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 产
[M—1](α)摆在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
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被斯密和李嘉图当做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3〕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是鲁滨逊一类的故事,这类故事决不像文化史家想象的那样,仅仅表示对过度文明的反动和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4〕,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其实,这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作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5〕的预感。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这种18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而在18世纪的预言家看来(斯密和李嘉图还完全以这些预言家为依据),这种个人是曾在过去存在过的理想;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斯图亚特在许多方面同18世纪对立并作为贵族比较多地站在历史基础上,从而避免了这种局限性。
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6〕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7〕,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M—2]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在这方面无须多说。18世纪的人们有这种荒诞无稽的看法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是巴师夏、凯里和蒲鲁东等人又把这种看法郑重其事地引进最新的经济学中来,这一点本来可以完全不提。蒲鲁东等人自然乐于用编造神话的办法,来对一种他不知道历史来源的经济关系的起源作历史哲学的说明,说什么亚当或普罗米修斯已经有了现成的想法,后来这种想法就被实行了等等。再没有比这类想入非非的陈词滥调更加枯燥乏味的了。
因此,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因而,好像只要一说到生产,我们或者就要把历史发展过程在它的各个阶段上一一加以研究,或者一开始就要声明,我们指的是某个一定的历史时代,例如,是现代资产阶级生产——这种生产事实上是我们研究的本题。可是,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切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有些]规定是最新时代和最古时代共有的。没有它们,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但是,如果说最发达的语言和最不发达的语言共同具有一些规律和规定,那么,构成语言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为有了统一(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别。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就在于忘记这种差别。例如,没有生产工具,哪怕这种生产工具不过是手,任何生产都不可能。没有过去的、积累的劳动,哪怕这种劳动不过是由于反复[M—3]操作而积聚在野蛮人手上的技巧,任何生产都不可能。资本,别的不说,也是生产工具,也是过去的、客体化了的劳动。可见资本是一种一般的、永存的自然关系;这样说是因为恰好抛开了正是使“生产工具”、“积累的劳动”成为资本的那个特殊。因此,生产关系的全部历史,例如在凯里看来,是历代政府的恶意篡改。
如果没有生产一般,也就没有一般的生产。生产总是一个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如农业、畜牧业、制造业等,或者生产是总体。可是,政治经济学不是工艺学。生产的一般规定在一定社会阶段上对特殊生产形式的关系,留待别处(后面)再说。
最后,生产也不只是特殊的生产,而始终是一定的社会体即社会的主体在或广或窄的由各生产部门组成的总体中活动着。科学的叙述对现实运动的关系,也还不是这里所要说的。生产一般。特殊生产部门。生产的总体。
现在时髦的做法,是在经济学的开头摆上一个总论部分——就是标题为《生产》的那部分(参看约·斯·穆勒的著作〔8〕),用来论述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
这个总论部分包括或者据说应当包括:
(1)进行生产所必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这实际上不过是摆出一切生产的基本要素。可是,我们将会知道,这些要素实际上归纳起来不过是几个十分简单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却扩展成浅薄的同义反复。
(2)或多或少促进生产的条件,如像亚当·斯密所说的前进的和停滞的社会状态〔9〕。要把这些在亚·斯密那里作为提示而具有价值的东西提到科学意义上来,就得研究在各个民族的发展过程中各个时期的生产率程度——这种研究超出本题的范围,而这种研究同本题有关的方面,应在叙述竟争、积累等等时来谈。照一般的提法,答案总是这样一个一般的说法:一个工业民族,当它一般地达到它的历史高峰的时候,也就达到它的生产高峰。实际上,一个民族的工业高峰是在这个民族的主要任务还不是维护利润,而是谋取利润的时候达到的。就这一点来说,美国人胜过英国人。或者是这样的说法:例如,某些种族素质,气候,自然环境如离海的远近,土地肥沃程度等等,比另外一些更有利于生产。这又是同义反复,即财富的主客观因素越是在更高的程度上具备,财富就越容易创造。
