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天津市治安维持会总务局为补抄日本驻津总领事原函事致平津通信总局函1937年10月9日

273.伪天津市治安维持会总务局为补抄日本驻津总领事原函事致平津通信总局函1937年10月9日

案查前致贵局十月四日总字第五一号便函附送抄件,因缮写书记一时疏忽,误将日本总领事原函附件译文抄送,殊深抱歉,应请将前函及附件取消。兹因本局于九月二十九日,接准日本总领事馆公函略称:在日本租界内设立平津通信总局,或必要之收发所,应提出正式请愿书,以便指示条件。等语。相应将原函补抄一份,送请查照。并请迅即缮造设立请愿书二份送会,以便转请日本驻津总领事查核办理为荷。此致平津通信总局。

附抄送日本总领事第二五七号原函乙件。

日本总领事函(第257号)(https://www.daowen.com)

1937年9月30日

径复者:案准贵会本月二十五日安字第四零号公函,为谋通信迅速拟在日本租界设立电报收发所并于英、法、义各国领事请予斡旋一案。复准贵会安字第四三号抄致英、法、义各国领事函一件。等由。均悉。当即按照来意,函请英、法、义各国领事查照矣(函如附件)。至在日本租界内设立之总局及拟设立必须之收发所应俟贵会正式提出设立请愿书后再行指示条件,相应函复查照,并请从速提出请愿书以利进行。此致。

(J0001-3-0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