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号:一审浙1127民初479号,二审浙11民终1065号

基本案情:1991年,浙江省某县金村村民委员会在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时,与石某签订坐落于该村名为“箬圩”的山林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承包期限三十年。2018年,某县在金村建设水库,涉及征用石某“箬圩”的山林土地,补偿款达200多万元,因石某在2017年去世,该款由石某儿子小石继承。2020年,该村部分村民向法院起诉,以案涉的山林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在1991年签订时程序不规范,损害了村集体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村民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书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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