[M—4]但是,这一切并不是经济学家在这个总论部分所真正要说的。相反,他们所要说的是,生产不同于分配等等(参看穆勒的著作〔10〕),应当被描写成局限在与历史无关的永恒自然规律之内的事情,于是资产阶级关系就被乘机当做社会一般的颠扑不破的自然规律偷偷地塞了进来。这是整套手法的多少有意识的目的。在分配上,他们则相反地认为,人们事实上可以随心所欲。即使根本不谈生产和分配的这种粗暴割裂以及生产和分配的现实关系,总应该从一开始就清楚地看到:无论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分配方式如何不同,总是可以像在生产中那样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或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例如,奴隶、农奴、雇佣工人都得到一定量的食物,使他们能够作为奴隶、农奴和雇佣工人来生存。靠贡赋生活的征服者,靠税收生活的官吏,靠地租生活的土地所有者,靠施舍生活的僧侣,靠什一税生活的教士,都得到一份社会产品,而决定这一份产品的规律不同于决定奴隶等等的那一份产品的规律。一切经济学家在这个项目下提出的两个要点是:(1)财产,(2)司法、警察等等对财产的保护。对此要极简短地答复一下:
关于第一点。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但是,可笑的是从这里一步就跳到财产的一定形式,如私有财产。(而且还以对立的形式即无财产作为前提条件。)历史却表明,共同财产(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凯尔特人等等那里的共同财产)是原始形式,这种形式还以公社财产形式长期起着显著的作用。至于财富在这种还是那种财产形式下能更好地发展的问题,还根本不是这里所要谈的。可是,如果说在任何财产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么,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占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
关于第二点。对既得物的保护等等。如果把这些滥调还原为它们的实际内容,它们所表示的就比它们的说教者所知道的还多。就是说,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粗率和无知之处正在于把有机地[M—5]联系着的东西看成是彼此偶然发生关系的、纯粹反思联系中的东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是感到,在现代警察制度下,比在例如强权下能更好地进行生产。他们只是忘记了,强权也是一种法,而且强者的权利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法治国家”中。
当与生产的一定阶段相应的社会状态刚刚产生或者已经衰亡的时候,自然会出现生产上的紊乱,虽然程度和影响有所不同。
总之,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做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
2.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
在进一步分析生产之前,必须考察一下经济学家拿来与生产并列的几个项目。
肤浅的表象是: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后,在消费中,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个人占有的对象。生产制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供个人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因而,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这中间环节又是二重的,分配被规定为从社会出发的要素,交换被规定为从个人出发的要素。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1]中,物主体化;在分配中,社会以一般的、占统治地位的规定的形式,担任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中介;在交换中,生产和消费由个人的偶然的规定性来中介。
分配决定产品归个人的比例(数量);交换决定个人拿分配给自己的一份[M—6]所要求的产品。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因此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生产是一般,分配和交换是特殊,消费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这当然是一种联系,然而是一种肤浅的联系。生产决定于一般的自然规律;分配决定于社会的偶然情况,因此它能够或多或少地对生产起促进作用;交换作为形式上的社会运动介于两者之间;而消费这个不仅被看成终点而且被看成最后目的的结束行为,除了它又会反过来作用于起点并重新引起整个过程之外,本来不属于经济学的范围。
反对政治经济学家的人们——不论这些反对者是不是他们的同行——责备他们把联系着的东西粗野地割裂了,这些反对者或者同他们处于同一水平,或者低于他们。最庸俗不过的责备就是,说政治经济学家过于重视生产,把它当做目的本身。说分配也是同样重要的。这种责备的立足点恰恰是这样一种经济观点,即把分配当做与生产并列的独立自主的领域。或者是这样的责备,说没有把这些要素放在其统一中来考察。好像这种割裂不是从现实进到教科书中去的,而相反地是从教科书进到现实中去的,好像这里的问题是要对概念作辩证的平衡,而不是解释现实的关系!
