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动产物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不动产物权

(一)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原则

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原则,意味着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其原因在于不动产附着于土地并且通常价值较高,由专门机构审查记录,能最大限度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示

房产属于不动产,购买房产务必办理登记,因为“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购房者的房产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预告登记”能够更好保护购买者将来实现物权(https://www.daowen.com)

1.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为保障这一不动产未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例如,某房产公司对其开发的商品房期房进行预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或者支付购房首付款以及银行按揭款,不能同时取得该商品房使用权以及通过办理房产证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购房者对该商品房的使用权与房产权属证要在将来才可取得。

2.预告登记的效力。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的时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包含以下效力:1.保障债权实现的效力,指保障预告登记的债权能够在未来顺利转化为物权,并使得未来的物权变动顺利、有序进行;2.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阻止第三人取得与预告登记权利相矛盾的物权;3.限制物权处分的效力,指原物权人的处分行为受到法律限制;4.确定权利顺位的效力,即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其他权利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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