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档案中关于各租界架设电话线的档案一组光绪三十—三十二年(1904—1906年)
津海关道咨照录俄国来领事馆来函
径复者:接准来文,以蒙北洋大臣袁札,据电报局禀,因德律风已由京创设至津,请照会各国租界派人指地,许电局借地竖杆挂线,以达电话。等因。本领事查本租界业经设有德律风,在租界内竖杆挂线可以适用并能达至车站,勿用再行添设,亦不得以通车站在本租界内竖杆也。用特布复,即请贵道查照。顺颂日祉。
三十年十月初五日到
津海关道咨照录日本伊集院总领事照复
为照复事。接准来文内开,蒙北洋大臣袁札,据电报局张道禀称,德律风由京设至天津,于各租界亦应设立电话杆线,按照各国租界章程办理。等因。前来。本总领事准照前因,一俟电报局张道派员定于何日勘立电杆线,先期知会过馆,以便派人同往指定竖立处所也。为此照复。须至照会者。
三十年十月初六到
津海关道咨照录比国嘎领事来函
敬复者:兹准贵道十月初三日照会内开,德律风已由北京设至天津新车站,所有各国租界内竖立电话杆线,自应按照各国租界章程办理。等因。倘德律风设经比国界,本领事决无反对之举,惟起工之前彼此商酌可也。特此函复。顺颂勋祺。
三十年十月十三日到
津海关道咨照录德国爱领事照复
为照复事。案准贵道照会内开,现蒙北洋大臣袁札,据办理天津电报局张道禀称,德律风已由洋参赞吉田正秀自北京创设,兹于九月二十七日设至新车站,应将天津关厢接设所有各租界内,拟请札饬津海关道照会各国领事官派人指地许电局竖杆挂线,按照租界章程办理,等情。蒙此,除俟电报局派员前往各国租界内勘定竖立杆线地址再行照会外,相应先行照会贵领事查照饬知为荷。等因。准此。本领事查电话杆线可否在本租界内安设,非本领事之责任,乃本国工部局之责任。而刻下本国工部局尚未设立,是以不能定妥办法,惟本租界内若有人欲用此电话,本领事可与电报局暂为核夺。特此布复,请烦贵道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三十年十月十二日到
津海关道咨照录英国禄署总领事照复
为照复事。照得接准来文,以现蒙北洋大臣袁札开,创办电话杆线现已由京设至天津,所有各租界内应照从前电报办理,一律设立,饬即照会各国领事派人指地借给电局竖立杆线以通电话。等情。蒙此,除俟电报局派员前往各国租界内勘定地址再行照会外,相应先行照会查照饬知。等因。查本国租界章程所有立杆设线之事,均归本国工部局管理。兹准前因,合行照复贵道查照。转知电报局应与本租界工部局商酌办理可也。须至照会者。
三十年十月十三日到
津海关道咨照录法国弥总领事照复
为照复事。照得昨准贵道来文内开,现蒙北洋大臣袁札,据办理天津电报局张道禀称,德律风已由洋参赞吉田正秀自北京创设,兹于九月二十七日设至新车站,应将天津关厢接设约数日即可竣事。惟天津为华洋通商巨埠,所有各租界亦应设立电话杆线以通彼此语言,拟请札饬津海关道照会各国领事官派人指地,许电局借地竖杆挂线。等因。前来。本总领事均已阅悉。查此乃工部局应行商办之事,本总领事未便一人专主,除俟与工部局商董等会议后再行答复外,理合先行照复。请查烦贵道查照为荷。
三十年十月十八日到
照录电报局与璞尔生共立起首合同
中国电报局、璞尔生共立起首合同:
第一条 璞尔生拟于西历一千九百五年四月一号将电铃公司交于中国电报局接收管理,或俟伊与各工部局及各公使办妥交接之日再行交接。
第二条 中国电报局允给璞尔生行平银五万两正,分期二年半给清。计从交接之日起算,每次满六个月付银一万两正。
第三条 璞尔生入中国电报局充当头等顾问官。
第四条 璞尔生本人合同三年,自交接之日起算。
第五条 中国电报局允给璞尔生月薪英洋八百元,不给房租。
第六条 电铃公司所租办公房屋须至西历一千九百六年二月一号为满。如交接时仍应在于该处办公,该房在天津英租界惟(维)多利亚他利士第三号。
第七条 璞尔生原有中国执事人等如果办事合宜,照前留用至随璞尔生合同期满为止,惟应遵中国总办差派。
第八条 北京柯乃尔留用一年,届期如于公事合宜再行续订。
