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债务说帖及补编1947年1月18日
英顾问说帖目录
关于民国卅二年(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中英所订条约所载天津英工部局区域事项,英顾问等对于前英工部局之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债务所具说帖及补编等已送交清理委员会,兹将详目列左。
说帖第一号 总论·提议设法解决天津前英工部局区域内各项问题
说帖第二号 关于英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之定义(包括英工部局全部区域)
说帖第三号 详释条件中所载之英租界(包括英工部局全部区域)
说帖第四号 说明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英工部局资产负债对照表所列英工部局之官有资产
说帖第五号 说明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英工部局资产负债对照表所列英工部局之官有义务、债务
说帖第六号 关于旧英工部局界内具有公共性之若干私人资产请予承认及保护事项
说帖第七号 关于英国政府对于前英租界马路码头所估地段之应有利益关系及所有租约上所载船位与货物推(堆)放处应负之义务
说帖第七号补编
说帖第八号 关于天津前英工部局未还之借款以及应付若干退休职员之养老金
说帖第九号 关于偿付前英工部局未还借款发生之兑换价格问题
说帖第九号补编
说帖第十号 前英工部局一般职员之要求特别关于外籍职员之要求
说帖第十号补编
说帖第十一号 关于前英工部局中国职员之要求
说帖第十一号补编(正在预备中)
说帖第十二号 关于天津英文学堂保管团事项
说帖第十二号补编 英顾问等所拟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止,前英工部局对于天津英文学堂按照保管契约所负财政上义务、债务以及以后债之估计单
说帖第十三号 关于天津公学保管团事项
说帖第十三号补编 英顾问等所拟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止,前英工部局对于天津公学按照保管契约所负财政上义务、债务以及以后债务之估计单
说帖第十四号 关于天津体育场保管团事项
说帖第十五号 关于空地保管团事项
说帖第十四号与十五号补编 关于天津体育场保管团及空地保管团事项
说帖第十六号 关于供给英国人民医院床位事项
说帖第十七号 关于天津英工部局图书馆事项
说帖第十八号 关于墓地之供给与公墓之守护事项
说帖第十九号 前项各说帖所未载之零星事项包括各种保管款项
说帖第二十号 英顾问所具天津前英工部局官有资产之清单
说帖第廿一号 英顾问所具中国政府应行接收天津前英工部局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之节略及应如何履行之建议
英顾问主席甘悌签
一九四七年一月十八日
说帖第一号 总论·关于一九四三年(民国卅二年)
一月十一日中英条约建议如何着手处理天津旧英租界各项问题
一、旧英工部局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应如何解释,实为吾人商讨中第一要图。惟此项工作当无困难,因故前英工部局董事长德恩若君曾完成一可宝贵之任务,即促成代理总会计制就截至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之资产负债对照表。此表并由工部局之查账会计师审核无误,现尚存有德恩若君与查账会计师汤生公司签字之原本。
二、旧英工部局各项事务详情多有未尽谙悉者,此项对照表尚须加以说明,因此本会英国顾问已拟就说帖第二号,以解释天津英租界(包括全部英工部局管区)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之意义,此说帖系略述纲要,其后复有补充详细说帖四件(说帖第三号至第六号)。兹列举如下:
1.详述条约上所称之天津英租界(包括全部英工部局管区)之沿革。
2.解释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旧英租界资产负债表所列英工部局之官有资产。
3.解释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旧英租界资产负债表所列英工部局之义务、债务。
4.请求承认及保护旧英租界内若干私人产业之属于官有性及半官有性者。
三、官有资产之释义当无困难,然官有义务、债务之解释如保管契约以及其他旧案与惯例有需加研究者,其重要之义务、债务撮举如下:
1.英国政府对于旧英工部局道路与码头所占地皮之应有利益关系及所负租约上船只寄处及货物卸放处地段之义务(说帖第七号)。
2.英工部局债票(说帖第八号)。
3.英工部局养老金(说帖第九号)。
4.旧英工部局职员之要求(说帖第十号)。
5.旧英工部局年积金(说帖第十一号)。
6.天津英文学堂保管团(说帖第十二号)。
7.天津公学保管团(说帖第十三号)。
8.体育场保管团(说帖第十四号)。
9.空地保管团(说帖第十五号)。
10.医院似应划出一部分专供英侨□养之用(说帖第十六号)。
11.天津英工部局图书馆之书籍应有存放展览之处(说帖第十七号)。
12.现在及将来英侨之公墓地位及公墓之守护(说帖第十八号)。
13.其他事项包括各种保管款项等(说帖第十九号)。
以上说帖多已拟就或正在草拟中,需要时即可照缮交阅。
四、目前既已集有多人共同研究前英工部局各项情形,则稍缓可有合宜机会以讨论较广之问题,如居住旧英租界之士绅似可请其参加。
英国首席顾问甘悌签
说帖第二号解释旧英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之意义
一、本说帖所述事项即依照一九四三年(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中英政府所订条约第四条第四节所规定者,兹照录原文如下:
“天津英租界(包括英方工部局所管全部区域)及广州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应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该两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订办法,担任并履行该两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两租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为使未熟悉英租界历史之人士明了起见,另于说帖第三号详述英租界之沿革。
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之释义,应以前英工部局于一九四二年(民国三十一年)二月五日签字之结至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止之资产负债对照表及附带之收支表为根据,一号说帖总论中已为提及,所堪欣幸者,已故前英工部局董事长德恩若君于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八日接到天津日军部参谋长之通告内开:
“日本军队已于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八日占领英租界,封锁其周围并获取数处据点。自本日起,天津军部将完全监督英租界之行政,但对于现有组织不愿有所变更,务希阁下在日军指挥下继续执行现在应行之一切任务。倘有违抗情事,日军即拘留其负责人员并将其职务另由军部委派他人办理。”
当时依照工部局法律顾问之意见,认为此举符合国际公法(见一九〇七年海牙公约)。德恩若君由工部局各职员之协助,即遵照继续执行其职务,迄至不能执行之日止。
三、在此种情况下,代理总会计得有机会按照董事长所嘱,制就十二月六日星期六所结之资产负债对照表。此表所列为在日军占领租界以前之最后时期资产债务状况。此项对照表与附带之收支表,当经工部局之查账会计师审核签字并由德恩若君以董事长之资格副署。
四、为避免误解起见,资产负债对照表有数节目必须加以解释,且有未列之节目或认为已包括在内,故拟具说帖第四号“说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对照表所列英工部局之资产”,一并附上。
五、关于前英工部局之义务、债务亦须加以说明,故附上说帖第五号“说明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对照表所列英工部局之义务、债务”。
六、除资产及义务、债务问题以外,按照上文所引条约第四条第四节之规定,关于界内个人私产应由中国政府注意遵守,然前英工部局内有若干院所,因其具有官有性或半官有性而可能被认为工部局之资产者,为便利起见,特缮附说帖第六号“请求承认及保护旧英工部局私人资产之具有官有性或半官有性者”。
说帖第三号 续释资产与义务、债务,叙述条约上所称天津英租界之沿革
一、一八六〇年签订之北京条约规定天津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经商及居住,天津英工部局界原系于一八六一年时,英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永租之地,名为英租界,其地东界海河、南界美租界、西界大沽路、北界法租界。
二、此区域分成若干段,分段出租,以九十九年为期,此种租契名为皇家租契。
三、皇家租契承租人按照当时公布之土地章程组织一委员会,此会旋改组为英工部局。所有街道及河坝均并未租与工部局,但工部局仅负管理发展并维持之职务。
四、嗣后,经由中国官厅之许可,外侨得在大沽路以西之地区以永租例租用地段,至一八九七年,英工部局拟即扩充租界至大沽路与墙子河间之地区。经商得中国官厅认可,由海关道发出布告,此区即名为英工部局扩充界。一九〇二年,墙子河外之地区续行扩展,复经认可而成立此区,即名为英工部局推广界。同时,英工部局已与美国商妥接管美国政府前曾取得以供美侨居住之美租界。此区始终未经美政府开发,已成一匪类及犯法者之逋逃薮,经接管后此区名为英工部局南部扩充界,由扩充界之工部局负责管理。惟订明条款如下:
1.美国军舰有优先系靠权;
2.扩充界工部局中应有美国一人被选为董事;
3.美国政府得予一年之通告终止此项协定。
五、至一九一七年(民国六年),英工部局觉上述四区合并之时机已届,自应决定实施,于是成立一管理全部区域之英工部局,即条约上所称之英租界(包括全部英工部局管区)。
说帖第四号 续释资产与义务、债务,说明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
六日资产负债对照表所列英工部局之官有资产
一、在“地亩”项下有“空地”一目,在此目下所列下开之产业均未估算其价值。
空地

公墓

二、兹将上项产业详述如下:
甲、老租界内之维多利亚花园及建筑物,系交由空地保管团在皇家租契尚未满期之期限内保管之。其复业之权利归诸英政府,因其已由中国政府取得永租权。保管租契系一九二六年(民国十五年)十月九日所订,原文详载于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英工部局报告第五十一页。此花园之维持费经保管团与工部局议定,在工程处经常支出账内“公园及花园”项下开支。
乙、推广界内之民园亦系交空地保管团保管,其地产系永租契,此于保管之历史与详情详见第十五号说帖。
三、下开之空地在法律上为旧英工部局之资产,但事实上均悉作公共之用,而在工部局之政策,均应交与空地保管团保管,惟因工部局秘书处工作紧迫,未能将此计划使之实现。
计开:
甲、扩充界内之围墙道公园及建筑物。
乙、推广界内之敦桥道花园及毗连空地。
丙、土山花园。
四、其余两处产业为公墓,关于公墓之维持与将来之使用,尚须协订一特别办法。此两处公墓为:
甲、广东路公墓。
乙、位于马厂道南面租界以外之马厂道公墓。
五、“街道、路基、阴沟、水沟暨便道等,值洋一,六八一,四〇二,五五元”,此系指英工部局全部辖界而言。然当注意者,在马路地亩项下并未列入老租界内之马路及码头,其原因由老租界内马路及码头之所有权归诸英国政府,以其曾由中国政府获得永租权,旧英工部局于此之唯一利益关系,为修造马路及码头之工作与所耗材料之代价而已。然自严格之法律观点言之,此种具有永恒性质之土地上增加部分,亦成为皇家增加之产业,故在真正意义上,此项不应列入工部局资产栏内。关于此事之处理,当无困难发生,因英租界内英政府由中国政府取得永租权之一切问题,闻现正由较高机关从事解决者,为避免误解起见,用特述及此点。(参阅说帖第七号)
六、在收入账内,有河坝收入洋一二四,四〇九.〇六无(元)一项,非加以说明不免有混淆之处,此项收入之大部分得自:(一)太古洋行、招商局及怡和洋行所付租用河坝船只寄碇处之款并得英国政府之允准,因此地已向中国政府取得永租之权;(二)公共寄碇处之收入及(三)驳船之收入。(参见第七号说帖)
七、在大地项下内开,推广界地亩一六六,三七七亩,值洋八〇〇,三〇三,二一元,此系包括:(一)英国医院之基地二五,七九亩,其书面价值为一八〇,五三〇元;(二)隔离病院之基地五,三六三亩,其书面作值为一五,五四一,四四元。又表内资产项下所列医院产业如下:
普通医院

隔离病院

上开两项列入旧英工部局对照表内之资产项下实属正当,然英籍侨民得有坚决要求无论是何形式,只要有适宜设备疗养之所以昭公允之待遇。英工部局界内医院发展之历史,兹特约略述之。在一八九七年时,英工部局界内尚无医院,于是英侨发起募捐创立医院以纪念维多利亚女皇御极六十周年,其结果维多利亚女皇御极六十周年纪念之医院得获成立。此医院经常费亦赖自动捐款维持,而由保管团保管,支持至数年之久,复因界内人口增多,须赖工部局扶助,迨至最后时期,乃由工部局接管,未付任何代价。其时,工部局在界内多有一隔离病院,占地颇广,乃决定将隔离病院迁至他处,而将此适宜之地段发展成为英国普通医院,以代替原有英侨纪念维多利亚女皇之医院。其旧址嗣由工部局售与一中国医学团体,其售得之款项即充作工部局费用。当时若能预测今日之局势,此计划当然不能实施。鉴于已往之历史,以衡平为基础,协定一合宜办法,谅不致有不能解决之困难。根据上述事实,英侨实有正当理由,以要求普通医院及隔离病院内至少有一部分得由英侨参加管理,俾英侨得恢复其适当疗养之所,不致低于从前之所享受。窃以为,最佳之办法莫如由中英合办此两医院,并设中英董事会管理之,其经费则由市政府在前英工部局界内征收之税捐中划拨。(参阅说帖第十六号)
