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序一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者,他系统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列宁从当时俄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现实条件出发,并在指导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实践中,开拓性地阐发社会主义司法权思想,把人类对司法权基本问题的认识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不容忽略的是,长期以来,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对列宁的司法思想存在着诸多误解,包括新中国成立后照搬苏联理论的影响,以及西方法学家对列宁司法思想进行蓄意的丑化与攻击造成的传染,使不少人对列宁司法思想萌生和蔓延了一种盲目抵触和排斥的心理。由于他们不肯下工夫读点列宁相关的著作,因而就谈不上全面与深刻地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的精髓。与此不同,如果能够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郑重阅读列宁的原著,便不难理解其中的真谛。从而,来自极“左”的和右的扭曲,便会扳直,还原列宁的本来意思。还有一点需要澄清,苏联的解体也不能为列宁国家思想和法律思想“过时”论的武断提供明证。苏联斯大林时代的集权主义政治,是斯大林变改列宁民主政治思想导致的;至于苏维埃国家的解体,则是后斯大林时期领导人以“反斯大林主义”为旗号,完全抛弃列宁主义造成的恶果。对于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刚刚讲过的道理也是重要的参照。只要没有偏见便可知道,列宁司法思想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在探讨列宁司法思想的过程中,应当赋予它时代价值,这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实践、司法制度的完善以及揭示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具有巨大的裨益。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如同任何伟大思想家一样,列宁的司法思想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当时比较落后的俄罗斯的背景下,这种局限性更是不难理解的。这同样表现在司法思想方面,例如,列宁讲专政而民主强调不够,对“专政不受法律限制”欠清晰的分析等在其司法思想中的反映;有关法的继承性,法官队伍建设和审判程序的指示,存在着一定的片面与粗略之处。

简言之,我们既不能抹杀列宁法律理论和司法思想的积极意义,又不能否认它的局限性,而应当采取科学态度正确认识和借鉴列宁司法思想中合理成分,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的司法实践。

正由于来自各种思想理论的干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尚不曾有过一部较完整的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的著作问世,已有的也顶多是部分的涉及。因此,青年学者王建国的《列宁司法思想研究》这篇博士论文,便显得难能可贵。他通过对列宁原著执著的攻读,对列宁司法思想脉络的悉心梳理,力图准确把握其理论精髓和予以恰当的历史定位,完成约30万字的可观篇幅,并顺利地通过答辩。目下,置于我们面前的这部专著,就是作者在自己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经过仔细修改的作品。该书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而集中阐发列宁司法思想的学术成果,不妨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主题研究领域的阙如。(https://www.daowen.com)

通览全书可以知道,作者以历史和时代为视角,以严谨的治学作风和不辞劳苦的努力,阅读浩篇巨轶的《列宁全集》,同时收集和借鉴国内外诸多的相关资料。书中以唯物史观为指导,运用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解读列宁司法思想形成与发展的进程和司法理念以及对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构想;还注重思考如何将学习与借鉴列宁司法思想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其中一些观点和论述,不乏创意和说服力。所有这些,均是颇值得赞许的。我作为当初该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对《列宁司法思想研究》一书的正式出版感到十分高兴,并相信它有助于唤起学人对这个主题的重视和更深入的求索。

谢谢作者让我为其大作撰序。

吕世伦

2009年元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