来的总和却等于三种收入加上零的价值总和。当然,这一切好象是无法解决的谜,因此必须这样来解释,即认为这种分析根本不可能发现价格的简单要素;不仅如此,而且只好在恶性循环中无穷无尽地推演下去。结果是,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表现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依次类推,以至无穷。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50—952页。
商品价值最终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这样一个根本错误的教条,也可以这样来表述:消费者最终必须对总产品的全部价值实行支付。或者这样来表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最终必须同生产者彼此之间的货币流通相等(图克)。所有这些论点,都和它们所依据的那个根本论点一样是错误的。
导致这种错误的并且显然是荒谬的分析的各种困难,可以概述如下:
1.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因而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并且也不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资本的每个部分产品的价值,每个商品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不变资本,一个价值部分=可变资本(它转化为工人的工资)和一个价值部分=剩余价值(它后来分为利润和地租)。因此,工人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么能够购买那样一些商品,它们每一个都不仅包含这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而且包含所有这三个组成部分?由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收入源泉加在一起形成的价值总和,怎么能够购买进入这各种收入的获得者的总消费中去的那样一些商品,它们除了包含这三个价值组成部分以外,还包含一个价值组成部分,即不变资本部分?他们怎么能够用一个由三部分构成的价值购买一个由四部分构成的价值?
我们在第二卷第三篇已经作了分析。
2.不理解劳动在追加新价值时,如何和为什么会在新形式上把旧价值保存下来,而不是把这个旧价值重新生产出来。
3.不理解再生产过程从总资本而不是从单个资本来看时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不理解这样一个困难:工资和剩余价值,从而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所实现的产品,怎么能补偿它的不变价值部分,同时又分解为仅限于各种收入的价值;进一步说,新追加劳动的总额既然只实现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二者的价值总和,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在物质和价值两方面怎么能够用新的东西来补偿。主要的困难正在于此,正在于对再生产以及再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从物质性质和价值关系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4.此外,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在剩余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互相独立的各种收入的形式时更会加剧。这个困难就是:收入和资本这两个固定的规定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它们好象只是相对的规定,而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它们就消失了。例如,生产不变资本的第Ⅰ部类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在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补偿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因此,人们可以用这样一种观念来避开困难:对一个人来说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是资本,因此,这些规定和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独立化毫无关系。其次,最终要形成收入借以花费的物质要素即消费资料的那些商品,在一年内要通过不同的阶段,例如毛纱、毛织品。在一个阶段上,它们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在另一个阶段上,它们供个人消费,因而完全加入收入。这样,人们就可以象亚当·斯密一样认为,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一个表面的要素,它会在总的联系中消失。而且,这样就会发生可变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工人用他的工资购买商品中形成他的收入的部分。因此,他同时也就使资本家的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得到了补偿。最后,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产品,会以实物形式或者通过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互相之间的交换而得到补偿;这是一个同消费者毫无关系的过程。忽略了这一点,就会产生一种假象,似乎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全部产品,因而也会补偿不变的价值部分。
5.除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所造成的混乱以外,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各个特殊的、互相独立的并且同各个生产要素有关的收入形式,即转化为利润和地租,还会出现进一步的混乱。人们已经忘记:商品的价值是基础;至于这个商品价值分成各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转化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对这些个别的价值组成部分的关系,并按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这些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
这就是我们将要在下一章考察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同价值来源于它本身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假象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商品的不同价值组成部分,首先会在各种收入上取得独立的形式,并且作为这样的收入,它们不是把商品的价值作为自己的源泉,而是把各个特别的物质生产要素作为自己的源泉。它们同这些生产要素确实有关,不过不是作为价值组成部分,而是作为收入,作为某一类生产当事人即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所有的价值组成部分。现在人们可以设想,这些价值组成部分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分解而成,相反,由于这些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于是形成了这样一个美妙的恶性循环:商品的价值来自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和,而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反过来又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等等。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53—957页。
亚·斯密在第一篇第六章(《国富论》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08—109页)《论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的结尾说:
“因为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只有极少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仅由劳动产生,绝大多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中有大量地租和利润加入,所以,这个国家的劳动的年产品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这个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运到市场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总要大得多。果如社会每年使用了它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那末,由于这个劳动量逐年会有很大的增加,每一年的产品就会比上一年的产品具有大得多的价值。但是,没有一个国家会把全部年产品都用于工人的生活费。在任何地方,产品很大一部分都是归有闲者消费的。年产品的一般的或平均的价值,究竟是增加,减少还是年年不变,就必然要看这个产品按怎样的比例在这两个不同的阶级之间分配。”
在斯密实际上想解开积累之谜的这段话里,各式各样的混乱看法是不少的。
首先,我们在这里又看到那个错误的前提:劳动的年产品的“交换价值”,也就是“劳动的年产品”,全部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地租也包括在内)。我们不想回过头来谈这个荒谬的观点。我们只想指出下面一点。年产品总量——或构成劳动的年产品的商品总额、商品储备,——按其实物形式来说,很大一部分是由只能作为不变资本的要素{各种原料、种子、机器等等}加入不变资本的,即只能用于生产消费的商品构成的。关于这些商品(而这是加入不变资本的大部分商品),它们的使用价值本身就已经表明,它们不能用于个人消费,因而收入——无论是工资,利润还是地租——不能花在它们身上。固然,一部分原料(只要不是这些原料本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或者不是作为辅助材料或作为直接组成部分加入固定资本的)在以后会取得可消费的形式,但这只是由于加上了当年劳动。作为去年劳动的产品,甚至这些原料也不能成为收入的任何一部分。只有产品的可消费部分才能被消费,才能加入个人消费,从而才能构成收入;但是,甚至可消费的产品也有某一部分不能被消费,否则就会使再生产成为不可能。因此,就连商品的可消费部分中,也要拿出一部分来,这一部分必须用于生产消费,即必须成为劳动材料、种子等等,不能成为生活资料——不管是工人的还是资本家的生活资料。因而这部分产品一开始就必须从亚·斯密的计算中扣除,或者更确切地说,必须加入这个计算。只要劳动生产率保持不变,产品中不分解为收入的那个部分也每年不变,也就是说,只要劳动生产率保持不变,花费在生产上的劳动时间量也和以前一样。
如果假定每年使用比以前更大的劳动量,那就必须考察在这种情况下不变资本的状况。有一点是无疑的:为了能够使用更大的劳动量,单单支配更大的劳动量并支付这个更大的量,即把更多的资金用在工资上,是不够的,还必须拥有可以吸收这个更大劳动量的劳动资料(原料和固定资本)。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259—260页。
你知道,亚·斯密认为“自然价格”或“必要价格”由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构成,也就是全部分解为收入。李嘉图也承袭了这种谬论,不过他把地租当做只是偶然的现象排除出去了。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接受了斯密的这种见解,而那些持不同见解的人,又陷入了另一种荒唐见解之中。
斯密自己也感到,把社会总产品分解为单纯的收入(可能每年都被消费掉)是荒谬的,而他在每一个单个的生产部门中,把价格分解为资本(原料、机器等等)和收入(工资、利润、地租)。果真是这样,社会就必须每年都在没有资本的情况下从头开始。
马克思致恩格斯的信(1863年7月6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