八、在总务管理支出项下列有工部局图书馆,计七,八二六.八一元。此事须注意者,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项下并无此项节目,其原因由于此图书馆系天津外侨委托工部局保管者。此图书馆最初名为公共图书馆,馆址设在海关俱乐部内。一八八九年,外侨决定此馆由海关俱乐部内迁出,并与老租界工部局商定移设于工部局内,同时授权工部局为保管人。此举乃经由公共图书馆会员于一八八九年十一月九日决议,并声明条款如下:
为使图书馆及阅书室之持久并合用起见,似以交由工部局较现在会员经管为宜,为此决议授权本馆会员干事与英工部局洽商代天津外侨保管此图书馆及阅览室,承接所有权并订立保管契约,其条件如下:
1.工部局应预备一合宜之房屋,须有火炉及电灯之设备。2.现有之图书馆及阅览室之规章与惯例一切照旧,如有变更,须经原会员决议并由工部局许可。然此项许可亦非必要,因会员得随意增加捐款,扩充员额,实于图书馆有益。关于此事详情,另有说帖叙述。(说帖第十七号)
九、在总务管理支出项下,尚有协款一目,计八,三八五.八〇元,在此数内有付与天津体育场保管团之协款,计二千七百元。此项协款已成惯例,并视为旧英工部局之义务,然并无法律上之责任,因天津体育场约于一八九五年由英国侨民创立后交由保管团管理。(参阅说帖第六及第十四号)
十、此外,在上述协款总数内,尚有洋二,六五〇.〇〇元,拨交民园,作为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之协款,其情形、性质与体育场相同。(说帖第六及第十五号)
十一、资产负债对照表内,在资产项下列有全年局有地租折合原价,计一六,五八四.八五元。此项地租系旧日之遗制,缘天津英工部局在早年,便于管理向局方购置界外土地之人民起见,特采取此种永租制度。因英租界日益发展,工部局陆续以其各项积余款项随时购置大沽路以西之地亩,以应界内增加之需求。此种地亩均按永租办法购置,此种地亩有数部分已售与在大沽路以西住居或经商之人民。工部局为便于管理起见,规定一永租办法,并附带条件庶使施行有效,按英国法律此制乃不可行。当时有熟谙苏格兰法律之人建议,可以引用苏格兰之“菲”(feu)租制及收取地皮租之永租契制,并可订立附加条件,颇适合当时之采用,当经照办,此议随即实施,嗣后所得此项租金逐渐积成一种收入。经过数年后,工部局拟将此制按照英国法律改换为长期租契,当即召集此项承租人协商,但永租人不愿以所持永租契换为定期租契,于是决定发给九百九十九年之租契,并有选择续租之权。迨至较晚时期,此项租契可向中国政府换为永久租契。此事已为施行,但有少数因实行困难或有遗忘尚未办理。现值土地重新登记之时,正属合宜机会,此契可向中国政府换为杜卖契。
说帖第五号 续释资产与义务、债务,说明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资产负债对照表所列英工部局之官有义务、债务
一、在前英工部局所制对照表内负债项下,尚有一款漏开。因一九三九年(民国二十八年)间,工部局按照保管契约所负之义务,有应付款项未交与天津英文学堂保管团发生争议。因双方争执既无法平息,保管团乃提起诉讼,要求工部局赔偿,结果保管团胜诉。法庭判决令工部局照数赔偿保管团所要求之款项,其数为九七,七二六.一八元,似应列入负债项下。至于现时货币与判决时货币之兑换价值问题,似可留待将来清理委员会与英国顾问讨论关于天津英文学堂之义务时再为商定。
二、工部局亦有协助天津公学(即耀华学校)之义务。对于该校及对于天津英文学堂之义务,均未列于总对照表内,然在总务管理支出项下有下列两款可资印证:
天津英文学堂协款,二四七,五〇〇.〇〇元;
耀华学校协款,一五五,八三三.二九元。
关于两保管团事项已有说帖叙述。(说帖第十二、十三号)
三、在表内负债栏保管款项下尚有下列各款:
皇家租契用存款,一,〇七六,五二二.九四元
此项存款系累年积存,以备皇家租契持有人将来于租契满期时换领新契之费用。现在英国政府所得之永租权正在商议修正,以及皇家租契可另换中国永租契或买契及所有权状,与此事之解决有自然联系,故不如俟老英租界租权问题解决后再议此事此款,想可于负债栏内消去。
四、在总务管理支出项下内,有养老金八〇,一八四.二三元一款。按此系指工部局应付旧职员养老金之债务,其每年总额为英金二千二百零七镑十一先令。在现在研讨中,不容忽略领取养老金之人员姓名及其每月应得数目如下:
林乃斯,五八镑六先令六辨士;
范飞,二二镑一先令十一辨士;
韩尼希,二四镑十六先令五辨士;
奥得翰,四一镑十三先令七辨士;
劳赖司,十四镑十七先令三辨士;
安蒂尔,廿二镑四先令三辨士。
上项养老金由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之保管契约所担保,其草案刊于一九二八年(民国十七年)英工部局年鉴第七页。此外尚有一宗义务未能列入表内,即旧英工部局对于其职员之所负债务,工部局在战事终了时对于职员所负之债务,应由英国法律决定。此事详情,另有说帖叙明。(说帖第八号)
五、其他尚有零星事项亦须加以说明,例如狄更生奖学金以及零星保管款项等。(说帖第十九号)
英国顾问甘悌签
说帖第六号 续释资产与义务、债务,关于请确认并保护英租界内具有
公共性与半公共性之某数种私人资产事项
一、天津体育场以未列入前英工部局资产负债表内之资产项下,系由保管团保管并受保管契约条件之束缚。此运动场建于一八九五年,其地基系由英工部局供给,垫修场地及围墙等费用,一部出自外国公众募捐(大部分为英人捐款),一部出自借款。内有一厅,系已故W.C.C安德森君赠与保管团之礼物,故命名为“安德森厅”。近数年保管团得工部局之协款,又添设滑冰场与网球场两处。此场之管理经营,皆操诸负有保管体育场之保管团之手。此项保管办法另由说帖第十四号说明。
二、民园与维多利亚花园列入于英工部局资产负债表中空地项下(见说帖第四号之第一、第二两节),但在表内并未列有估价,此亦系按照保管办法交付保管团经营管理,另有说帖第十五号专述空地保管团。
三、第四号说帖第五节中,老英租界之马路与码头与英工部局管区之马路不同,因此乃英国政府所有。此等既非工部局之资产,须另有专章加以补充。(见说帖第七号)
四、关于码头一项,亦须加以叙明,虽永租权属于英国政府,但英工部局仍负行政管理之责,此项捐税之收入亦归于英工部局。说帖第四号第六节所述现在各轮船公司所持之租契,全属租用者之私人利益关系,应请中国政府照约承认及保护。(说帖第七号)
说帖第七号 关于英国政府对于旧英租界马路与码头所占地皮之应有利益关系及所负租约上船只寄碇处及货物卸放处地段之义务
一、说帖第三号解释中英条约第四款第四节所称之英租界,其中有云:“英工部局界原系于一八六一年时,英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永租之地,名为英租界,其地东界海河、南界美租界、西界大沽路、北界法租界。”
兹应加以补叙者,遵照一八六〇年签订之北京条约,对于应行划归英侨居住之界址,已定有初步办法,英政府乃以公允之市价向当时之业主购买界内之土地。
二、当时由戈登上尉(即以后统率常胜军之戈登将军)测量界内土地,分成段号,随后均以租期九十九年出租,此种租契名为皇家租契。
租契均不包括马路在内,惟少数沿河地段不在此例。如怡和洋行所租诸号中,有一号言明东以海河为界,然多数河沿地段均言明以河坝道为界。是以概括言之,皇家对于马路及河坝继续享有永租权,但除较晚时期出售之一二号地外,所有言明以海河为界之河坝地段均受有出售条件之约束,即租地人遇有河坝需用土地时负有让与此项土地之义务。
三、皇家并保留对于维多利亚花园一部分(约一半)之利益关系,盖一旦其地不作公园之用时应即复归皇家。
四、说帖第四号第五节曾讨论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为止资产负债表所列“街道、路基、阴沟、水沟暨便道等值洋一,六八一,四〇二.五五元”一项,并指出在马路地亩项下并未列入老租界内之马路及码头。文中解释其原因谓,由于老租界内马路及码头之永租权归诸英国政府,而旧英工部局于此之唯一利益关系为修造马路及码头之工作与所用材料之代价。文中又指出自严格之法律观点言之,此种具有永租性质之土地上增加部分亦成为皇家增加之产业,故在专门术语上,此项增加部分不应列入工部局资产栏内。换言之,工部局对于马路及码头,仅有行政管理之关系。上述说帖第四号第五节最后谓:“关于此事之处理,当无困难发生,因英租界内英政府由中国政府取得永租权之一切问题,闻现正由较高机关从事解决,为避免误解起见,用特述及此点。”
五、观上所述,现时只须请予注意船只寄碇处及货物卸放处等租契之存在,其租地人为开设多年之招商局、太古及怡和三轮船公司。此类租约订于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十月一日前后,租期十年,附有期满时可以续订之条款。期满约在一九三九年(民国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亦附有将来再可续订之条款。此项条款内并规定,租地人有权将此条款列入将来续订之任何租约内,惟至一九六〇年(民国四十九年)以后其继续问题随同皇家永租权而定。
六、前英工部局执有之此类租约,原本存于工部局档案室内,至于日人占领英租界后是否仍得保存,顾问等向无所悉。然在中国海关,现仍有案可查。
七、所收此类租约之租金为前英工部局之资产,而租约即为官有之义务、债务,因其存在应承认并有续订之权。
八、三公司所租之地约占河坝地之半,故尚有余地足供其他轮船公司碇泊之便利。再则,此类租约绝无垄断性质,除尚余适足碇泊地位外,租约内并规定,租用之公司在可能范围内应准许其他公司船只利用寄碇处所,但以非公司急需为限。惟如何为急需,仍由租用之公司自行决定,亦在租约内定明。实际上,此种办法施行甚为顺利,因三公司为树立津埠贸易之重要份子,既获有确定地位之保障,复能无损于其他轮船公司之事业。
说帖第八号 关于天津前英工部局未还之借款以及应付一部分退职人员之
养老金
一、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为止未还之借款如下:
甲、一九三二年(民国二十一年)普通用途借款(债券发行总额为银一百万两,全部均已发出;其半数为天津银两,半数为天津银元),自一九四二年(民国三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开始还本,至一九五七年(民国四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还清。
乙、一九三七年(民国二十六年)普通用途借款(债券发行总额为国币五百五十万元,其中实发仅三,六二二,五〇〇元),依照一九三七年(民国二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保管契约附表二之还本核算表所示,其偿还应自一九四七年(民国三十六年)开始,至一九六一年(民国五十年)还清,惟保留得于一九六一年(民国五十年)以前全数偿清之权。
丙、为使明了起见,其数额可列举如下:
一九三二年普通用途借款:六厘半银两债券,银三五〇,〇〇〇两,合五一八,八八一.一二元。
同前:五厘半银元债券,九六〇,〇〇〇.〇〇元。
一九三七年普通用途借款:六厘不记名债券,二,七〇〇,〇〇〇.〇〇元。
同前:六厘记名债券,九二二,五〇〇.〇〇元。
共计:三,一〇一,三八一.一二元。
丁、利息已付至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上述借款依照保管契约规定,约以前英工部局之资产为担保。此项规定须加以简短之说明:
一九二七年(民国十六年)上半年,由于政局之不安定,工部局之信用大损,为补救计,决议创设一种保管制度,以维护债券持有人之权益。保管契约方欲拟订时,即有“中英委员会”在天津召开,其目的在筹思一项计划,以实施英政府最近宣告之政策,乃决定契约草案必须符合该委员会商讨所得之结果。是以草案规定,委派保管团三人,即(一)英国驻津总领事詹弥生君及其继任者,(二)中国政府推荐者一员,及(三)债券持有人之代表一员,由英工部局推荐之。惟第(三)项人选之委派,应得债券持有人大会之追认。
草案并规定,工部局应将电灯房及自来水厂交英总领事,俾债券持有人得有更佳之抵押品,而英政府则同意将码头授与英总领事,更将担保品增高。此外,对于英工部局之资产,法律上登记偿还债务之责任。
上述草案经委员会考虑后一致通过。
三、委员会之工作尚未完成,中国政府即发生变动,于是为维持工部局信用起见不得不采取另一计划,即按照一短期契约委派保管团三人,而其职权之行使则悉遵上述之契约草案,载于一附单内,此项契约及附单见一九二七年(民国十六年)英工部局年报第五页。
四、细阅此一契约,即悉有一点最关重要者,即规定天津货币对于银两之比准为:行平银两重五五七.六厘,成色九九二。
五、此契约签订时,工部局尚未清偿之借款为银二,五七一,〇四〇两。其详情已载于契约之附单,契约之效用在于恢复一般英工部局借款之信用。
六、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工部局决定利用此种保管机构谋取目前及将来工部局所发养老金之优良保证,故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订立之契约规定,养老金之担保为抵押品第二应付之款。此契约之草案见一九二八年(民国十七年)英工部局年报第七页。
应领养老金之退职员如下:
林乃斯,五八镑六先令八辨士;
范飞,二二镑一先令十一辨士;
韩尼希,二四镑一六先令五辨士;
奥得翰,四一镑一三先令七辨士;
劳赖司,一四镑一七先令三辨士;
安蒂尔,二二镑四先令三辨士。
共计每月一八三镑一九先令三辨士,每年二,二〇七镑一一先令。
七、为保证上述之一九三二年(民国二十一年)普通用途借款起见,曾于一九三二年(民国二十一年)六月十日订立契约,其中有如下之规定:此项债券银一百万两或其中将来陆续发行而未还之部分,应视为工部局资产第三担保应摊付之款,并应由工部局与甘悌、戴特及狄更生三君订立契约保证之。惟契约内须规定,按照一九二七年(民国十六年)九月九日所订契约,应由工部局债券持有人保管团享处分工部局资产之第一优先权,而按照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所订契约,应由工部局职员养老金保管团取得处分工部局资产之第二优先权。
除按照上述规定摊还次序外,新借款应享有一九二七年(民国十六年)九月九日所订契约上规定之保证利益。