(a)[生产和消费]
生产直接也是消费。双重的消费,主体的和客体的。[第一,]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第二,生产资料的消费,生产资料被使用、被消耗、一部分(如在燃烧中)重新分解为一般元素。原料的消费也是这样,原料不再保持自己的自然形状和自然特性,而是丧失了这种形状和特性。因此,生产行为本身就它的一切要素来说也是消费行为。不过,这一点是经济学家所承认的。他们把直接与消费同一的生产,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称做生产的消费。生产和消费的这种同一性,归结为斯宾诺莎的命题:“规定即否定”〔11〕。
[M—7]但是,提出生产的消费这个规定,只是为了把与生产同一的消费跟原来意义上的消费区别开来,后面这种消费被理解为起消灭作用的与生产相对的对立面。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个原来意义上的消费。
消费直接也是生产,正如在自然界中元素和化学物质的消费是植物的生产一样。例如,在吃喝这一种消费形式中,人生产自己的身体,这是明显的事。而对于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从某一方面来生产人的其他任何消费方式也都可以这样说。消费的生产。可是,经济学却说,这种与消费同一的生产是第二种生产,是靠消灭第一种生产的产品引起的。在第一种生产中,生产者物化,在第二种生产中,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因此,这种消费的生产——虽然它是生产和消费的直接统一——是与原来意义上的生产根本不同的。生产同消费合一和消费同生产合一的这种直接统一,并不排斥它们直接是两个东西。
可见,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可是同时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中介运动。生产中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中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一条铁路,如果没有通车、不被磨损、不被消费,它只是可能性的铁路,不是现实的铁路。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但是,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消费从两方面生产着生产:
(1)因为产品只是在消费中才成为现实的产品,例如,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房屋;因此,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消费是在把产品消灭的时候才使产品最后完成,因为产品之所以是产品,不在于它是物化了的活动,而只是在于它是活动着的主体的对象。
(2)因为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也就是创造出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机,后者是生产的前提。消费创造出生产的动力;它也创造出在生产中作为决定目的的东西而发生作用的对象。如果说,生产在外部提供消费的对象是显而易见的,那么,[M—8]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把它作为内心的图像、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提出来。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
与此相应,就生产方面来说:
(1)它为消费提供材料,对象。消费而无对象,不成其为消费,因而在这方面生产创造出、生产出消费。
(2)但是,生产为消费创造的不只是对象,它也给予消费以消费的规定性、消费的性质,使消费得以完成。正如消费使产品得以完成其为产品一样,生产使消费得以完成。首先,对象不是一般的对象,而是一定的对象,是必须用一定的而又是由生产本身所中介的方式来消费的。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因此,不仅消费的对象,而且消费的方式,不仅在客体方面,而且在主体方面,都是生产所生产的。所以,生产创造消费者。
(3)生产不仅为需要提供材料,而且它也为材料提供需要。一旦消费脱离了它最初的自然粗野状态和直接状态——如果消费停留在这种状态,那也是生产停滞在自然粗野状态的结果——,那么消费本身作为动力就靠对象来作中介。消费对于对象所感到的需要,是对于对象的知觉所创造的。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具有审美能力的大众,——任何其他产品也都是这样。因此,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
因此,生产生产着消费:(1)是由于生产为消费创造材料;(2)是由于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3)是由于生产通过它起初当做对象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消费者身上引起需要。因而,它生产出消费的对象,消费的方式,消费的动力。同样,消费生产出生产者的素质,因为它在生产者身上引起追求一定目的的需要。
因此,消费和生产之间的同一性表现在三方面:
(1)直接的同一性: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消费的生产。生产的消费。国民经济学家把两者都称为[M—9]生产的消费,可是还作了一个区别。前者表现为再生产;后者表现为生产的消费。关于前者的一切研究是关于生产的劳动或非生产的劳动的研究;关于后者的研究是关于生产的消费或非生产的消费的研究。
(2)每一方表现为对方的手段;以对方为中介;这表现为它们的相互依存;这是一个运动,它们通过这个运动彼此发生关系,表现为互不可缺,但又各自处于对方之外。生产为消费创造作为外在对象的材料;消费为生产创造作为内在对象,作为目的的需要。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这一点在经济学中是以多种形式出现的。
(3)生产不仅直接是消费,消费不仅直接是生产;生产也不仅是消费的手段,消费也不仅是生产的目的,就是说,每一方都为对方提供对象,生产为消费提供外在的对象,消费为生产提供想象的对象;两者的每一方不仅直接就是对方,不仅中介着对方,而且,两者的每一方由于自己的实现才创造对方;每一方是把自己当做对方创造出来。消费完成生产行为,只是由于消费使产品最后完成其为产品,只是由于消费把它消灭,把它的独立的物体形式消耗掉;只是由于消费使得在最初生产行为中发展起来的素质通过反复的需要上升为熟练技巧;所以,消费不仅是使产品成为产品的终结行为,而且也是使生产者成为生产者的终结行为。另一方面,生产生产出消费,是由于生产创造出消费的一定方式,其次是由于生产把消费的动力,消费能力本身当做需要创造出来。这第三项所说的这个最后的同一性,在经济学中常常是以需求和供给、对象和需要、社会创造的需要和自然需要的关系来说明的。
