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庄园与教区关系辨析
在城市发展较为有限的中世纪英格兰,乡村依然是大多数居民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要公共空间,因此研究乡村社会是探讨中世纪英国文明发展的重要路径。此外,乡村也在政治、经济领域构建起英格兰早期社会体系框架,促进了英格兰早期“村民”身份认同的产生。中古英格兰基层行政存在着村庄、庄园与教区三种实体形态,如何界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认为:从基层行政的角度来看,村庄是基层行政的基石,在村庄的基础上,庄园、教区先后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与功能。
就行政单位来言,村庄是最基层的组织,它由日耳曼人先前的农村公社——马尔克(mark)——演变而来,因此马尔克古老的民主遗风对村庄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恩格斯指出:“马尔克制度,直到中世纪末,依然是日耳曼民族几乎全部生活的基础。……它在数百年间曾经是体现各日耳曼部落的自由的形式。后来它却变成了上千年之久的人民受奴役的基础。”(1)虽然有一些学者对村庄是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仍有疑问,权威的观点还是持肯定的态度。沃克指出:邑属镇在古代英格兰法中是百户邑的分区,也是最小的行政单位,大致相当于以后的公民教区。它通常被认为是镇或村,但是在城市地区之外,它可延伸到邻近的各邑属镇。(2)戴尔对村庄共同体的定义是:“生活于某一特定地区人们的联合体,民众被充分组织起来,利用资源(通常指草地与耕地)并应对上面的权威机关如国家政权。”(3)
从性质来看,村庄属于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居民定居点与聚居地,这一点也与中世纪早期英国国家行政机构力量的单薄有关。关于村庄的聚居模式,马克垚区分为两种:一是集中聚居而形成的村子;二是分散的独家村(hamlet)。“可能由于自然环境、耕作制度等的差异,自然村的景观也十分不同。英格兰中部地区大体上实行敞田制,村子一般是一个集中的中心区,周围环绕以耕地、森林等。而在西部及西北部地区,人口稀少,缺少聚居的村落,而是分散的独家村(hamlet),彼此相距较远。”(4)徐浩也持相似的观点:“英格兰的定居模式分为村庄(village)和小屯(hamlet),分别属于敞田制和非敞田制地区。”(5)这些论述体现了中古英格兰村庄的自然村性质。村庄在具有自然村性质的同时,在公共生活、社区安全、征税等方面,它也显示出社区共同体的特征。乌尔曼指出:“随着它们权利的发展,这些乡村社区成为自治的团体了。”(6)
随着英国社会的领主化进程,基层行政机构亦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庄园制度盛行,村庄行政与领主化的庄园相互融合、同化,领主的权力渗透到村庄组织,同时由于庄园保留下来的档案资料较单纯的村庄留下的资料更为丰富,使得研究者往往以庄园的形式研究村庄共同体的组织与管理。戴尔指出:“村庄有时候与庄园混淆在一起,这种行政工具允许领主从其佃户与属下那儿获取劳动力、地租与相关的收入。”(7)
村庄与庄园相互融合的情形很多:有时候村庄等同于庄园,即一个自然村落就是一个领主的庄园领地,此时庄园取代村庄成为地方基层组织,庄园与村庄是两个班子、一批人马;有时候几个村庄形成一个庄园,这时的庄园领地显然比较大,如让兹研究的黑尔斯欧文(Halesowen)庄园即属于此种情况。黑尔斯欧文庄园面积约10 000英亩,它由中心市镇(market town)黑尔斯欧文与12个村庄(township)组合而成。1300年时,在这些村庄中,居住家庭最多的村庄有30—35户,其他的有10—20户家庭组成的村庄,最少的村庄只有6户家庭。(8)再如梅特兰指出的:“杜汉姆主教拥有67个村庄,分属于10个庄园,平均每个庄园有6个多村庄,这种情况在英格兰北部比较常见。”(9)再有如约克郡的维克菲尔德(Wakefield)庄园就包括许多的村庄与小屯。(10)但是前面的两种情况都很少,更多的情形是村庄被划分为两个或者几个庄园,特别是在英格兰南部地区,这时的情况就更值得研究者仔细回味了。(11)
村庄与庄园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性质上。村庄首先是一个聚居地,人们很久以来就生活在一起,这样就比较容易成为一个公共的单元。庞兹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村庄代表着一个稳定的自治政府共同体,依据它,国家摊派各种义务于地方,特别是世俗协助金、1/15税与什一税(12)的征收。”(13)庄园则是一个领主私法性质的单元,是领主与佃户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复合体,体现的是领主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分割。庄园有领主的自营地、农奴的份地、自由民的土地。霍莱斯特指出:“村庄是农业经济的基础单位,是一个由十几户到几百户住在一起的农民家庭组成的人口核心。”(14)“而庄园是人为形成的单位——即由一个领主控制,进行管理和经济剥削的单位。无论如何,农业例行工作如耕地、种植、收割都是以村庄组织为基础,而农民的赋税、义务、法律上及政治上的从属性,则以庄园为基础。”(15)应该指出的是,庄园是后来的研究者根据一些典型的地区而概括出来的,它是领主权力在地方治理中的一个体现,领主的权力部分地分割了国家公权。