八、一九三六年,经纳税人核准于一九三七年(民国廿六年)发行一整理借款并决定同样之担保。因此一九三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订立之保管契约,于复述一九二七年(民国十六年)九月九日之契约后,在第二节中有如下之规定:为担保上述工部局应付款项,并使上述一九三七年(民国二十六年)偿债及普通用途借款之债券持有人享有一九三二年(民国二十一年)六月十日工部局与原有保管团所订契约上规定之利益起见,除一九三二年(民国二十一年)普通用途借款之债券持有人应享优先权外,工部局暂以天津英租界全部资产作为担保,以保障一九三七年(民国二十六年)偿债及普通用途借款全体债券持有人之利益(所谓资产系指一九二七年(民国十六年)九月九日保管契约附单第四条甲乙两节,以及其中提及之另一附单所举列者)。惟上述以租界资产作为担保一事,其处分资产之优先权应先属诸:(一)一九二七年(民国二十六年)九月九日及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前后两契约内所规定者及(二)一九三二年(民国二十一年)六月十日契约内所规定以保证一九三二年(民国廿一年)普通用途借款债券持有人之利益者。
一九三七年(民国二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契约之原文见一九三七年(民国二十六年)英工部局年报第二页,至于一九三二年(民国二十一年)六月十日所订契约或其草案之原文似未尝刊诸年报,惟英工部局执有之一份,当仍留存于前英工部局之档案中。
英工部局债票除一九二七年(民国十六年)上半年至同年九月订立契约时之短期惨跌外,其保管抵押品咸认为充实稳妥,用以投资为储蓄、养老及赡家之计诚属可靠。
九、目前之问题为,对于债券持有人及应领养老金者之保管制应否继续或予取消。如认为应予继续者,似可由现有之保管团依照一九二七年(民国十六年)九月九日契约之规定,将保管职责移交英总领事、中国政府之指定代表一人及债券持有人选出之代表一人。反之,如将保管职责解除,似可以公平之代价赎回债券,而于征得应领养老金者之同意后,设法向信用卓著之万国保险公司购买年金。然如英国政府认为应另筹其他办法时自当别论。
顾问团主席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八月三日
说帖第九号 关于前英工部局未还借款发生之兑换价格问题
一、关于英工部局未还借款及应付一部分职员养老金之说帖,其最后一节曾云:目前之问题为,对于债券持有人及应领养老金者之保管制应否继续或予取消。如认为仍与继续者,似可由现有之保管团依照一九二七年九月九日契约之规定,将保管职责移交英总领事、中国政府之指定代表一人及债券持有人选出之代表一人。反之,如将保管职责解除,似可以公平之代价赎回债券,而于征得应领养老金者之同意后,设法向信用卓著之英国保险公司购买年金。然如英政府认为应另筹其他办法时自当别论。
二、就工部局借款而论,不论采用何种解决方案,兑换价问题势必随而发生。一九三二年普通用途借款之募集言明,债券持有人得享受一九二七年九月九日保管契约所规定之利益。说帖第八号第六节业已指出,此项契约含有关于银钱之条款,倘以之折合银元则每元之平均价值约合英金两先令。然自一九三五年十一月四日为始,中国即废止银元之使用。惟当时规定,每元约值一先令两辩士又四分之一。同时,中国政府宣告决予维持上开兑换价标准。中国政府此项财政措施并不影响英工部局与债券持有人之契约,因彼时工部局不受新金融条例之约束。惟英政府切愿协助中国政府调整其财政制度,且深信法币之价值当能维持,一如中国政府所宣言者,因之颁布政府法令强制英侨接受法币之付款以清偿银两债务。此项法令之效果,虽足使债券持有人失去应享上述银两条款所赋与之利益,英侨犹一致免从,足见彼等同情中国之政策。一九三七年(民国廿六年)普通用途借款之得募集,自系依照法币可折合上述兑换价之标准,即法币将维持每元折合一先令两辩士又四分之一之兑换价。同时,此次借款之债券持有人,得享上期数次保管契约所规定之利益。
三、在中国政府既承受英工部局之债务时,其对于工部局与债券所有人所订契约,不论法律上严格之解释若何,自必承认按照衡平法应谋以合于债券原值之公平价格偿还债券持有人。下列事实更足证明上述见解之理由之充足:按一九三二年(民国廿一年)及一九三七年(民国廿六年)普通用途借款之收入,若非用于添置资产则必用于赎还旧债券,而此旧债券所收之款以前亦系用于添置资产,是以购买债券所付之款,其价值今已反映于宝贵之工部局资产中,而此类资产即由中国政府承受其大部分,现正赚得巨额之收入。
四、或将提出质问曰:自一九三八年(民国廿七年)日人创设联合准备银行至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八日日军占领英租界时,在币值继续跌落期内,工部局债券之利息如何仍按法币支付?其答辩如下:
甲、由于日本施行稳定金融之政策——其主要者为对于国外贸易采取以货易货制度——致通货之贬值恐非暂时之事。
乙、当时赎还本金之问题并未发生,且因居民多从事于抵抗日本之侵略,并力图维持其贸易权利,公众注意之点显已集中于较为重要之问题。
丙、英工部局按法币课征之收入,不久即遭受严重警吓,是以英工部局除有时亦收联币外别无他法。凡课征税捐或按法币或按联币,仍由局方决定随时布告。是时工部局执行此议实迫不得已,乃有一英籍董事提出质问,即谓征收税捐偿付他项欠债一律采用联币而债券利息则继续以法币支付,如此办法是否公平?当时尚有重要之债券持有人两人以上,亦提出此类质问。
丁、此项质问之提出已将近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六月卅日到期付息之时,因此工部局只得按照布告,根据严格的法律论据之标准进行,而将上述问题留待将来研讨。
戊、当时中国政府显已预料战事结果必有不公平事故发生,乃于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七月一日公布“战时民事诉讼法补充条例”,其中有关于上述之问题者为第十一、第十二及第二十诸条,兹照抄如后:
第十一条 因战事发生左列法律争执者,当事人得依本条例之规定,声请调解买卖、放款、雇佣、雇工、租赁、出版、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法律争执尚未经系属法院裁判者,该系属法院得依声请将该件移送调解,中止诉讼程序。
第二十条 遇有前条情形,当事人于调解施行前提起诉讼或已提起诉讼者,法院依下列规定判法:
(一)因战事影响发生之法律争执予以判决,法律有规定时适用该条例规定。
(二)前项事件法律无规定者,倘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市政府业已奉令对是项受战事影响之法律争执有所规定时,从其规定。遇有前项事件无法律或规定时,而该事件因战事致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效果显失公平者,法院得斟酌当事人之社会经济及生活情形及因战事所生之损失,为增加或减少、迟付或清债之判决。
己、当时英工部局未及注意此项补充条例。虽实际英工部局不受上项条例之约束,因之英国政府限令英侨以法币还债之法令亦不受影响,然依董事长德恩诺君之意见,谓合宜办法为应对纳税人拟具一种公平计划,其效用适符合于上述补充条例之原则,英工部局法律顾问之意见与此议不谋而合。
庚、董事长及法律顾问之议迄未见之施行,盖在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八日前之数星期内,即有天津伪组织拟接收英租界之说,似非谣言,天津英工部局及英侨团体正倾其全力亟谋应付此项威胁,因而无暇顾及他事,不然则局方必有所筹谋,而对于纳税人当有建议,谓其准予实施一种公平之补救办法自属无疑。
五、嗣后立法院复于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二月八日公布新条例,将“战时民事诉讼法补充条例”予以废止。此项立法乃以左列各款代替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七月一日颁布之条例者。
第十二条法律行为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法院应公平裁量为增减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效果者判决。
第十三条前条规定,于非因法律行为发生之法律关系备用之。
六、中国法院曾引用上述原则审判案件,故前文所述之衡平法原则确已见诸实施。请参阅浙江杭州地方法院民国卅五年诉字第十二号关于张某控诉席某一案之民事判决。此案涉及私人借款,借据上载明以地契为抵押品,债务人欲以现行法币付还借据上所载之借款金额九千元,另加累积之息金。债务人已向法院付款法币一万八千元,声明此数足敷清偿债务之需。然法院不以为然,其决(判)决如下:“鉴于物价指数之增高以及当事人之经济情形,本院裁定债务人偿还借款应按原数四百倍计算。所有被告存放法院之法币一万八千元,应自还款中扣除以示公允。”最近上海陈某控诉四行储蓄会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付还原告之数应为存款原数之一千倍。
七、前节所举两案不但可视为拥护上述原则之前例,且足证明中国官署之意向,确有保持远代孔子所传之正义,颇似英国大法官所发挥之衡平法原则。准此而论,则英工部局借款似应按照中国政府实际曾经担保之兑换价折合(即每元折合英金一先令两辩士二五左右),实为唯一之公平标准。
八、万一中国政府不愿依照上述原则以赎还英工部局债券及同时保持其流通,清理委员会可能作如下之申辩,即在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八日中国法律虽承认遇有此类情事时,法律上之责任乃付给法币而加以公正之调整,然当时约束工部局之英国法律固无此项规定,英国政府之法令遵守一九三五年(民国廿四年)十一月中国颁布之金融条例现仍继续有效。但在现状下实属不公,故中国政府自可主张对于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九四二年(民国卅一年)六月三十日到期应付之利息,依法可照票面以法币偿付之。然于此可以答辩者,自一九四二年(民国卅一年)十月十日以还取消治外法权之结果,既以结决[所]有条约及其规定,则亦应重新建立工部局在保管契约下应尽之义务,盖保管契约固未曾废止或修改也,如此则银两条款之施用应予恢复。惟此点实无需争持,盖中国政府当不致一方面按(接)收宝贵之资产,而另一方面对于直接间接有所贡献于资产者,靳不与以银两条款或立法院制定法规中公平原则所赋与之利益也。
说帖第八、九号补编(一)关于前天津英工部局所发债券及应付退职人员
养老金等事项关于清偿债券兑换率事项
(一)应清偿之债券
民国卅五年(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前英工部局所发债券其数额如下:

有应请注意者,即上列之数应每月增加该月到期之养老金及拖欠之款应付之利息,据顾问等之考虑,此项拖欠之款所加之利息应按照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欠之总数算至清偿之日止,再加每月到期之款应得之利息。
至于中国职员养老金清单,迄今尚未收到,容后另以补编(二)详述之。
英顾问主席甘悌
一九四七年一月十四日
说帖八、九号补编(二)关于天津前英工部局未还借款及应付若干退休职员
等之养老金、关于因偿付前英工部局未还借款发生之兑换率问题
一、说帖八、九号之补编(一)中,曾提及享受养老金之中国职员详单尚未收到,刻已由英工部局中国职员送来。下列数字即根据此项详单所编制。
二、前英工部局中国职员应享受养老金者计分两类:
甲、原本列入养老金规划之中,且与工部局签有确定合约之职员。
乙、说帖第十一号第八条所述业已退休之职员,每月领有低额养老金者。
三、列入养老金规划之职员计有三人。此三人系于一九四三年(民国三十二年)三月解职,但顾问等曾于说帖十一号第七段内建议,彼等之薪金应补发至一九四五年(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为止,再由该日起按月发给养老金。
养老金

四、下列详单系工部局旧职员,虽无养老金契约,然曾由前工部局给与养老金者。


五、有应请注意者,即上列之数额,因每月有到期之养老金而增加,连同拖欠款额之应付利息一并列入。依顾问等之考虑,此项拖欠款额之所加之利息,应按一九四六年(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欠付之总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再加该日期后每月到期款额之应付利息。
再顾问等认为,所有此项应付之款额应先按照每元六便士之兑换率折合英镑,再于付款时按照当时兑换率折合中国国币付给。
英顾问主席甘悌签
一九四七年一月廿九日
说帖第十号 前英工部局一般职员之要求特别关于外籍职员之要求
一、对于前英工部局职员之义务、债务,如无一九四三年(民国卅二年)一月十一日之中英新约,本应由英工部局承接,但依照该约第四条第四节,此责任应移转于中国政府,兹欲解释此项官有义务、债务。凡所陈述不仅须合乎法理且应力求公正。
盖日本向英美宣战时,职员系在不得已之情况下继续执行其任务,此点应加以注意。其时,英工部局不少英籍职员希望能投效皇家军队或以技术人员之地位增强英国战斗力,为祖国效劳。终因工部局英籍职员为数比较不多,其火(大)部分之申请未能予以核准。当局乃向此辈自愿效劳者及全体职员申明,因保特(持)工部局机构任务最高效率之重要,大多数职员必须留津继续供职,以环境之许可为度。在此情况之下,英籍职员只得接受董事会之见解,中国及其他国籍职员亦在极艰苦并富有危险之环境中继续服务,表示若辈之忠于职守。
二、职员之要求归纳言之,似不外下列五项:
1.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期内薪俸之损失;
2.同时期内工部局应拨之年积金损失;
3.同时期内职员本人储存年积金机会之失去;
4.对于应享长期例假权利者,其假期内薪俸及川资之损失(川资依照职员之等级或为一等或为二等);
5.职员之丧失以及对于一部分职员因丧失前程之补偿。
三、推(惟)外籍职员与中国职员之服务条件显有不同,以下将专述外籍职员之要求。至于中国职员之要求,将在第十一号说帖内讨论之。
