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列宁司法思想的局限性与时代价值
苏联剧变和解体后,在如何评价列宁和列宁主义问题上,世界上不时泛起阵阵波澜。列宁的业绩和列宁主义受到更为严峻的挑战,遭到许多人的诋毁。西方资产阶级的学者对列宁的司法思想进行大肆歪曲和攻击,甚至于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对列宁的司法思想也存在有诸多的误解。这些认识上的误解和肆意的歪曲,使许多人对列宁的司法思想产生了一种排斥心理,不去深入理解、客观认识和科学评价列宁,不注重全面和深刻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的真谛和精髓,知其一,不知其余,最终是误读列宁。
对列宁的评价,并不仅仅是对列宁个人的问题,也是对他所创立的理论及其所从事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评价问题;不仅仅是对历史人物的情感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重要的政治问题和一个非常复杂、深刻的理论问题。对列宁的评价,实质上关系到对20世纪社会主义历史的总体评价。同样,在司法问题上,对列宁司法思想的探讨和评价不仅涉及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正当性问题,更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下的司法体制问题。列宁的司法思想是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发展初始阶段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任何思想理论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因而会打上该特定时代的烙印。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显示出它的局限性,列宁的司法思想也不例外。
概括起来,列宁司法思想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列宁的司法思想过于分散、过于原则和模糊,不易把握,易生歧义。比如列宁曾经主张依据法律意识司法,但对于法律意识的界定则是语焉不详。二是列宁司法思想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处于流变状态,在引介时易于发生时代错位。比如在司法的职能方面,革命初期列宁强调司法的政治镇压功能,到和平年代虽然也强调司法的社会职能,但革命初期列宁的慷慨激昂演说给人的印象深刻,以致后来变化的观点为人所忽略,于是司法工具主义开始滥觞。三是列宁虽然是法律专业的高才生,但在革命时期为了吸引革命主力军工农群众的革命热情,主张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司法权,这与列宁的人民主权思想有很大联系。当然列宁主张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这种反映人民主权的理想是美好的,但实践中确实难以真正实现,而且也不再能够完全适用于当今世界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所积极倡导的司法职业化的潮流。四是列宁对于司法职业的专业化没有专门的指示和论著,尽管列宁后期曾经讲过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要重视专业技术人才,但对于司法建设要重视法律专业人才的专业化却没有直接的论述,这就给后来者的印象是列宁轻视法律专业人才。尽管我们可以说后人误解了列宁的思想,但与列宁没有专门论著强调司法专业化也有很大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尽管列宁司法思想由于它的时代特色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历史地看,列宁的司法思想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能否认的。列宁的司法思想不仅对苏联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形成产生重要作用,而且全面而深刻地影响着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构建。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解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亦不能僵化地理解经典作家的原意,更不能将他的司法思想连同其国家学说一起加以普遍化和神圣化,而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地将列宁的司法权思想赋予时代意义,以指导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制度完善发展。
走进列宁的思想宝库,真正理解列宁的思想,我们才能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脉搏和价值内涵,我们才会真正认识到:列宁对司法思想理论的阐述和论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科学的、合理的,具有它特定的时代价值!但后来的社会主义阵营中的法律虚无主义者,对经典作家列宁的原意有僵化的、急于求成的甚至是片面的理解,将列宁的司法权思想连同其国家学说一起加以普遍化和神圣化,更为严重的是“修正”曲解列宁的思想。典型的表现,就是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分权,只存在分工,只要提分权就是西化,就是资本主义。在否认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分立思想的影响下,将国家权力分立的概念混同国家政权的分离。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是存在分立的,否则就会造成国家权力过分集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体制僵化。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不能分离的,否则,就会导致国家性质的变化甚至是国家政权的丧失。还表现在,过分强调司法的政治属性,忽视司法的社会功能和属性,把司法机关看做“刀把子”、专政的工具,最终结果是导致司法机关丧失了自身品格和应有的社会权威,给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律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再就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移植列宁司法思想过程中出现较浓的功利主义思想色彩,表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列宁司法思想和移植苏联司法制度时,符合阶级专政的内容,就引进吸收,不符合阶级专政的制度,就排拒;而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精髓、苏联司法制度中合乎人类发展规律的合理成分以及利于司法制度建设的法律专业知识成分,没有引进利用。比如列宁领导苏联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后,就迅速制定了各类法律,依法调整社会关系,巩固政权。而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但却没有颁布相应的法律,长期靠党的政策和部分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治理国家,这种状况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才有改观。另一方面,学习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移植苏联的司法制度搞形式主义,不注重实质内容的引进,只学习表面,不学精神。列宁曾经论述过的在苏联司法制度亦有相应规定的许多实际上体现人类法律发展规律共性的东西,弃置不学,比如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审判员的内心自由确信、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等,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被斥责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被否定、受到批判。就是发展到今天,对审判独立只服从法律、审判员的内心自由确信、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等合理制度,司法界和理论界在理论上仍是争论不休,更谈不上在司法制度中得到贯彻。鉴于此种状况,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应把握其实质精髓和符合人类法律发展历史规律的内核,用辩证的发展眼光对待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以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