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惠政策

第三节 招商优惠政策

江宁开发区从建区起,一直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中央、省、市授予开发区的相应权限和优惠政策,先后颁布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企业转让高新技术政策,规定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技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各类公司机构和管理公司等入区发展。

【内资企业税收优惠】

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1996年6月底前,进区开工项目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科技含量高、无污染企业,均可享受政策优惠。如税务优惠与外资企业一视同仁,通过地方财政返还办法按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1998年起,恢复进口关税政策。1999年,实施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获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开发区也作相应的调整。2000年2月,为鼓励和吸引国内企事业单位、经营机构来江宁开发区投资兴业,对入区企业给予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契税三项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不含中央企业和入省金库的省属企业)。

企业所得税。在江宁开发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15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企业所得税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其中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生产性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入区生产性企业被有权部门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5%税率征收,享受前5年全免、后5年减半优惠。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享受15%税率优惠;5000万元以下享受18%税率优惠。入区投资兴办商业贸易、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第三产业企业,享受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再享受2年减半优惠。不论区内或区外经营,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优惠。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企业,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以及在区内投资新办的福利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或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入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享受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优惠。凡在区内生产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前3年给予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2.5%)中的20%优惠;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前3年给予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2.5%)中的40%优惠;注册资本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前3年给予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2.5%)中的70%优惠,后2年给予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2.5%)中的20%优惠。区内注册区外生产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前3年给予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2.5%)中的20%优惠;注册资本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前3年给予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2.5%)中的40%优惠。

土地契税。在江宁开发区购买土地的生产性项目,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其土地交易契税享受优惠。即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的,土地契税减半优惠;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土地契税全免。

其他优惠。入区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15年以上,其发生的前期投入费用参照《江宁开发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执行。其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其本人需将户口迁入开发区的,享受免费迁入优惠。迁入户口人员子女,不论其原户口是否在本区,均享受与当地户口子女上学同等待遇。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已在开发区注册的区外经营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以2001年企业实缴增值税为基数,企业按超过基数的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入区的增值税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所纳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入区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区外经营企业(不含开发区总公司提供的业务),自企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其所纳营业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以内的申请比例为50%,超过200万元的企业申请比例为60%。

2004年以来,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企业前来入区注册纳税,开发区又确定具体优惠政策:对进区注册纳税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按企业所纳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前两年等额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至第五年按50%比例申请使用。

【内外资投入优惠】

为推动在宁大中型企业进区投资,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1999年,江宁开发区加快退二进三步伐,针对在宁部、省、市属企业制定优惠措施,为进区企业提供或承建建筑设施的优惠。对购买标准厂房支付,进区企业委托开发区承建建筑设施,来区兴办商场、餐饮、娱乐、酒店、宾馆等企业,按规划实用面积和竣工时间要求,给予一定优惠。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产业,税收通过财政返还办法享受外资企业政策,可减免一年营业税。

2000年2月22日,开发区对入区重点外资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以及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给予项目前期投入费用优惠。根据投资情况,前期建设投入可自行选择江宁开发区提供的以下优惠方案:投资者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可以申请委托建设,与江宁开发区签订委建合同,提供建筑设计方案,由开发区按时保质建成并交付使用;投资者根据双方商定的土地出让(出租)价及建筑物成本造价,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分5年付清;江宁开发区提供标准厂房,由投资者租赁,厂房租金第一年至第二年免收,第三年至第四年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收取,第五年按每年每平方米160元收取,以后每年按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相应调整;由江宁开发区根据投资者厂房设计方案建设,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建成并租赁给投资者使用租期5年以上,租金按房地产总成本价8年收回优惠定价,最低起租价为每年每平方米120元。租期结束后,若投资者需购买,其已交纳租金作为购房款的首付款,其房价按其成本价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投资者购买开发区土地自行建设厂房,开发区给予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即按土地出让总价第一年交纳15%作为履约定金,第二至第三年暂缓支付土地款,第四年内分二期付清。

对重点外资投资项目,2000年初,规定充分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入区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再享受三税特别优惠。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15%税率,并享受前3年全免、后6年减半缴纳优惠;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再享受前5年全免、后5年减半优惠(不含中央企业和入省金库省属企业)。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优惠,即前3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12.5%)中的60%优惠,后2年给予40%优惠。土地契税享受全免优惠。

2006年1月,对入区新办、经营期15年以上、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生产型项目,及世界500强生产企业投资的项目给予优惠。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4%。其中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时间较长企业,以及在高新技术工业园内注册经营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15%。对入区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除享受前条优惠政策外,在减半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在减半期内给予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入区生产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入区购买土地的外资项目,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项目,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1000—2000万美元的(含2000万美元)补助40%;2000万美元以上补助50%。以上优惠政策按外资到位比例兑现。

【企业自主创新优惠】

为加快推进江宁开发区“城市化、数字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战略,从2006年起,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投入力度,确保江宁区级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支出的增长比例。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一定3年。主要资助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为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区设立投资机构。经批准成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公司,投资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项目的资金,3年内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的,所得税区留存部分全额补贴创业投资机构(暂定3年)。

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或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合作项目经认定后,按照所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所得税的区留存部分,财政给予50%补贴(暂定3年)。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省级研发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入区建立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租用研发用房的,其租金3年内给予20—30%财政补贴;对购买土地自建研发用房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格供给,并给予土地出让价格20—30%补贴。(https://www.daowen.com)

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实施产业化。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被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江宁区创新型企业奖,对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和重点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鼓励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实施企业创品牌引导工程。实行创品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江苏著名商标”“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权威机构发布认定为“全国500强”和“行业百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江苏省百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国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企业每建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江宁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万元。江宁区每两年组织评选10名“突出贡献奖”和10名“技术创新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科技进步奖主要成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软件企业高级管理和高级技术人员,其本人在本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汽车,享受财政专项补助。在区科技研发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报酬等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个人应交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落实、成果转化、投融资、申报科技计划等项服务。建设科技产业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息的无缝对接。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进入孵化器创办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20万元创业资助,对创业企业所开发的项目,优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进区企业减免收费】

1999年,对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的除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工业企业和软件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实行归口管理,给予减免优惠。

2001年来,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江宁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外经局、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区收费政策和标准等事项。下设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内企业收费管理工作,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查处乱收费行为。实行《江宁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优特证》制度,向在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发放《江宁开发园区进区企业减免收费优特证》,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收取,按江宁区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区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6项基金、资金和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内资工业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半征收。15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按50%收取。

2003年来,对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服务性项目,实行双向选择。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收的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治安联防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城镇垃圾有偿处理费中的后期填埋费用、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档案资料证明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等其上缴省、市的部分,由开发园区代为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费,依法收取。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再向开发区内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向进区企业收取新立项目的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报经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收取;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收到新的取消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即停止征收。列入区内归口缴费的企业,在收到《缴费通知单》起7个工作日内,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缴纳。

免征的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09-01

图示

续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注:内资工业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半征收

减免50%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表09-02

图示

注:依据江苏省和南京市文件规定,优惠政策一般两年作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