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 论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者,他成功地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开辟了两种制度并行发展的历史新纪元,改变了20世纪世界历史的发展轨迹和进程。假如要评选20世纪知名度最高的人物,列宁必定是候选人之一;假如要评选对20世纪最有影响的思潮,列宁主义必定是其中之一。[1]列宁领导俄国人民创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创造性地探索落后国家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为世界人民展示了社会主义的光辉前景,从而推动了20世纪社会主义潮流在世界范围的兴起和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在领导俄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列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帝国主义时代的国际工人运动、民族解放运动相结合,与俄国的革命实际相结合,总结实践经验,集中人民智慧,创造性地运用、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地解决了帝国主义时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而把马克思主义推进到了列宁主义阶段,进而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列宁国家政权理论、阶级斗争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理论、哲学理论、经济理论、宗教理论以及法学理论等一个博大精深的学说体系。在列宁宏大而广博的理论学说体系中,无论西方国家拟或是苏联以及中国的学者,更多的是将目光集中在列宁的上述理论领域内进行专题研究,而忽视了一个通过司法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进而达到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理论领域的研究,那就是和平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如何进行司法建设的问题。这不能说不是一大遗憾。通过研究列宁的原著,我们不难发现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精华。列宁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基础上,从俄国的政治经济实际条件出发,阐述了一系列有关司法权的性质、司法功能、司法建设以及司法机构设置等司法思想理论学说,将人类对司法权理论的认识推向了又一个发展阶段。列宁提出了迥然不同与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观,可以说,列宁司法权思想的产生,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两大对立的司法权理论阵营。列宁司法思想理论不仅对苏联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作用,而且全面而深刻地影响着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构建。即使在当代,也可以看到列宁司法思想理论中符合中国实际的部分在中国司法理论学说界、司法体制设计以及具体的司法制度中的合理存在和体现。因此,学习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司法学说和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理论,推进我国司法法治现代化,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进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