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

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

第二十一章 生息资本

在最初考察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时(本册第2篇)141,这个利润率还不是在它的完成形态上出现在我们面前,因为平均化还只表现为投在不同部门的产业资本之间的平均化。这种情况已经在上一篇得到补充。在那里,我们说明了商业资本如何参加这个平均化,并且说明了商业利润。这样,一般利润率和平均利润就表现在比以前狭窄的范围内了。在阐述的过程中,以后凡是说到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的地方,要注意我们总是就后一种意义而言,即只是就平均利润率的完成形态而言。因为这种利润率现在对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来说是相同的,所以,在只考察这个平均利润的时候,就不再需要区分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了。不管资本是作为产业资本投在生产领域内,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投在流通领域内,它都会按照它的数量比例,提供相同的年平均利润。

货币——在这里它被看作一个价值额的独立表现,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实际上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商品形式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能转化为资本,并通过这种转化由一个一定的价值变为一个自行增殖、自行增加的价值。它会生产利润,也就是说,使资本家能够从工人那里榨出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把它据为己有。这样,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在于它转化为资本而生产的利润。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

假定年平均利润率是20%。在这种情况下,一台价值100镑的机器,在平均条件以及平均的智力水平和合乎目的的活动下当作资本使用,会提供20镑的利润。因此,一个拥有100镑的人,手中就有使100镑变成120镑,或生产20镑利润的权力。他手中有100镑可能的资本。如果这个人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一年,让后者把这100镑实际当作资本来使用,他也就给了后者生产20镑利润即剩余价值的权力。这个剩余价值对后者来说什么也没有花费,他没有为它支付任何等价物。如果后者在年终把比如说5镑,即把所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付给这100镑的所有者,他就是用这5镑来支付这100镑的使用价值,来支付这100镑的资本职能即生产20镑利润的职能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给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利润,叫作利息。因此,利息不外是一部分利润的特殊名称,特殊项目,执行职能的资本不能把这部分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必须把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

很清楚,对100镑的占有,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己有。如果他不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后者就不能生产利润,也就根本不能用这100镑来执行资本家的职能。[377—379]

我们先来考察生息资本的特别的流通。然后第二步再来研究它作为商品出售的特别的方式,即它是贷放,而不是永远出让。

起点是A贷给B的货币。A把货币贷给B,可以有担保,也可以没有担保;前一种形式是比较古老的,不过用商品或用像汇票、股票等等的债券做担保的贷款除外。这些特殊形式和我们这里无关。在这里,我们只是考察普通形式上的生息资本。

货币在B手中实际转化为资本,完成G—W—G'运动,然后作为G',作为G+ΔG回到A手中,在这里,ΔG代表利息。为简便起见,我们在这里暂且把资本长期留在B手中并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撇开不说。

这样,运动就是:

G—G—W—G'—G'。

在这里,出现两次的是,1.货币作为资本的支出;2.货币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G'或G+ΔG的流回。

在商业资本的运动G—W—G'中,同一商品转手两次,如果是商人卖给商人,那就要转手多次;但同一商品每次这样的换位,都表示一个形态变化,表示商品的买或卖,而不管这个过程在商品最后进入消费以前要反复进行多少次。

另一方面在W—G—W中,同一货币换位两次,表示商品的一个完全的形态变化,先是商品转化为货币,然后再由货币转化为另一种商品。

相反,在生息资本的场合,G的第一次换位,既不是商品形态变化的要素,也不是资本再生产的要素。它在第二次支出时,在用它来经营商业或把它转化为生产资本的那个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才变成这样的要素。在这里,G的第一次换位,无非表示它已经由A转移到或转交到B手中;这种转移通常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条件下进行。

与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双重支出——其中第一次支出只是由A转移到B——相适应的,是它的双重回流。它作为G'或G+ΔG,从运动中流回到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手中。然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让它带着一部分利润,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G+ΔG再转给A。在这里,ΔG不等于全部利润,而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利息。它流回到B手中,只是作为B曾经支出的东西,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但它属于A所有。因此,要使它的回流完全起来,B就要把它再转给A。但除了资本额,B还要把他用这个资本额赚得的一部分利润作为利息转交给A,因为A只是把这个货币作为资本,即作为不仅在运动中保存自己,而且为它的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交给B的。它只有在它是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时候,才留在B手中。并且,只要它到期流回,它就不再作为资本执行职能。而作为不再执行职能的资本,它就必须再转移到A手中,因为A一直是它的法律上的所有者。

在这里,资本是作为商品出现的,或者说,货币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从这个规定中就已经可以得出这种商品即作为商品的资本所特有的、不过在其他交易中代替出售形式也会出现的贷放形式。

这里我们必须作如下的区别。

我们已经说过(第2册第1章),并且在这里还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是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执行职能的。但是,在这两种形式上,资本不是作为资本变成商品的。[380—382]

在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实际执行职能,在过程中实际发生作用时,商品资本仅仅起商品的作用,货币资本仅仅起货币的作用。在形态变化的无论哪一个要素上,就其本身来看,资本家都不是把商品作为资本出售给买者(虽然这种商品对他来说代表资本),他也不是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给卖者。在这两个场合,他把商品单纯作为商品来让渡,把货币单纯作为货币,作为购买商品的手段来让渡。[383]

生息资本却不是这样。它的独特性质也正在于此。要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占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别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它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交给第三者的,这就是说,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它在运动中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出者手中,在这里,也就是流回到货币占有者手中;因此,它不过暂时离开他,不过暂时由它的所有者占有变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占有,这就是说,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卖出,而只是被贷出;它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

作为资本贷放的商品,按照它的性质,或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或是作为流动资本贷放。货币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上贷放。例如,如果它是在终身年金的形式上偿还,让资本一部分一部分地带着利息流回,它就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有些商品,例如房屋、船舶、机器等等,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始终只能作为固定资本贷放。不过,一切借贷资本,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也不管它们的偿还会怎样受它们的使用价值性质的影响,都永远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殊形式。因为这里贷放的,总是一定的货币额,并且利息也是按这个金额计算的。如果贷出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流动资本,它就会按照固定资本流回的方式来偿还。贷出者定期得到利息,并得到固定资本自身的一部分已经消耗的价值,即周期损耗的等价物。贷出的固定资本中尚未消耗的部分,到期也以实物形式还回来。如果借贷资本是流动资本,它也就会按照流动资本流回的方式回到贷出者手中。

因此,流回的方式总是由自身得到再生产的资本及其特殊种类的现实循环运动决定的。但是,借贷资本的回流采取偿还的形式,因为它的预付、它的转让,具有贷放的形式。

在这一章中,我们只研究本来意义的货币资本,借贷资本的其他形式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384—385]

