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资本和收入,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
……亚·斯密意识到他不能很好地把国民收入从国民产品中分出来;意识到他陷入了矛盾:他从国民产品中去掉了不变资本(按照现代术语来说),而在单个产品中又把它包括进去。
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列宁全集》第2卷,第139—140页。
在第二篇第二章(《国富论》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212—213页)中说:
“我们说过……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三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工资,第二部分支付资本利润,第三部分支付地租。”
按照这种说法,一切商品的全部价值都可分解为各种收入,并且作为消费基金而归于依靠这种收入过活的这个或那个阶级。但是,既然一国的总产量,例如年产量,只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额构成,而这些商品中的单个商品的价值又分解为各种收入,那末,商品的总额——劳动的年产品,即总收入,也就能够在一年内以这种形式消费掉。可是斯密马上起来反驳自己:
“既然就每一个特殊商品分别来说是如此,那末,就形成每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的一切商品整体来说也必然是如此。这个年产品的全部价格或交换价值,必须分解为同样三个部分,在国内不同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或是作为他们的劳动的工资,或是作为他们的资本的利润,或是作为他们占有的土地的地租。”(同上,第213页)
这确实是必然的结论。适用于单个商品的必定适用于商品总额。但是亚当说并非如此。他接着说:
“虽然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的总价值这样在国内不同居民之间分配,构成他们的收入,但是,就象我们把私人地产的收入区分为总收入和纯收入一样,我们也可以对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收入作这样的区分。”(同上,第213页)
(等一等!他在前面对我们说的恰好相反:在单个租地农场主的产品中,例如在小麦中,我们还可以在这一产品价值分解成的各部分中,分出第四个部分,就是只补偿已使用的不变资本的部分;这对于单个租地农场主直接地说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再往前走,就会看到,作为租地农场主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在更早的阶段——在别人手里的时候,在成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以前,就分解为工资、利润等等,一句话,分解为各种收入。因此,如果说商品从它们在单个生产者手中来考察,包含一部分不构成收入的价值,是正确的,那末从“一个大国全体居民”来说,在他看来就是不正确的了,因为在一个人手中成为不变资本的东西之所以具有价值,是由于它作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价格来自别人手中。现在他说的恰好相反。)
亚·斯密接着说:
“私人地产的总收入包括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一切;纯收入则是扣除管理、修理的开支以及其他一切必要费用之后,留归土地所有者的东西,换句话说,是他不损及自己的财产而可以归入用于直接消费即吃喝等等的基金的东西。土地所有者的实际财富不同他的总收入成比例,而同他的纯收入成比例。”
(第一,斯密在这里谈的是不相干的东西。租地农场主作为地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和他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的毫无差别,都同他自己的利润一样,是商品价值或价格中分解为各种收入的那一部分。问题在于,商品是否还包括价值的另一个组成部分。他在这里是承认这一点的,正象他在谈到租地农场主时曾经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一样,不过这种承认并没有妨碍他宣称,租地农场主生产出来的谷物(即他的谷物的价格或交换价值)只分解为各种收入。第二,我们要顺便指出下面一点。单个租地农场主作为租地农场主能够支配的实际财富,取决于他的利润。但另一方面,他作为商品所有者,可以把他的农场卖掉,或者说,如果土地不属于他,可以把土地上的全部不变资本如役畜、农具等卖掉。他由此所能实现的价值,从而,他所能支配的财富,就取决于他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这个不变资本的大小。但是他只能把这些东西再卖给另一个租地农场主,而在后者手中,这些东西并不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而是不变资本。因此,我们仍然没有前进一步。)