第九条 璞尔生必须力任与天津各工部局及北京各国公使和平商办交接各事。
第十条 璞尔生听总办中国电报总局差遣,惟不归洋员节制。
所立起首合同代中国电报局签字人 道台张振棨、黄开文
天津电报局函致英、法、德、俄、义、奥工部局(稿)
敬启者:敝局本年西二月一号曾函致贵局总董,请允许在租界内竖杆设线,承贵局于是月十八号见复。现敝局业与电铃公司璞尔生先生和平商妥,一俟贵局允行,即将该公司交与中国电报局接收,为此将本年西二月一号,敝局函请贵局总董之件再行声明,并将所拟办法开列于后:
第一条 敝局电话本以最善之法办理,以期惬于贵局总董及众人之意,并用通晓英语之人接线以免舛错。
第二条 现有之电话应分层次逐渐改良,凡已立电杆或应更换,当用新式之杆俾合时宜。
第三条 凡有工程或类如工程,敝局当先商明贵工部局再行开工。
第四条 各租界内现同津城本境,每户每月一律租洋四元,此不过开办时之价,以后尚须加增,惟连所加之费统共每月不逾六元之谱。
第五条 以上价值系指线路不逾五英里而言。
第六条 津、京、塘沽、大沽长途通话价值除前定章程外,现在添列以下办法任凭选用,计开:
一、按季包费系照前电铃公司章程不限时刻。
一、津京两处用户包费,每处每季收洋七十五元,两处共洋一百五十元。
一、津、沽两处用户包费,每处每季收洋五十元,两处共洋一百元。
一、京、沽两处用户包费,每处每季收洋一百元,两处共洋二百元。
第七条 若每家用户所安出境之电话(沽至津、津至京、京至沽)三路,每路有安两处以外者,由第三处起之租费欲比前两处之租费稍减,可与本局另行商订其租户线路,在五英里以外须照路程远近另定租费。
第八条 凡包租出境电话之用户不许与他人合用,或与不包出境之本境租户商通,令其借线通话以省出境租费。设有此种妄为之事,一经查出,即令按照传话费章程按次缴费。
第九条 工部局办公房安设电话免收租费。
以上各节乃敝局所拟办法,合即知照贵局总董查照为盼。专此。敬请台祺。
名正具
华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电报局致英工部局函
敬启者:敝局西六月二十六号为电铃公司归并中国电报局奉呈一函,计已仰邀台览。兹因前函内第六条京、津、塘沽、大沽长途通话价值,除前定章程外,现在添列办法,内叙按季包费,照前电铃公司章程不限时刻一款,系专指从前电铃公司已安设之用户可照旧章付给包费而言,其未向电铃公司安设长途之用户,自应照敝局所定,按次数章程办理,以合各国通例,免致积压,理合再行申明,即祈查照为荷。专肃。祗请台安。
名正具
华六月初十日
天津电报局致英工部局参赞函
敬复者:西八月十一日贵参赞来函备悉一切。查本局现办电话系照最善之法办理以期利便,至租界内如有工程或类如工程并将来应办各事,工部局与本局均可举代表人互相商订。此复。祗颂日佳。
名正具
华八月廿二日
总办天津电报局事宜张
门观察大人阁下:敬启者,前奉尊处西六月二十六号及七月十二号公文二件,内皆附有璞尔生先生之信函。其所论大英租界德律风之事均已诵悉,但大英工部局各员现在颇有议论,因尊处七月十二号之文内指定,前文中所定价表系专指现在电铃公司已设之户,将来新设之户必须按照电话局新定之价目收价,即系之以次数计价(其价目系照尊处来文,在敝局译出之英文)。工部局各员皆欲于复贵西六月二十六号公文之前,先请阁下将定价之缘由详细示知,因敝局非仅须查明电铃公司已设之户之价目章程并须查明新设之户之条例也。总而言之,须知电话局所以定价之缘故。敝处所以迟迟未复贵西六月二十六号之文者,因内中尚有紧要之处须斟酌细思以致稽迟时日,务祈原宥为荷。肃此。恭请勋安。
照录英工部局回信
大英工部局参赞马克利维许顿首
西历一千九百五年七月二十二号
照录英工部局参赞回信
敬复者:八月九号接奉尊函,所述电话价目,工部局会议所拟现时之价目可照准暂时通行。惟新办电话尚未有成效,日后办法一切及价目等项,倘有尚须斟酌者,工部局仍有随时重订之权。此请张大人台安。
西八月十一日
照录璞尔生交来法国工部局回信(https://www.daowen.com)
