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特别市政府为知照第七十二次市政会议议决各项章则事训令特别一区(第1335号)1930年5...

108.天津特别市政府为知照第七十二次市政会议议决各项章则事训令特别一区(第1335号)1930年5月19日

查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三特别区税契规则,及办理三特别区税契事务办事细则,并办理各租界税契规则暨办理各租界税契事务办事细则,均经核定公布,自应通饬施行,除分行外,合行抄发原条文,令仰该区知照。此令。

计抄发: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三特别区税契规则一份、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三特别区税契事务办事细则一份、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各租界税契规则一份、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各租界税契事务办事细则一份。

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三特别区税契规则

第一条 凡特别区内中国人或外国人之房地有转移时均遵照本规则办理之。

第二条 凡中国人得在特别区内典买中国人或外国人之房地,其典买如系外国人房地,应由该原主呈由该管国领事函知土地局派员勘丈,俟核准后方得转移,并须照契约条例向土地局请领契纸完纳契税。如系中国人房地,应按照土地局办理三特别区民产登记及转移税契移送规则办理之。

第三条 凡外国人在特别区内按照条约得永租中国人或外国人房地,应将订立租契连同根契,呈由该管国领事函送土地局派员传同原主勘丈,俟核准后,须照租价百分之六向土地局完纳契税,再行发给永租契。此项永租契用三联式,一联交租主收执管业,一联送该国领事署,一联存土地局备查,按月由土地局造册呈报市政府。

第四条 凡中国人或外国人在承受地亩上加盖房屋,应行发给之建筑执照,应归本市工务局行政范围,与本规则无涉。

第五条 凡中国人或外国人在特别区内承受房地,如成约后六个月不遵照本规则投税领契,或不按本规则手续办理,及有匿报产价情事者,均照应纳税额加一倍处罚。

第六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随时修正之。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三特别区税契事务办事细则

第一条 本办事细则依据本局修订之三特别区税契规则制定之。

第二条 中国人在三特别区内典买外国人之房地,应由原业主呈由该管领事函请本局派员勘丈,并须依照本局税契规则投税,发给官契纸。

第三条 中国人在三特别区内典买中国人之房地应遵照本局登记税契各项规则办理之。

第四条 外国人在三特别区内按照条约永租中国人之房地,该租户应将订立租契连同根契呈明该管国领事,函请本局派员带领原业主眼同勘丈,经本局核准后,须照租价百分之六完纳契税,由本局制发三联式永租契,以一联留本局存查,一联函送该管国领事,一联交该租户收执。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三特别区内永租外国人之房地,应照第二、第四两条办理之。

第六条 凡在三特别区内房地转移关系外国人者,应由土地局函知三特别区公署备查。

第七条 中国人或外国人在三特别区内承受不动产,于成约后六个月内应来局投税领契,如逾期或有匿报产价等情事,均按应纳税额加一倍处罚。

第八条 中国人或外国人在三特别区内之不动产登记、勘丈制图、抵押证明等事项,均须遵照本局各项规则办理之。

第九条 凡投税契据自本局收受之日起至税出之日止,不得逾两星期,如有纠葛不清或有其他故障不能依时税出者不在此限,惟须呈明局长鉴核,并须通知该业户或函知该管国领事知照。

第十条 办理三特别区内华洋人税契登记等事项,得由本局关系各股协同办理之。

第十一条 每月月终应将三特别区内税契登记户数暨收费数目造具清册二份,呈明局长鉴核,以一份呈报市政府,一份留本局存查。

第十二条 本办事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随时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办事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各租界税契规则

第一条 本局为办理各租界中国人购买地亩、外国人永租地亩、转移税契、会丈加印各事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外国人永租中国人地亩,先由双方成立永租契,连同原业印契呈送各该领署,查核相符,各该领署随将租契印契附带空白三联契函送本局定期会丈,由原业主缴纳契税千分之八暨会丈费,并由租主缴纳印费五元。(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条 凡外国人永租其他外国人地亩,各该领署应将彼方旧印契连同空白三联契先送本局定期会丈,由租主缴纳印费五元并会丈费。会丈费每地一亩十元,每多一亩加二元,不足一亩者,亦按一亩计算,惟加至五十元为度。

第四条 凡中国人购买外国人地亩,先由各该领署将原联契送交本局批销,函还后由买主在本局领换新契,按照工部局估价表缴纳税契费百分之五。在租界外之地亩其手续亦同,惟须遵照本局普通税则纳税。本条所称租界外之地亩等语,三特别区不适用之。

第五条 中国人购买中国人地亩无庸经过各该领署,应由买卖主双方径来本局投税,纳契税费百分之六外,有会丈手续费十元。

第六条 各外国人彼此过户地亩并在该租界内者,只须将旧联契送请本局更名过户,不另换契,亦勿庸再行勘丈,应即免费;如系割租者,应换发新联契,并按照本规则第三条收费办法办理之。

第七条 凡外国人以早年县给印契换领新联契,倘原业主系中国人,因年久无从传问时,其印费勘丈费由外国人负担。

第八条 凡遇勘丈各租界地亩,应由本局先期通知各该国领署转知该国工部局派员会同勘丈。

第九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天津特别市土地局办理各租界税契事务办事细则

第一条 本办事细则依据本局租界税契规则制定之。

第二条 各租界联契依照向章仍为三联制,由各领事署印制送交本局填用毕,以一联留本局存查,一联送该管领事署,一联发给业户收执。

第三条 凡外国人永租中国人地亩在某租界内者,应先将双方成立永租契暨原业主印契呈送各该领事署查核,再由领事署将租契印契附带空白联契函送土地局,定期派员会丈,通知原业主眼同会丈,并催原业主缴纳契税暨会丈费。

第四条 凡外国人永租其他外国人地亩,在某租界内者,即由各该管领事署将旧印契连同空白联契函送土地局定期派员会丈,由租主缴纳勘丈费并印费。

第五条 凡中国人购买外国人地亩,无论其地亩在租界内外,均由各领事署将原联契函送土地局批销,俟函还复交由该买主持赴土地局领换新契。地在租界内者,应按照各工部局地亩估价表缴纳契税百分之五,其契税本属百分之六,因该买主已在领事署纳过一分过户费;其他在租界外者,须遵照土地局普通税则纳税。

第六条 凡中国人购买中国人地亩,其地亩在租界内,应由买卖主双方径赴土地局投税领契,缴纳契税百分之六,因不经过领事署方面。

第七条 英国新、推广两租界内由土地局制发新联契,惟契内应附之蓝图由业户自赴英国工部局购买,送呈土地局。

第八条 收受各租界及特别区华洋人投税契据,应将契内开列不动产之坐落、弓口、四至、亩数、价值,分别另录清册存查。

第九条 关于各租界地亩抵押暨请求证明事项,应由本局分别登录注册簿,得收证明费。

第十条 各租界内中国人不动产转移时一并办理转移登记,其手续均遵照本局登记规则办理之。

第十一条 各租界内外华洋人土地如有请求增加绘图者,应照本局勘丈制图各手续及各项收费办法办理之。

第十二条 凡华洋人投税各契据,自收受之日至发还之日不得逾两星期,其纠葛不清或有其他故障依时不能税出者,应呈明局长鉴核,并对业户明白宣示或函知各该管领事知照。

第十三条 办理华洋人税契会丈等事件,得由本局关系各股协同办理之。

第十四条 每月月终应将各租界华洋人税契会丈户数暨收费数目造具清册呈明局长鉴核,以一份呈报市政府,一份留本局存查。

第十五条 本办事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随时修正之。

第十六条 本办事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J0027-1-00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