“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总收入,包括他们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
(前面我们听到,这全部产品——它的价值——都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仅仅分解为各种形式的纯收入);
纯收入是在先扣除固定资本的维持费用,再扣除流动资本的维持费用之后,余下供他们使用的部分
(可见,斯密现在把劳动工具和原料扣除了),
或者说,是他们可以列入直接消费基金……而不侵占资本的部分。”
(因此,我们现在知道,商品总量的价格或交换价值,无论就单个资本家来说,还是就全国来说,都还包含第四个部分,这部分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收入,既不能归结为工资、利润,也不能归结为地租。)
“维持固定资本的全部费用,显然要从社会纯收入中排除掉。无论是为维持有用机器、生产工具、经营用的建筑物等等所必需的材料,还是为使这些材料转化为适当的形式所必需的劳动的产品,从来都不可能成为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这种劳动的价格,当然可以是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因为从事这种劳动的工人,可以把他们工资的全部价值用在他们的直接消费基金上。但是,在其他各种劳动中,劳动的价格和劳动的产品二者都加入这个消费基金;劳动的价格加入工人的消费基金,劳动的产品则加入另一些人的消费基金,这些人靠这种工人的劳动来增加自己的生活必需品、舒适品和享乐品。”(同上,第214—215页)[22]
这里,亚·斯密又避开了他应该回答的问题——关于商品全部价格的第四个部分,即不归结为工资、利润、地租的那一部分的问题。首先我们指出一个大错误。要知道,在机器厂主那里,也象在其他所有工业资本家那里一样,把机器等等的原料变成适当形式的劳动分解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因而不仅分解为工人的工资,而且分解为资本家的利润。但原料的价值和工人把这些原料变成适当形式时使用的工具的价值,既不归结为工资,也不归结为利润。那些从性质来说不用于个人消费而用于生产消费的产品并不加入直接消费基金,这一点,是与问题毫无关系的。例如种子(播种用的那部分小麦),从性质来说也可以加入消费基金,但是从经济上说必须加入生产基金。其次,说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的全部价格同产品一起都加入消费基金,是完全错误的。例如麻布,如果不是用来作帆或用于别的生产目的,它就作为产品全部加入消费;但是对于麻布的价格却不能这样说,因为这个价格的一部分补偿麻纱,另一部分补偿织机等等,麻布的价格只有一部分归结为这种或那种收入。
亚当刚对我们说过,机器、经营用的建筑物等等所必需的材料,也同由这些材料制造的机器等等一样,“从来都不可能成为纯收入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它们加入总收入。但是就在这些话后面不远,就在第二篇第二章第220页上,他却说出相反的话:
“机器和工具等等构成个人或社会的固定资本,它们既不构成个人或社会的总收入的一部分,也不构成个人或社会的纯收入的一部分,货币也是一样”等等。
亚当的混乱、矛盾、离题,证明他既然把工资、利润、地租当作产品的交换价值或全部价格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就必然寸步难行、陷入困境。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81—84页。
……亚·斯密认为“实业家”和“实业家”之间的贸易规模同“实业家”和消费者(消费者是指直接消费者,不是指生产消费者,因为斯密本人把生产消费者列入“实业家”的范畴)之间的贸易规模相等,这个命题是错误的。这个命题建立在他的一个错误的论点上,按照这个论点,全部产品都归结为收入,而事实上这不过是说,由资本和收入的交换构成的那部分商品交换,等于全部商品交换。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256页。
每一个商品(从而年产品)中只形成工资等价物的那部分价值,等于资本家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即等于他预付的总资本中的可变组成部分。资本家通过雇佣工人提供的商品中新生产的价值组成部分,把预付资本价值的这个组成部分收回。………………
雇佣工人的商品——他的劳动力本身——在并入资本家的资本,发挥资本作用时,只是执行商品的职能;另一方面,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以货币资本形式支出的资本,在劳动力的卖者即雇佣工人手中,则起收入的作用。