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一般地说,是资本在它的总循环中的具有特征的运动。这决不只是生息资本的特征。作为生息资本的特征的,是它的表面的、已经和作为中介的循环相分离的流回形式。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放出资本根本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而只是为这个要由产业资本家去完成的循环作了准备。在这里,货币的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货币由产业资本家手中流回到借贷资本家手中,不过是对放出资本的第一个行为的补充。这个以货币形式预付的资本,通过循环过程,又以货币形式回到产业资本家手中。但因为资本支出时不是归他所有,所以流回时也不能归他所有。通过再生产过程这一情况,并不会使这个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家的所有物。因此,产业资本家必须把它归还给贷出者。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作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上的交易,是第一个交易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它们发生在资本现实运动的前面和后面,同这个现实运动本身无关。即使资本本来就归产业资本家所有,因而作为他的所有物只流回到他那里,那么,对这个现实运动来说,这也不会有什么不同。

在第一个作为先导的行为中,贷出者把他的资本交给借入者。在第二个作为补充的结束行为中,借入者把资本还给贷出者。如果我们只考察二者之间的交易,——暂时撇开利息不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只考察贷出的资本本身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运动,这两种行为(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把它们分开,资本的现实再生产运动就是在这个时间内进行)就已经包括这个运动的全部。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

一般资本的具有特征的运动,即货币流回到资本家手中,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取得了一个完全表面的、和现实运动相分离的形态,尽管这个形态是现实运动的形式。A把他的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放出去。在这里,资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它不过转手而已。它只是在B手中才实际转化为资本。但对A来说,单是把它交给B,它就成了资本。资本从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际流回的现象,只有对B来说才发生。而对A来说,流回是在和让渡相同的形式上进行的。资本由B手中再回到A手中。把货币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贷出的货币作为资本所进行的现实运动,是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的事情。在这些交易本身中,中介过程消失了,看不见了,不直接包含在内了。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特别的法律契约的结果。流回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像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些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回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实际的情形也并不总是这样。如果现实的回流没有按时进行,借入者就必须寻求别的办法来履行他对贷出者的义务。资本的单纯形式——货币,它以A额支出,经过一定时间,除了这种时间上的间隔,不借助于任何别的中介,再以A+imgA额流回——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的没有概念的形式。

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转化为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个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但就生息资本来说,回流和放出一样,只是资本所有者和另一个人之间进行的法律交易的结果。我们看见的只是放出和偿还。中间发生的一切都消失了。[388—391]

以上我们只考察了借贷资本在它的所有者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运动。现在我们来研究利息。

贷出者把他的货币作为资本放出去;他让渡给另一个人的价值额是资本,因此,这个价值额会流回到他那里。但单是流回到他那里,还不是作为资本贷出的价值额的回流,而只是一个贷出的价值额的回流。预付的价值额要作为资本流回,就必须在运动中不仅保存自己,而且增殖自己,增大自己的价值量,也就是必须带着一个剩余价值,作为G+ΔG流回。在这里,这个ΔG是利息,即平均利润中不是留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而是落到货币资本家手中的部分。

货币资本家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这就是说,货币必须作为G+ΔG回到他那里。我们以后还要特别考察一种形式,按照这种形式,在贷出期内,利息按期流回,但资本不流回,它要等到一个较长的时期结束时才偿还。

货币资本家给予借入者即产业资本家的是什么呢?前者实际上让渡给后者的是什么呢?只是这种让渡的行为,才使货币的贷放成为作为资本的货币的让渡,也就是说,成为作为商品的资本的让渡。

只是由于这种让渡的行为,资本才由货币贷出者作为商品交给另一个人,或者说,他所支配的商品才作为资本交给另一个人。

就通常的出售来说,让渡的是什么呢?那不是所出售的商品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只是改变了形式。这个价值在它以货币形式实际地转到卖者手中以前,已经作为价格观念地存在于商品之中。在这里,同一价值,同一价值量,不过改变形式而已。在一个场合,它们以商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场合,它们以货币形式存在。卖者实际让渡的,从而转入买者的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

货币资本家在借出期内让渡并出让给生产资本家即债务人的使用价值又是什么呢?是货币由于下面这一点而取得的使用价值:它能够转化为资本,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在它的运动中,它除了保存自己原有的价值量,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在这里,高于或低于平均利润都是偶然的现象)。就其余的商品来说,使用价值最终会被消费掉,因而商品的实体和它的价值会一道消失。相反,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

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

在这个意义上,这样贷出的货币,同那种与产业资本家发生关系的劳动力,有某种类似的地方。不过,产业资本家对劳动力的价值是支付,而他对借贷资本的价值只是偿还。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于:当劳动力被消费的时候,它会比它本身具有的价值,比它所费的价值,生产更多的价值(利润)。这个价值余额,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此相同,借贷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这种资本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

货币资本家事实上让渡了一种使用价值,因此,他所让出的东西,是作为商品让出的。从这方面来说,它完全类似商品本身。第一,它是由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的价值。就简单的商品即商品本身来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具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区别在于:在贷放上,只有货币资本家在这种交易中让出价值;但他会由未来的偿还而保持住这个价值。在贷放上,只有一方得到价值,因为只有一方让出价值。第二,一方让渡现实的使用价值,另一方得到并且消费这个使用价值。但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

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中等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

那么,产业资本家支付的是什么呢,从而借贷资本的价格又是什么呢?[392—394]

一个普通商品的买者所购买的,是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的,是这个商品的价值。与此相同,借款人所购买的,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但他支付的是什么呢?那当然不是像在购买别的商品时那样,是它的价格或价值。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不像在买者和卖者之间那样,会发生价值的形式变化,以致这个价值在一个时候以货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时候以商品形式存在。放出的价值和收回的价值的同一性,在这里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价值额,货币,在没有任何等价物的情况下付出去,经过一定时间以后交回来。贷出者总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即使在这个价值已经从他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也是这样。在简单商品交换中,货币总是在买者方面;但在贷放中,货币却是在卖者方面。他把货币放出去一定时期,资本的买者则把资本作为商品接受下来。但是,只有当货币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从而被预付时,这才是可能的。借入者是把货币作为资本,作为会自行增殖的价值借来的。不过,和任何处在起点上,处在预付那一瞬间的资本一样,这个货币还不过是可能的资本。它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因为对于借入者来说,借贷资本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会替他生产利润。不然的话,贷出者就没有让渡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利润也不能全部归借入者。不然的话,他对于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就没有支付什么了,他把贷款还给贷出者时,就只是把它作为单纯的货币,而不是把它作为资本,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来偿还了,因为它只有作为G+ΔG,才是已经实现的资本。

贷出者和借入者双方都是把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中才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对两个人来说取得了双重的存在,这并不会使利润增加一倍。它所以能对双方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只是由于利润的分割。其中归贷出者的部分叫作利息。

按照假定,这全部交易发生在两类资本家之间,即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之间。

决不要忘记,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是商品,或者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资本。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关系,从简单商品的观点来看,或者从那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商品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合理的。贷和借(不是卖和买)的区别,在这里是由商品——资本——的独特性质产生的。同样不要忘记,这里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商品价格。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相矛盾。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395—397]