四、考虑外籍职员要求之前,应先研讨彼等四种不同之环境,俾得明定其各别之权利。
甲、对于投效皇家军队之职员,当时曾允其在服役期间发给半薪,至其要求应如何计算一节,或将辩称此种发给半薪之有效期间自应计至可能复员之最早日期为止。然顾问等认为,此项偿付应算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为止,俾与下文所述其他职员应得战时补偿之终止日期相同。
乙、鉴于工部局许与志愿投军者之待遇,吾人可作如下之推断,即假令今日英工部局恢复治理前租界者,则局方对于战时被迫入集中营之职员必付以全薪,即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为始,以迄工部局恢复行使职权之日为止之全期薪俸是也。由于潍县天津间铁路之阻断及等候空运之旷日持久,工部局之恢复职权势必迟延甚久,故为便利计,似可假定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一月一日为工部局可能复员之日期。
丙、对于一部分职员之于一九四二年(民国卅一年)八月十一日返国而于同年十月十一日抵达伦敦者,吾人亦可推断局方必畀彼等以同上之待遇。惟彼等返国后如有任何薪水收入,当予以扣除。惟鉴于以下三项事实,即(一)计算之困难;(二)战时文职人员短期任职之待遇一般均极微薄及(三)回国职员中不令加入行伍者,则此类职员似应获得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二年(民卅一年)十月卅一日之全薪与自一九四二年(民国卅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之半薪。
丁、对于另一部分职员,曾于一九四三年(民国卅二年)九月自潍县赴加拿大而于同年十二月上旬抵加者,亦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三年(民国卅二年)十二月卅一日应予全薪,而自一九四四年(民国卅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应予半薪是也。
五、查香港政府对于战时被拘留之职员一律付以全薪,故上述四种办法均有先例可援。
六、若此项原则能被接受,则题要在于付薪时应按何种汇率计算。查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度,各级薪俸均经按照每元折合六辩士之标准予以调整,俾职员不致因物价高涨致受损失而给予职员应得薪金之正确币值。是则,今日补偿其薪金之损失时,亦应按此汇率计算。
对于一部份职员除薪金外,尚有补偿其房屋津贴与其他津贴之损失之必要。反之,对于曾受日方薪津之职员,各该员之所得应予扣除。
七、外籍职员之年积金概经付与保管团,由保管团代为投资,其投资所得摊派各员,故在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一月卅日以前并无任何要求,其后则外籍职员应享工部局拨予之年积金,即等于基薪百分之十。此款应按每元折合一先令之汇率计算,盖工部局在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曾有此项决议。惟外籍职员本人储存之年积金部分自不得按此率计算,因其本人储存部分乃按每月薪津总数扣存,此已在前节中薪津项下按每元折合六辩士之汇率中计及,因此关于此点外籍职员不能有所要求,惟中国职员则应当别论。
八、次一问题为,长假期内薪津及由天津至英国或其他本国川资之公平计算方法。
关于川资问题,一般被拘禁者遣返本国时舱位虽异常陋劣,但现在若对于被遣返国之职员再行贴补,若于川资之差额自应不合。然对于职员中之被遣返国而自付川资者自应予以补偿,对于未被遣送之职员则应付与返归英国或其他本国之川资。
关于长假另有一问题,即在被拘前或被拘留后不久已届假期而至今又已届第二次例假时期者,其应得之权利是应与其他职员不同。兹应注意者,即按照工部局惯例,对于已届长期例假而自愿延期或奉命延期之职员,准予在通常四个月长假期限外再加累积之假期。其计算方法系每继续服务一年多予假期一月,惟在任何情形之下累积之假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往返所费之时间则另计。顾问等认此为合理可予采取之原则,是故此类职员应得通常四个月或必要时六个月长期例假之全薪,另加单程旅行所需六星期之全薪。
九、最后应予考虑者为一最困难问题,即对于损失职位或甚至耽误前程者应如何予以补偿。假如英工部局得恢复其职权,则必任用旧有职员依旧工作一如战前,故职员决不致损失其已往劳积之成果,或甚至有失业之恐慌。自法律上言之,工部局如欲废止职员服务契约,可给予六个月之途(通)知或付给六个月之薪金以代先期通知。局方如此解约自必感觉不平,兹建议采用下述之原则,即职员服务每满一年者之多得一个月薪金,作为停职补偿或接受六个月之薪金以代先期通知。两者之中应择其数目较大者。惟计算服务之期间时,自应将拘留之年月一并计入不予除外。此外顾问等认为,局方并该拨付年积金,其年月之计算应与补偿薪金之时期相同。
十、以上建议补偿办法于事实上对于业已被迫去职之外籍职员大致可谓公平。然顾问等犹有不能已于言者,盖关于高级警务官员与其他职员处境应有所区别。查其他职员以其专门学识或经验不难觅得适当工作,其实得待遇即或不如工部局之优良,而警务官员之处境则不然。(一)警官为青年及壮年之职业,在英国凡年逾四十六岁之警官均不能担任,可与天津英工部局警务处长职位比较之任务;(二)概括言之,一般高级警官不易获得任何警务机关之聘用;(三)警官所受之训练与其所得经验,使其不适于担任类似之文职地位。前程之丧失因无法予以适当之补偿,然顾问等认为应予一种慰劳金。兹特建议,对于四十五岁以上之警官,不分国籍,应予以如下之补偿金,即自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一月一日之年龄起以至六十岁应可退休之年龄止,在此时期内每可能服务一年即予一个月之额外薪金,另加此期内工部局本应拨付之年积金。惟须规定,任何警官所得之此项慰劳金总数不得超过其两整年薪金之总额。
说帖第十号之补编
一、关于前英工部局外籍职员之要求,顾问等在说帖第十号内已列举各项原则上之建议。
二、此项要求之数额,根据前述诸建议,约合英金一一一,〇三〇镑四先令,其细目列后。惟须注意者,下开数字系根据顾问等所可能得到之报告而编制者,待职员个别呈报详情后,此项数字或须加以修正。
三、上述款额一一一,〇三〇镑四先令之细目如下:
薪金: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一日止,按照说帖第十号第二节(第一段)、第四节,五一,六〇九镑八先令九辩士,及第六节所述。
扣除:日人所发薪金,按照说帖第十号第六节所述,一,八三一镑五先令〇辩士。
长期例假中薪金:按照说帖第十号第二节(第四段)及第八节所述,余四九,七七八镑三先令九辩士、七,七五九镑三先令十辩士。
川资:同前,三,五一九镑十先令〇辩士。
工部局应拨之年积金部分:按照说帖第十号第二节(第三段)及第七节第九节所述,二五,五二五镑一六先令三辩士。
丧失前程之补偿:按照第十号第二节(第五段)及第九节所述,一七,八八六镑一九先令八辩士。
警官丧失前程之特别补偿:按照说帖第十号第十节所述,六,五六〇镑十先令六辩士。
总计:如上数,一一一,〇三〇镑四先令〇辩士。
首席顾问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说帖第十一号 前英工部局中国职员之要求
一、中国职员之忠于职守,在艰险之环境中继续执行其任务,此点在说帖第十号第一节中业已提及。职员中且有遭受日人之虐待者,其处境如此,故第一项应予补偿者一如给与外籍职员之待遇,应补发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之全期薪金。惟补发时应扣除以下诸项:
甲、计至一九四三年三月为止日人所付之全期薪金。
乙、日人强迫中国职员接受之联银券款项,其数额即籍以抵销计至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卅一日为止每一职员历年储存之年积金本息。
丙、日人所付之遣散费,即高级职员所得三个月之薪金与低级职员所得四个月之薪金。
二、日人分别付与中国职员之所谓年积金本息,不能认为已解除前英工部局对于年积金之义务,盖根据一九四一年局方之决议,所有由局方代管之年积金概按每元折合英金一先令之比率计算,故现在只能将此项付款即籍以抵销年积金本息之款项作为当时以最高币值通货开支职员薪金,盖职员薪金对于该通货已经调整,籍以补偿中国法币之贬值。至于年积金之必须按每元折合一先令之比率支付者,尚有两项理由:
1.一九四一年有一特别委员会曾讨论薪津之调整,当时每一职员之底薪系按二十元折合英金一镑(即每先令等于一元)之标准计算,是以局方所拨付之等于底薪百分之十之年积金亦应按上述比率支付。
2.查中国职员之年积金乃由工部局代为保管,而以之投资于工部局债券者,此与外籍职员之年积金由保管团代为收存代为投资,而以盈余摊派与各员者,其情形完全不同。简言之,工部局以该项年积金本息按每元折合一先令兑价之款额投资于界内之建设事业,是以该年积金之投资效用现已反映在前英工部局之资产内。
三、关于本文第二节之解释日人付与中国职员之所谓年积金本息不能认为事实至属明显,兹若企图以一先令折合一元之比率估计,此款必致治丝益[棼]。为此,顾问等在本文第一节中已有建议,即所有已付之此种款项,应由补发战时之薪金内扣除之。由此可知,计至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卅一日为止,结存之年积金应按一先令折合一元之兑价分发于中国职员,而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一月卅日起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五年)十月卅一日止工部局应拨之年积金部分,亦应按照上述标准办理。
此外,中国职员并要求支取年积金之利息,即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七月一日起至付款当日为止,按年息六厘计算之息金,顾问等认为此项要求甚为正当。
四、中国职员对于年积金另有一项要求为外籍职员所未提者。彼等指出,职员所储存之年积金部分既自底薪中扣付,则此款亦应按每元折合一先令之比率计算,同时应在本文第一节中所要求之补发战时薪津总数,应减去职员应储之数目。顾问等经详密考虑后认为,此一要求无可批驳。
五、中国职员尚有一项要求,即对于一部分高级职员应发给长期例假中之薪金与往返川资,此一要求与外籍职员所提出者相同。惟所谓川资乃指天津至香港之川资,盖按照向例,公认津港川资足以代表自天津至中国境内任何地点之川资。
六、最后应述及对于丧失职位者予以补偿之问题。顾问等认为,对于无权享受养老金之职员,应规定服务每满一年者可多得一个月之薪金。
七、对于高级职员之应享养老金福利者,顾问等以为,应发给计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为止之全期薪金,而自此以后则应继发养老金。
八、另一类应领养老金之职员为警务人员,顾问认为,彼等应得同样之待遇,即第七节所述之待遇。
此外尚有若干业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之警务人员,以及少数低级文职人员已经退休而领有低额养老金者,对于此辈旧员,自应偿清旧欠并续付此项疑(款)额。
九、中国职员建议,所有各项支付均应根据六辩士折合一元之比率,一如给与外籍职员之待遇,盖此种比率为以往计算生活补助费时所根据之标准。顾问等认此为公正之解决办法。
首席顾问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日
说帖第十二号 关于天津英文学堂事项(摘译)
一、在一九〇六年以前,仅有英国教会设立之英侨学校一处,嗣后方由英侨捐款创办天津学堂,而由当时之老租界工部局赠地相助并贷银一万五千两。
二、该校建于红墙道,面临体育场,并有膳宿设备,惟寄宿者不甚踊跃而不寄宿之学童颇多。
三、最初,该校全赖学费及捐款维持,后由老租界工部局稍予补助。因当时工部局管区分为老租界、扩充界及推广界,老租界发达已久,扩充界及推广界尚未全开发,未许分配老租界地捐之收入。且付地捐之地主除极少数外均系持有英国皇家租契之人,故以此捐款补助英国学校无人可加指摘(关于英租界沿革已详第三号说帖)。
四、此项办法终不能持久,且为补助一国之学堂,所用之款一部分由于河坝之收入及系全埠商务之收入,是否公允,在理论上实觉未当,故该校发起人不得不将该校移交于第一次欧战期间合并老租界与扩充界及推广界而成立之英工部局,由英工部局改名为天津英文学堂。
五、数年后,工部局认为,由局方委员会管理该校之办法终有未妥,乃授权英人三名组织保管团,视为合法业主。当时已购得现址建筑校舍,可容各国学童甚多,而对于租界内之居民则予以优先入学权。保管契约规定,校产免征税捐,并规定每年以工部局某种税捐收入之一部分付与保管团作为学校之协款。惟在银洋与金镑之兑换率跌落至某价以下时,工部局补助金应按比例增加,其目的在向英国延聘教师其薪金得以金镑计算。
六、其后,以马厂道南面之地皮辟为操场,设备乃臻完全,操场亦在保管之内,其合法业主亦为保管团。
七、后因汇率跌落,纳税人反对折付金镑之责任,工部局乃拒绝某种付款,于是保管团向英国驻华法院控告工部局而得胜诉。
八、然保管团虽得确定其权利,仍觉有重行调整之必要,乃由工部局代表、中国纳税人代表及保管团合组一委员会,由总领事主席,经数度会议,对于当时及将来情势详加检讨后,于一九四〇年(民国廿九年)九月十二日全体同意,按英国立法程序办理保管契约之修改,保管团可不负背约之责任。
九、为明了此事起见,另附有关文件四种如下:
(一)天津英文学堂保管团所提交上述委会之备忘录(因该委员会系因讨论英工部局财政上之限制及英国教育之经费而设,故提交备忘录以资参考);
(二)保管团控告英工部局诉讼原文第六节;
(三)一九四〇年(民国廿九年)九月十二日,该委员会于集议时同意各款之纪录;
(四)提请立法程序之草案,俾得修改保管契约,以实施该委员会解决经济困难之决议。
十、假定英租界并未交还中国,则工部局以后之财产责任,自将依上述协议办理而不受保管契约苛重条件之束缚,故中国政府以后承接维持该校之义务亦系照此协议办理。
十一、如此点同意后,则应行讨论者,仅有中国政府对于下列各项之义务问题:
(一)应付保管团判决款项洋九七,七二六.一八元或较小数额之折算现行法币问题;
