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曼人的陪审制度及其封建化
1930年,W.C.塞拉斯(W.C.Sellars)和R.J.耶特曼(R.J.Yeatman)在《1066年和所有这一切》(1066 and All That)中说:“诺曼征服是一件好事,因为从这个时候起,英国不再被征服,从而能够成为顶尖的国家。”(76)1066年10月14日,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英国历史进入“盎格鲁–诺曼时期”。
诺曼征服将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带入英格兰,为英国王权的强大奠定基础。J.H.朗德(J.H.Round, 1854—1928年)对诺曼征服极尽歌颂,他认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由于长期和平,引起社会的腐化,因而不能抵御外来侵略,诺曼征服不仅仅是占领了英格兰,而是带来了封建制等某些更先进的东西。(77)G.福尔坎(G.Fourquin)也强调诺曼征服带入的封建制,认为“国王的权威就从它那里吸取了巨大的力量”,诺曼封建制“并不是要反对国家和王权,相反,则是根据它们的要求而设置的。……长期以来,封建制就成为国王权力的同盟与基础,而不是它的反对者。”(78)孟广林认为“诺曼征服”将欧洲大陆的封君封臣制导入英格兰,使英格兰最终确立起封建制度。(79)温斯顿·丘吉尔认为,诺曼征服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附庸与领主关系的灵活性被大大减少,以适应更先进或更合乎逻辑的诺曼底原则,即“附庸与领主的关系不仅受道义和法律的约束,也受物质的影响”。(80)
政治上,诺曼征服后的20年,是英格兰封建国家制度形成的关键时期,新中央与地方自治传统的冲突加速了英国集权制度的形成。威廉通过其卓越的军事和政治才能,在早期应对外部挑战的过程中维系了与封建大贵族之间的关系。诺曼人用封君封臣的行政结构取代了撒克逊人依靠地方自治的政治传统,旧的英格兰贵族失去权势和财产。随着诺曼底和法国其他地区的贵族进入英格兰,威廉加强了对他们的控制,将骑士制度、封建制度引入英格兰。(81)威廉一世借助《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的编制,掌握了英格兰地产的归属,确立了英格兰土地所有者对他的效忠,加强了税收和财政管理。到1086年为止,蒂斯河南岸土地中,仅有5%的土地所有权还掌握在英格兰人的手中。(82)本地人被限制进入政府或教会高层。1075年后,伯爵爵位大多被授予诺曼人,仅有一小部分的英格兰人获得了郡守等职位。(83)孟广林认为“征服者”威廉借助军事征服,拥有英格兰广大的王室地产,借助“索尔兹伯里盟誓”(Oath of Salisbury)和《末日审判书》控制各级领主,沿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涂油加冕礼、“王之和平”、郡制、土地税制和地方民团制,改造地方伯爵领,重组英格兰教会,兼具一国之君与封建宗主的双重身份,建立起当时西欧最强大的封建王权。(84)被授予土地的封臣们需根据获得土地的多少向国王提供兵役,封臣再将土地授予下级贵族,形成层次分明、权利义务结构完整的封建社会网络,为国王的集权提供了基础。
经济上,诺曼征服促进了英格兰庄园的发展。多数学者认为:诺曼征服后,外来的征服者取代英格兰本地的领主,农民负担加重,地位下降;大量土地被封授,庄园的司法权力进一步扩展,庄园制度被推广到更多地方。少数学者质疑这种以《末日审判书》为主要依据的庄园制度强化观点,认为《末日审判书》体现的庄园推广和农民地位下降,是调查者以英格兰东南部常见的庄园、维兰等术语,登记调查地区的地产和农民,它们只是命名的变化而不是历史的事实。(85)市场和城镇也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与欧洲大陆的经济联系不断加深。受到诺曼人的影响,英格兰的奴隶制度也逐步被新的庄园农奴制所取代。
宗教上,诺曼征服后,高级神职人员出现“诺曼化”,教会法庭与世俗法庭分离。征服之初,威廉为取得英格兰教会的支持,留用旧有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自1070年起,随着征服的拓展,他大力推进高级神职人员的“诺曼化”政策,以加强王权。诺曼底僧侣兰弗朗克(Lanfranc)被任命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在推行英格兰教会“诺曼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至1087年,除1位主教和3名修道院院长为盎格鲁–撒克逊土著外,其他高级教职几乎全部换上来自诺曼底的教士。(86)到1096年,主教职位已经不再授予英格兰人,甚至连修道院院长也很少再由本地人担当。威廉统治时期,教会法庭与世俗法庭分离开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婚姻法的职权属于教会,梅特兰说:“英国的婚姻法就是教会法。”(87)