随着以村庄为基础的庄园制度的发展与衰落,教会的最基层组织——教区——在基层组织中的作用却是上升势头不减。普拉克内特指出:“到中世纪后期,庄园不再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了,从行政的角度来看,它被教区所取代。”(16)沃克是这样描述教区的:“最初指基督教主管教区的下属单位,是设有一个教堂,由一个牧师主持的地区。17世纪起,地方行政主要是济贫与公路等方面的事务移交给了教区和教区委员会,从此,在许多情况下,民政教区与宗教教区不再完全重合。”(17)
早期教区是教会组织最底层的单元,其性质是宗教精神方面的,涉及生老病死、婚姻、遗嘱、洗礼等等日常的宗教事务,这些都是与社区民众最贴近的日常事务。教区与村庄关联很大,但是教区不能等同于村庄,戴尔指出:“尽管村庄与教区的地界非常重合,但是教区更注重宗教作用。”(18)事实上在英格兰南部,教区通常与村庄相吻合,而在英格兰北部的郡,教区通常很大,包括几个村庄。同时在中世纪,教区从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人们对教区的认识更多是习惯意义上的,这一特点值得研究者注意。(https://www.daowen.com)
教区从教会组织发展为世俗的组织是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早期的教区教堂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庄园,例如早期的教堂通常是由庄园的领主捐赠的。亨利·皮朗在论述一些乡村教区的起源时候指出:“每个庄园形成一个司法单位,同时也形成一个宗教的单位。领主们在自己的据点附近盖有礼拜堂或者教堂,授予它们土地,并指派牧师。这就是许多乡村教区的起源。”(19)
12世纪的教会改革力图使教会与世俗社会脱离,从而实现教会的独立性,这就使得有关地方教堂的事务或多或少地脱离了庄园的体制,教会法庭也逐渐地把属于宗教事务的事情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如以前庄园领主与庄园法庭对农奴的婚姻具有管辖权,但是后来教会法庭宣称,在现实生活中,农奴可以结婚并且主宰自己的婚姻状况。不久以后,庄园法庭就只象征性地收取一些钱财,再后来就消失了,诸如此类的情况是较多的。苏珊·雷诺兹指出:“到13世纪,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许多教区在事实上已经是有效的社区了。”(20)当然我们说庄园逐渐地退出地方行政事务,只是说庄园所起的作用式微了,并不是说就没有庄园因素了。如在达特福德(Dartford)教区,庄园领主对地方社区仍有一些权力,但是只限于举行庄园法庭,处理一些有关土地持有的琐屑的事务。(21)再有在后期,教区在处理济贫事务的时候,在有关公地使用的问题上也还是与庄园相关的。(22)
到12世纪末,教区体制已经扩展到英格兰的整个乡村社会了;13世纪时,英格兰已经有了近9 500个教区,其间教区的分裂与合并现象是很多的。有学者估计:在16世纪时,英格兰教区的数目大概为8 838个(23);富有的教区分为几个教区;而小的贫困的教区则被邻近的教区合并,但是教区体制的整体没有改变。庞兹指出:“19世纪早期的教区模式与6个世纪前的几乎没有什么区别。”(24)
随着中世纪社会与经济形势的发展,劳役地租逐渐地消失,人们开始对公田进行圈围,而领主自营地由于管理不善,许多也出租给村民,再加上国王法庭的竞争,庄园与庄园法庭逐渐式微,特别到了中世纪后期,流民问题与济贫政策的实施,把教区推向了世俗社会的前台。在许多的情况下,教区取代村庄成为地方基层政府,这只是名字上的改变,使得村庄获得一个新的称号而已。例如英格兰北部的村庄(township),它们不是教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被看作济贫教区。
教区在沿袭村庄与庄园自治功能的同时也继承了基层行政组织的职能:选举教区官员——事实上他们很多是从以前的庄园管理人员演变而来;修建、维护道路;维持社会治安;对济贫事务进行管理。宗教的情结总是要落实到现实的社会生活,而社会的世俗化进程也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教区从一个宗教机构演变成世俗的力量,结果让人们有一些意外,但也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一切的演变都是那样缓慢而又静悄悄。坎贝尔指出:“(都铎王朝时期)在主管郡日常事务的治安法官的下面是众多的教区官员,是郡内更小的地方政府单位。”(25)关于教区在中古晚期英国社会中的作用,庞兹认为:“从16世纪到18世纪,教区在维护社会治安、解决济贫、处理纠纷与保持社会基层结构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没有它社会就不容易运作。”(26)
徐浩认为:“从社会政治结构看,英国封建社会具有多极性、分散性的特点……中世纪英国农民一身兼有三重身份,在村镇里,他是村民,也是国王的臣民;在庄园中,他是领主的庄民;在教区,他又是教民。无论村镇、庄园或教区都有权管理和监督他们的行为,但它们中哪一方也不能完全控制他们。”(27)“在农村,村庄、庄园与教区三种不同权力来源的组织同时运行,形成农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格局:代表国家和地方自治共同体利益的村庄,行使领主权力的庄园,及承担教会精神职能的教区。”(28)以上的论述无疑是精辟的,但还是需要再具体地界定。三位一体的基层组织体制并不是一个共时段的现象,庄园与教区都是伴随着村庄共同体而发挥行政机构的作用,它们借助的母体是村庄。因此本书认为:村庄共同体是基层组织的基石,在村庄的基础上,庄园、教区先后地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与功能。这就要求研究者在考察基层行政机构时,以村庄为切入点,结合庄园与教区的管理形式,这样才能得出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