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序二

列宁是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无产阶级领袖,他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俄国具体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分析和解决了在帝国主义时代条件下提出的一系列新课题,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列宁主义阶段。列宁在其一生中,写下了大量的理论著作,为人类留下了极为珍贵的精神财富。由这些浩瀚的巨著构成的列宁主义理论体系,内容博大精深,非常丰富,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科学的众多领域。其中,作为列宁法律思想组成部分的司法思想,就是其理论体系中一块闪烁着耀眼光芒的瑰宝,至今仍以其理论的巨大魅力指导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

列宁的司法思想散见于他的大量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著作中,因此,要廓清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与逻辑,不能单独地予以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又是一个经纬交织的理论体系,因之,把握列宁法律思想历史脉络,必须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逻辑;同时,理解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逻辑,也必须从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发展及其在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加以研究。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掌握列宁司法思想的真谛。因为,在列宁的司法思想中,有一些具体内容、特殊措施是与当时俄国所处的特殊情况相联系的,在今天已经失去普遍意义。但是,它所揭示的反映经济、政治、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司法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及其基本原则,则完全没有失效,对于当前正处于并且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与俄国相比,尽管两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各不相同,但是,就其传统法律文化特质而言,两国都属于东方专制主义传统法律文化类型的国家,都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在这样的国度里,进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和司法建设,实现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创造性转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所面临的历史起点、建设任务、价值目标、发展历程,无疑具有许多共同特征。那么,研究列宁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体制的过程中所提出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探索列宁领导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司法建设过程的历史轨迹,对于我们分析和考察中国法制现代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起点及其内在规律,其借鉴的价值是相当重要的。

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创设者,他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的民主法制和司法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的法制实践和司法建设过程中,对与新经济政策相配套的国家领导体制、法律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构建与实施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改革举措,比如列宁关于寻求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点,实行党的领导制与人民监督制相统一的国家权力制度的探索;关于推动民主化进程,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勤政的国家机构的体制探索;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法制,依法治国的探索;关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人民陪审制度,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完善对法制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的机制探索等,在今天仍然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王建国同志的博士论文——《列宁司法思想研究》,则是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角度,对列宁法律思想组成部分的司法思想展开了全方位的考察和研究。论文分析了列宁司法思想演进的历史,阐述了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逻辑、核心内容、制度构建和实践过程,揭示了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代价值。

我作为王建国博士的导师,是他的这篇论文的“总监”和第一读者,现就该著作发表一点读后感。

第一,该论文选题独特,富有价值。列宁的司法思想则是其法律思想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据我所知,对于列宁的司法思想,我国法学界尽管已经发表了一部分相关的理论成果,然而,就这一课题进行专题性系统研究,王建国博士在国内法学界还是第一人,这无疑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因此,做好这一课题,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深入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学术繁荣,对于指导我国的司法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其重要价值是不言而喻的。诚如王建国博士在他的论文中谈到的那样:列宁的司法思想是列宁法律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列宁领导苏联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的伟大理论成果。例如:在司法体制上,列宁关于国家司法机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构成与行使上,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法院和检察院均属于司法机关的思想;在司法理念上,列宁关于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一系列思想,既体现了对人类司法文明成果的继承与发展,也彰显出列宁司法思想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性。列宁的司法思想与理念不仅对苏维埃的法院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建设都起到了方向性的指引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建构以及今天的司法实践与改革,都产生了重要、深刻而全面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列宁的司法思想中的一些理论观点和制度设计,在今天看来已经过时,但是其基本精神、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该论文忠实原著,观点准确。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专家的思想,首先必须研读经典作家的原著,这是从事科学研究的最起码的要求和必要前提。尽管列宁是法科毕业生,也尽管列宁的法律思想十分丰富,但是列宁和马克思一样,没有写过专门的法学著作。列宁的法律思想,包括司法思想,散见在他的浩瀚的理论著作之中;散见在他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著作之中;散见在他对旧制度、旧理论的批判之中;散见在他对新制度的建设与构想之中,因此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必须研读列宁的大量原著,必须从列宁的哲学著作、经济学著作、政治学著作中去梳理出他的司法思想,这种研究的难度是相当大的。然而,王建国博士不畏艰难,敢于啃硬。他在写作过程中,除了研读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的相关资料之外,从头到尾地研读了《列宁全集》中文版60卷的大部分著作,为写作论文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现在即将出版的书稿来看,我认为,该论文忠实原著,资料翔实,观点准确,令人信服。这种严谨的学风和治学态度,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第三,该论文内容充实,系统全面。该博士论文分为6章,长达近30万字。论文介绍了列宁司法思想研究的国内外现状、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揭示了列宁司法思想的演进历史、内在逻辑和时代特质,解析了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逻辑——人民主权论、民主集中论、法制统一论、权力监督论,阐述了列宁司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监督、司法公正,梳理了列宁司法思想的制度建构和实践过程,评价了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影响,告示了列宁司法思想的时代价值。通读全文,使人对列宁的司法思想的理论内容、逻辑体系和实践脉象有了十分清晰的了解和把握,为我国法学界深入研究列宁司法思想做了开拓性的研究工作。

第四,该论文方法科学,富有新见。一部理论创新之作,除了研究选题新、内容新、资料新之外,科学的方法是理论创新的工具和桥梁。王建国博士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首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根本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包括实事求是的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方法,辩证联系的方法;他除了遵循这些根本方法原则做指导之外,还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坚持原典文本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把握和运用,为他的博士论文的科学性、逻辑性、深刻性和创新性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工具。对于我们全面、系统、科学地理解和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时代价值无疑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他在论文中指出:今天看来,列宁的司法思想尽管也有其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开创者,列宁的司法思想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初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结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对列宁的司法思想的理解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不能僵化地理解经典作家的原意,更不能将他的司法思想连同其国家学说一起加以“神化”和抽象化。而应该与时俱进地将列宁的司法思想和当今时代的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将列宁的司法思想赋予其新时代内涵,重点把握其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用以指导我国新时期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应当说,这些的观点和结论是正确的,也是值得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和同仁去认真思考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王建国的博士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我还有一点要特别指出的是,他读博的时候年龄偏大,然而,他比别人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凭着一股“把失去的时间再补回来”的韧劲,出色地完成了学业,发表了多篇与该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大多数发表在核心刊物上,为其博士论文的写作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在博士论文答辩过程中,受到了答辩委员会专家学者的好评和肯定。我也特别希望和期待着王建国博士以该论文的出版为契机,继续努力、继续坚持、继续攀登、继续求精,在法学研究和教学过程中取得更大的学术成就!

是为序。

龚廷泰

2009年4月6日于金陵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