在这里,几种不同的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亚·斯密并没有加以区分。
第一,属于流通过程的几种行为:工人把他的商品即劳动力卖给资本家;资本家购买这个商品所用的货币,对资本家来说,是为增殖价值所使用的货币,也就是货币资本;它不是被花掉,而是被预付。(这就是“预付”——重农学派所说的《avance》——的真正含义,这和资本家从哪里弄到这笔货币完全无关。资本家为生产过程支付的每一个价值,对他来说都是预付,而不管他是事前支付还是事后支付;它是为生产过程本身预付的。)这里发生的情形,只不过是任何商品出售时发生的情形:卖者交出一个使用价值(在这里是劳动力),而以货币形式得到它的价值(实现它的价格);买者交出货币,而得到商品本身,——在这里就是劳动力。
第二,在生产过程中,所购买的劳动力现在形成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一部分;工人本身在这里只是作为这个资本的一个特殊的实物形式,而和这个资本的处在生产资料实物形式上的要素相区别。在生产过程中,工人通过耗费他的劳动力,把一个价值加进被他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资料中,这个价值等于他的劳动力的价值(撇开剩余价值不说);因此,他以商品形式为资本家再生产资本家以工资形式预付或要预付给他的那部分资本;为资本家生产这部分资本的等价物;也就是说,为资本家生产一个他在购买劳动力时能够重新“预付”的资本。
第三,因此,在出售商品时,商品出售价格的一部分补偿资本家预付的可变资本,从而既使资本家能够重新购买劳动力,也使工人能够重新出卖劳动力。
…………
资本家用来支付他所购买的劳动力的货币,所以能“为他执行资本的职能”,是因为他由此把劳动力并入他的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而只有这样,他的资本才能够执行生产资本的职能。我们应当分清:劳动力,在工人手中,是商品,不是资本。在工人能不断地反复出卖它的时候,它构成工人的收入;在它卖掉之后,在资本家手中,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它执行资本的职能。劳动力在这里起双重作用:在工人手中,它是按价值出卖的商品;在购买它的资本家手中,它是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力。……
…………
但是,亚·斯密在这里遭遇的全部不幸,都是“收入”这个范畴造成的。在他那里,不同种类的收入就是每年生产的、新形成的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而反过来,这个商品价值对资本家来说分解成的两部分,——他购买劳动时以货币形式预付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和另一个也属于他但不费他分文的价值部分即剩余价值,——则是收入的源泉。可变资本的等价物重新预付在劳动力上面,就这一点说,形成工人的工资形式的收入;另一部分,即剩余价值,因为不必为资本家补偿任何预付资本,可以由资本家用在消费资料(必需品和奢侈品)上,作为收入消费掉,而不形成任何种类的资本价值。取得这种收入的前提是商品价值本身,而商品价值的这两个组成部分的区别,对资本家来说,只在于其中一部分是为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等价物,另一部分则是超过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二者都不外是由在商品生产中支出的、在劳动中推动的劳动力构成的。它们都是由支出——劳动的支出——构成,而不是由收入构成。
把收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不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收入的源泉,这是一种颠倒。由于这种颠倒,商品价值好象是由不同种类的收入“构成”的。这各种收入在斯密看来是互不影响地决定的,而商品的总价值是由这些收入的价值量加在一起决定的。但是现在要问,被认为是商品价值源泉的各种收入,它们各自的价值又是怎样决定的呢?就工资说,它是可以决定的,因为工资是它的商品即劳动力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可以由再生产这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决定。但剩余价值,或者在亚·斯密那里确切地说是它的两个形式,即利润和地租,又怎样才可以决定呢?在这方面,亚·斯密只是说了一些空话。他时而把工资和剩余价值(或工资和利润)说成是商品价值或价格由以构成的两个组成部分,时而——并且往往几乎是在同一瞬间——又把它们说成是商品价格“分解”成的两个部分。但这就是反过来说,商品价值是事先既定的,这个既定价值的不同部分,以不同的收入形式,归参与生产过程的不同的人所有。这个说法和价值由这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说法,决不是一回事。……(https://www.daowen.com)