司法上,诺曼征服促进了英国近代司法系统,尤其是陪审制度(Trial by Jury)的发展。911年诺曼底公国建立后,采用了加洛林王朝的宣誓调查(Sworn inquests)习惯,将其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手段,要求回答者提供土地或财产方面的信息。诺曼人把法兰克王国时期的这种政策带入了英国,并且与英国本土的郡会议传统相结合。(88)与此同时,威廉对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司法传统做出一些调整。他将宗教法庭(spiritual court)与临时法庭(temporal courts)分开,引入决斗法(duel)作为解决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且指任法官来确保王国司法系统的运作。(89)宣誓调查习惯及陪审团在诺曼统治的初期主要运用于行政、财政事务管理等方面。在《末日审判书》修订的过程中,国王威廉一世曾派遣钦差大臣从各百户区中召集了12名可靠人士组成了陪审团,经宣誓后逐一回答了当地的人口、土地、牲畜和财产状况。(90)这一制度帮助诺曼人在英格兰熟人社会的框架中,利用当地人的知识对国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亨利一世利用陪审制度来检查地方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监督税收和国家财产的使用,给陪审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提供了经验。亨利二世时期,以宣誓调查法为基础的陪审团正式发展为司法体系中的一种正式制度,若干地方议员可以就当地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信息。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Assize of Clarendon),规定巡回法官可以从当地居民中挑选12名了解情况的人组成陪审团,经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词,帮助法官进行案件裁决。(91)
文化上,诺曼征服使英国融入欧洲历史的发展进程,诺曼征服也成为英国人的集体记忆之一。诺曼征服后,古英语与近代早期英语以及现代英语之间形成断层,导致英语吸收法语词汇及语法的简化。法语成为英格兰上流社会的语言,拉丁语是教堂用语,英语则是占人口多数的本土平民的语言。诺曼人也对英语语言文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押头韵成为诗歌写作的一种常见格式。(92)此外,诺曼人将城堡、饮用葡萄酒的习惯带入英格兰,诺曼底商人也促进了英格兰与欧洲大陆的联系,使英国融入欧洲历史的发展进程。(93)诺曼征服促进了诺曼人和英格兰人的通婚,成为当时英国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一种普遍现象,(94)威廉(William)、罗伯特(Robert)和理查德(Richard)成为英国男性普遍接受的名字。此外,诺曼征服对英格兰的建筑风格形成也有贡献。H.芒罗·查德威克(H.Munro Chadwick, 1870—1947年)认为,对于诺曼征服者,“除了他们的建筑功绩,我们很少有要感激他们的东西”。(95)尽管查德威克对诺曼征服评价不高,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诺曼征服者确实进行过大规模的建筑活动。大卫·休谟也转述称:“诺曼人建筑宏伟壮丽的城堡,撒克逊人只会在低矮的房舍里狂欢待客。”威廉在科尔切斯特和伦敦建造了巨大的宫殿城堡,伦敦的白塔(White Tower)成为中世纪防御工事中典型的代表之一。埃莉诺·帕克(Eleanor Parker)由此提出1066年的诺曼征服是英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留存于英国人集体记忆中的事件之一,在英国历史上占据独特地位。(96)
罗伯特·斯旺森(Robert Swanson)认为盎格鲁–撒克逊人留下了一个大框架,在随后几个世纪继续对英格兰产生影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王权,新统治者在王室系谱上与以前的王朝有了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是由亨利一世(1135年去世)重新建立起来的。他娶了前王朝的一个后裔为王后,以后的所有君主都是从他们夫妇那里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二是教区和修道院,过去的教区建制基本上延续下来。三是行政区划,地方行政单位和郡级建制得以保存,此外,保存下来的还有‘十户连保制’。”(97)可见,诺曼人对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遗产进行了有效的继承。
(1)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16页。
(2) 陈可风:《恺撒入侵不列颠原因探析》,《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71—72、81页。
(3) 陈可风:《罗马对不列颠的征服——从恺撒到克劳狄乌斯》,《世界历史》2004年第3期,第113—119页。
(4) 阎照祥:《英国史》(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3页。
(5) [英]比德:《英吉利教会史》,陈维振、周清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9页。
(6)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1页。
(7) 哈罗德、哈撒克努特与爱德华三人的事迹在同时代作品《王后埃玛颂词》中有较多记录,参见Alistair Campbell,ed. and trans.,Encomium Emmae Regina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1949]。
(8) E. van Houts,The Normans in Europe,Manchester and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0,p.105.
