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分解成的各个部分

11.剩余价值分解成的各个部分

剩余价值,或商品全部价值中体现工人的剩余劳动无偿劳动的那一部分,我称之为利润。这种利润并不是全都落入经营资本家的腰包。垄断土地,使土地占有者能以地租名义——不管这土地是用于农业、建筑、铁路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取得这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拥有劳动资料,使经营资本家能生产剩余价值,即窃取一定量的无偿劳动,这就使拥有劳动资料并把它们全部或部分地贷给经营资本家的人,简言之,即放债的资本家,能以利息的名义,要求取得这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所以,留归经营资本家本身的,就只是所谓产业利润或商业利润的那一部分了。

至于上述三种人这样瓜分全部剩余价值究竟由什么规律来调节的问题,与本题毫无关系。但是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地租、利息和产业利润不过是商品的剩余价值或商品中所包含的无偿劳动各个部分的不同名称,它们都是同样从这个泉源并且只是从这个泉源产生的。它们不是从土地本身也不是从资本本身产生的,但是土地和资本使拥有土地和资本的人能从经营资本家压榨工人所得来的剩余价值中各分得一份。对于工人来说,究竟经营资本家是把这剩余价值——工人剩余劳动或无偿劳动的产物——全部占为己有,或是不得不将其中某些部分以地租和利息的名义分给第三者,这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假定经营资本家只使用自己的资本,而且本人又是他使用的那块土地的所有者,那么,剩余价值就会全部落入他的腰包了。

直接向工人榨取这剩余价值的正是经营资本家,不论他最终能把这剩余价值中的哪一部分留归自己。所以,整个雇佣劳动制度,整个现代生产制度,正是建立在经营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这种关系上的。因此,有几位参加我们这次讨论的公民要想模糊事情的真相,把经营资本家和工人的这种根本关系看作一个次要的问题,那就错了,虽然他们断定,在一定情况下,价格的上涨对经营资本家、土地所有者、货币资本家以至征税者影响的程度极不相同,这是正确的。

根据以上所述,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

商品价值中只代表原料和机器的价值的那一部分,即只代表消耗了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的那一部分,决不会构成收入,只是补偿资本而已。但是,除此以外,如果说商品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构成收入或可能以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的形式花费掉的那一部分,是由工资的价值、地租的价值和利润的价值等等构成的,那就错了。我们先不谈工资,只来研究产业利润、利息和地租。我们刚才说过,商品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或商品价值中体现无偿劳动的这一部分价值,其本身分解成不同的部分,有三个不同的名称。可是,如果说商品中的这一部分价值是由这三个组成部分的独立价值之和而构成或形成的,那就完全违反真理了。

如果1小时的劳动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如果工人的工作日为12小时,如果这段时间有一半是无偿劳动,那么这种剩余劳动就在商品上加3先令的剩余价值,即没有付过等价的价值。这3先令的剩余价值,就是经营资本家可以按任何比例去同土地所有者及放债人瓜分的全部基金。这3先令的价值,构成他们彼此瓜分的那个价值的限度。并不是经营资本家在商品的价值上任意加上一份价值作为自己的利润,再加上另一份价值给土地所有者等等,然后,这些任意规定的价值就构成了全部价值。所以,你们知道,流行的观点分不清一定量的价值分解为三个部分,和三种独立价值相加而形成这个价值这二者的不同,于是就把地租、利润和利息所由产生的总和价值变成一种随意规定的数量,这种观点该是如何荒谬。

假定一个资本家所实现的全部利润等于100英镑,我们把这个数量看作一个绝对量而称之为利润量。如果我们计算这100英镑对于预付资本的比,我们就把这个相对量称为利润率。这个利润率显然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表示。

假定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为100英镑。如果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是100英镑,那就表明这工人的工作日一半是无偿劳动;如果我们用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价值去测量这个利润,我们就可以说,利润率等于100%,因为预付的价值为100,而实得的价值则为200。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到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而是看到预付的全部资本,例如500英镑,其中,400英镑代表原料、机器等等的价值,我们就应该说,利润率只等于20%,因为这100英镑的利润只是预付的全部资本的img

前一种表示利润率的方式,是表明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的真正比率,即对劳动进行exploitation[5](请允许我用这个法文字)的真实程度的唯一方式;后一种表示方式是通常所用的,并且也确实适用于某几种目的,至少是非常便于掩饰资本家榨取工人无偿劳动的程度。

在我以后的说明中,我将使用利润一词来标明资本家所榨取的剩余价值总量,不管这剩余价值究竟如何分配给不同的人群;我在使用利润率一词时,则总是用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价值来测量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