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伙合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合伙合同

(一)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1.合伙合同的概念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合伙合同的一般条款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地。

(2)合伙性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3)合伙事务,或经营范围。

(4)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

(5)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决定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按合伙人或者合伙人出资比例表决通过。

(6)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其他合伙人对合伙执行人监督权利。

(7)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对内部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或者按具体约定执行。

(8)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对外债务,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部,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9)合伙人退出、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约定。

(10)合伙期限。

(11)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合伙合同“僵局条款”的教训

案情简介:2014年9月2日,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胡某、张某(华裔加拿大居民)签订《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因股东权益纠纷,2018年3月26日,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将胡某、张某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张某支付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2016年度补偿款389万余元。胡某、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利用公司章程的约定限制目标公司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发展计划。与此同时,胡某、张某将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增资协议无效。因目标公司章程约定“所有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导致目标公司陷入僵局。公司僵局严重制约了企业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融资上市。

浙江高院深入调查,积极沟通,达成一揽子纠纷解决方案:由大股东确认保障小股东的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小股东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构成公司经营和发展严重障碍的“僵局条款”,胡某、张某撤回其他诉讼。

(来源:《浙江高院分别公布2021年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普法君ZJspfb@vip.163.com)

提示

1.合伙合同的签订要遵守《民法典》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要根据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设计相应的合同条款。

3.要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目标设计合伙合同。

4.要从有利于有效、高效治理又兼顾利益共同体原则设计合伙合同条款。

5.一定要注意避免“僵局条款”。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该法第19条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不要误解为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都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这样理解,并作为合伙协议的条款,就可能成为“僵局条款”。

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对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有例外性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可以按照另外约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如可以约定是出资比例的三分之二,或其他比例;也可以约定是全体出资人的三分之二,或其他比例。这样就能避免“僵局条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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