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规范建设与实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规范建设与实务

(一)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规范建设

1.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其范围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

2.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其范围为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的27个市级、165个基层检察院。

《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第一,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涉案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试点;第二,提出建立涉案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推动相关立法修改。

上述两方面作为涉案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试点的目标,其意义重大且非常深远。

3. 2021年6月3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4. 2021年10月20日,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建设施工企业投标合规指南》。浙江省东阳市是著名的“建筑之乡”,该指南从总则、投标合规管理架构、投标合规风险重点、投标合规管理运行、投标合规管理保障、附则等六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合规建设工作作了指导性规定,指引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招投标专项合规制度。

5. 2021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6. 2021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发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7.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该办法第1条第3款规定,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第4款规定,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8. 2022年4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发布《企业合规流程及文书指引合规指南》。该指引将合规流程分为案件筛选、合规承诺、监管人员选定、合规计划制订、动态合规考察、合规激励等环节,并针对各流转环节制定26份文书模板,为企业合规工作提供闭环式的实操指引。

(二)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典型案例

以下列举三个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典型案例。

案例

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https://www.daowen.com)

基本案情:根据(2016)甘01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郑某等6名雀巢公司员工为推销雀巢奶粉通过向兰州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支付好处费等手段,获取孕产妇个人信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时,郑某等辩称,他们收集公民信息的行为是为完成公司任务,属于公司行为。雀巢公司通过提供如《雀巢指示》《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承诺函等证据,以证明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郑某等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郑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后认为,“单位犯罪是为了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由本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的行为。雀巢公司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这一裁决的重大突破在于,法院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为依据,认定单位不存在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主观意志因素,从而将单位责任与员工个人责任进行切割。

(来源: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指定期限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书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对L公司做出合规考察决定。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订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评估。2020年12月,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参加会议人员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逐步建立起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粗放的发展模式。

意义:一是检察机关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刑事行政衔接相结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手册》)

浙江首个企业合规法律监督案例

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邀请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人士,对一起企业合规法律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这是浙江省首例企业合规法律监督案公开听证。

2020年11月,永康市检察院受理一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后,通过对企业进行一系列的资格评估后,向企业发出全省首份《企业合规法律监督意见书》,推动企业合规经营。

合规建设启动后,永康市检察院按照上述《意见》的规定,提请合规指导员介入,帮助企业构建涉税方面的专项合规计划,并确定合规考察组,开展为期6个月的合规考察。

听证会上,永康市检察院人员就本案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认罪认罚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阐明案件拟不起诉的理由依据,并就实地走访情况进行了说明。

合规监管考察组认为,该公司通过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生产经营面貌焕然一新,企业销售和税收同期都有所增长,合规效果较好。经集中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永康市检察院正式宣告对此案不起诉,并送达文书。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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