(二)在战争期间,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八月十四日或另行议定之较迟日期为止,所负保管团之经济义务问题;
(三)可负上述期限以后之经济义务问题。
十二、判决款项为九七,七二六.一八元,当判决后工部局应交付此款。因为此事正在协商,工部局并未按议履行,保管团亦未催促,迨至协商同意后又复延搁。因协商之条款须使保管契约有所变更,保管团除非奉枢密院命令或依英皇家规章服务外,不能照协定之条件办理,在此情形下保管团对于法律上无权减少判决之数且保管团估算兑换价格,惟有要求援照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法院所订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之原则享受同样之待遇。
兹摘录该条例十二、十三两条如下:
十二条 法律行为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情事变更非当时所能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法院应公平裁量为增减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决。
十三条 前条规定于非因法律行为发生之法律关系备用之。
十三、关于工部局之协款问题,自天津市政府接管租界之日起,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八月十四日或另行议定之较迟日期,惟有一点似可引起争议者,即校产既已租与美军,对于教职员之薪津似可以租金支付之。然美军所付租金为数甚微,倘非教职员肯牺牲而接受仅能糊口之薪给以及法国学校免费之借用,则英籍[教职员]之由潍县归来时,学校已早停辍矣。
十四、观上所述,目前需要讨论者,惟有关于战争期间损失赔偿之手续问题。
战争期间,伪政府只知搜括进款,对于英工部局之赔偿义务则毫不履行。伪政府既为日本当局所立,英工部局本可要求界内收入超过支出之差额。据此,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八日起以迄一九四三年(民国卅二年)五月廿日止(即中英新约批准之日),在此期内旧英工部局应有之要求亦即中国政府此后应索之赔偿。因中国政府已将英工部局之资产与义务一并接收,则英工部局向日本索还之赔偿应移转向中国政府办理,是故中国政府对于保管团所负此项之义务,其数额之估定谅非困难。
十五、或有代中国政府辩难曰,在战争期内该校既已停办,保管团于此不应有所要求。然保管团碍难容纳此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日人接收英文学堂后,该校仍存在于地下工作中,教职员亦继续执行职务且在集中营内教师仍讲授不辍,故保管团对于教职员服务之劳有发给薪俸之责任;
(二)战争之发生并未废止服务合约,故发给薪俸之义务依然存在;
(三)维持年积金以及筹拨回国川资之义务亦依然存在;
(四)年已老迈而不易谋合宜职业之教师应得补偿;
(五)大多数教职员虽已谋得新职,但所得待遇多远迟于前,亦应予补偿;
(六)日人既将校舍家具等迁移保管团,须应付巨款之购置费用。如此议不如他项辩论之有力,则所有用于购置家具设备之款,可以作为一种无息之贷款,将来由日本赔款项下拨还。
顾问团主席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十月三日
说帖第十二号之补编 英国顾问所拟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为
止,前英工部局对于天津英文学堂按照保管契约所负义务、债务
以及以后债务之估价单
一、英工部局于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所欠保管团之款项如下:
甲、保管团控诉工部局后,法院判决之数目九七,七二六.一八元。
乙、工部局存款余额,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资产负债表所列之数七八,七六三.五一元。
共计一七六,四八九.六九元。
鉴于目前法币价值日超低落,自可引用“复员后民事诉讼附加条例”所规定之利益。但顾问等建议,上述总数应按每元折合六辨士之比率(此乃彼时当地通货之相近价格)以金镑付还之。(https://www.daowen.com)
二、在英日交战期间(即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八日开始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八月十四日或估计工部局可能恢复管理之另一较迟日期为止),英工部局本应拨付保管团之款项,即按照保管契约第二条所规定足以公正表示此期中之税收者,另加契约第三条所规定之汇兑调整款项税收之数额。现既未能悬揣顾问等建议,其数额应按下开三项为标准:
甲、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度之估计税收为一三五,〇〇〇元。
乙、设英日未尝宣战者,则一九四〇年九月会议之协定,在彼时必可于短期内完成,此项假定颇近情理。如此则以解除保管团背约之责任为限,该协议之基本定则应予接受,即收取附加费百分之百,以代契约上关于汇价之规定,而将前节之数目加至二七〇,〇〇〇元是也。为计算方便起见,姑以四年计,则总额应为一,〇八〇,〇〇〇元。
丙、在战争内之大部分时期,当地通货之汇率约为每元按六辨士折合,是故应付之总数似应按照此项汇率折合金镑,与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为止债务之清偿办法相同,惟须以解除保管团依据契约规定汇率索付款项之义务为限。
四、对于上述战争时期后之应付数额,顾问等因无资料未能确定。如顾问等之建议可予接受,并设法使保管团之职责解除,惟有根据一九四〇年会议未完成之协定所改定契约之条款以决定此项办法。
此外,尚有另一建议,即中国政府对于保管契约内此条所规定之债务或乐意一次付与巨款偿清之。
五、清理委员会所指派之小组会,于讨论各种问题之余,会要求顾问等除提供以上之计算方法外,并表示对于需加调整时最为善法之意见,顾问等业已表示,关于此一方面之见解,盖以上计算方法乃根据一九四〇年保管团工部局代表及华人纳税会之协议,惟以解除保管团之职务为限。在日本开战之前,此项协定已进入即将完成之阶段,依此理由,顾问等认为,此项协定应适用于战时,且深觉此协定既在当时认为合宜,现在亦当认为妥善,故应适用于战后及将来。然须陈明者,税收增加一倍之限制应非绝对的,盖如保管团所得之款足应付旧时教职员则或须要求增加也。
六、鉴于规定汇兑率之契约第三条有重要之变更,顾问等建议,所有另委新保管团以后一切土地、房屋等之移转,均应免征移转费用。
首席顾问甘悌
一九四六年十月十八日
说帖第十三号 关于天津公学(即耀华学校)事项(摘译)
一、民国以还,旧英租界人口增加,居住租界之中国人在庄乐峰君热烈倡导下,因子女教育问题,拟仿英文学堂办法发起创办学校,捐集开办及经常费用,但以后仍赖工部局之协助。
二、最初系就英文学堂之旧址成立公学,嗣由英工部局拨给地五十三亩,即围墙路与宝士徒道相接之三角处建立新址,兴筑学舍及运动场,可容学生一千四百人。若授课时间支配合宜,此数可以加倍,其设备与布置等与任何中国之中学校比较毫无逊色。
三、此校成立后,前英工部局所负教育事业之责任随之加增,于是乃有教育保管团之组织。原议对于英文学堂以英国人为保管团,对于公学以中国人为保管团,惜当时因时局关系,此议竟未能实现。
一九三〇年(民国十九年)四月举行纳税人常年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曾于演说中叙及此点,略言:“原议设两保管团,一为中国保管团,一为英国保管团,分别保障中国及英国教育利益。现在政局尚未稳定,设非隅望之目的得以实现,则中国人担负代管他人产业永作指定用途,恐其备极困难。同人深愿中国人能担任此种保管职务,于近年得以实现,届时选举人邀债券保管团之同意,决定成立所提教育保管团当无疑义,此时似以债券保管团代劳为宜。云云。”大会纪录中详载教育保管团契约事,其保管契约条件与英文学堂略同。
四、前英工部局对于该校所负之义务,结至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一月卅日止,已完全履行。在日军占领时期及胜利后,恐无协款发给保管团之职责,在请中国政府对于战事时期及以后所负之义务仍旧履行,与履行应负英文学堂之义务相同。
五、因学校之管理由伪组织派员于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间接收,又日本降服后由市政府派员管理,故无法知其经济情状,想市政府对于保管契约所负之义务未加注意。
(附注:此条所称伪组织曾派员为该校管理人以及现市政府亦派员管理该校一节与事实不符。查公学即现在耀华学校,初由以前管理委员会管理,原有委员退职或已故世,由其余委员另推合宜人选继任。嗣后,由各委员按照中国教育部法规改组为校董会,纯系私立性质,并无伪组织及现市政府派员管理之事。此项错误已于民国卅五年十月十六日小组会议时向甘悌顾问声明。甘悌顾问承认错误,允为更正,已见该日会议纪录,故附注于此,以昭核实。)
六、将来解决此事之办法,拟仿照一九四〇年(民国廿九年)英工部局与天津英文学堂保管团所订办法,由现在保管团与市政府商订一契约,但须获得纳税中国人之同意。在该契约内,应规定中国人为保管团,以接替现在英国人保管团,但以依照英国法律解散现在保管团为限,此项保管办法实于学校最为有益。以往事实可为印证,保管团与学校管理人关系甚为融洽,曾时常介绍英国外交要人参观学校,最后参观者为现驻华美使司徒博士,时为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
七、在日本未侵犯以前,学校极为发达,沦陷后八年中备受日寇干涉与压迫。赵前校长君达之被暗杀,显系敌寇所指使,即本人亦曾收到甚多恫吓之信。
英国顾问甘悌签
说帖第十三号之补编 英国顾问所拟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为
止,英工部局按照保管契约对于天津公学所负义务、债务
以及此后债务之估价单
一、英工部局于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所欠保管团之款项如下,工部局为经收保管团存款之机关,按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资产负债表所列,其所欠尾数为三六,九二八.五六元。
鉴于保管契约所加于保管团之义务,保管团似应要求“复员后民事诉讼附加条例”所规定之利益,但顾问等建议,上述债务应按每元折合六辨士之比率(此乃当时天津通货之相近价格)以金镑计算之,再将此数照付款时之兑换价折合法币付偿保管团。
二、在英日交战期间(即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八日开始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八月十四日或估计工部局可能恢复管理之另一较迟日期为止),英工部局原该拨付保管团下述之款项,即按照保管契约第三条所规定,足以公正表示此期中之税收者。税收之数额现既未能悬揣,顾问等建议其数额应以下开两项为标准:
甲、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度之估计税收既为十七万元,则为计算方便起见,姑以四年计算,其总额应为六十八万元。
乙、在战争内之大部分时期,当地通货之汇率约为每元按六辨士折合,是故应付之总数似应按照此项汇率折合金镑,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为止债务之清偿办法相同,再将此数按照付款时之兑换价折合法币偿付保管团。
三、顾问等因无资料,对于上述战争时期以后之应付数额未能确定,此点惟有根据保管契约之条款办理而已。此外尚有另一建议,即对于英文学堂所已建议者,中国政府或将乐于一次付以巨额偿清其在保管契约此条项下所负将来之义务,惟以解除保管团为限。
四、清理委员会所指派之小组,曾于讨论各种问题之余,曾要求顾问等除提供以上之计算方法外,并表示对于必须加以调整时如何最为善法之意见。保管团之见解已详载说帖十三号第六节中,本文仅为一种补编。
保管契约第十四条之规定并请注意。
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十月十八日
说帖第十四号 关于天津体育场保管团事项
一、天津体育场之地址,位于天津游泳俱乐部、耶稣教合众教堂、广东路墓地及红墙道警察所之附近处,其地即在墙子河内英工部局扩充界之西边。此为天津最早之运动场,于一八九五年建于英工部局拨给之洼地上。其填土及布置等用费,一部由公开募捐所得,一部由一万两借债应用。当时英租界之纳税者多半为英国人,中国居民或中国纳税者之数极少。据现在所知,此项捐款内并无中国人捐助,闻亦未向中国人募捐。
二、委托保管办法已早拟定,但因各种原因迟至一九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保管契约始行签订,附上保管契约一份以供参考。此体育场属于国际性质,但对于中国人之使用则有限制之条款。对于此事兹将原条文附录于下:
“本体育场之使用只限于俱乐部,其宗旨为保管团所认可者。依保管团之意见,凡俱乐部之限于单纯自国人者,不准利用本场之任何部分。保管团审定各俱乐部请求分配使用场地,对于其国籍及社会地位毫无歧视与偏袒,但每一俱乐部之组织,其最少之员额以保管团之意为决定。”
三、人口屡见增加,倘允许中国人加入,势必减少外国人利用该场之处可为预料,是以有下列之规定:
所述之体育场专以外国人使用为限。无论任何情形,中国人除非另有专章规定,在公布前经交工部局核准外,不准加入使用此场。此条件之规定曾虑及一事实,因多数中国人均愿移居租界,此例一开,难以应付,况附近租界及城内之居民如欲使用即无法拒绝。故人民对于体育场之兴趣与时俱增,而外侨人口之日益增加,此运动场实不足以容纳。
四、上述情形未久即为证实。虽然最近二十年间,英国侨民本其交际友善之政策,已请中国人加入滑冰场,其初仅为前总统之子女,其后即有避居租界官吏及其他居民之子女。嗣后,中国网球俱乐部亦可加入,最后天津网球会及足球会时常正式使用,其著名会员为中国人并有中国人观众。
