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分析

一、理论分析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经济。马克思(1998)将信用定义为经济上的一种借贷关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信用的这一定义从社会关系来看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从经济关系来看是一种价值运动,是偿还条件下意愿与能力的综合体现。休谟(1997)、富兰克林(1997)等经济学家基于资产的履约能力与心理信任,极大地拓展了信用的广度和深度。随着经济理论的不断发展,信用的内涵在不断延展,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本质依然是基于契约的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https://www.daowen.com)

招投标本是一个履行契约的经济行为,从业务流程来看招投标具有排他性,一旦中标,即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履约的意愿就显得格外重要。从业务的目的来看招投标具有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在现有的条件下通过招投标行为来匹配最具能力的企业,即履约的能力。因此在招投标领域企业的信用集中表现在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两个方面。首先,二者都是企业信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履约的意愿是企业信用的内涵,表现为企业的诚信度,属于道德的范畴。反映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是企业遵章守纪和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基本意愿,既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市场秩序的基本规则。履约能力是企业信用的外延,表现为企业的业务能力、经济实力及内部管理水平。其次,二者相互支撑、相互联系。企业的履约意愿即诚信度,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良好的诚信度容易获取市场的信任,从而有助于企业业务的拓展和履约能力的提升。而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提高履约能力的同时,更需要通过企业诚信度来获取社会信任资本,这也是一个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