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如何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似之处一样地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这种偏离会互相抵销,所以从某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平均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一旦供求平衡,这些力量就不再起作用,互相抵销;决定价格的一般规律这时也就会适用于这些个别的场合;市场价格这时在它的直接存在上,就已经和那个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内在规律调节的生产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作为市场价格的运动的平均才是这样。工资也是这样。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互相抵销,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决定对规律的偏离,而是相反,除了由竞争决定的分割规律之外,没有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由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399]

第二十二章 利润的分割。利息率。“自然”利息率

我们要在这里阐述的,只是生息资本的独立形态和利息从利润中独立出来的过程。

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按照我们以上的假定,这个部分要由产业资本家支付给货币资本家,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会=0。撇开利息事实上可能大于利润——这时不能用利润支付——的个别情况不说,我们也许还可以把全部利润减去其中可以归结为监督工资的部分(这部分我们以后加以说明)的余额,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它可以下降到任何程度。不过这时总会出现起反作用的情况,使它提高到这个相对的最低限度以上。[401]

首先让我们假定,总利润和其中要作为利息支付给货币资本家的部分之间的比率是固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很清楚,利息会随着总利润而提高或降低,而总利润则由一般利润率和一般利润率的变动决定。例如,如果平均利润率=20%,利息等于利润的img,利息率就=5%;如果平均利润率=16%,利息率就=4%。在利润率为20%时,利息尽可以提高到8%,而产业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仍会和利润率=16%,利息率=4%的时候一样,即12%。如果利息只提高到6%或7%,产业资本家仍会把较大部分的利润保留下来。如果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一个不变的部分,结果就是:一般利润率越高,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绝对差额就越大,因而总利润中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越大;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假定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img。10的img是2;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8。20的img差额=20-4=16。25的img差额=25-5=20。30的img=6;差额=30-6=24。35的img=7;差额=35-7=28。在这里,4%、5%、6%、7%这几个不同的利息率,都只代表总利润的img或20%。因此,在利润率不同时,不同的利息率可以代表总利润中同一个部分,或总利润中同一个百分比部分。在利息有这样的不变的比率时,一般利润率越高,产业利润(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就越大;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

假定其他一切条件相同,也就是说,假定利息和总利润之间的比率或多或少是不变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就能够并且也愿意与利润率的高低成正比地支付较高或较低的利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利润率的水平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成反比,所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利息率的差别实际上表示利润率的差别,一个国家利息率的高低就同样会和产业发展的水平成反比。我们以后会知道,情形并不总是这样。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利息是由利润调节的,确切些说,是由一般利润率调节的。并且,这种调节利息的方法,甚至也适用于利息的平均水平。

不管怎样,必须把平均利润率看成是利息的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

我们现在就来较详细地考察利息和平均利润有关这个情况。当要在两个人之间分割一个已定的总量,例如利润的时候,当然首先要看这个有待分割的总量有多大,而这个总量,即利润的量,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假定一般利润率是已定的,也就是说,假定一定数量的资本比如说100的利润量是已定的,利息的变动显然就和用借入的资本营业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所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的变动成反比。而那些决定有待分割的利润的量即无酬劳动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事情,和那些决定利润在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分割的事情,是极不相同的,并且往往按完全相反的方向发生作用。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现代工业在其中运动的周转周期,——沉寂状态、逐渐活跃、繁荣、生产过剩、崩溃、停滞、沉寂状态等等,对这种周期作进一步分析,则不属于我们的考察范围,——我们就会发现,低利息率多数与繁荣时期或有额外利润的时期相适应,利息的提高与繁荣到周期的下一阶段的过渡相适应,而达到高利贷极限程度的最高利息则与危机相适应。[402—404]

关于利息率的决定,拉姆赛说,利息率

“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profits of enterprise)的比例。这个比例取决于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竞争……”(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第206、207页)[405—406]

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406]

在中等利息率不仅作为平均数,而且作为现实的量存在时,习惯和法律传统等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在许多法律诉讼中,当需要计算利息时,就必须把中等利息率作为合法的利息率。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中等利息率的界限不能从一般规律得出来,那么答复很简单:由于利息的性质。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规定: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但它只执行一次职能,也只生产一次利润。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资本作为借贷资本的性质不起任何作用。这两种有权要求享有利润的人将怎样分割这种利润,本身是和一个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润在不同股东之间按百分比分配一样,纯粹是经验的、属于偶然性王国的事情。在本质上成为决定利润率的基础的剩余价值和工资的分割上,劳动力和资本这两个完全不同的要素起着决定的作用;那是两个独立的互相限制的可变数的函数;从它们的质的区别中产生了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分割。我们以后会知道,在剩余价值分割为地租和利润时,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但在利息上却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立即就会看到,在这里,质的区别相反地是从同一剩余价值部分的纯粹量的分割中产生的。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并没有什么“自然”利息率。但是,如果从一方面来说,与一般利润率相反,那种和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同的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其界限不能由任何一般的规律来确定,因为这里涉及的只是总利润在两个资本占有者之间以不同的名义进行的分配,那么,反过来说,利息率,不管是中等利息率还是各个特殊场合的市场利息率,都与一般利润率的情况完全不同,表现为一致的、确定的、明确的量。

利息率对利润率的关系,同商品市场价格对商品价值的关系相类似。就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总是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个特殊产业部门内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润率决定,更不是由某个资本家可能在某个特殊营业部门内获得的额外利润决定。因此,一般利润率事实上会作为经验的、既定的事实,再表现在平均利息率上,虽然后者并不是前者的纯粹的或可靠的表现。

不错,利息率本身随着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品种类不同,随着借款时间的长短不同,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动;但对每一种类来说,利息率在一定瞬间是一致的。因此,这种差别不会损害利息率的固定的、一致的性质。

中等利息率在每个国家在较长期间内都表现为不变的量,因为一般利润率——尽管特殊的利润率在不断变动,但一个部门的变动会被另一个部门的相反的变动所抵销——只有在较长的期间内才发生变动。并且一般利润率的相对的不变性,正是表现在中等利息率的这种或大或小的不变的性质上。

至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那么,它和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在每一瞬间都是作为固定的量出现的,因为在货币市场上,全部借贷资本总是作为一个总额和执行职能的资本相对立,从而,借贷资本的供给和借贷资本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当时市场的利息状况。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由此引起的信用制度的集中,越是赋予借贷资本以一般的社会的性质,并使它一下子同时投到货币市场上来,情形就越是这样。与此相反,一般利润率只是不断地作为一种趋势,作为一种使各种特殊利润率平均化的运动而存在。[408—410]

第二十三章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对于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货币资本家来说,总利润在两种不同的人,即两种对同一资本,从而对由它产生的利润,享有不同合法权的人之间的单纯量的分割,都会因此变为质的分割。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则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总利润的这两部分这样就硬化并且互相独立化了,好像它们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整个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下来。而且,不管能动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不是借入的,也不管属于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况都是一样。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不同质的、互相独立的、互不依赖的部分,即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二者都由特殊的规律来决定。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因此,对于这种质的分割来说,资本家实际上是否应和另一个资本家共分,是没有意义的。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分,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420—421]

