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
1.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https://www.daowen.com)
3.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