五、此场产业契证之户名系用保管团团员之名义,团员原有八人,现在仅有甘悌一人,仍担任保管之事。但尚有在不同时间同事之人接替死亡及退休之团员,在天津者有下列诸人:欧哈拉、普来耶、安德铸。
六、保管团不交工部局地亩捐。此场维持费系由各俱乐部捐集,有英工部局随时协款,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底止工部局协款总计二千七百元。
七、当一八九八年时,著名英侨名安德森君者,以其本人及其夫人名义赠建一厅名为安德森厅,现乃峙立于此体育场中。
顾问团主席甘悌
一九四六年十月三日
说帖第十五号 关于空地保管事项
一、开辟空地一事向为英租界当局之主要政策。租界初成立时,河坝一带用作外侨散步之地。未几,维多利亚花园筑成,工部局当即自设华人组成之乐队。迨租界管区向西及向南扩充后,相继开辟之空地,计有围墙道公园、民园、伦敦道小花园以及敦桥道花园暨毗连之游泳池。
二、除围墙道公园外,上述空地均座落于推广界内,且其地亩均由地主捐赠。推广界原为一片低地沼泽及水坑,若照旧法将此区洼地填高以利居住,势实有所不许,乃由已故狄更生君建议利用海河工程局自河中挖出之泥以填高此区洼地。
三、此项计划既属可行,英工部局乃筹债款以充购置应需机器之用并定订办法,其结果债款得如期偿清,海河工程局之工作亦获得公平酬报,而地主所付填地之代价平均每方尚不满一元之数。
四、各地主时常举行会议,商讨马路设计、整理界址以及拨给马路及空地所需之地亩等问题。英工部局工程师以其优良之技术与公正之态度制成一绝佳之马路设计图,地主之间咸具一取一与互助之精神,终能接受此项设计。重整地界对于原计划仅略有变更,遂即付诸实施。最后地主同意以其业经填高之土地约十分之二无代价让与工部局,以供马路及空地所需之地亩,地主本身固因此而蒙土地增值之利。然当时,各地主(各国人均有)之远识与宏量已启今日敦睦友好之风规。
五、公园及游泳池,工部局应负经管之职务,因局中职员即可办理,惟民园则须赖英国侨民费时间与心力以筹备能造成一最优之运动场而有以适应各运动会之所需解决之方,显以引用保管制度为宜。因保管办法可使民众永久利用此地,此为增加之优点。迨至切实核议之时,实觉此空地保管团由体育场之保管团兼任最为便利,盖当时空地之须托保管者实仅以民园为限,当初本拟委托华人为保管团,但此事实有困难,因有种种原因,此项产业契据之名义仍有用英国人名义之必要。一九二六年(民国十五年)十月九日,此项保管契约因以成立保管团,履行职务直至被日人逐出之时为止。兹将印就之原契约一份附后,以备参考。
六、工部局对于民园自开始以来即持博大乐善之态度,俾能协助保管团发展该运动场,如建筑水泥大看台两座及铁栏杆围墙。局方每年并拨付协款以资维持,因此保管团得以虚价□与各俱乐部使用此场地。
七、太平洋战事未发生以前,民园可供下列之用途:(一)田径运动;(二)棍球戏;(三)足球场二处;(四)篮球练习场;(五)露天体操场。此外民园实为邻近居民及子女于每日清晨及夏晚最佳息游之所。
八、现在民园虽仍为晨夕游息之所,而保管团则迄未能再如往年执行其组织各项运动之任务。现市政府利用其地作为操场,然此举当系临时性质,想不久民园必可恢复其昔年专供健身运动之用。在恢复原状以前,必须请求协款从事修理,因径路等经日人毁损不堪应用。
九、维多利亚花园亦由上述空地保管团保管,其地址之一半系英工部局置用,其余一半则由英政府供给,但规定此项地亩如不复作公园之用时,英政府应即收回。当执行保管时,在保管契约中保管团与局方约定,公园之维持及管理应继续由工部局负责。
十、工部局曾拟定其他英租界内之花园、公园,亦交由保管团保管,然此项决议迄未付之实行。
顾问团主席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十月三日
说帖第十四号及说帖第十五号 关于体育场保管团及空地保管团之补编
1.关于此两保管团之事项,虽于第十四号及第十五号说帖分别加以讨论,惟就英国顾问等之建议观之,似可合并讨论。盖两处保管团之人相同而目的又相似也。
2.再则,关于空地保管团之发轫,论点似宜解释清楚。查最初之目的乃将所有之运动场与公园(天津体育场除外)完全交由空地保管团保管,惟此项计划未尝履行,实际上保管之范围只限民园与维多利亚花园而已。
3.关于维多利亚花园保管团迄未从事管理与维持,良以此种工作本系工部局分内事实,则前英工部局欲达到同样之目的。当时本可在保管契约中声明,工部局之经管公园乃为公众之娱乐,而期限则迄至皇家租契届满为止。由此观之,若以此项保管移交天津市政府亦无不可,惟中国政府自应担任为公众利益而继续维持公园之义务。如此,则须先行解除现有保管团之职责及征得英政府之同意,盖公园地亩约有半数系英政府之产业,当初捐赠时曾规定,一旦其地不复作公园之用时,该部分地亩应即归还英政府也。
顾问等并不反对上述办法,惟关于纪念碑之保护与维持以及任何更改(例如加镌“一九三四年(民国二十三年)至一九四五年(民国三十四年)”字样)必须获得双方之默契耳。查纪念碑为英人之纪念物,由英侨捐款建筑矗立于公园之东南隅。对于任何适当之处理办法,中国政府当必愿意合作。兹欲建议者,公园之此一隅地似可组织一保管团经管,围以栏杆,中植花草,一如伦敦之亚尔培纪念碑。然如此,则纪念碑及其四围小花园之管理与保护事宜,似以交与天津之欧战退伍军人联合会负责为妥(查该会系一英侨团体)。
4.倘维多利亚花园不复列入空地保管团之范围,则所余者仅民园一处仍受保管团之约束,如此则体育场保管团与民园保管团就其原有目标之完成而论,可合并加以论述矣。
5.自一八九五年创设之时为始,以迄第一次欧战终了为止,体育场足可供应外侨一切运动上之需要。此时,由于网球俱乐部之不断增设,不得不以场之狭隘部分划供棍球戏之用,于是棍球戏开始在赛马场所有之空地举行,该处即现在国际俱乐部之一部分。旋以国际俱乐部兴建房屋,致使棍球戏不得不暂假赛马场内部之马上球戏场举行。迨一九二六年(民国十五年)民园竣工,棍球戏始在民园跑道内举行。又在冬季中,体育场必须供应场地与天津足球会(系一国际组织),此时天津罗格比足球会亦不得不移至民园。此外,民园尚有余地可供普通足球场之用,各国俱乐部及体育会需要时均利用之。其后,在体育场之西北隅又建一凉亭,其用途半为便利在此亭附近打网球之各俱乐部会员,而主要则系供溜冰者之用,盖在冬季新建有扩大之溜冰场也。
6.目前之问题为,今后如何方能适应外侨运动上之需要而同时顾及各界之要求。关于此点,另一问题随之发生,即应采取何种最完美之管理方式方能顾及现有之保管契约及其原旨。
7.吾人必须承认者,天津体育场之创办既有赖于英侨之捐款,其目的自在供给外侨体育运动上之需要,此中并无独占或歧视之意,因预议容许华人利用场地之规定,将来可在章程中加订条文也。一八九五年保管契约订立时,华人之居住英租界者为数不多,且在五十年前华人对于欧西之体育运动不感兴趣,今后外侨之需要运动设施自必不亚于往昔,是以现有契约若予更改,则订立时之原旨必将失去。五十年来,天津体育场之经营成绩斐然,外侨任何部分从未有不满之表示,如此顾问等认为,除本文第十节所述形式上之更动外,契约无须修订。
8.上述论旨亦可应用于民园,惟民园创立时,欧西之体育运动已普及于中国耳。然鉴于民园创始时之特殊情境,对于其管理问题似可提出一不同之处理办法。民园之地皮为前推广界内业主所让与者,虽有半数以上之地亩其所有人为外侨,惟为实行上之便利起见,不妨假定捐助者华洋居民各半。当初考虑保管问题时,曾有一种见解,即天津公学之保管团既以全委华人为妥,则民园之保管团内似亦应有若干华人,最明显之办法为华人与英人各占四席。惟此举碍难实行,良以中英保管团之联合所有权实多困难,而情形与公学之事相同,未许如此办理也。但在此时,则此举可认为惬意之解决办法矣。顾问等以为,最好能全委华人为民园之保管团,惟应以不拒绝外侨利用场地为原则耳。
9.保管契约对于保管团虽有确切之保障,顾问等建议请求中国政府保证以下各点:
甲、该两处(即体育场与民园——下仿此)之保管团可充分享用场地,其根据契约而行使之管理权不受任何干涉。
乙、该两处均得免付任何种类之捐税(包括市税与国税)。
丙、另委新保管团时,该两处契约过户不征费用。
丁、中国政府承认,天津市政府应负责每年给予该两处所需之补助金,其标准一如往昔前英工部局所拨付者。查前英工部局在法理上虽无维持该两处之责任,而积年之习惯已形成一种每年稍予补助之义务矣。此外,在目前应即筹措一宗款项交与该两处之保管团,俾得整顿场地,盖在日人占领租界时期,两处场地受损颇巨,而整顿之费用将来可由中国政府向日本要求偿还也。
10.吾人如参阅天津体育场之保管契约,即可见有此项规定,即遇有某种情形时,可要求前英工部局采取某种行动也。顾问等兹特建议修改契约,将“英工部局”字样易以“英总领事或其他英国当时驻津之代表”。再则,如顾问等之建议得以采纳,则对于空地保管契约中之“英工部局”字样亦须改为“市长”矣。
11.一俟以上两处场地归还保管团,同时民园之保管契约依照顾问团之建议加以前述之更改,并将现有之保管团解聘后,逆料两处场地之利用最初将有如下之规定,即体育场暂限外侨使用,民园暂限华人使用,将来两处管理人之合作结果,必可产生双方互利之方案,而进入于和谐之情境,一如以往所存在者。
首席顾问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廿一日
说帖第十六号 医院应备有容纳专供英侨疗养之处
一、英国医院及隔离病院为旧英工部局之资产,此在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之资产负债表内业已列明,但详考两医院创办之经过情形,则知此事足以引起英侨对于供给疗养之处要求特别考虑。
二、英工部局界内医院发展之历史可用数语述明,在一八九七年时英工部局界内尚无医院,于是英侨发起募捐创立医院,以纪念维多利亚女皇御极六十周年,结果维多利亚女皇御极六十周年纪念医院得获成立。此医院全赖自动捐款维持,前后亘数年之久,旋因界内人口增多,须赖工部局扶助,迨至最后时期,仍由工部局接管,未付任何代价。其时,工部局在界内另有一隔离病院占地颇广,乃决定将隔离病院迁至较远之地,而将此位于敦桥道之适宜地段发展成为英国普通医院,以代替原有之纪念医院,因此原有英侨忠诚纪念维多利亚女皇之医院乃为英国普通医院所吸收,其旧址后由工部局以巨额代价售与一中国医疗团体。
三、根据上述事实,中国政府谅必愿意筹划办法,使英侨得有适足设价疗养之所,不次于维多利亚女皇纪念医院。窃以为,此事似无争议之点,但如有争议之处谨答辩如下:
甲、中国政府业已承诺在接收租界之行政与管理时准备:
(一)担任并履行租界之官有义务、债务;
(二)承认并保障界内一切合法权利。
此所谓合法权利,其范围自极广泛,然其得列入条约内系经由最高签约当局之同意者,故必须加以解释。
依顾问团之意见,英侨对于医院应有之合法权利,中国政府应负承认并保障之责任。倘中国政府因医院为官有资产而接收之,并视作专供中国病人用之医院办理,则有违条约之原旨与精神。只要天津市内仍有英国侨民,关于英侨医院之合法权利必须予以保留。
乙、此外尚须提及者,天津前工部局对于英侨负有供给医疗设施之义务至为明显。此项义务之承授,中国政府已在订约时同意有此准备矣。
四、倘上述之前提能获认可,则目前之问题为,中国政府将采取何种最完善之方式,承认英方之要求。若将医院分成两部,则显然势所不许,且将有背中英条约所鼓动之友好与合作之精神;若建议将过去之英国普通医院改为纯粹英国医院,而由市政府拨款维持之,则顾问团亦觉不妥。解决之道最好由中英合办,由市政府拨款维持,并规定若干病床英侨得有住院之优先权。
五、该院规模不大(有病床廿三,必要时可增至四十三),故所需市府补助之款为数亦非甚巨。以往每年协款平均约合英金两千镑,将[来]所需者必较此数大减,其理由如下:(一)英金薪俸之支出必将减少;(二)门诊及住院之病人将见增加,因以往中国士绅多守旧而不信近代医学,现已趋重西药及外科医学;(三)津市有许多精于西医之中国人,尚未与各医院有关系者,必将欢迎此院之建立而加以资助。再则,上述计划之所以值得采纳者,尚有一点即由中英合办后可在事实上反映中英新约之精神,同时承认英侨义理上之要求,盖现在英侨实为五十年前曾以忠诚捐款创办维多利亚纪念医院者之继承人。
六、抑有进者,在英工部局管理时期,此项中英合作之计划业已有显著之进展。依照工部局友善之政策,当时英国医院内已容纳多数中国护士,在英籍看护长及高级护士指导下工作,而诊病医师亦不乏华人医师,则具有上古希剖古雷医士宜□之热诚,护士则有奈丁格女士尽忠职务之荣耀,不分国籍协力合作。此法既著成效,则将来中英医院之必能和衷共济,自无待言。
七、窃以为,此一医院之建立可即着手筹备,无须等待英租界内其他问题之解决。该院现为美军占用,但随时可能让出,故宜未雨绸缪。再则,目前英侨及一部分中国人因病就医于英国红十字会医院,系暂时性质,设备简陋,其中英籍医士均未服务于其他医院,此医院或能对于上述中英医院之建立有可宝贵之贡献。总之,中英医院之早日建立,必将增强旧英租界内中英人民间之原有睦谊也。
说帖第十七号 天津英工部局图书馆
一、外人侨居中国之初期,总税务司赫德曾指拨款项交与各埠之海关俱乐部,以充购置书报之用。天津之外侨亦可曾参加此俱乐部,每月且汇款至伦敦考克斯公司添置新书,其中含有若干英文文学名著。
二、据一九四〇年图书馆管理员报告,以往之纪录可以证明,即远在一八八三年时,会员已有五十人左右。
三、一八八九年外侨决定,旧有之图书馆由海关俱乐部内迁出,并与英工部局商定,由英工部局供给图书馆之房屋,于是图书馆定名为天津公共图书馆。
四、图书馆现有之章程乃经由一八八九年十一月九日会员全体大会决议通过者,当时一致表决并无异议,其条款后为英工部局所接受。决议案原文如下:
“为使图书馆及阅览室持久并合用起见,似以交由工部局经管而不再由会员自理为宜,为此决议授权本馆会员干事与英工部局洽商,请其代天津外侨保管此图书馆及阅览室,承接所有权并订立保管契约,其条件如下:
1.工部局应预备一合宜之房屋,须有火炉及电灯之设备;2.现有之图书馆及阅览室之规章与惯例一切照旧,如有变更,须经原会员决议并由工部局许可。然此项许可亦非必要,因会员得随意增加捐款扩充员额,实于图书馆有益。”
五、其时,馆名已由天津公共图书馆改为天津工部局图书馆,然海关俱乐部仍出借书籍且继续为新图书馆之会员,旋即成立委员会并选定俱乐部会员一人参加之。未几,俱乐部与图书馆间发生不合,结果俱乐部决意退出图书馆并取去彼等所有之书籍。委员会迫于事势,允将俱乐部所有之书册交还海关,余存之书刊共计三百二十二卷。
六、一九四〇年(民国廿九年)或其前后,经济状况异常拮据(主要原因为中国法币汇价低落,会员所付之费更形微少),乃迫使图书馆委员会向英工部局请协款。然华籍董事反对拨付此项协款,因按照向例,华籍纳税人不得加入图书馆为会员。也于此项加以申述者,即以往之所以规定会员仅限欧美人士,并非根据种族成见不准华人加入,实因对于华洋会员设有差别待遇,势将引起不快之感,而会员人数激增后难免损及外侨之权益也。惟当局终于承认时机已届,华籍人士应获入会之权利,与外侨不分轩[轾]。
