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列宁司法思想服务现实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借鉴列宁司法思想服务现实

19世纪后半时期,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无情批判和揭露的时期,也正是列宁领导苏俄建立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才促进了西方国家反省自身进行制度完善,形成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竞相发展的时期。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否定法律的可继承性和可移植性,没有刑法、没有民法、没有诉讼法,只有政策。可再回过头看列宁,一向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工作,他再三强调法制的重要性,并亲自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仅从1917年10月到1918年7月,在短短9个月的时间里苏维埃共和国就制定了600多个法律文件。可以说,在列宁的领导时期,苏联已经形成基本完善的法律体系,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回顾列宁的司法思想,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对于列宁一些符合司法规律的思想可取之处我们却先是采用,最终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遗毒而不能在中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废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不断突破原来陈旧的思维模式,对以前的政治体制进行反思,并取得了一些新的认识。他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时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66]在现行1982年宪法制定前夕,邓小平代表中央提出:“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67]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全球化的浪潮扑面而来,不同制度从尖锐对立到互相吸收对方的先进理论和相互引进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制度,没有人能阻挡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融合,虽然仍存在意识形态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在逐渐缩小。所以,我们不能以当下的观念来否定列宁所处东西方意识形态对立以及阶级严重对立的时代的部分理论。

对于列宁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命运,既不应感到彻底的悲哀而痛心疾首,以致感言海涅所说的“播下去的是龙种,收获的可能是跳蚤”的悲壮局面;也不应觉得它美妙如歌而独唱天下,从而又走回到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知识界、思想界和部分革命者所理解的那样“只要马克思列宁所说,就是普适的,照搬马克思列宁主义就能解决中国的种种问题”,这是一种对历史的苛求。而对历史的苛求,与对历史的无知一样是愚笨和可笑的。所以,史学大师们才会有“同情的理解”和“移情的手法”。[68]一种思想理论的引进,一种法律体系的借鉴,更像一首美妙的协奏曲,它需要的不是高歌猛进式的大起大落,而是需要各种乐器之间有序与和谐的演奏。所以,列宁司法思想的中国化就有了它在中国当下司法建设中的合理性和适应性的必然。反观当代我国司法权理论和司法制度,诸如人民陪审制度,检察监督制度,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范围定位以及司法体制都无不深深地体现着列宁司法思想的印记。这其中当然富有时代价值的闪光之点,也有需要用科学的、辩证的、发展的眼光去进一步充实完善的地方。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对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列宁的人民陪审制度,至今仍是中国诉讼制度中的主要制度!列宁的检察监督和垂直领导体制,对当下完善中国检察体制,保证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仍有借鉴价值!

重读列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列宁确实是一位法治主义的思想者。在列宁的司法思想中,对司法独立审判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都有论及。而长期以来,我们却没有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去解读列宁的司法思想,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对列宁政权理论和司法思想的理解还有待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掌握列宁司法思想的真谛,以丰富我们的司法理论研究,指导我们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让列宁的司法思想发扬光大,则是时代和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

【注释】

[1]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2]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3]关于列宁司法思想对苏联影响的界定,是以1922年12月苏联成立为界。

[4]此段内容根据苏联1936年宪法条文总结而来。

[5]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6]《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3页。

[7]《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12页。

[8][苏]卡列夫:《苏维埃司法制度》,赵涵舆、王增润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40页。

[9]人民陪审员成为陪衬在当下中国的情况更为普遍,这也引发了在中国陪审员制度是废除还是保留的争论。

[10]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页。

[11]参见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页。

[12]参见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338页。

[13][苏]С.Г.诺维科夫:《苏联检察系统》,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译,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13页。

[14][苏]Н.Н.加帕诺维奇:“白俄罗斯检察机关创立片断”,载《白俄罗斯共和国科学通报·社会科学类》明斯克,1959年第4期。转引自[苏]С.Г.诺维科夫著:《苏联检察系统》,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译,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

[15]参阅[俄]М.Ю.拉金斯基:“苏联检察机关史研究”,见《检察长监督》一书,莫斯科1972年版,第268页。转引自[苏]С.Г.诺维科夫著:《苏联检察系统》,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译,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

[16]刘方:《检察制度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17][俄]Л.Н.古谢夫编:《苏联和苏俄刑事诉讼及法院和检察院组织立法史料汇编》,王增润、赵涵舆等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94页。

[18]参见李六如:“各国检察制度的比较——最高人民检察署李六如副检察长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授”,载《中央政法公报》1950年第4~5期。

[19]参见1936年《苏联宪法》条文。

[20]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

[21]《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1页。

[22]《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1页。

[23]《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页。

[24]《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6页。

[25]《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8页。

[26]《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5页。

[27][俄]高里雅柯夫:《苏联的法院》,一之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1950年版,第81页。

[28][俄]А.А.沃林:《苏维埃法院的教育作用》,毕开元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5页。

[29][俄]高里雅柯夫:《苏联的法院》,一之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1950年版,第81页。

[30][俄]高里雅柯夫:《苏联的法院》,一之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1950年版,第83页。

[31]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32]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载《法学》1999年第3期。(https://www.daowen.com)

[33]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34]范愉主编:《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35]关于列宁对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问题以及列宁对苏联司法体制的探索和形成过程,前已论及,此处不赘。这里,笔者是从狭义的司法体制角度仅以列宁关于审判权和检察权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为基点来界定苏联的司法体制。当然广义的司法体制不仅仅是审判权与检察权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涉及审判权与侦查权以及司法行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36]这些关于1954年宪法条文的内容转引自2004年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韩大元编著的《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第665页的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

[37]吴溉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载《中央政法公报》第18期。转引自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38]《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1页。

[39]《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8页。

[40]列宁对待旧法律和旧司法制度的态度是辩证地保留,有益于人民的予以继承;而新中国对国民党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体系则是全面否定。

[41]吴溉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载《中央政法公报》第18期。转引自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42]张志让:“宪法颁布后的中国人民法院”,载《政法研究》1954年第4期。转引自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43][俄]卡列夫:《苏维埃司法制度》,赵涵舆、王增润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40页。

[44]吴溉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载《中央政法公报》第18期。转引自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45]这里使用的“司法”一词是从狭义的司法概念上界定的。

[46]《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3页。

[47]吴溉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吴溉之副院长在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央政法公报》第18期。

[48]吴溉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吴溉之副院长在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央政法公报》第18期。转引自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49]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50]参见李士英主编:《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1页。

[51]新中国初期的检察机关体制模式主要是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为理论基础并移植苏联模式,但是检察署的名称的选用,则是继承了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称谓。1932年,国民党政府改法院编制法为法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设置于各级法院只内,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内的检察厅的名称改为检察署。新中国对于检察署名称一词的沿用,也反映了传统文化的延续性和可继承性。

[52]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53]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54]李六如:“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关于中央及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5日版。

[55]参见《中央政法公报》1954年9月。转引自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56]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载《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此外,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理论是否是中国的检察制度形成的唯一理论来源,也如学者所言,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制度的形成除了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直接影响之外,导致我国检察制度形成的其他原因还包括:1.司法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2.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弹劾制度及其法律思想;3.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参见李士英主编:《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57]《人民日报》1956年6月23日。转引自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58]胡玉鸿:《司法公正的理论根基——经典作家分析视角》,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页。

[59]董必武:“在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3页。

[60]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249页。

[6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第1509~1510页。

[62]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63]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260页。

[6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1页。

[65]庄建南等:“检察权的合理定位:法律监督权”,载孙谦主编:《检察权论丛》第9卷,第257页。

[6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

[6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页。

[68]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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