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不准许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任职的法令

附件关于不准许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任职的法令

1.从本法令公布之日起,第一,相互系宗族或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同在任何中央或地方苏维埃机关的一个部门中任职;与该机关某负责领导者有宗族或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同在该机关任职。

附注一:第1条不适用于在实行选举的苏维埃机关中任职的人员。

附注二:属聘请的工作人员,如某一方面的专家,若其系该苏维埃机关职员中某人之亲属,须经该机关全体人员专门作出决定,方能接纳或留用。

2.从本法令公布起两周内,担任苏维埃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或委员会,都应从其所负责的部门中解除那些本法令第1条所指的、并且不符合该条[3]附注一和附注二所规定条件的人员的职务。

3.根据本法令解除人员的职务时,谁必须留职的问题,由该机关的委员会解决。

4.接纳新人员任职时,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介绍三亲等以内的有宗族或姻亲关系的人员。

5.因违反本法令而犯罪的人员,应予立即撤销职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交付革命法庭审判。

人民委员会主席

·乌里扬诺夫(列宁)

劳动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

·库什湼尔[4]

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弗拉·邦契-布鲁耶维奇

人民委员会秘书

·哥尔布诺夫[5]

原载《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3卷第105—106页

[1]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3卷第105—106页。

[2]见《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8卷第521页。

[3]在《消息报》上为“这一条”;按原稿和《法令汇编》改。

[4]在原稿中,署名未写全。

[5]在原稿中,下面还有:1918年7月27日于莫斯科克里姆林宫;在《法令汇编》中,日期署为:19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