七、观上所述可知,图书馆乃交由英工部局保管者,其管理之权则操诸会员,推举之图书馆委员会是以图书馆并非英工部局之资产。
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一月十八日,天津之欧战退伍军人联合会曾致书新加坡之退伍军人联合会。此函足以反映当时图书馆之地位,原函如下:
“(上略)目前天津俱乐部及英工部局图书馆有大批书籍愿意让渡,曾嘱鄙人函询尊处是否有意接受,以供贵区英国士兵阅览。此项书籍共有数百册。如尊处需要者,请即示知,鄙人当设法分数批运奉。(下略)。”
八、图书馆创办迄今不下六十年,在此期内陆续添购之书籍其(甚)多,其中不乏有历史价值之孤本。不幸日人占领租界后,对于西方思想深恶痛绝,图书馆亦遭其殃,竟自维多利亚花园内戈登堂西首之屋宇中移去。目前多数卷帙幸已觅得,惟尚无时间加以清理,未能估计损失之实况。经美军第五科之请求,所有己觅得之书册现均存放于天津俱乐部内。
首席顾问甘悌签
说帖第十八号 墓地之供给与公墓之守护
一、前英工部局资产中有公墓两处,此项设备系工部局履行其供给界内居民墓地之职责。工部局年报中不乏关于公墓发展之记载。
二、最初作为公墓用之地亩购于一八六四年,即所谓广东路公墓,供给侨民埋葬之用,直至一九一四年(民国三年)。然在此以前数年,已公认有再行觅求墓地之必要,故于一九〇一年时即已购得新公墓用之地亩,此即现在位于马厂道以南之公墓是也。
三、一九一四年(民国三年)扩充界工部局年报第四十页内载有马厂道公墓第一次埋葬之记事。六年后筹设火葬场,翌年即告竣工。嗣后数年内,此公墓颇多扩充,其最后一次扩充乃在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参阅一九四〇年英工部局年报第廿页)
四、公墓之守护最初由义务工作人员所组织之妇女委员会任之,其职务为保护坟墓并种植花木,当由工部局拨付款项以供上述之用途。
五、中国政府应负责任继续履行前工部局对于公墓之义务并取得前述妇女委员会之同情的协助自无疑义,其唯一问题即如何应使此职责之施行便利而圆满。
六、关于目前及将来墓地之供给,鄙意以为,首先应测量马厂道公墓之余剩空地,其次应加考虑者为公允之分配办法。窃以为,时至今日似应划出公墓之一部分专供英侨之用,但亦可供给其他外侨,惟只限居于前英租界地区内而未有私用墓地者方得享此权利。
七、此种办法自不能适应若干年月以后之需要,故中国政府自必承认墓地之供给为一种永续之义务。
八、次一问题即公墓之守护,此事非园丁所能单独负责办理者,须含有怜恤敬重意义之监督。关于马厂道公墓尚不致有困难问题,此事在本说帖第十一节内将再述及,惟关于广东路公墓或有财政上之困难。目前此公墓经常关闭,不容任何人入内。数月前有英侨若干人前往视察,发现此公墓已破坏不堪,骇人心目,多处墓碑曾遭受蓄意之破坏而尤以公墓之东端为甚。此处几尽为英人或同情英人者之墓冢,其破坏程度甚为广阔。其余部分之墓冢多系他国侨民者,似未受严重之损害。然公墓既不开放,此部分之损害实况目前亦难以断定。
九、广东路公墓之现状亟须加以注意,盖长眠地下者之亲友,睹此景象未有不痛心者也。倘继续置之不理,则对外侨必将引起极不幸之印象。间关于此一公墓之守护事宜,曾向当局提出建议并已获有答复,惟迄今未闻有任何具体计划耳。此公墓之整理需款颇巨,在前工部局时代,此类工作自必视为工部局之首要义务。关心某某数处墓冢之人士虽或乐于协助,然整理之举主要系地方当局分内事,有赖于公款之拨用也。此项支出自可向日本要求赔偿,惟当前义务之履行显已急不容缓矣。
十、窃观中国当局之意向,似认为目前中英新约中关于前英租界之条款既未完全付诸实施,此事乃一可以搁置之问题。此种耽延实难赞同。顾问等建议,应授权一外侨委员会(由前英租界居民中选出者)办理其事,而由市政府拨款协助。委员会人选固不必限于英侨,惟须由英总领事与英侨团体(如教会、商会与欧战退伍军人联合会)商酌后派定。
十一、此项委员会之职责似可包括马厂道公墓之守护,否则亦应推选一分别负责之中英委员会,其一部份可按照外人观念负责守护外侨墓冢,另一部份可按照中国人现代思想负责守护华人墓冢,如此似更适当。
首席顾问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十月廿日
说帖第十九号 杂项事件未列入前说帖者包括各种保管团款项
1.前英工部局截至一九四一年(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六日止之资产负债表,尚有债务数项未经述及,水道处及电务处之资产负债表亦然。
2.即前英工部局截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止之资产负债表负债栏内所列以下诸项:
甲、“狄更生民奖学金”计六千元
此项奖学金为纪念狄更生民而设,初设时其利息约敷天津英文学堂全年学费之用。此款包含在“保管款项”(共计一,八九一,六三八.一五元)之总数内,而保管款项之投资实价见于资产栏者,其总数额为一,九五〇,七〇一.七一元。此款谅必投资于英工部局债券颇切事实,是以此项债务之英金等值,应视中国政府负责偿还前英工部局尚未清付之债券本息时所采用之汇兑价而定。此一保管款项之累计利息,截至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六厘计算,当为一,九八〇元,是则本息合计应为七,九八〇元,姑且假定为英金四七〇镑。
乙、保管款项类下尚有零星杂项款目,计四,二三八.六五元。
此款之细目如何,顾问等未知其详,应参阅总账、统账,当可于前英工部局之档案内觅得之。
此项亦包括在资产栏内投资项中,故亦应按照上述之办法筹还其所需款额约为英金三三〇镑。
丙、关于“皇家租契用存款”,前虽已有提及,此处不妨再加叙述,促请注意,盖以皇家租契交换中国政府地契一事,两国最高当局之谈判是否已有端倪,顾问等迄无所闻也。顾问等深望此项谈判早日完成,届时此项存款(实际为最佳之债券)当由债务一变而为资产矣。
丁、“罚款”九六,〇九六.〇一元一项,在资产负债表内所以列入负债项下者,因其为违章者所缴罚金之累积总数,工部局例应负责向纳税人报告。此款移交中国政府后即变为一项资产。此处应加以说明者,罚款两字难免引起误会,违犯工部局条例者原应受有关法院之究办,然彼等多数宁愿缴纳英工部局警务处长所规定者罚款,此款大部分用于慈善事业或充作奖金以酬为公服务之有功绩者。
戊、截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止,“零星债务暨积欠”计二五一,〇八二.〇八元,而资产负债表之资产栏,则载有“零星欠户暨未付清账目”计一四九,九八七.三三元。
此两项之细目不能确定,必须参阅前英工部局所存之簿册。现所知者为外籍职员年积金,保管团应可向工部局索还欠款一〇,〇二五.二四元。此数大概已包含在“零星债务暨积欠”项内。
至于在敌伪时代究已付清若干债务暨积欠,并曾收回若干欠户之款,则顾问等一无所知。
3.水道处之资产负债表内有下列项目:
甲、零星债务暨积欠计八二,三八二.二六元,及零星欠户暨欠款结余计一三二,六二八.七五元。
关于以上两项,可适用前节对于英工部局资产负债表中相同项目之解说。
乙、资产负债表内尚有一项,即“用户押款”,计三一,二一二.五〇元。
兹可假定者,此项债务现仍存在,然在天津市政府之管理下,深信此项债务将获调整或收入用户账内。
4.电务处之资产负债表内,亦有类似之两项适用前述之解说。
计开:
甲、零星债务暨积欠一一,四九二.〇一元,及零星欠户暨欠款结余四一四,七二九.三七元。
乙、用户押款一七六,二一〇.〇〇元。
丙、此外另有一项债务,即“寄售商品”一七,八六六.一七元。
查工部局有此惯例,即在中街之电气陈列室内划出一部分地位专供电器进口展览商品之用。进口商既多半为英美商行,逆料敌伪当局决不愿筹还此项商品之原值而已,在占领期间取用或出售之矣。此或不能认为一项债务,但工部局势须将其列为应向日方要求赔偿之一项损失。目前如遇有任何要求提出时,似以随时整理为便。
5.工部局有若干聘用之专门执业人员,在战争终了后工部局本应予以复职者。此虽非法律上之债务,而根据中英新约第四条第四节之规定则为一项义务,逆料最高签约当局之所以将此项规定列入者,乃欲统括类似之情事。此类专门执业人员现既未能复职或接受类似之职位,自应予以丧失工作之补偿,此类人员即卫生医官、法律顾问与稽核员。
尚有若干保管团员在其应尽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以前不能予以解职,此乃指债权保管团与年积金保管团,其团员均由工部局按年付予酬金。
6.对于处理保管团员之问题甚为简单,因彼等现仍在职,正候最后职责之解除。
甲、债券保管团共有三人,每人年得酬金银一千两。此数在废止银两后改为一,四八五元,所有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之酬金早经付讫。
此类酬金从未按照生活费用调整,兹应按每元折合一先令两辨士又四分之一计算,姑且假定为每年八十八镑。
保管团员潘恩君于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去世,故最后一年之酬金应补发予其继承人。
其余两员(即陶德与甘悌两君及其继任者)应得自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计至保管团清理之日为止之全期酬金并按照上述之兑价计算。
乙、年积金保管团团员每人年得酬金三百七十五元,亦在按前述标准核发。
其期限应自一九四二年(民国卅一年)八月一日起计至保管团解散之日为止。团员共有五人,即裴涛君、柏志士君、甘悌君、莫尔德君与潘恩君。
潘恩君之继承人应得一九四二年度之酬金,一如前节关于债券保管团所述者,其款额为三七五元,估且假定为英金二十二镑。
7.卫生警医官之酬金计分三种:
甲、为履行属于工部局卫生医官之一般职务,年得酬金银一千两,另加汇兑补偿百分之五十,合计为二,二二四元。
乙、诊治警务人员之酬金,按薪俸单上之人数计算,根据其最后之数字,每年酬金为八,七九五.〇四元。
丙、诊治其他职员之酬金,亦按人数计算,根据最后之数字每年酬金为四,五八八元。
以上数目均根据日人占领租界前后三个月之职员名额计算。查彼时已有一部分职员离去天津,以致服务人员锐减,故上列数字不能认为估计过高。
酬金已按生活费用调整,可认为按一元折合六辨士计算,代表一诊疗所之葛大夫,担任工部局卫生医官已有五十余年之历史。
兹拟建议,如能根据服务年资补付上项酬金四年,即自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则此项付款对于卫生医官工作之丧失或可稍予补偿,其总额为六二,四二八元,姑且假定为英金一,五六〇镑。
8.工部局之法律顾问即甘博士、孟堪师大律师,年得酬金七千二百元,此数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费及咨询普通次要事项,遇有性质较为重要之事项则另收费用。该事务所之主要律师于[一九]〇二年九月间,即被聘为工部局法律顾问。兹建议根据服务年资,予以丧失工作之补偿,一如对于卫生医官者,其年限拟定为三年,酬金按每元折合六辨士之标准,计算三年之总额为英金五四〇镑。
9.每年之查账费亦按每元折合六辨士之标准计算,计七千五百元。汤生公司为聘定之稽核员服务已将廿年,兹建议按照上述标准予以丧失工作之补偿,以二年为期,姑且假定为英金三七五镑。
10.虽此次说帖已觉包括各项问题,但将来如发现有遗漏之处,顾问等应保留随时提出补加之权。
说帖第二十号 前天津英工部局官有资产详单
一、(甲)前英工部局之主要债务属于债券持有人及前英工部局享受养老金之职员(详见说帖第八、九号),惟担保债款本息之偿付起见,即以前工部局资产为担保品。因于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年)九月九日、民国廿一年(一九三二年)六月十日及民国廿六年(一九三七年)五月卅一日,先后成立保管契约,依照上项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年)九月九日所订保管契约之规定,所有发电厂、自来水厂均成为保管团正式抵押品,其地契并已由保管团保管。
查码头之合法所有权属于英国皇家,惟工部局对于码头之利益并为抵押品之一,前英工部局其余资产亦经列为抵押品。
(乙)民国十八年(一九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又成立一保管契约,规定养老金享受人得享受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年)九月九日所畀与之抵押品及担负之利益,但尽先偿还优先担负者为限。此项优先担负如全数偿清后,养老金一项即为前英工部局资产上之第一担负,亦即以抵押品所担保之第一债务。民国廿一年(一九三二年)、廿六年(一九二七年)所发行之债票属于第二及第三担负,所有关于各种企业均以成为抵押品。
二、在日本占领时期,发电厂及自来水厂显然变为供应华北公用事业网之一部分。此种情形迄今继续存在,或因对于保管契约所规定前英工部局债务之限制及义务缺乏报告所致。
关于资产之并未实在作为抵押而仍成为第一之合法担负者,其情状显与公司中所定之流动担负相类似,故前工部局之事业等于公司之营业,仍应继续进行也。但其资产如有变卖,则只能限于下列之条件,即变卖所得之款应专供给工部局之其他建设购置用途列入资本账内者。虽中国政府已将前英工部局之资产接收,但此项资产之合法地位并未丝毫减损,故中国政府负有职责保持原有状况,直至前英工部局区域内各事项清理完竣之日为止。
三、依上述指出之限制,下列各项前英工部局之资产,刻由英顾问等开具详单,按照中英条约四条第四节之规定,即作为将来正式移交之资产。
前英工部局应移交于中国政府之资产详单,另纸。
前英工部局应移交中国政府之资产详单
地亩:曾详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所制之资产负债对照表中,共计有六三六,二五八亩。

马路——包括街道、路基、阴沟、水沟、便道、桥梁等。

房屋——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以后之添盖拆除未列入。
老租界维多利亚花园内房屋,戈登堂、警务处、保险库、电气陈列室,捐务股公事房,河堤房屋,码头验货厂棚盖,码头捐公事房,中国职员食堂,粪井,中街铺面,十七号路警务宿舍,职员住房(伯目斯道),职员居所(戈登道),职员居所汽车房,工程处机料厂(戈登道),汽辗房,伦敦道材料厂,工程处机料厂(七十二号路),伦敦道警务处宿舍及消防队,福发道警务分处,福发道消防队水龙带去潮塔,警备队司令部,土山花园,旧英工部局界内公共厕所,马厂道公墓火葬炉、休息室、围墙、泄水沟管、停灵穴,菜市房屋,隔离病院,游泳池,电务处发电厂,水道处抽水机厂,普通病院。