这样看来,对于一个黑格尔主义者来说,把生产和消费等同起来,是最简单不过的事。不仅社会主义美文学家这样做过〔12〕,而且平庸的经济学家也这样做过。例如,萨伊说,就一个民族来说,它的生产也就是它的消费。或者就人类一般来说也是如此。施托尔希指出过萨伊的错误,他说,例如一个民族不是把自己的产品全部消费掉,而是还要创造生产资料等等,固定资本等等。〔13〕此外,把社会当做一个单一的主体来考察,是对它作了不正确的考察;思辨式的考察。就一个主体来说,生产和消费表现为一个行为的两个要素。这里要强调的主要之点[M—9']是:无论我们把生产和消费看做一个主体的活动或者许多个人的活动,它们总是表现为一个过程的两个要素,在这个过程中,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起支配作用的要素。消费,作为必需,作为需要,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但是生产活动是实现的起点,因而也是实现的起支配作用的要素,是整个过程借以重新进行的行为。个人生产出一个对象和通过消费这个对象返回自身,然而,他是作为生产的个人和自我再生产的个人。所以,消费表现为生产的要素。
但是,在社会中,产品一经完成,生产者对产品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产品回到主体,取决于主体对其他个人的关系。他不是直接获得产品。如果说他是在社会中生产,那么直接占有产品也不是他的目的。在生产者和产品之间出现了分配,分配借社会规律决定生产者在产品世界中的份额,因而出现在生产和消费之间。
那么,分配是否作为独立的领域,和生产并列,处于生产之外呢?
(b)[生产和分配]
如果看看普通的经济学著作,首先令人注目的是,在这些著作里什么都被提出两次。举例来说,在分配上出现的是地租、工资、利息和利润,而在生产上作为生产要素出现的是土地、劳动、资本。说到资本,一开始就清楚,它被提出了两次:(1)作为生产要素;(2)作为收入源泉,作为决定一定的分配形式的东西。因此,利息和利润本身,就它们作为资本增长和扩大的形式,因而作为资本生产本身的要素来说,也出现在生产中。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它们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
同样,工资是在另一个项目中被考察的雇佣劳动:在雇佣劳动的场合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所具有的规定性,在工资的场合表现为分配的规定。如果劳动不是规定为雇佣劳动,那么,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也就不表现为工资,如在奴隶制度下就是这样。最后,地租——我们直接来看地产参与产品分配的最发达的分配形式[M—10]——的前提,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大地产(其实是大农业),而不是土地一般,就像工资的前提不是劳动一般一样。所以,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等等,这完全是幻觉。
因此,像李嘉图那样一些经常被人责备为只看到生产的经济学家,却专门把分配规定为经济学的对象,〔14〕因为他们直觉地把分配形式看成是一定社会中的生产各要素借以得到确定的最确切的表现。
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的地位,他在这个地位上生产,因而分配先于生产。这个个人一开始就没有资本,没有地产。他一出生就由社会分配指定从事雇佣劳动。但是这种指定本身是资本、地产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存在的结果。
就整个社会来看,分配似乎还从一方面先于生产,并且决定生产;似乎是先于经济的事实。一个征服民族在征服者之间分配土地,因而造成了地产的一定的分配和形式;由此决定了生产。或者,它使被征服的民族成为奴隶,于是使奴隶劳动成为生产的基础。或者,一个民族经过革命把大地产分割成小块土地,从而通过这种新的分配使生产有了一种新的性质。或者,立法使地产永久属于一定的家庭,或者,把劳动[当做]世袭的特权来分配,因而把劳动像社会等级一样地固定下来。在所有这些历史上有过的情况下,似乎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地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
[M—11]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正因为如此,力求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来理解现代生产并且主要是研究生产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说成现代经济学的本题。从这里,又一次显出了那些把生产当做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经济学家是多么荒诞无稽。
这种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究竟和生产处于怎样的关系,这显然是属于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如果有人说,既然生产必须从生产工具的一定的分配出发,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先于生产,成为生产的前提,那么就应该答复他说,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前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它们在生产本身内部被不断地改变。例如,机器的应用既改变了生产工具的分配,也改变了产品的分配。现代大地产本身既是现代商业和现代工业的结果,也是现代工业在农业上应用的结果。
上面提出的一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般历史条件在生产上是怎样起作用的,生产和一般历史运动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显然属于对生产本身的讨论和阐述。
[M—12]然而,这些问题即使照上面那样平庸的提法,同样也可以给予简短的回答。所有的征服有三种可能。征服民族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于被征服的民族(例如,英国人本世纪在爱尔兰所做的,部分地在印度所做的);或者是征服民族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如土耳其人和罗马人);或者是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东西(日耳曼人的征服中一部分就是这样)。在所有的情况下,生产方式,不论是征服民族的,被征服民族的,还是两者混合形成的,总是决定新出现的分配。因此,虽然这种分配对于新的生产时期表现为前提,但它本身又是生产的产物,不仅是一般历史生产的产物,而且是一定历史生产的产物。