企业主收入是劳动的监督工资这种看法,是从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的对立中产生的,并由于下面这个事实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或者不如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如亚·斯密已经正确地发现的那样,在那些生产规模等等允许有充分的分工,以致可以对一个经理支付特别工资的营业部门中,这个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地表现出来,一方面同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总和),另一方面同扣除利息以后作为所谓企业主收入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相独立并且完全分离出来。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和指挥的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门不说——在一切以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但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里,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这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431—432]

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只要由对立的性质,由资本对劳动的统治产生,因而为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共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是同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交给单个人作为特殊劳动去完成的生产职能,直接地和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434]

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像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就是说,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各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发展起来的形式能够离开并且摆脱它们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并且当他为进行剥削而亲自花费必要气力的时候,还直接取决于对这种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进行这种剥削所作出的并且在他支付适当的报酬时可以让一个经理去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435]

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在其他场合偶然出现的管理工资同企业主收入的分离,在这里则是经常的现象。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与信用制度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占有相分离,这完全像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一样,而在封建时代,这些职能却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但是一方面,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立,并且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的性质,集中于银行,并且由银行贷出,而不再是由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为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436]

第二十五章 信用和虚拟资本

详细分析信用制度和它为自己所创造的工具(信用货币等等),不在我们的计划之内。我们在这里只着重指出为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所必要的少数几点。因此,在这里,我们只研究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这种信用的发展和公共信用的发展之间的联系,不属于我们考察的范围。

我以前已经指出(第1册第3章第3节b),货币充当支付手段的职能,从而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样由简单商品流通而形成的。随着商业和只是着眼于流通而进行生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基础也在扩大、普遍化和发展。大体说来,货币在这里只是充当支付手段,也就是说,商品的出卖不是换得货币,而是换得定期支付的凭据。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把这种支付凭据概括为汇票这个总的范畴。这种汇票直到它们期满,支付日到来之前,本身又会作为支付手段来流通;它们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就这种汇票由于债权和债务的平衡而最后互相抵销来说,它们是绝对地作为货币来执行职能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已无须最后转化为货币了。就像生产者和商人的这种互相预付形成信用的真正基础一样,这种预付所用的流通工具,汇票,也形成真正的信用货币如银行券等等的基础。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450—451]

信用制度的另一方面与货币经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又自然会和商品经营业的发展齐头并进。我们在前一篇(第19章)已经看到,实业家的准备金的保管,货币出纳、国际支付和金银贸易的技术性业务,怎样集中在货币经营者的手中。由于这种货币经营业,信用制度的另一方面,生息资本或货币资本的管理,就作为货币经营者的特殊职能发展起来。货币的借入和贷出成了他们的特殊业务。他们以货币资本的实际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中介人的身分出现。一般地说,银行业务的这个方面就是:银行家把借贷货币资本大量集中在自己手中,以致与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相对立的,不是单个的贷出者,而是作为所有贷出者的代表的银行家。银行家成了货币资本的总管理人。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为整个商业界而借款,他们也把借入者集中起来,与所有贷出者相对立。银行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代表借入者的集中。银行的利润一般地说在于:它们借入时的利息率低于贷出时的利息率。

银行拥有的借贷资本,是通过多种途径流到银行的。首先,因为银行是产业资本家的出纳业者,每个生产者和商人作为准备金保存的或在收付中得到的货币资本,都集中到银行手中。这样,这种基金就转化为借贷货币资本。商业界的准备金,由于作为共同的准备金集中起来,就可以限制到必要的最低限度,而本来要作为准备金闲置起来的一部分货币资本也就会贷放出去,作为生息资本执行职能。第二,银行的借贷资本还包括可由银行贷放的货币资本家的存款。此外,随着银行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自从银行对存款支付利息以来,一切阶级的货币积蓄和暂时不用的货币,都会存入银行。小的金额是不能单独作为货币资本发挥作用的,但它们结合成为巨额,就形成一个货币力量。这种收集小金额的活动作为银行制度的特殊作用,应当同银行在真正货币资本家和借款人之间的中介作用区别开来。最后,各种只是逐渐花费的收入也会存入银行。

贷放(这里我们只考察真正的商业信用)是通过汇票的贴现——使汇票在到期以前转化成货币——来进行的,是通过不同形式的贷款,即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直接贷款,以有息证券、国家证券、各种股票作抵押的贷款,特别是以提单、栈单及其他各种证明商品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的贷款来进行的,是通过存款透支等等来进行的。

银行家提供的信用,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向其他银行开出汇票、支票,开立同样的信用账户,最后,对拥有钞票发行权的银行来说,是发行本行的银行券。银行券无非是向银行家开出的、持票人随时可以兑现的、由银行家用来代替私人汇票的一种汇票。最后这一种信用形式在外行人看来特别令人注目和重要,首先因为这种信用货币会由单纯的商业流通进入一般的流通,并在那里作为货币执行职能;还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里,发行银行券的主要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和私人银行之间的奇特的混合物,事实上有国家的信用作为后盾,它们的银行券在不同程度上是合法的支付手段;因为在这里可以明显看到的是,银行家经营的是信用本身,银行券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但银行家也经营一切其他形式的信用,甚至贷放存在他那里的货币现金。实际上,银行券只形成批发商业的铸币,而对银行来说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始终是存款。[453—454]

第二十七章 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

到现在为止,我们关于信用制度所作的一般评述,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Ⅰ.信用制度的必然形成,以便对利润率的平均化或这个平均化运动起中介作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就是建立在这个运动的基础上的。

Ⅱ.各种流通费用的减少。

1.主要流通费用之一是具有价值的货币本身。通过信用,货币以三种方式得到节约。

A.相当大的一部分交易完全用不着货币。

B.流通手段的流通加速了。这一点,和第2点中要说的,有部分共同之处。一方面,这种加速是技术性的;也就是说,在现实的、对消费起中介作用的商品流转额保持不变时,较小量的货币或货币符号,可以完成同样的服务。这是同银行业务的技术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信用又会加速商品形态变化的速度,从而加速货币流通的速度。

C.金币为纸币所代替。

2.由于信用,流通或商品形态变化的各个阶段,进而资本形态变化的各个阶段加快了,整个再生产过程因而也加快了。(另一方面,信用又使买和卖的行为可以互相分离较长的时间,因而成为投机的基础。)准备金缩小了,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方面,流通手段减少了;另一方面,必须经常以货币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缩减了。

Ⅲ.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

1.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单个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社会的[3]企业。

2.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3.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因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因此,利润(不再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从借入者获得的利润中理所当然地引出来的利息)表现为对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单纯占有,这种占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资本,也就是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分离,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492—494]