消防设备:
动产——属于前英工部局资产中之家具及设备之一部分,现仍存留于上列房屋中者;属于英工部局资产中之各项材料现尚存在之部分;属于工程处材料厂中之骡货车、汽辗等及器械设备现尚存在之部分。
投资——在前英工部局及其他本地方公债(票面价值),二,三四〇,七〇一.七一元;英国战时债券,三,四〇〇.〇〇英镑;在汇丰银行之流水账,三,五六三,一五九。
零星欠户及未付清账目:此项尚未付清或未收进详细数目至今无从稽考。
现今(金)及银行账目:本地流通货币似全部为日人营用,英镑及美金账仍可稽考,惟详细数目至今尚未能获得。
水道处:所有资产见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资产负债对照表中之水道处栏内。
电务处:所有资产可见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六日资产负债对照表中之电务处栏内。
但凡能鉴定为委托代售之货物应予除外。
英顾问团主席甘悌签
一九四七年一月十一日
说帖第廿一号 英顾问所具摘要关于中国政府应予接受之前天津英工部局
官有义务及债务并建议如何予以履行
一、英顾问所认为前英工部局之各项官有义务及债务,概经释明于以往之各号说帖内。
二、兹为简便计,再将英顾问意见中凡为中国政府根据新条约应予承认或履行者摘要列后。至于各项义务及债务英顾问所持之理由,则已详述于相关之说帖。河坝船位及货物卸放处租契(七号说帖及补编),应依据前英工部局与租用人所成立现有租契之条款,承认现时租用人之权利暨其续租权。
债券(八、九号说帖及补编):
未偿还债券应依一先令二便士又四分之一折合一元之汇兑率偿付本利,并按此折合率准备相当外汇数额,俾外籍债券持有人汇出其所有之款额。
养老金(八号说帖及补编):
甲、积欠之养老金连同每月利息之偿付,计至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及以后之共结总数至付款之日止。
乙、嗣后每月养老金到期之偿付。(附注:英顾问曾建议养老金之偿付如以购进准许之英保险公司年金代之,或由英政府分别拨付,再由中国政府偿还,似较为便捷。)
前工部局职员之要求(十、十一号说帖及补编):
(一)外籍职员
甲、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依照下列条款之薪金偿付,惟须减去受自日人方面之付款。
1.从军之人员英工部局已允付给半薪者,按上述全部期间发给半薪。
2.被拘留者——拘留期间发给全薪。
3.先被拘留后被遣送回国者——拘留期间发给全薪,到达英国或加那大之时起付以半薪。
乙、例假期内薪金与川资。
丙、失去职位之补偿——计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一月卅一日,每服务满一年者给予一个月之薪金。
丁、年龄过四十五岁警官失去职位之特别补偿——自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六十岁退休年龄,每可能服务一年发给一个月之薪金。(附注:顾问等提议最低限度给予六个月之薪金。)
戊、工部局应发给年积金,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连同例假期间及失去职位之时期。依英顾问等意见,上述薪金暨失去职位补偿部分应以英镑支付并以六便士折合洋一元为折合率,其年积金部分以一先令折合洋一元为折合率。
(二)中国职员
甲、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之全薪付给,减去受自日人方面之任何款额(十一号说帖一段四段)。
乙、例假期内薪金及川资。
丙、失去职位之补偿——每服务满一年给予一个月之薪金,计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
丁、年龄过四十五岁之警官失去职位补偿——自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一月起至六十岁退休年龄,每可能服务一年发给一个月之薪金。(附注:顾问等提议最低限度给予六个月之薪金。)
戊、职员暨工部局摊付之年积金,计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连同例假期内及失去职位时期。
巳、分发结至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之中国职员年积金暨计至偿付之日止之六厘年息。
顾问以为,甲至丁项之付给应按每元合六便士折合英镑。戊及巳项应按每元合一先令折合英镑,再用付款日之汇兑价合成本地货币发给之。
天津英文学堂(十二号说帖及补编):
甲、承认管制该校暨其游嬉场之保管契约及保管团一若以往,为英国教育有继续经营该校之权利并依照顾问所建议而为条款之修正。
乙、照付保管团对于工部局胜诉获得之判定款额。
丙、照付按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结算单所载,工部局代保管团管理之剩余款项。
丁、照付战事期间一九四二年(民国卅一年)一月至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月卅一日止,按估计市政捐税比数依保管契约应付该校之款额。
乙至丁项应按六便士合洋一元付给英镑。
戊、作充分准备以便付给,依照保管契约自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之市政指数税之比数,惟须以一九四〇年(民国二十九年)提议之保管契约修正为限度。
己、免除随时因新派保管员而发生之保管团转移房地及其他资产之转移捐税,并保证依照保管契约一切捐税之免除。
天津体育场(十四号说帖暨十四、十五号说帖之补编):
甲、承认依顾问提议修正之保管团。
乙、正式将该场经正当修缮后交回保管团。
丙、免征此项房地产之捐税。
丁、免除因派新保管员之契证转移捐税。
戊、每年拨付与前英工部局所付协款相等数额之协款。
医院床位(十六号说帖):
担任于普通医院及隔离病院内为英籍病人保留相当床位。
英籍病人对于普通医院之定数床位暨隔离病院之床位有优先权。
允许英籍病人自行约请医师及护士。
坟墓穴位及坟墓之保持:
施行整理及继续将广东道坟墓保持正当修理。
在马场道坟墓或准备之其他坟墓葬地应为英籍人士准备相当墓穴并施行适当之保管。
零星节目(十九号说帖):
甲、狄更生奖学金及零星保管款项。
用英镑支付此项款目之本数及六厘年息,其折合率应按一先令二便士又四分之一折合一元计算。
乙、零星债户。
承担此项债务并以合理之折合率履行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以后前英工部局尚未清偿之债务。
丙、对于电务处及自来水用户之押款,应承担此项债务发还未偿付之押款。
丁、保管团员酬金。
应付给所欠关于市政保管团员之酬金,自一九四二年(民国卅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各保管团卸除职务之日止。
戊、专业人员。
应付给工部局卫生医官、法律顾问、稽核员等因失去职位之补偿。
三、左列各款为前英工部局上述财政债务之额数现时所能计出者,其凡有继续性者,概计至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债券:
本借款(英工部局购存者除外)二〇三,四六六镑〇先令一〇便士、六六,一九九镑七先令五便士。共二六九,六六五镑八先令三便士。
养老金:
外籍职员积久,计至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一一,四〇七镑九先令八便士。
积久息金,时期同上,一,七三九镑一二先令一〇便士。
中国职员,养老金详单正由中国职员代表准备中。
职员要求:
外籍职员薪金,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月卅一日,四九,七五八镑三先令九便士。
例假期内薪金连同川资,一一,二七八镑一三先令一〇便士。
失去职位补偿,一七,八八六镑一九先令八便士。
警官特别补偿,按前述第二段一丁项修正,六,七〇七镑五先令六便士。
工部局应付之年积金,二五,五二五镑一六先令三便士。
共计,一一一,一七六镑一九先令〇便士。
中国职员薪金,自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月卅一日,例假期内薪金及川资、失去职位补偿、警官特别补偿、工部局应付给之年积金,以上各项详数,现中国职员代表尚在准备中。
年积金,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
结算单所列,四〇,二四三镑一六先令七便士。
应给年息六厘,二,六八二镑一八先令五便士。
计至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 共四二,九二六镑一五先令〇便士,折合法币付给。
天津英文学堂:
保管团获得胜诉之判决款项,二,四四三镑三先令一便士。
结至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工部局应付余数,一,九六九镑一先令八便士。
根据保管契约估计战争时期应付之数额,四五,〇〇〇镑〇先令〇便士。
共计,四九,四一二镑四先令九便士。
前列数目系根据保管契约现时依法应受此束缚者,但假定签约双方接受顾问之建议,即一九四〇年(民国二十九年)之协议,应调整其财政关系者,则其额数应如次:
解决保管团:
获得胜诉之判决款项,八四六镑一九先令〇便士。
结至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工部局应付之余数,一,九六九镑一先令八便士。
依据上述协定估计战争时期应付数额,二七,〇〇〇镑〇先令〇便士。
共计,二九,八一六镑〇先令八便士。
零星款目:
狄更生奖学金,计至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之本利,四七〇镑。
零星保管款目:
计至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之本利,三三〇镑〇先令〇便士。
零星债户:
细目无可稽考,但知其中一〇,〇二五元系应移交与保管团之外籍职员年积金。此款应以英镑支付,并按六便士合一元之折合率计算,二五〇镑一先令三便士。
用户押款:
电户处——一七六,二一〇.〇〇元。
自来水——三一,二一二.五〇元。
共,二〇七,四二二.五〇元。
保管员筹金,计至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卅一日:
债券保管团——九六八镑〇先令〇便士。
年积金保管团——四六二镑〇先令〇便士。
共,一,四三〇镑〇先令〇便士。
专业人员费:
失去职位补偿:
卫生医官,一五六〇镑〇先令〇便士。
法律顾问,五四〇镑〇先令〇便士。
稽核员,三七五镑〇先令〇便士。
共计,二,四七五镑〇先令〇便士。
四、顾问等建议,所有款项要求概应自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起至中国政府以现款清付之日止,按年息六整(厘)加付利息。
五、为顾念法律计,尚有对于下列天津公学保管契约及空地保管团应负之义务。
天津公学(说帖十三号及补编):
甲、承认管理该公学之保管契约及保管团有在该校舍内继续办理学校之权。
乙、照付按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资产负债表工部局代保管团管理之剩余款额。
丙、照付战事期间按估计市政捐税比数依保管契约应付该校之款额。
乙与丙应按六便士合洋一元之价格付给英镑,再于付款之日按照当时汇兑价率由英镑折合当地币值。
丁、应作充分准备,以便付给依照保管契约将来市政捐税之比数。
戊、免除随因新派保管员,保管团转移房地及其他资产之转移捐税,并保证因保管契约所生之一切捐税之免除。
空地保管团(说帖十五号及说帖十四十五两号之补编):
甲、承认该保管团。
乙、将所有该场地在合宜修理情况下正式移交于保管团。
丙、免收此项产业之一切捐税。
丁、派定新保管团时免收契证转移捐税。
戊、每年照付协款等于前工部局所付之数。
己、保存并维持维多利亚花园。
为容纳委员会之意见起见,顾问等已允为建议:甲、现天津公学之保管团员应将该校产业移交于中国政府之指定人,仍作为私立学校,悉照以往情形继续办理;乙、空地保管团员应将民园移交于中国政府之指定人作为体育运动之用,但外籍侨民得有同样享用之权;又继维多利亚花园以获得英国政府允将其中部分地段之产权让与为先决条件,应移交于中国天津市政府,但市政府须保证其地永远保持为民众公园之用并承认英侨对于英国战事纪念碑之权利。
倘顾问等之建议不获批准时,则公学保管团仍含有下列财政上之债务。
天津公学:
一九四一年(民国卅年)十二月六日工部局所欠余额,九二三镑四先令三便士。
按照保管契约战期内应付之数,估计一七,〇〇〇镑〇先令〇便士。
共计一七九二三镑四先令三便士(可折合法币支付)。
按照保管契约每年协款继续之债务。
但在本年一月十五日会议席上,公学董事长曾声称学校董事会不愿要求保管契约所规定之财政利益,惟愿信赖教育部。
照此情形顾问等认为,此事已无再事坚持之理由。
六、天津英工部局图书馆
依照法律观念,关于管理图书馆所成立之保管团以及依保管条件准备图书馆馆址之决议,中国政府应受其约束。
委员会曾主张,已经觅得之书籍及将来陆续寻回之书籍概由英国侨民接收。顾问等承认此项办法之便利,但未得其他外籍人民之同意,斯举是否合法殊属疑问,惟如果此种见地判为不当或此事可以照办,则顾问等允为建议,如此解决乃为一惬意之办法。但如果依此进行,其所有财务上之负担按照现在情形须由英侨承当,则此图书馆必需属于英人自办,且以后不能成为受评之资料。
七、顾问等愿请中国政府注意其所负之责任,在前英工部局区域内各项事务清理完竣前,对于前英工部局区域各事业应保持其原状,直至清理完竣之时为止。关于应行正式或移交之资产清单,则已于说帖二十号内列明。
英顾问主席甘悌
一九四七年一月十七日
(J0012-1-0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