敬启者:兹照贵六月廿六号来函,内含总办电报官局张大人所言之事,法界工部局均已读悉矣。该工部局阅过后,判曰:自贵所准于电话自由之便者并无不便之处,乃刻下移交中国官局,但该局须依本工部局之章程,若不豫先在本工部局内请准者,不得在法租界内办各项之工程。虽如此而该工部局须要求自由之便,于总处内中国官局须预备电话机器与总处接通,且须准其免去连线之费,其应连之各处如左:
一、法领事府至天津、北京及塘沽;
一、本工部局各处;
一、总巡捕所;
一、新租界内将设之中巡捕所;
一、电灯房。
特此,并请璞尔生福祉。
法领事兼工部局总统绕者顿首
西八月廿八号
照录德领事复璞尔生回信
德律风公司执事大人阁下:敬复者,西历一千九百五年六月廿六日及前月廿六日两奉惠函,因悉种切。查德租界内设立德律风之权经已赏给该德律风公司,设或该公司将其德律风归并中国电报局接办,相应按照左列按款答复:
一、其有电话费及月租等价目章程以及工程事宜,德工部局应可随时与电报局互相商订,但工程事宜必须用欧美国人督理。
二、查本年二月十六日德工部局经已赏给德兴公司安设电灯之权,其所有之电灯杆线等,该电话公司必须小心,不得于建设电话杆线之时与德兴公司之电灯杆线有相犯之虞。
三、凡电话公司遇有于德租界内工作之事,先须知照德工部局准而后行。
四、倘电话公司代各国租户安设电话机之时,必须谨慎将事,毋使有电气伤人或产业之虞。
五、所有在租界内之德领事署工部局及各捕厅,均须该电话公司代为安设电话机免收租费。
查现在德工部局规模未备,其有上列各节,暂由本领事代批代行。
以上各节电话局是否照从,即请详明示复。此布。即颂日祉。
德国领事文苏顿首
西历一千九百五年九月十八日
照录璞尔生交来义大利回信
兹奉义大利领事复函如下:
一、伊允遵照第一次信中所议之条例办理,但义界现在尚未设有工部局,领事即可享各事自有之权。
二、照第二次信中限制之条,伊允倘他国租界遵守,伊亦遵照拘守。
三、倘他国租界有别项优待章程,伊亦得以在义国租界照样要求。
四、伊欲凡义界领事署与电话局及义国钦使署、奥军营等处相接,均须一律免费(倘他国有此办法)。璞曾私自与伊讲解,并允凡大人前次应许之事,璞可照办,俟璞由北戴河回津之日再行与伊面商。此外,凡小租界一切办法均可由本局照大而紧要者择而行之。
西历一千九百五年七月二十号
璞尔生由北戴河客次发寄
照录璞尔生来函接奥国领事回信
敬复者:前接来函,送去德律风归并章程各节均已许可,惟内有第八条一款尚须斟酌,兹列于下:
如有租户擅自允许外人时常或多次用其电盒说话者,一经查出即照电话章程按次缴费。
照录天津电报局与璞尔生续订合同
立合同人:电学公(工)程司璞尔生、中国电报局。
兹因璞尔生在天津租界内外并北京及北洋各处设立电报及德律风即电铃公司,办理已有数年。中国电报局现已设立电话,彼此应允将璞尔生设立电铃公司之电气事业及原立电杆、水线、旱线、机器、存物材料并该公司原作生意等项,交与中国电报局,作价银五万两,按后载章程付给,为此中国电报局办理此事之代表人张道台、黄道台与璞尔生订立合同,将璞尔生所设电铃公司之电气事业及原立天津租界内外并北京及北洋各处设立电杆、水线、旱线、机器、存物材料及该公司原作生意及各项利益等事尽数出售,交与中国电报局。由中国电报局给予璞尔生或伊之嗣业、承业、管业等人天津行平化宝银五万两,匀分五期交付,计每半年为一期,付银一万两,即由中国电报局出给期票十张,计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及六千六百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各五张。其第一期付银一万两,应于一千九百零六年四月一号交付,并各按照一千九百五年三月二十三号所订之起首合同办理。为此将起首之合同一概作实,计开:
中国电报局,璞尔生共立起首合同
共计十条见前。
再未接收前,璞尔生与各处原订按季收租合同内之租费,至交接时倘有限期未满者,该限内之租费彼此应允仍归璞尔生收用外,其一千九百零五年十月一号起以后之租费则统归中国电报局收用,合并声明。
华历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初三日