例如,蒙古人根据他们生产即放牧的特点把俄罗斯弄成一片荒凉,因为大片无人居住的地带是放牧的主要条件。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行省服从这些条件,因为那里发生的地产的积聚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
有一种传统的看法,认为在某些时期人们只靠掠夺生活。但是要能够掠夺,就要有可以掠夺的东西,因此就要有生产。而掠夺的方式本身又决定于生产的方式。例如,掠夺一个从事证券投机的民族就不能同掠夺一个游牧民族一样。
在奴隶的场合,生产工具直接被掠夺。但在这种情况下,掠夺奴隶的国家的生产必须安排得容许使用奴隶劳动,或者必须建立一种适于使用奴隶的生产方式(如在南美等〔15〕)。
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地产同社会生产处于和谐中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在法国,尽管有大地产,但经营的是小规模农业,因而大地产就被革命打碎了。但是,土地分成小块的状态是否例如通过法律永远固定下来了呢?尽管有这种法律,财产却又积聚起来了。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规定。
[M—13](c)最后,交换和流通
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或者也是从交换总体上看的交换。
既然交换只是生产和由生产决定的分配一方同消费一方之间的中介要素,而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交换显然也就作为生产的要素包含在生产之内。
第一,很明显,在生产本身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直接属于生产,并且从本质上组成生产。第二,这同样适用于产品交换,只要产品交换是用来制造供直接消费的成品的手段。在这个限度内,交换本身是包含在生产之中的行为。第三,所谓实业家之间的交换〔16〕,不仅从它的组织方面看完全决定于生产,而且本身也是生产活动。只有在最后阶段上,当产品直接为了消费而交换的时候,交换才表现为独立于生产之旁,与生产漠不相干。但是,(1)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本身已经是历史的结果,也就没有交换;(2)私人交换以私人生产为前提;(3)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例如,城乡之间的交换,乡村中的交换,城市中的交换等等。可见,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
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着分配的变动,例如,随着资本的积聚,随着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
本文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83—699页。
[1]原手稿中是“人”。——编者注
〔1〕《导言》是马克思为他计划中的经济学巨著《政治经济学批判》写的“总的导言”。这是一篇未完成的手稿。这篇《导言》附在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在《导言》中详细地论述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和方法。他指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割裂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内在联系并把它们并列起来,认为发生变化的只是分配方式,往往把分配提到首位,当做政治经济学的首要研究对象。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相反,马克思认为生产不是某种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东西,它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生产是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他把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一定生产关系下的生产,当做自己的研究对象。他指出他研究的是现代资本主义生产。他阐明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辩证统一和相互作用,指出它们是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生产是出发点和决定因素,而分配形式不过是生产形式的另一种表现。马克思还仔细地考察了经济学史上经济学家们建立理论体系的方法,批判地吸收了他们的积极成果,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了唯物主义改造,创立了自己构建经济学体系的逻辑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种方法以现实为依据,从简单的抽象规定开始,逐步上升到越来越具体的规定,从而在理论上使客观事物的发展过程和内部联系得到科学的说明和再现。
《导言》写作于1857年8月下旬,1903年3月第一次发表于德国《新时代》杂志。
〔2〕标题《Ⅰ.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在马克思写在稿本“M”封面上的目录中是没有的,这个标题严格地说只包括《导言》的前两节,即《生产》一节(在稿本“M”的封面上,这一节有一个更确切的标题《生产一般》)和《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一节。马克思在《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这一节前面标明的罗马数字“Ⅰ”,在《导言》往后的正文中再也没有相应的罗马数字和它相连接。
〔3〕把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当做出发点的观点,见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附《英国和美国》的作者爱·吉·韦克菲尔德的评注,1835—1939年伦敦版)一书的序论和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1章第3节。
