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激励制度探索与实施
(一)企业合规行政监管激励
行政监管激励,是指企业违法违规时,行政监管机构鉴于涉案企业事前建立合规制度或事后整改合规予以宽大处理的制度。
行政和解就是行政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于作出合规承诺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设置合规考验期并暂缓实施行政处罚的宽大机制,是行政监管激励重要的措施之一。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台《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试点实行行政执法和解协议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22年1月1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施行。我国《反垄断法》也体现了行政和解的理念,如第45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的不良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2017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企业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与经营者隔离的条件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机制优势无关”,这个隔离条件的证明正是通过企业举证证明企业实施有效合规机制实现的。
2020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反垄断协议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企业行政合规的宽大行政处理机制,如第33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https://www.daowen.com)
(二)企业合规行政监管激励案例
案例
中国证监会第一个行政和解案例
2019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9年第11号公告称,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与高盛(亚洲)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公司以及相关九名行政和解申请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这些申请人已交纳行政和解金1.5亿元人民币,且申请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并在完成后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证监会因此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高盛和解涉案,源于其在2013年至2015年间的违规自营交易。该案是A股历史上采用行政和解的第一案,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执法模式的历史性突破。
(来源:新浪财经,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