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关于我国农业非均衡状态的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农产品供求双方的行为短期化。农产品需求者的行为短期化,虽然与农产品供求矛盾的缓和也有密切的联系,但这主要不是在农业中要解决的任务。真正的难点在于克服农产品供给者的行为短期化。根据前面所论述的,为了使农业生产者克服行为短期化,增加农产品的供给,有必要使他们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具有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需的动力,以及具有通过自身努力而使预定的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信心。看来,要解决农业问题,应当由此着手。
对广大农业生产者来说,与目标、动力、信心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土地的占有与使用问题。如果能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土地占有与使用方案,将有利于扭转农业生产者对供给农产品的积极性不足的状况,使他们的行为转向长期化。那么,能不能建立土地私有制呢?主张建立土地私有制的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增加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使他们关心自己的财产和经营成果,爱惜土地,扩大生产。我是不同意这种主张的。在我国,土地已经公有化多年,社会各界都已经树立了土地公有的观念,如果废除土地公有,变为土地私有,社会的动荡不安、特别是农村的动荡不安将带来十分不利的后果。加之,土地私有必然涉及土地私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出售土地的问题,而个人任意出售土地,必然导致农业生产力的破坏,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而且,土地私有化以后,固然有的土地私有者会爱惜地力,保养土地,精耕细作,但不能排除这一事实,即也有一些土地私有者从事土地买卖以牟利,或以私有的土地从事与农业无关的活动,这不也是一种行为短期化么?因此,我们必须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基础上讨论克服农业生产者行为的短期化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可以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状,维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制度。但未来的土地制度究竟如何,我们不妨作如下的设想:首先,在将来的适当时候,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均归国家所有,成立国家土地委员会,监督、管理全国的土地,不容许土地这一属于全国人民的财产受到侵占。与此同时,宣布实行土地国有化之下的土地占有与使用的制度。这是指: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农业中每一块耕地则有具体的占有者与使用者,这些具体的土地占有者与使用者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微观经济单位(农户或农业企业组织)。国家拥有这些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具体地占有并使用某一块农业土地的微观经济单位,虽然可以使用它,转让它,并可以把它传给自己的继承人,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这里所谈到的“转让”是指对使用权的转让,这里所谈到的“出租”或“继承”,也是指对使用权的“出租”或“继承”。而且,即使以“转让”和“出租”而言,由于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占有并使用土地的任何微观经济单位(农户或农业企业组织)无权自行决定把土地转让或出租给非农业的土地用户,也无权自行决定把土地转让或出租给外国人。此外,当这些微观经济单位在把土地转让给农业的土地用户时,要在作为国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国家土地委员会——下属土地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土地转让费等)。
由于确定了土地国有制,因此土地的财产关系在所有权这一层次上被明确了。一切使用农业土地的微观经济单位只要不侵犯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违背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就有权长期使用土地并把使用权传给继承人。于是使用土地的微观经济单位对土地的关切程度将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也将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这将导致农业生产者行为的长期化。(https://www.daowen.com)
在土地国有化和微观经济单位长期使用土地的基础上,农业的规模经营将有较大的发展。要知道,在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条件下,规模经济实际上很难收效。这不仅由于土地过于分散和农民对规模经营的意义还不够了解,而且由于农民的行为短期化,对土地的关切程度低,以至于对规模经营缺乏兴趣。因此目前只可能在少数地区,通过自愿协议,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试点。将来,如果实行了土地国有化条件下的占有与使用土地的制度,通过土地的出租与转让,耕地可以相对集中,并且由于农民对土地的关切程度增加了,他们经营农业的积极性提高了,以各种方式(包括不同程度的合作经济形式)形成的适度规模经营也必定会推广开来,这样,农产品供求的均衡趋势也将变得日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