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基础工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公司治理的基础工作

(一)设计好公司章程

(详见第二章第二节)

(二)设计好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方向以及治理目标,要根据公司创业阶段、经营方向、股东需求等实际情况,精心设计股权结构,避免出现“僵局条款”。

1.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情形

(1)股东会会议提议权、召集权。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原则;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一票否决权。股东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权,即可行使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否决权。《公司法》第43条规定该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形成股东会决议。

(3)相对控制权。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权,即可对公司一般事项进行控制。

(4)绝对控制权。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即可对公司享有全面控制权。

2.公司控制权问题

(1)表决权与分红权分离。比如人力资源、科技型公司,为吸引人才,在每个股权设计时,出资方表决权可以低一些(低于出资比例),技术方表决权高一些(高于出资比例)。(https://www.daowen.com)

(2)公司创设时预留股权,作为股权激励、融资使用。这些预留股权一般先由公司大股东代持。

(3)投票权委托设计,小股东将自己的投票权委托给其他股东。

(4)持股平台的设计,由创始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企业无限责任)与有限合伙人(承担企业有限责任,有分红权,没有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把股权激励对象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享受企业未来成长的红利,达到普通合伙人对股权激励对象“分钱不分权”的目的。

(5)对某些重大事项设计一票否决权。

(三)制定公司机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有《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制度》《财务工作制度》等。

(四)做好公司治理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为董事、监事、经理、法务、财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有《公司法》及其他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操作指导,以便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更好履行工作职责。

(五)把企业合规融入企业治理

企业合规是为了防范、发现和应对合规风险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属于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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