{自从马克思写了上面这些话以来,大家知道,一些新的工业企业的形式发展起来了。这些形式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在大工业的一切领域内,生产现在能以日益增长的速度增加,与此相反,这些增产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却不断地变慢。大工业在几个月中生产的东西,市场在几年内未必吸收得了。此外,那种使每个工业国家同其他工业国家,特别是同英国隔绝的保护关税政策,又人为地提高了本国的生产能力。结果是全面的经常的生产过剩,价格下跌,利润下降甚至完全消失;总之,历来受人称赞的自由竞争已经日暮途穷,必然要自行宣告明显的可耻破产。这表现在: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一个委员会确定每个企业的产量,并最后分配接到的订货单。在个别场合,甚至有时会成立国际卡特尔,例如英国和德国在铁的生产方面成立的卡特尔。但是生产社会化的这个形式还嫌不足。各个公司的利益的对立,过于频繁地破坏了它,并恢复竞争。因此,在有些部门,只要生产发展的程度允许的话,就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为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在美国,这个办法已经多次实行;在欧洲,到现在为止,最大的一个实例是联合制碱托拉斯。这个托拉斯把英国的全部碱的生产集中到唯一的一家公司手里。单个工厂——超过30家——原来的所有者,以股票的形式取得他们的全部投资的估定价值,共约500万镑,代表该托拉斯的固定资本。技术方面的管理,仍然留在原来的人手中,但是营业方面的领导则已集中在总管理处手中。约100万镑的流动资本是向公众筹集的。所以,总资本共有600万镑。因此,在英国,在这个构成整个化学工业的基础的部门,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弗·恩·}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显然表现为通往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它作为这样的矛盾在现象上也会表现出来。它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因而引起国家的干涉。它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

Ⅳ.把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撇开不说,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他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因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以上所述特别适用于批发商业,绝大部分社会产品都要经过它们的手。在这里,一切尺度,一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多少还可以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都消失了。进行投机的批发商人是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的。资本起源于节约的说法,同样也是荒唐的了,因为那种人正是要求别人为他而节约。{如不久前整个法国为巴拿马运河的骗子总共节约了15亿法郎。巴拿马运河的全部骗局142在它发生整整二十年之前,就已经在这里多么准确地描绘出来了。——弗·恩·}他的奢侈——奢侈本身现在也成为获得信用的手段——正好给了另一种关于禁欲的说法一记耳光。在资本主义生产不很发达的阶段还有某种意义的各种观念,在这里变得完全没有意义了。在这里,成功和失败同时导致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最大规模的剥夺。在这里,剥夺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但是,这种剥夺在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内,以对立的形态表现出来,即社会财产为少数人所占有;而信用使这少数人越来越具有纯粹冒险家的性质。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

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以上,我们主要是和产业资本相联系考察了信用制度的发展,以及在这一制度中包含的资本所有权的潜在的扬弃。以下几章,我们将要和生息资本本身相联系来考察信用,考察信用对这种资本的影响和信用在这里所采取的形式;同时,我们还要作几点专门的经济学的评述。

在此之前,先谈谈下面这点:

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它所以会被强化,是因为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的非所有者所使用,这种人办起事来和那种亲自执行职能、小心谨慎地权衡其私人资本的界限的所有者完全不同。这不过表明: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性质基础上的资本增殖,只容许现实的自由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限度,因而,它事实上为生产造成了一种内在的但不断被信用制度打破的束缚和限制。因此,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发展到一定的高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使命。同时,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因而加强了旧生产方式解体的各种要素。

信用制度固有的二重性质是: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别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减少;另一方面,又是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正是这种二重性质,使信用的主要宣扬者,从约翰·罗到伊萨克·贝列拉,都具有这样一种有趣的混合性质:既是骗子又是预言家。[494—499]

第二十九章 银行资本的组成部分

现在,我们必须更仔细地考察一下银行资本是由什么组成的。[525]

银行资本由两部分组成:1.现金(金或银行券);2.有价证券。我们可以再把有价证券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商业证券,汇票,它们是流动的,按时到期的,它们的贴现成为银行家的基本业务;另一部分是公共有价证券,如国债券,国库券,各种股票,总之,各种有息的而和汇票有本质差别的证券。这里还可以包括不动产的抵押单。由这些物质组成部分构成的资本,又分为银行家自己的投资和别人的存款,后者形成银行的营业资本或借入资本。对那些发行银行券的银行来说,这里还包括银行券。我们首先把存款和银行券撇开不说。很明显,银行家资本的这些实际组成部分——货币、汇票、有息证券——决不因为这些不同要素是代表银行家自有的资本,还是代表存款即别人所有的资本,而会发生什么变化。不论银行家只用自有的资本来经营业务,还是只用在他那里存入的资本来经营业务,银行家资本的上述区分仍然不变。

生息资本的形式造成这样的结果:每一个确定的和有规则的货币收入都表现为一个资本的利息,而不论这种收入是不是由一个资本生出。货币收入先转化为利息,有了利息,然后得出产生这个货币收入的资本。同样,有了生息资本,每个价值额只要不作为收入花掉,都会表现为资本,也就是都会表现为本金,而和它能够生出的可能的或现实的利息相对立。

事情是简单的:假定平均利息率是一年5%。如果500镑的金额转化为生息资本,一年就会生出25镑。因此,每一笔固定的25镑的年收入,都可以看作500镑资本的利息。但是,这总是一种纯粹幻想的观念,除非这25镑的源泉(不论它是单纯的所有权证书,即债权,还是像地产一样是现实的生产要素)可以直接转移,或采取一种可以转移的形式。我们拿国债和工资为例来说。

国家对借入资本每年要付给自己的债权人以一定量的利息。在这个场合,债权人不能通知债务人解除契约,而只能卖掉他的债权,即他的所有权证书。资本本身已经由国家花掉了,耗费了。它已不再存在。对于国家的债权人来说,1.他持有一张比如说100镑的国债券;2.他靠这张国债券有权从国家的年收入即年税收中索取一定的金额,比如说5镑,或5%;3.他可以随意把这张100镑的债券卖给别人。如果利息率是5%,国家提供的保证又很可靠,那么所有者A通常就能按100镑把这张债券卖给B,因为对B来说,无论是把100镑按年息5%借给别人,还是通过支付100镑而从国家的年赋税中保证每年得到5镑,是完全一样的。但在这一切场合,这种资本,即把国家付款看成是自己的幼仔(利息)的资本,是幻想的虚拟的资本。这不仅是说给国家的贷款已经不再存在。这种贷款本来不是作为资本耗费的,不是作为资本投入的,而只有通过作为资本投入,它才能转化为一个自行保存的价值。对于原债权人A来说,他在年税收中所占有的部分代表着他的资本的利息,就像对高利贷者来说,他在浪费者的财产中所占有的部分代表着他的资本的利息一样,虽然在这两种情况下贷款都不是作为资本支出的。国债券出售的可能性,对A来说,代表着本金流回的可能性。对B来说,从他私人的观点看,他的资本是作为生息资本投入的。但就事情本身来看,B只是代替了A,买进了A对国家的债权。不管这种交易反复进行多少次,国债的资本仍然是纯粹的虚拟资本;一旦债券卖不出去,这个资本的假象就会消失。然而,我们马上就会知道,这种虚拟资本有它的独特的运动。

