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三个新法案(摘录)
科伦3月12日。普鲁士王权认为它大显威风的时候终于来到了。“未被削弱的”天赋国王67今天赐给我们三个新法案——关于俱乐部和集会、关于招贴68和关于出版的法案,议会就要根据这些法案把令人非常愉快的一系列九月法令53橫加在我们头上。
明天我们将原封不动地发表我们所收到的这些草案及其说明的全文。我们还要回过来谈论(而且不止一次地)普鲁士国家制度的这些绝妙的产物。今天我们只简略地谈谈这三个法案。
一、俱乐部法。“一切会议均应于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出申请。”这样一来,凡因意外的重大事件而举行的紧急会议都要遭到禁止,但正是这样的会议是最重要的。应当准许一切人出席会议,这就是说,要禁止征收抵补组织会议的开支的入场费。社团开会时,必须把会场的四分之一的地方让给非社团人员。这就是说,社团必须出较高的租金来租赁较宽敞的会场,让警察局的雇佣密探有可能用喧哗、叫嚷和起哄来阻挠问题的讨论幷破坏整个会议。如果这一切都沒有达到预期的结果,那末“警察当局的代表”还有权用任何借口“立即解散”任何会议,就象“警察当局”的最高首脑、我们的皇恩浩荡的国王陛下曾“立即解散”协商议会一样。一旦警察局宣布解散会议,所有出席会议的人都必须立即离开会场,不然他们就会遭到和柏林的协商骑士们同样的命运,即被人用刺刀撵出会场。
不错,俱乐部活动是不需要得到“预先批准”的,但是必须向地方当局预先提出许多申请书和履行很多手续,以致仅仅因这个缘故,俱乐部的活动就几乎不可能开展。至于召开露天集会、组织示威游行等等,那就需要得到警察局的预先批准。而为了杜绝佩戴红色绦带、帽徽和帽子的现象,还钦命重新颁布关于搜捕佩戴黑红黃三色57徽章的人的旧法令。
笃爱眞理、言而有信的霍亨索伦一年前用颤动的声调向我们保证的“结社和集会的权利”就是这个样子!
二、招贴法。凡属政治性內容的招贴,除关于合法的,即业经批准的会议(可见,一切会议仍然只是被恩“准”的)的通告外,一律禁止张贴。这就是说,俱乐部理事会在风暴时期也沒有权利即使通过招贴来号召民众保持镇靜;而凡此种种都是为了使受害者一个也不能逃脫耀武扬威的丘八之手!其次,在街头出卖或分发印刷品,如果未经有关方面的许可,也在禁止之列,但这种许可又可能随时被撤销!换句话说,普鲁士王权想用修订版的报贩法令69来造福我们;这个法令是吓破了胆的法国众议院在路易菲力浦的资产阶级专制最坏时期被迫通过的。
可是,制定这项法令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就是,据说招贴和报贩会妨碍市內交通,此外,招贴还有损公共建筑物的外观!
