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发言
陪审法庭的特权是:陪审员可以不依赖传统的审判实践解释法律,而按照他们的健全理智和良心的启示去解释法律。根据第三六七条对我们提出控诉,是因为我们指责这些宪兵有下面这种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公民对他们的鄙视和憎恨。如果你们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旨解释“憎恨和鄙视”这两个词,那末,只要第三七〇条还有效,出版自由就会完全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报刊怎么能履行自己的首要职责——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呢?只要报刊向舆论揭露这种逞凶肆虐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庭的追究,而且如果按照检察机关的愿望办事,还要被判处徒刑、罚款和剥夺公民权;只有下述情况例外,即报刊可以公布法庭判决,就是说,只有当揭露已经失去任何意义的时候,才能进行揭露。
和第三六九条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上述法律条款(至少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解释)是多么不适合于我们今天的情况。第三六九条规定:
“至于通过外国报纸而成为举世周知的诽谤,凡将这些文章寄往报社者……或协助这些报纸运入国內和在国內散发者,均应交付法庭审判。”[3]
诸位先生!根据这一条法律,检察机关就必须每日每时把普鲁士王国的邮政官员交付法庭审判。难道在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中有哪一天普鲁士邮局不在由于递送某种外国报纸而协助“运入和散发”检察机关所认为的那种诽谤吗?但是,检察机关幷沒有想到对邮局提出控诉。
其次,诸位先生,请你们注意,这些条款是在这样的时候制定的:当时由于实行书报检查制度,在报刊上不可能对官员进行诽谤。因此,按照立法者的意思,这些条款应该是防止对私人而不是对官员的诽谤,这些条款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意义。但是,自从获得出版自由时起,官员的行为同样可能成为举世周知的事情;这就根本改变了整个情况。正是现在,当旧的法律和新的社会政治情况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的时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应该挺身而出,对旧的法律作新的解释,使它适合于新的情况。
……
请问,如果有人说一个普鲁士王国的宪兵喝酒有些过度,这对他来说,有什么了不起呢?这能不能叫做诽谤?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向全莱茵省的舆论界请敎。
……
我们的罪行就是正确地指出了确凿的事实幷从中得出了正确的结论,而为了对这一罪行负责,今天我们出庭受审。诸位先生,整个案件实际上不就是这样的吗?
总之,诸位陪审员先生,此刻你们必须在这里解决莱茵省的出版自由问题。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眞实,首先得问一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那末,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如果你们想这样做,那你们就宣判我们有罪吧!
演说于1849年2月7日
载于1849年2月14日《新莱茵报》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74—278、280—285页
[1]1849年2月7日,科伦陪审法庭开庭审理关于《新莱茵报》发表《逮捕》一文,侮辱检察长和诽谤宪兵的案件。法庭最后宣布所有被告无罪。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庭上做了辯护发言,他们的发言于当年春天和1885年10月两次印成小册子出版。
[2]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3]着重号是恩格斯加的。——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