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在政府部门人事制度中实行“亲属回避”原则

列宁在政府部门人事制度中实行“亲属回避”原则

施均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成了执政党领袖,任苏俄政府(人民委员会)主席。为了更好地发挥苏维埃政府机关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他先后主持制定政府机关的办公制度、公文制度、人事制度等。在政府机关的人事制度方面,他主张实行的一项原则是“亲属回避”。为此,他领导制定了不准许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任职的法令。

1918年7月20日,苏俄劳动人民委员部(劳动人事部)草拟的、由副劳动人民委员维·诺根签署的《关于不准许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任职的法令》提交人民委员会。列宁审阅了这个法令草案,并亲自加以修改。列宁修改过的法令草案又经集体讨论,并由人民委员会所指定的一个特设委员会进行加工。同月27日,法令草案经人民委员会会议第二次讨论并原则上批准后,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最后于同月31日正式作为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在苏维埃政府的机关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61号上。这个法令明确规定:“第一,相互系宗族或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同在……苏维埃机关的一个部门中任职”[1]。法令对苏维埃机关人事制度中如何实行“亲属回避”原则,还作了若干具体规定。

列宁不仅重视“立法”,而且认真“执法”。《关于不准许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任职的法令》公布后数月,发生了一件事情。人民委员会的女秘书(也是列宁的秘书)莉·亚·福季耶娃请求列宁录用一名由人民委员会办公厅职工委员会推荐的女工作人员到人民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而被推荐者的姐姐当时在人民委员会工作。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弗·德·邦契-布鲁耶维奇根据《关于不准许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任职的法令》,反对录用。福季耶娃向列宁求情,说职工委员会推荐的是个“很可贵的工作人员,我们就是对录用她感兴趣”,“法令不能绕过吗”?列宁显然不同意福季耶娃的做法,他在1919年3月4日明确答复她道:绕过法令是不行的,光是因为提出这样的建议就该送交法庭审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