〔4〕社会契约是让·雅·卢梭提出的政治理论。按照这一理论,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私有财产的形成和不平等的占有关系的发展决定了人们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状态的过渡,并导致以社会契约为合法基础的国家的形成。社会契约的目的是达到每个结合者的平等和自由。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进一步发展破坏了这种社会契约,导致某种新的自然状态的形成。为了消除这一自然状态,必须建立以某种新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理性国家。
卢梭在1755年阿姆斯特丹版的《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原因》和1762年阿姆斯特丹版的《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则》这两部著作中详细阐述了这一理论。
〔5〕市民社会这一术语出自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82节(见《黑格尔全集》1833年柏林版第8卷)。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这一术语有两重含义。广义地说,是指社会发展各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即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物质关系总和;狭义地说,是指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因此,应按照上下文作不同的理解。
〔6〕氏族(或部落)的原文是“Stamm”,这一术语在19世纪中叶的历史研究中含义比现在要宽泛,它表示渊源于同一祖先的人们的共同体,包括近代所谓的“氏族”(Gens)和“部落”(Stamm)两个概念。马克思关于原始社会和早期部落制中家庭关系的观点,即认为人们最初先是形成为“家庭”,然后从家庭发展和扩大而成为“氏族”,也是沿用当时历史研究中的观点。美国的著名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在《古代社会》(1877年)中第一次把“氏族”和“部落”区分开来,并下了准确的定义,第一次阐明了氏族是原始公社制度的基层单位,而部落则是由若干血缘相近的民族结合而成的集体,从而为研究原始社会的全部历史奠定了科学的基础。瑞士历史学家约·雅·巴霍芬的《母权论》(1861年)也在古代社会和民族学的研究方面作出了新贡献。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吸收了这些新研究成果,从马克思对摩尔根著作的摘录中可以看出他关于氏族和家庭之间关系的新观点,即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原始形式,随着氏族纽带的解体,才发展起各种形式的家庭。恩格斯在184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选集第4卷)中全面阐述了这些新见解。恩格斯还为《资本论》第1卷第12章加了关于氏族和家庭的关系的脚注(50a)。
〔7〕政治动物,从更广泛意义来说是“社会动物”,这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第1篇开头给人下的定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1章中指出:“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他在该章第(13)注中指出:“确切地说,亚里士多德所下的定义是:人天生是城市的市民”(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07页)。
〔8〕约·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对社会哲学的某些应用》(两卷集)1848年伦敦版第1卷第1篇《生产》第1章,所加的标题就是《生产的要素》。
〔9〕前进的和停滞的社会状态,见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伦敦版第1篇第8章和第11章结束语。
〔10〕关于生产不同于分配的内容,见约·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对社会哲学的某些应用》(两卷集)1848年伦敦版第1卷第25—26页。
〔11〕“规定就是否定”(determinatio est negatio)是巴·斯宾诺莎的一个命题,他在1674年6月2日给雅·耶勒斯的信(见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中用这一命题来表示“限定就是否定”。马克思此处是按黑格尔的有名的解释来援引的,强调任何一个有规定的存在,即任何“某物”,内部都固有否定的要素。见《哲学全书纲要》第1部《逻辑学》1840年柏林版第180页(《黑格尔全集》第6卷);《逻辑学》第1部《客观逻辑》第1编《存在论》1833年柏林版第117页(《黑格尔全集》第3卷);《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1833年柏林版第294页(《黑格尔全集》第13卷)。
〔12〕“社会主义美文学家”指的是这样一些庸俗社会主义者,如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特别是卡尔·格·律恩,以及法国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蒲鲁东。有关的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哲学的贫困》中作过论述(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3卷第602—603、610、614页,第4卷133—134页)。
〔13〕对让·巴·萨伊和安·卡·施托尔希关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的观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搞)》第Ⅵ笔记本第270—272页上工作了专门的评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3卷第81—85页)。
〔14〕大·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的序言中专门把分配规定为经济学的对象。
〔15〕这里除了指南美洲之外,可能还包括美国南部各州。
〔16〕马克思所说的“所谓实业家之间(zwischen dealers und dealers)的交换”,指的是亚·斯密把整个流通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领域,一个领域是只在实业家之间的流通,另一个领域是实业家和消费者个人之间的流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Ⅶ笔记本第2836页上直接摘录了斯密这一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