但实际上,如果我们抓住亚·斯密叙述中的正确部分,即包含在社会的年商品产品中(象包含在任何一个单个商品中,或日产品、周产品等等中一样)的、由年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也就是用来重新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价值),加上资本家能够——在简单再生产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他的个人消费资料上实现的剩余价值;其次,如果我们又注意到,亚·斯密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即耗费劳动力的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即以有用的、合乎目的的形式耗费的劳动混为一谈,那末,全部概念就归结为: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劳动的产物;从而年劳动产品的价值或社会的年商品产品的价值,也是劳动的产物。但是,因为一切劳动都分解为:1.必要劳动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人只为购买他的劳动力时预付的资本再生产一个等价物,2.剩余劳动,工人通过这种劳动为资本家提供一个后者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的价值,也就是为资本家提供剩余价值,所以,一切商品价值也就只能分解为这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因而最终地作为工资形成工人阶级的收入,作为剩余价值形成资本家阶级的收入。至于不变资本价值,即在年产品生产中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那末,虽然亚·斯密说不上(除了用一句空话,说资本家在出售他的商品时把这个价值算到买者的账上)这个价值怎样加入新产品的价值,但是,既然生产资料本身是劳动的产物,这部分价值本身最终地也只能由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构成,由必要劳动的产物和剩余劳动的产物构成。如果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在它们的使用者手中执行资本价值的职能,那末,这也并不妨碍它们“最初”(如果我们对它们追根究底的话)在另一个人手中——虽然是在以前——是可以分成这两个价值部分的,也就是可以分成两个不同的收入源泉的。
这里包括一个正确的观点:事物在社会资本即单个资本的总和的运动中的表现,和它从每个个别考察的资本来看的表现,也就是从每一单个资本家角度来看时的表现,是不同的。对每一单个资本家来说,商品价值分解为1.不变要素(斯密所说的第四要素),2.工资和剩余价值之和,或工资、利润和地租之和。而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斯密的第四要素即不变资本价值,就消失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19—427页。
……根据价值来自劳动的理论,各个产品的价值包括三个组成部分:补偿原料和劳动工具的部分(不变资本)、补偿工人的工资或生活费的部分(可变资本)和“额外价值”(西斯蒙第称为mieuxvalue)。亚·斯密所作出的、由西斯蒙第加以重复的对单个产品价值的分析就是如此。试问,由单个产品的总和组成的社会产品究竟怎样只由最后两部分组成呢?第一部分即不变资本到哪里去了呢?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西斯蒙第只是在这个问题上兜圈子,而亚·斯密却对这个问题作了答复。他断言这一部分只能在单个产品中独立存在。如果考察整个社会产品,它就分解为工资和额外价值,即生产这种不变资本的资本家的额外价值。
然而亚·斯密在作这种回答时并未解释:在这样分解不变资本(就说是机器)的价值时,究竟根据什么把不变资本(在我们的例子中就是制成机器的铁和所使用的工具等等)抛掉呢?如果每个产品的价值都包含着补偿不变资本的部分(而这是一切经济学家都承认的),那末,把它排出于任何一个社会生产部门之外,就完全是任意胡为了。“亚·斯密说劳动工具本身分解为工资和利润时,他忘记加上一句(《资本论》的作者这样说):以及生产这些工具时所使用的不变资本。亚·斯密只是把我们推来推去,由这个产品谈到那个产品,又从那个产品谈到另一个产品”,他没有觉察到,这样推下去问题丝毫没有改变。斯密的这种回答(为后来马克思以前的一切政治经济学所接受的)不过是回避问题,逃避困难。而困难的确是有的。困难在于不能把资本和收入这两个概念从单个产品直接搬到社会产品上去。经济学家都承认这一点,说从社会看来,“对于一个人是资本,对于另一个人则是收入”(见前面西斯蒙第的话)。然而这句话只是说出了困难,并没有解决困难。
