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第七次中英联席会议纪录1947年1月28日

618.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 委员会第七次中英联席会议纪录1947年1月28日

时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时半。

地点:本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杜建时(张子奇代)、张子奇、徐端甫、庄乐峰、陈道源、李汉元、陈锡三(徐端甫代)。

列席人员:外交部特派员季泽晋,顾问张务滋、侯文魁,专员陈恩绂、吉浩然,英顾问甘悌、安德铸、哈尔通。

主席:张代主任委员。

纪录:吴寿岑。

宣读第六次纪录,除零星欠户及欠款结余款数略有更正外,余俱通过无误。

(一)第七号说帖补编关于河坝停泊及卸货地段租约之义务

此事经继续讨论后,本会声明:民国廿年中国政府曾颁新民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廿年。查此租约所载期限为十年,再每十年期满后得续订十年,租用人按原列条款有永久续订租约之权。等语。本会虽承认现在租约为有效,但认为租约内此项条款实与上述政府所颁之新民法有所违背。又租约内有引用英国法律之规定,按照中英新条约附件第四条之规定,本会认为此点亦属不合。英顾问等仍坚持其意见,以为如按照中英新约,河坝租约系中国政府应接受之义务,则租约等所载各条款自不容有所更改。

本会为免除将来误会起见,兹特声明:现在租约俟民国卅八年十月(一九四九年)期满时,倘中国政府届时许予续约,则以删除此等不合中国法令之条款应为先决条件。又租约所载公断办法之条文似亦应有合宜之修正,以期符合新约之精神与意旨。

因本会与英顾问等见解不同,此案应由双方分别向其高级机关呈报核议。(https://www.daowen.com)

(二)中国职员年积金问题

主席谓,现获有地方法院之函件,内有各项证据证明,中国职员确于民国卅一年三月至卅二年(一九四二年)三月间,自动向当时特别行政区署长方若要求发放年积金,且要求不止一次,足证实非强迫接受。即使此项要求仅系出于一部分职员之所为,但事实上除一二人外,所有职员均接受此款,则此问题应终止讨论,理由至为充足。

英顾问等之意见以为,此事实属困难,顷所闻之事实与证据,彼等既无从获得且尚未明定,故顾问等仍觉,要求中国职员与外籍职员应受同等之待遇为其重要之职责,尤以当时危险时期之环境,实为决定一切之因素。盖其时多数职员经济上实感受异常困窘,故顾问等仍愿赞助中国职员对于此款之要求,并就理想观念与常例衡之,委员会所持之结论尚难视为允洽也。

主席称:本会既根据实际调查所得,自不能不依照事实解决,如不按实际处理,则难免有越职之嫌。

英顾问复举一个人之例,称当时有一英国人曾坚持其公费须由日本人给付;又述及一九〇七年海牙公约之规章,在占领区域内普通公务人员势须照旧执行其通常职务者,其行为不能认为与敌合作,更不能诬为通敌。职是之故,中国职员之此项要求应予以同情之考量。

主席称:本会既有确实证据而英顾问等犹不能改变其主张,此事只好由双方分别呈报高级机关核议。

(三)前英工部局警务副处长年积金

查前英工部局应付警务副处长年积金约二万元,又两警士之年积金,此外尚有萧督察应得工部局摊负之年积金,均仍存于工部局账内,列入“未付”项下,现经提出要求补发。本会接受此项要求。

(四)前英工部局之官有资产

本会对于工部局资产因债务设定之合法负担予以认承,最要者为发电厂与自来水厂。

(五)前英工部局官有资产应行移交于中国政府之清单

除旧伦敦道自来水厂旧址及马厂道公墓地亩面积数字稍有参差,又现金及银行结余款项应再与工部局总账核对,使之更为齐备外,本委员会对于英顾问等第二十号说帖所具下列之清单认为无讹。(清单见另纸)

(J0012-1-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