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
中央要发展工业,地方也要发展工业。就是中央直属的工业,也还是要靠地方协助。至于农业和商业,更需要依靠地方。总之,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
现在几十只手插到地方,使地方的事情不好办。立了一个部就要革命,要革命就要下命令。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下命令,就同省、市的厅局联成一线,天天给厅局下命令。这些命令虽然党中央不知道,国务院不知道,但都说是中央来的,给地方压力很大。表报之多,闹得泛滥成灾。这种情况,必须纠正。
我们要提倡同地方商量办事的作风。党中央办事,总是同地方商量,不同地方商量从来不冒下命令。在这方面,希望中央各部好好注意,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
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去处理。
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很注意的。它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拿我们自己的经验说,我们建国初期实行的那种大区制度〔6〕,当时有必要,但是也有缺点,后来的高饶反党联盟〔7〕,就多少利用了这个缺点。以后决定取消大区,各省直属中央,这是正确的。但是由此走到取消地方的必要的独立性,结果也不那么好。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这种特殊不是高岗的那种特殊,而是为了整体利益,为了加强全国统一所必要的特殊。
还有一个地方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这里说的主要是地方的上下级关系问题。省市对中央部门有意见,地、县、区、乡对省市就没有意见吗?中央要注意发挥省市的积极性,省市也要注意发挥地、县、区、乡的积极性,都不能够框得太死。当然,也要告诉下面的同志哪些事必须统一,不能乱来。总之,可以和应当统一的,必须统一,不可以和不应当统一的,不能强求统一。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这种从全国整体利益出发的争权,不是从本位利益出发的争权,不能叫做地方主义,不能叫做闹独立性。
省市和省市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地方和地方的关系,也要处理得好。我们历来的原则,就是提倡顾全大局,互助互让。
在解决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的经验还不多,还不成熟,希望你们好好研究讨论,并且每过一个时期就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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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3页。
〔1〕这是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这次会议于1956年4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各省、市、自治党委书记也参加了会议。在这篇讲话,以苏联的经验为鉴戒,总结了中国的经验,提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基本方针,对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了这个讲话,四月二十八日毛泽东就讨论情况作总结讲话。他在总结讲话中提出:“艺术问题上的百花齐放,学术问题上的百家争鸣,我看应该成为我们的方针。”
〔2〕1950年6月25日朝鲜内战爆发后,美国随即出兵入侵朝鲜,同时派军队侵略我国领土台湾。9月15日又打着联合国军的旗号,派兵在朝鲜西海岸仁川登陆,随后越过朝鲜南北两方临时分界线“三八线”大举北犯,并且轰炸、扫射中国东北边境城市和村庄,严重威胁中国的安全。为了援助朝鲜人民的抗美救国战争,保卫刚刚诞生的新中国,中国人民响应毛泽东主席发出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组织以彭德怀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开赴朝鲜前线,同朝鲜人民军并肩作战,抗击美国侵略军。11月4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发表联合宣言,坚决支持志愿军的正义行动。全国人民以增产节约、报名参加志愿军、捐献武器等各种方式全力支援朝鲜前线的作战。在中朝人民军队的沉重打击下,美国侵略军连遭失败,被迫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停战协定上签字。至此,朝鲜停战实现,中国人民的抗美援朝战争胜利结束。
〔3〕第一个五年计划,是1953年至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简称。这个计划的编制,从1951年开始进行,历时四年,五易其稿,于1955年7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执行的结果是,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到1957年,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也胜利实现,许多指标超额完成,这就为国家工业化打下了初步基础,同时人民生活也得到了很大改善。
〔4〕第二个五年计划,是1958年至196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简称。1956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这个计划的建议。
〔5〕义务交售制,是苏联1933年至1957年实行的国家收购农产品的一项主要办法。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每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交售的数量和价格向国家提供农产品。
〔6〕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各大区设有中共中央的代表机关中央局,除华北外,其他五个大行政区都设有大区一级行政机构,东北称人民政府,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称军政委员会。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各大区行政机构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再是一级地方政府。华北也成立了行政委员会。1954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构。
〔7〕高,指高岗(1905—1954),陕西横山人,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行政委员会主席、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饶,指饶漱石(1903—1975),江西临川人,曾任中共中央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一书记、华东行政委员会主席、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1953年,他们阴谋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对他们进行了揭发和批判。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总结了这一重大斗争,通过决议开除他们的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