解决的办法在于:从社会观点来考察这一问题时,已不能只谈一般产品而不管其物质形态。事实上,这里所谈的是社会收入,即用于消费的产品。但要知道,并非任何产品都可用于个人消费,因为机器、煤、铁等物品不能用于个人消费,而只能用于生产消费。从个别企业主的观点来看,这种区别是多余的:如果我们说工人消费可变资本,那我们是说,工人在市场上用货币换得消费品,这些货币是资本家靠工人生产的机器取得而又付给这些工人的。在这里,机器换粮食的现象并不使我们感到兴趣。但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交换已不能理解,因为决不能说,生产机器、铁等等的整个资本家阶级销售它们,从而实现它们。这里的问题正在于如何实现,即社会产品的各个部分是如何补偿的。因此,把社会产品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类即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应该是谈论社会资本和社会收入(也就是谈论资本主义社会的产品实现)的出发点。前者只能用于生产消费,后者只能用于个人消费。前者只能充作资本,后者则应成为收入,即应在工人和资本家的消费中归于消灭。前者完全归资本家所有,后者则在工人和资本家中间分配。
一旦掌握了这个区分,一旦纠正了从社会产品中抛弃其不变部分(即补偿不变资本的部分)的亚·斯密的错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品实现问题就很清楚了。显然,不能只是说工人的消费实现工资,资本家的消费实现额外价值。只有在产品是消费品时,即只是在社会生产的一个部类中,工人才能消费工资,资本家才能消费额外价值。他们不能“消费”是生产资料的产品,因为它必须换成消费品。但是,他们用自己的产品交换消费品的哪一部分(就价值说)呢?显然只能交换不变部分(不变资本),因为其余两部分是生产消费品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消费基金。这一交换实现着制造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中的额外价值和工资,从而实现着制造消费品的生产部门中的不变资本。事实上,例如在生产糖的资本家那里,应该用以补偿不变资本(即原料、辅助材料、机器、建筑物等等)的那部分产品,是以糖的形式存在的。为了实现这部分产品,必须用这一消费品去换取相当的生产资料。因而,这部分产品的实现就是以消费品交换充作生产资料的产品。现在,只有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实现,即制造生产资料的部类中的不变资本的实现,还没有得到说明。在这部分社会产品中,一部分产品以自然形态重新投入生产来实现(例如煤矿企业开采的煤一部分重新用于采煤;农场主所收获的谷物一部分重新用于播种等等);另一部分产品则通过这一部类的各个资本家之间的交换来实现,例如生产铁需要煤,生产煤又需要铁。生产这两种产品的资本家就这样通过互相交换来实现补偿他们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产品。
这一分析(再说一遍,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是最扼要地叙述的)解决了所有经济学家都意识到的困难,也就是他们用“对于一个人是资本,对于另一个人则是收入”这句话所表示出来的困难。这一分析表明,把社会生产只归结为个人消费完全是错误的。
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列宁全集》第2卷,第118—121页。
……似乎社会产品是象亚·斯密与马克思以前的一切政治经济学所说的那样分为v+m(可变资本加额外价值),而不是象马克思所表明的那样分为c+v+m(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加工资和额外价值)。一旦纠正了这种错误和注意到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起着巨大的、日益增长的作用的是生产资料(不用于个人消费而用于生产消费、不用于人的消费而用于资本消费的那部分社会产品),这种臭名远扬的“理论”也就彻底破灭了。马克思在第二卷[23]中证明,没有国外市场,没有任何“第三者”(司徒卢威先生把“第三者”搬来是极不恰当的),资本主义生产也能不断积累财富,这是完全可以想象的。
列宁:《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下同),第473页。
在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民收入问题时,阐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过程是非常必要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亚·斯密在谈到国民收入这个问题时,已经不能坚持他那个把不变资本排出于国家总产品之外的错误理论了。