为了同国债资本对比,——在国债的场合,负数表现为资本;因为生息资本总的说来是各种颠倒错乱形式之母,所以,在银行家的观念中,比如债券可以表现为商品,——我们现在来考察劳动力。在这里,工资被看成是利息,因而劳动力被看成是提供这种利息的资本。例如,如果一年的工资等于50镑,利息率等于5%,年劳动力就被认为是一个等于1000镑的资本。资本主义思想方法的错乱在这里达到了顶点,资本的增殖不是用劳动力的被剥削来说明,相反,劳动力的生产性却用劳动力本身是这样一种神秘的东西即生息资本来说明。在17世纪下半叶(例如在配第那里),这已经是一种流行的观念,但是一直到今天,一部分是庸俗经济学家,另一部分主要是德国的统计学家,还非常热中于使用这个观念。在这里,不幸有两件事情不愉快地和这种轻率的观念交错着:第一,工人必须劳动,才能获得这种利息;第二,他不能通过转让的办法把他的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转化为货币。其实,他的劳动力的年价值只等于他的年平均工资,而他必须由他的劳动补偿给劳动力的买者的,却是这个价值本身加上剩余价值,也就是加上这个价值的增殖额。在奴隶制度下,劳动者有一个资本价值,即他的购买价格。如果他被出租,承租人就首先要支付这个购买价格的利息,此外要补偿这个资本的年损耗。

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作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例如,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成为每年有权取得100镑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证书的资本价值。对这个所有权证书的买者来说,这100镑年收入实际上代表他所投资本的5%的利息。由此,和资本现实增殖过程的一切联系就彻底消灭干净了。资本是一个自行增殖的自动机的观念就牢固地树立起来了。

即使在债券——有价证券——不像国债那样代表纯粹幻想的资本的地方,这种证券的资本价值也纯粹是幻想的。我们上面已经讲过143,信用制度怎样创造了一种联合的资本。这种证券就是代表这种资本的所有权证书。铁路、采矿、轮船等公司的股票代表现实资本,也就是代表在这些企业中投入的并执行职能的资本,或者说,代表股东预付的、以便在这些企业中作为资本来用的货币额。这里决不排除股票也只是一种欺诈的东西。但是,这个资本不能有双重存在:一次是作为所有权证书即股票的资本价值,另一次是作为在这些企业中实际已经投入或将要投入的资本。它只存在于后一种形式,股票不过是对这个资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的相应部分的所有权证书。A可以把这个证书卖给B,B可以把它卖给C。这样的交易并不会改变事情的本性。这时,A或B把他的证书转化为资本,而C把他的资本转化为一张单纯的对股份资本预期可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

这些所有权证书——不仅是国家证券,而且包括股票——的价值的独立运动,加深了这种假象,好像除了它们可能有权索取的资本或权益之外,它们还构成现实资本。这就是说,它们已经成为商品,而这些商品的价格有独特的运动和决定方法。它们的市场价值,在现实资本的价值不发生变化(即使它的价值已增殖)时,会和它们的名义价值具有不同的决定方法。一方面,它们的市场价值,会随着它们有权索取的收益的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发生变化。假定一张股票的名义价值即股票原来代表的投资额是100镑,又假定企业提供的不是5%而是10%,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利息率是5%时,这张股票的市场价值就会提高到200镑,因为这张股票按5%的利息率资本化,现在已经代表200镑的虚拟资本。用200镑购买这张股票的人,会由这个投资得到5%的收入。如果企业的收益减少,情况则相反。这种证券的市场价值部分地有投机的性质,因为它不是由现实的收入决定的,而是由预期得到的、预先计算的收入决定的。但是,假定现实资本的增殖不变,或者假定像国债那样,资本已不存在,年收益已经由法律规定,并且其它方面又有充分保证,那么,这种证券的价格的涨落就和利息率成反比。如果利息率由5%涨到10%,保证可得5镑收益的有价证券,就只代表50镑的资本。如果利息率降到img这同一张有价证券就代表200镑的资本。它的价值始终只是资本化的收益,也就是一个幻想资本按现有利息率计算可得的收益。因此,在货币市场紧迫的时候,这种有价证券的价格会双重跌落;第一,是因为利息率提高,第二,是因为这种有价证券大量投入市场,以便实现为货币。不管这种证券保证它的占有者取得的收益像国家证券那样是不变的,也不管这种证券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增殖像在工业企业中那样会因再生产过程的扰乱而受到影响,在这两种场合,这种价格跌落的现象都是会发生的。只是在后一种场合,除了上述贬值以外,还会进一步贬值。一旦风暴过去,这种证券就会回升到它们以前的水平,除非它们代表的是一个破产的或欺诈性质的企业。它们在危机中的贬值,是作为货币财产集中的一个有力的手段来发生作用的。

只要这种证券的贬值或增值同它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无关,一国的财富在这种贬值或增值以后就和在此以前是一样的。[525—531]

只要这种贬值不表示生产以及铁路和运河运输的实际停滞,不表示已开始经营的企业的停闭,不表示资本在毫无价值的企业上的白白浪费,一个国家就决不会因为名义货币资本这种肥皂泡的破裂而减少分文。

所有这些证券实际上都只是代表已积累的对于未来生产的索取权或权利证书,它们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或者像国债那样不代表任何资本,或者完全不决定于它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

在一切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都有巨额的所谓生息资本或货币资本(moneyed capital)采取这种形式。货币资本的积累,大部分不外是对生产的索取权的积累,是这种索取权的市场价格即幻想资本价值的积累。

银行家资本的一部分,就是投在这种所谓有息证券上。这本身是准备资本即不在实际银行业务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一部分。这些证券的最大部分,是汇票,即产业资本家或商人的支付凭据。对货币贷放者来说,这种汇票是有息证券;就是说,在他购买汇票时,会扣除汇票到期以前的利息。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贴现。因此,从汇票所代表的金额中扣除多少,这要看当时的利息率而定。

银行家资本的最后一部分,是他的由金或银行券构成的货币准备。存款,如果没有立据规定较长的期限,随时可由存款人支取。这种存款处在不断的流动中。不过,在有人支取时,又有人会存入,所以,在营业正常进行时,存款的一般平均额很少变动。

在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银行的准备金,总是表示作为贮藏货币存在的货币的平均量,而这种贮藏货币的一部分本身又是自身没有任何价值的证券,只是对金的支取凭证。因此,银行家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是由债权(汇票),国家证券(它代表过去的资本)和股票(对未来收益的支取凭证)构成的。在这里,不要忘记,银行家保险箱内的这些证券,即使是对收益的可靠支取凭证(例如国家证券),或者是现实资本的所有权证书(例如股票),它们所代表的资本的货币价值也完全是虚拟的,是不以它们至少部分地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为转移的;既然它们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权利,并不是代表资本,那么,取得同一收益的权利就会表现在不断变动的虚拟货币资本上。此外,还要加上这种情况:这种虚拟的银行家资本,大部分并不是代表他自己的资本,而是代表公众在他那里存入的资本(不论有利息,或者没有利息)。