西历一千九百五年十月一号订于天津
见证人:中国电报局道台、电铃公司璞尔生
照录天津电报局付给璞尔生期票
中国电报局为给发期票事。照得本局收回电铃公司事业一案,应付第一期一万两内之六成六分卖价,允于一千九百零六年四月一号付给璞尔生或伊之嗣业、承业、管业等人,计天津行平化宝银六千六百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合行发给期票为据。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 日
西历一千九百五年十月 号
中国电报局为给发期票事。照得本局收回电铃公司事业一案,应付第一期一万两内之三成三分卖价,允于一千九百零六年四月一号付给璞尔生或伊之嗣业、承业、管业等人,计天津行平化宝银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合行发给期票为据。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 日
西历一千九百五年十月 号
又,第二期一万两内之六成六分卖价,天津行平化宝银六千六百六十六两六钱,允于一千九百六年十月一号付给。
又,第二期一万两内之三成三分卖价,天津行平化宝银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允于一千九百六年十月一号付给。
又,第三期一万两内之六成六分卖价,天津行平化宝银六千六百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允于一千九百七年四月一号付给。
又,第三期一万两内之三成三分卖价,天津行平化宝银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允于一千九百七年四月一号付给。
又,第四期一万两内之六成六分卖价,天津行平化宝银六千六百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允于一千九百七年十月一号付给。
又,第四期一万两内之三成三分卖价,天津行平化宝银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允于一千九百七年十月一号付给。
又,第五期一万两内之六成六分卖价,天津行平化宝银六千六百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允于一千九百八年四月一号付给。
又,第五期一万两内之三成三分卖价,天津行平化宝银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允于一千九百八年四月一号付给。
以上共期票十张。
天津电政局启
径启者:本局禀准邮传部,俟罗泰期满后仍行续用二年,业将札稿送部核定,另文抄稿照会在案。惟此次续用该洋员,仍照旧支薪未经加给,该洋员向支车费不敷应用。前据来函禀请加给,所有该洋员车费,准自西历本年八月一号续用之月起,每月发给洋四十元,由津话局按月支册,希即查照可也。此颂升祺。
电政局启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钦命督办电政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部堂袁、会办电政大臣商部
右丞堂杨接收璞尔生电话紫局批
据禀接收璞尔生电话紫局情形均悉。原设分局七处自应酌量裁并,以节靡费。此河西务、通州、京西城三处分局,候饬北京局接管,洋总管施米士、洋文案曾、管账黄耀文,拟酌送两月薪金,一律辞退。所拟甚是,应即照经仰将裁并情形随时奉报核夺,并行总局查照。缴。(卅二年九月十六日到天津电报局)
(J0092-A-0006-006-00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