“大国全部居民的总收入(gross revenue)是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全年产品,而纯收入(neat revenue)是扣除了他们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开支后所剩下的部分,就是说,纯收入是他们不必动用自己的资本就能够转入直接消费的资财(stock)的那个部分或者是就能用在生活资料、享受和娱乐方面的那个部分”(A.Smith,第2部“论资财之本性、积累和使用”第2章,vol.Ⅱ,p.18.俄译本第2部第21页)这样,亚·斯密把资本排出于国家总产品之外,断定它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即(纯)收入;可是他却把资本包括在社会总收入中,把它同消费品(=纯收入)分开。马克思就抓住了亚·斯密的这个矛盾:既然不把资本包括在产品中,又怎么能把资本包括在收入中呢?(参看《Das Kapita1》,Ⅱ,S.355.)在这里,亚·斯密自己不知不觉地承认了总产品价值的三个组成部分:不仅有可变资本和额外价值,而且还有不变资本。在以下的议论中,亚·斯密遇到了另一个在实现论中有巨大意义的极重要的区别。他说:“显然,应当把固定资本的全部开支排出于社会纯收入之外。不论是用于整修有用的机器、工业工具和有用的建筑物等等的必要材料,或者是把这些材料变成适当形式所必需的劳动的产品,都决不能构成纯收入。固然,因为从事这种劳动的工人能够把自己工资的全部价值转入直接消费的资财,这种劳动的价格能够构成纯收入。”但是在其他形式的劳动中,不论是(劳动)“价格”,“或者是”(劳动)“产品”,“都充作这种直接消费的资财,即劳动价格充作工人的资财,而产品充作其他人的资财”(A.Smith,ibid.)。这里,他意识到必须把两种劳动区分开来:一种劳动是提供能够成为“纯收入”的消费品;另一种劳动是提供“有用的机器,工业工具,建筑物等等”,即提供那些决不能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由此,他已经近于承认:要阐明实现问题就一定要把两种消费区分开来:一种是个人的消费,另一种是生产的(=投入生产的)消费。纠正了斯密的上述两点错误(从产品价值中抛掉不变资本,把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混同起来),才使马克思有可能建立起他的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产品实现的卓越理论。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下同),第29—30页。
[1]指威·西尼耳等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编者注
[2]指亚当·斯密——编者注
[3]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原编者注
[4]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原编者注
[5]此语出自福音书路加福音第23章。本丢和彼拉多是罗马的一个犹太总督的名和姓。据福音书记载,耶稣被解送到本丢那里受审,本丢知道耶稣是加利利人,属希律所管,就把他送交给希律,希律拒绝审讯,又把他送回彼拉多。人们沿用此语时省去希律,而说“从本丢推给彼拉多”,意思是推来推去,不解决问题。——译者注
[6]马克思是指他在前面谈过的斯密关于“工资的自然价格”这一见解中的循环论证。——原编者注
[7]化圆为方问题,是古希腊的一个著名问题,即求作一正方形,使其面积等于一已知圆的面积,一般指难以解决的问题。——译者注
[8]他指李嘉图。——编者注
[9]他指李嘉图。——编者注
[10]亚·斯密只是在谈到计件工资时,才偶然地隐约提到工作日的变化。——马克思注
[1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60页。——原编者注
[1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63—64页。——原编者注
[13]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60—61页。——原编者注
[14]马克思指洛贝尔图斯关于农产品生产费用中不包括原料价值的论点。——原编者注
[15]指经过改良的土地的地租。——原编者注
[16]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在一定条件下又非有不可的辅助费用。——原编者注
[17]这是因为,虽然斯密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他把劳动本身理解为使用价值,理解为自为存在的生产性,理解为一般的人类自然力,——这正是斯密不同于重农学派的地方,——而不是把劳动理解为雇佣劳动,理解为同资本相对立的独特形式规定上的劳动。——马克思注
[18]《国富论》第2卷,第197—198页。——原编者注
[19]原编者注199,见本书第19页注①——编者注
[20]亚·斯密:《国富论》第2卷第3章。——马克思注
[21]指《国富论》——编者注
[22]马克思在这里用铅笔加了一句话:“这毕竟是比其他经济学家的看法更接近正确的观点。”——原编者注
[23]指《资本论》。——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