三、出版法。但是,和那些想用来堵塞出版言路的美妙的法案相比,这一切还算不了什么。谁都知道,从1830年起,霍亨索伦家族对人民的关怀主要表现在,他们力图使普鲁士的宗法家长制度同路易-菲力浦式的精致的现代奴役制度结合起来,以便用这种办法来改进普鲁士的宗法家长制。他们保留了笞刑幷补充以大桡船苦役,保留了书报检查制度,同时又赐给我们九月立法的最精美的杰作。总之,让我们能够同时享受封建奴役制度、官僚警察制度和现代资产阶级法定的残酷手段这三者的好处。而这一切的总和就叫做“众所周知的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自由主义”。
具有许多复杂条文的霍亨索伦新出版法案赐给了我们一个最完美的综合物:(1)拿破仑法典,(2)法国的九月法令和主要是(3)値得颂扬的普鲁士法。
第九节系抄自法典。在施行普鲁士法的地区,以往对图谋罪和敎唆罪(即使敎唆成功)的惩罚都轻于对现行犯的惩罚。这些地区现在都采用了法典的条文。根据这一条文,凡敎唆犯罪得遂者与犯罪者同等论处。
第十节。法国的九月法令规定:企图侵害市民社会中的财产和家庭所依据的基础者,或挑拨公民相互仇恨或歧视者,皆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试对照1835年9月9日的法令,第八条:
凡属企图侵占财产者……凡属挑拨社会各阶级间的仇恨者,皆处以……等等。
区别仅仅在于:普鲁士的译文——挑拨一般公民相互仇恨,等等——比原文糟十倍。
草案的以下各节的制定,只是为了重新把出色的普鲁士法赐给莱茵省,这部普鲁士法我们充分领敎了三十三年,而在3月18日以后不久才被废除的70。顺便说一下,国王还准备把我们本莱茵省的法律所根本沒有的以下各种新罪名钦定给我们:
1.用明知是虚假的消息或用在法律上不能得到证实的事实来挑拨人们仇恨和轻视国家机关或政府者。
2.发表在形式上势必〈!〉煽起对合法存在的宗敎团体〈根据钦定宪法,甚至土耳其人和多神敎徒也都算是合法存在的宗敎团体!〉的仇恨和歧视的“言论”者。
这两种新的罪名是要在我们这里采用(a)旧普鲁士的“煽动不满”和(b)旧普鲁士关于亵渎宗敎的槪念;这两种罪行都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
3.侮辱陛下和不敬重〈!!〉
(a)国王〈!〉
(b)王后〈!!〉
(c)王储〈!!!〉
(d)王室的其他成员〈!!!!〉
(e)某个德意志邦的元首〈!!!!!〉者
处以为期一个月至五年的徒刑!
4.还有一条大有敎益的法令,根据这条法令,即使是对证据确凿的事实做出的论断,但只要被论断的事实证明是蓄意侮辱者,也应按侮辱罪论处!
5.侮辱
(1)两院中的一院
(2)两院的议员之一
(3)国家机关〈法典未规定有对整个社团的侮辱罪〉
(4)官吏或军队的代表〈这一切都是“就他们的职务方面而论”的〉
处以九个月以下的徒刑。
6.对私生活的侮辱或诽谤。拿破仑法典只规定对公开进行的或到处散布的侮辱或诽谤加以惩治。新法案则企图把在私人谈话中、在自己房屋中、在自己家庭中、在私人通信中所发表的任何意见都置于警察局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幷加以惩治,——也就是说,新法案企图组织最卑鄙的无孔不入的特务活动。有无限权威的法兰西皇室政权的军事专制总还尊重私人交谈的自由;这个政权——至少在它的立法中——是禁止擅入私人住宅的。普鲁士的家长立宪制的监视和惩罚竟推广到了私人生活,推广到了私人生活中最忌讳的领域——甚至连野蛮人也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家庭关系的领域。然而,正是这同一法律以前曾有三项关于任何侮辱家庭关系的言行都要处以两年徒刑的规定!
这就是想恩赐给我们的最新“成果”。彼此相互补充的这三个最残酷的法律,达到了暴戾恣睢和背信弃义的顶点。这三个法律就是“未被削弱的”国王用欺诈手段向议院勒索的取消柏林戒严状态的赔偿!
这一切的目的是昭然若揭的。至于出版法案,则沒有钦赐给旧有各省什么新货色。普鲁士法本身本来就已经够恶劣的了。眞命天子完全是对我们莱茵省的居民发泄怒气的。我们好容易才摆脫了普鲁士法,由于废除了普鲁士法,我们才终于有可能稍微比较自由地喘一口气,自从我们被束缚于普鲁士以来这还是第一次。可是现在有人想把这部最可耻的普鲁士法再度强加在我们头上。
写于1849年3月12日
载于1849年3月13日《新莱茵报》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401—4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