(9) David Bates,William the Conqueror. Stroud: Tempus,2001,pp.73—77.
(10) 根据12世纪的盎格鲁-诺曼历史学家马姆斯伯里的威廉(William of Malmesbury)所言,当时的教皇亚历山大二世(Pope Alexander II)给予威廉公爵象征王权的旗帜以表达对诺曼一方的支持。参见R.A.B.Mynors,R.M.Thomson and M.Winterbottom,eds. and trans.,William of Malmesbury,Gesta Regum Anglorum. The History of the English Kings,Vol.1. New York,1998,pp.448—449。
(11) David C.Douglas,William the Conqueror: The Norman Impact Upon Englan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4,p.212.
(12) Ian Walker,Harold the Last Anglo-Saxon King. Gloucestershire: Wrens Park,2000,pp.186—190.
(13)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8页。
(14) [英]肯尼思·O.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王觉非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5页。
(15) [英]克里斯托弗·凯利:《罗马帝国简史》,黄洋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第265页。
(16) Asa Briggs,A Social History of England, New edn, London: BCA,1994,p.35.
(17)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8—30页。
(18)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03页。
(19)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13—124页。
(20)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35页。
(21)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39页。
(22) [美]克里斯托弗·A.斯奈德:《不列颠人:传说和历史》,范勇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9—52页。
(23)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48—149页。
(24)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2页。
(25)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79页。
(26)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9—63页。
(27)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4页。
(28)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5—74页。
(29)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75—79页。
(30)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8—44页。
(31) Asa Briggs,A Social History of England, New edn. London: BCA,1994,p.36.
(32)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4—39页。
(33)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2页。
(34)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04—105页。
(35)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1—54页。
(36)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52页。
(37) Barbara H.Rosenwein,A Short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 4th ed.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14,p.6.
(38) 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一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74页。
(39) Asa Briggs,A Social History of England, New edn. London: BCA,1994,p.32.