存款总是存入货币——金或银行券,或者存入对它们的支取凭证。除了根据实际流通的需要时而收缩时而扩大的准备金外,事实上,这种存款一方面总是在产业资本家和商人手里,他们的汇票靠存款来贴现,他们也是靠存款来取得贷款;另一方面,这种存款是在有价证券的交易人(交易所经纪人)手里,或者在已经出售有价证券的私人手里,或者在政府手里(例如在发行国库券和举借新债的场合)。存款本身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正如前面已经讲过的,它们会作为生息资本贷放出去,因而不会留在银行的保险柜里,而只是作为存款人提供的贷款记在银行的账簿上。另一方面,在存款人相互间提供的贷款由他们的存款支票互相平衡和互相抵销时,它们只是作为账面项目起作用;在这里,无论存款存在同一银行家那里,由他在各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或者存款存入不同的银行,由各该银行互相交换支票,而只是支付差额,情况都完全是一样的。

随着生息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一切资本好像都会增加一倍,有时甚至增加两倍,因为有各种方式使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不同的人手里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种“货币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全部存款,除了准备金外,只不过是对银行家的贷款,但它们从来不是作为保管的现金存在的。如果存款用在汇划业务上,它们就会在银行家把它们贷出以后,对银行家执行资本的职能。银行家彼此之间通过结算办法,来互相偿付他们对这种已经不存在的存款的支取凭证。[531—534]

既然同一货币额根据它的流通速度可以完成许多次购买,它也可以完成许多次借贷,因为购买使货币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而借贷只是货币不以购买为中介而从一个人手里到另一个人手里的转移。对任何一个卖者来说,货币都代表他的商品的转化形式;而在每一个价值都表现为资本价值的今天,说货币在各次借贷中先后代表各个资本,其实只不过是以前那种认为货币能先后实现各个商品价值的说法的另一种表现。同时,货币还充当流通手段,使那些物质资本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在借贷中,它并不是作为流通手段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只要货币在贷出者手里,那货币在他手里就不是流通手段,而是他的资本的价值存在。在借贷中,贷出者就是在这个形式上把货币转给另一个人。如果A把货币借给B,B又把货币借给C,而没有以购买为中介,那么同一个货币就不是代表三个资本,而只是代表一个资本,一个资本价值。它实际代表多少个资本,就取决于它有多少次作为不同商品资本的价值形式执行职能。[534—535]

正如在这种信用制度下一切东西都会增加一倍和两倍,以至变为纯粹幻想的怪物,同样,人们以为终究可以从里面抓到一点实在东西的“准备金”也是如此。[535—536]

第三十章 货币资本和现实资本。Ⅰ

我们现在在信用制度方面要遇到的仅有的几个困难问题是:

第一,真正货币资本的积累。它在什么程度上是资本的现实积累的标志,即规模扩大的再生产的标志,又在什么程度上不是这种标志呢?资本的所谓过剩[Plethora],一个始终只用于生息资本即货币资本的用语,仅仅是表现产业生产过剩的一个特殊方式呢,还是除此以外形成一种特殊的现象呢?这种过剩即货币资本的供给过剩,是否与停滞的货币总量(金银条块、金币和银行券)的存在相一致,从而现实货币的这种过剩,是否就是借贷资本的上述过剩的反映和表现形式呢?

第二,货币紧迫,即借贷资本不足,又在什么程度上表示现实资本(商品资本和生产资本)的不足呢?另一方面,它又在什么程度上与货币本身的不足,即流通手段的不足相一致呢?

在以上考察货币资本和货币财产的积累的特有形式时,我们是把这种积累的形式归结为对劳动的占有权的积累。前面已经说过,国债资本的积累,不过是表明国家债权人阶级的增加,这个阶级有权把税收中的一定数额预先划归自己所有。连债务积累也能表现为资本积累这一事实,说明那种在信用制度中发生的颠倒现象已经达到完成的地步。这些为原来借入的并且早已用掉的资本而发行的债券,这些代表已经消灭的资本的纸制复本,在它们是可卖商品,因而可以再转化为资本的情况下,对它们的占有者来说,就作为资本执行职能。

公用事业、铁路、矿山等等的所有权证书,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事实上是现实资本的权利证书。但有了这种证书,并不能去支配这个资本。这个资本是不能提取的。有了这种证书,只是在法律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但是,这种证书也就成为现实资本的纸制复本,正如提货单在货物之外,和货物同时具有价值一样。它们成为并不存在的资本的名义代表。这是因为现实资本存在于这种复本之外,并且不会由于这种复本的转手而改变所有者。这种复本所以会成为生息资本的形式,不仅因为它们保证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因为可以通过它们的出售而得到它们的资本价值的偿付。当这些证券的积累表示铁路、矿山、汽船等等的积累时,它们也表示现实再生产过程的扩大,就像动产征税单的扩大表示这种动产的增加一样。但是,作为纸制复本,这些证券是幻想的,它们的价值额的涨落,和它们有权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完全无关,尽管它们可以作为商品来买卖,因而可以作为资本价值来流通。它们的价值额,也就是,它们在证券交易所内的行情,在利息率的下降与货币资本特有的运动无关,而单纯是利润率趋向下降的结果时,会随着利息率的下降而必然出现上涨的趋势,所以,单是由于这个原因,这个想象的财富,按照它的原来具有一定的名义价值的每个组成部分的价值表现来说,也会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进程中扩大起来。

由这种所有权证书的价格变动而造成的盈亏,以及这种证书在铁路大王等人手里的集中,就其性质来说,越来越成为赌博的结果。赌博已经代替劳动,并且也代替了直接的暴力,而表现为夺取资本财产的原始方法。这种想象的货币财产,不仅构成私人货币财产的很大的部分,并且正如我们讲过的,也构成银行家资本的很大的部分。

为了尽快地弄清问题,我们不妨把货币资本的积累,理解为银行家(职业的货币贷放人)手中的财富的积累,即私人货币资本家为一方和国家、团体以及从事再生产的借款人为另一方之间的中介人手中的财富的积累;因为整个信用制度的惊人的扩大,总之,全部信用,都被他们当作自己的私有资本来利用。这些人总是以货币的形式或对货币的直接索取权的形式占有资本和收入。这类人的财产的积累,可以按极不同于现实积累的方向进行,不过在任何场合下都证明,这类人握有现实积累的很大一部分。[539—542]

我们首先分析商业信用,即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互相提供的信用。这是信用制度的基础。它的代表是汇票,是一种有一定支付期限的债券,是一种延期支付的证书。每一个人都一面提供信用,一面接受信用。我们首先撇开银行家的信用不说,它是一个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要素。如果这些汇票通过背书而在商人自己中间再作为支付手段来流通,由一个人转到另一个人,中间没有贴现,那就不过是债权由A到B的转移,而这绝对不会影响整个的联系。这里只是一个人代替另一个人。即使在这种场合,没有货币的介入,也照样可以进行结算。[542]

