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对象
选取2016年2月至9月在我院苏州市广济医院开放病房住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120例。纳入标准: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年龄为18~60岁;住院期间有家属陪护;自愿参加,家属知情同意。排除标准:有严重的躯体疾病。剔除标准:研究期间发生严重躯体性疾病转院或死亡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提前出院者。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将患者按入院先后顺序编号,奇数者为实验组,偶数者为对照组,每组各60例。其中对照组由于家属要求提前出院剔除1例,故实际例数为实验组60例,对照组59例,共119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