(40) 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薛力敏、林林译,林葆梅校,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年,第6页。
(41)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5—36页。
(42) 蒋孟引:《英国历史》,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3年,第7页。
(43) 蒋孟引主编:《英国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1页。
(44) [英]肯尼斯·O.摩根:《牛津英国通史》,王觉非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1页。(https://www.daowen.com)
(45) [古罗马]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 日耳曼尼亚志》,马雍、傅正元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9页。
(46)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2页。
(47)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年,第70页。
(48)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5页。
(49) 张建辉:《盎格鲁–撒克逊文明与英格兰早期王国的建立》,《历史教学》2015年第16期,第57—62页。
(50)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61页。
(51) 李云飞:《中古英国庄园制度与乡村社会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页。
(52) [英]乔治·皮博迪·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下册),耿淡如译,卢继祖、高健校,谭英华校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25页。
(53) [英]乔治·皮博迪·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下册),耿淡如译,卢继祖、高健校,谭英华校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26页。
(54) 李云飞:《中古英国庄园制度与乡村社会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1—12页。
(55) [英]约翰·布莱尔:《盎格鲁–撒克逊简史》,肖明翰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第116页。
(56) [英]阿萨·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陈小惠、刘幼勤、周俊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62页。查1994年版《英国社会史》,原文为:there are even instances of women disinheriting their sons,中译者此处,似乎误将even看作seven,见Asa Briggs,A Social History of England,New edn.,p.56。
(57)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54页。
(58)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2页。
(59)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8页。
(60)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9页。
(61) 许介鳞:《英国史纲》,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第20页。
(62)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9页。
(63) 袁风:《中古英国丹麦区试探》,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34页。
(64) [英]阿萨·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陈小惠、刘幼勤、周俊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9页。
(65)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61页。
(66) 许介鳞:《英国史纲》,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第28页。
(67) 许介鳞:《英国史纲》,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第28页。
(68) [英]阿萨·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陈小惠、刘幼勤、周俊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4页。
(69) [英]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薛力敏、林林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年,第111页。
(70)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9页。
(71) 转引自郝雁南:《斯堪的纳维亚语对英语的影响》,《读书》2007年第12期,第145页。
(72)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9页。
(73) [美]克莱顿·罗伯茨、[美]戴维·罗伯茨、[美]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1714年),潘兴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9页。
(74) 许介鳞:《英国史纲》,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第19页。
(75) [英]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薛力敏、林林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年,第111—112页。
(76) [英]阿萨·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陈小惠、刘幼勤、周俊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9页。
(77) J.H.Round,Feudal England,转引自[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4页。
(78) [法]G.福尔坎:《中世纪的领主制度与封建制度》,转引自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4页。
(79) 孟广林:《世界中世纪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8页。
(80) [英]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薛力敏、林林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年,第9页。
(81) 闫勇:《诺曼征服是英国历史的分水岭》,《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3月9日。
(82) Hugh M.Thomas,The English and the Norma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05—137.
(83) Hugh Thomas,The Norman Conquest: England after William the Conqueror, Critical Issues in History,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7,pp.202—208.
(84) 孟广林:《世界中世纪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9—50页。
(85) 李云飞:《中古英国庄园制度与乡村社会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13页。
(86) 孟广林、黄春高:《英国通史》(第二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8页。
(87) 转引自孟广林、黄春高:《英国通史》(第二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00页。
(88) J.E.R.Stephens,“The Growth of Trial by Jury in England,” Harvard Law Review,Vol.10,No.3,1896,p.151.
(89) J.E.R.Stephens,“The Growth of Trial by Jury in England,” Harvard Law Review,Vol.10,No.3,1896,p.153.
(90) 李培峰:《英美法要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33页。
(91) 王思杰:《论陪审制在中世纪欧陆的起源因素》,《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0辑),2017年,第241页。
(92) Hugh Thomas,The Norman Conquest: England after William the Conqueror, Critical Issues in History,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7,p.133.
(93) 闫勇:《诺曼征服是英国历史的分水岭》,《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3月9日,第3版。
(94) Hugh Thomas,The Norman Conquest: England after William the Conqueror, Critical Issues in History,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7,pp.107—109.
(95) H.Munro Chadwick,The Study of Anglo-Saxon, Cambridge: W.Heffer & Sons,Ltd.,1941,p.26.
(96) 闫勇:《诺曼征服是英国历史的分水岭》,《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3月9日。
(97) 罗伯特·斯旺森:《诺曼征服与英格兰文明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