如果我们把这种信用和银行家的信用分开来进行考察,那就很清楚,这种信用和产业资本本身的规模一同增大。在这里,借贷资本和产业资本是一个东西;贷出的资本就是商品资本,不是用于最后的个人的消费,就是用来补偿生产资本的不变要素。所以,这里作为贷出的资本出现的,总是那种处在再生产过程的一定阶段的资本,它通过买卖,由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不过它的等价要到后来才按约定的期间由买者支付。[545]

在这里,信用的最大限度,等于产业资本的最充分的动用,也就是等于产业资本的再生产能力不顾消费界限的极度紧张。这些消费界限也会因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紧张而扩大:一方面这种紧张会增加工人和资本家对收入的消费,另一方面这种紧张和生产消费的紧张是一回事。

只要再生产过程顺畅进行,从而资本回流确有保证,这种信用就会持续下去和扩大起来,并且它的扩大是以再生产过程本身的扩大为基础的。一旦由于回流延迟,市场商品过剩,价格下降而出现停滞时,产业资本就会出现过剩,不过这种过剩是在产业资本不能执行自己的各种职能的形式上表现出来的。有大量的商品资本,但卖不出去。有大量的固定资本,但由于再生产停滞,大部分闲置不用。信用将会收缩,1.因为这种资本闲置不用,也就是停滞在它的再生产的一个阶段上,因为它不能完成它的形态变化;2.因为再生产过程顺畅进行的信念已经遭到破坏;3.因为对这种商业信用的需求已经减少。[546—547]

因此,只要再生产过程的这种扩大受到破坏,或者哪怕是再生产过程的正常紧张状态受到破坏,信用就会减少。通过信用来获得商品就比较困难。要求现金支付,对赊售小心谨慎,是产业周期中紧接着崩溃之后的那个阶段所特有的现象。在危机中,因为每个人都想卖而卖不出去,但是为了支付,又必须卖出去,所以,正是在这个信用最缺乏(并且就银行家的信用来说,贴现率也最高)的时刻,不是闲置的寻找出路的资本,而是滞留在自身的再生产过程内的资本的数量也最大。这时,由于再生产过程的停滞,已经投入的资本实际上大量地闲置不用。工厂停工,原料堆积,制成的产品作为商品充斥市场。因此,如果认为这种情况是由于生产资本的缺乏造成的,那就大错特错了。正好在这个时候,生产资本是过剩了,无论就正常的、但是暂时紧缩的再生产规模来说,还是就已经萎缩的消费来说,都是如此。

我们假定整个社会只是由产业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构成。此外,我们撇开价格的变动,这种变动使总资本的大部分不能在平均状况下得到补偿,并且由于整个再生产过程的普遍联系(特别是通过信用而得到了发展),这种变动必然总是引起暂时的普遍停滞。同样,我们撇开信用制度所助长的买空卖空和投机交易。这样,危机好像只能由各个部门生产的不平衡,由资本家自己的消费和他们的积累之间的不平衡来说明。而实际情况却是,投在生产上的资本的补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那些非生产阶级的消费能力;工人的消费能力一方面受工资规律的限制,另一方面受以下事实的限制,就是他们只有在他们能够为资本家阶级带来利润的时候才能被雇用。一切现实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制的消费,而与此相反,资本主义生产却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547—548]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谈货币资本的积累。

借贷货币资本的增加,并不是每次都表示现实的资本积累或再生产过程的扩大。这种情况,在产业周期的紧接着危机过后的那个阶段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时,借贷资本大量闲置不用。在生产过程紧缩(1847年危机后,英国各工业区的生产减少三分之一),商品价格降到最低点,企业信心不足的时候,低微的利息率就起着支配作用。这种低微的利息率仅仅表明:借贷资本的增加,正是由于产业资本的收缩和萎缩造成的。当商品价格下跌,交易减少,投在工资上的资本收缩时,所需的流通手段就会减少;另一方面,在对外债务一部分由金的流出,一部分由破产而偿清之后,也就不需要追加的货币去执行世界货币的职能了;最后,汇票贴现业务的范围,随着汇票本身的数目和金额的缩小而缩小,——这一切都是一目了然的。因此,对借贷货币资本的需求,不论是用于流通手段,还是用于支付手段(这里还没有谈到新的投资),都会减少,这样,借贷货币资本相对说来就显得充裕了。不过,正如我们以后将要谈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借贷货币资本的供给也会实际增加。[549]

如果再生产过程再一次达到过度紧张状态以前的那种繁荣局面,商业信用就会大大扩张,这种扩张实际上又是资本容易流回和生产扩大的“健全”基础。这时,利息率虽然已经高于最低限度,但是仍然很低。事实上这是唯一的这样一个时期,这时可以说低利息率,从而借贷资本的相对充裕,是和产业资本的现实扩大结合在一起的。由于资本回流容易并且有规则地进行,加上商业信用扩大,这就保证了借贷资本的供给(虽然需求已经增长),防止了利息率水平的上升。另一方面,只有到这时,没有准备资本甚至根本没有任何资本而完全依赖货币信用进行投机的骑士们,才引人注目地涌现出来。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固定资本的显著扩大和新的大企业的大批开设。现在,利息提高到它的平均水平。一旦新的危机爆发,信用突然停止,支付停滞,再生产过程瘫痪,并且,除了上述的例外情况,在借贷资本几乎绝对缺乏的同时,闲置的产业资本发生过剩,这时,利息率就会再升到它的最高限度。

因此,表现在利息率上的借贷资本的运动,和产业资本的运动,总的说来,是按相反的方向进行的。有一个阶段,低的但是高于最低限度的利息率,与危机以后的“好转”和信任的增强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另一个阶段,利息率达到了它的平均水平,也就是离它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等距的中点,——只有这两个阶段,才表明充裕的借贷资本是和产业资本的显著扩大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在产业周期的开端,低利息率和产业资本的收缩结合在一起,而在周期的末尾,则是高利息率和产业资本的过多结合在一起。伴随“好转”而来的低利息率,则表示商业信用对银行信用的需要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商业信用还是立足于自身。[553]

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只有现金支付才有效,危机显然就会发生,对支付手段的激烈追求必然会出现。所以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是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554—555]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到,商品资本代表可能的货币资本的那种特性,在危机中和一般在营业停滞时期,将会大大丧失。虚拟资本,生息的证券,在它们本身是作为货币资本而在证券交易所内流通的时候,也是如此。它们的价格随着利息的提高而下降。其次,它们的价格还会由于信用的普遍缺乏而下降,这种缺乏强使证券所有者在市场上大量抛售这种证券,以便获得货币。最后,就股票来说,价格的下降,部分地是由于股票有权要求的收入减少了,部分地是由于它们代表的往往是那种带有欺诈性质的企业。在危机时期,这种虚拟的货币资本大大减少,从而它的所有者凭它在市场上获得货币的力量也大大减少。这些有价证券在证券行情表上的货币名称的减少,虽然和它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无关,但是和它们的所有者的支付能力关系极大。[55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