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一种社会现象
以社会学的视角去看待犯罪,其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将犯罪视为一种社会现象。而这又牵涉到我们在研究犯罪问题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基本社会学概念。
出于对秩序的维护,每个社会都有既定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用来约束社会行为。那些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则被认为是越轨(deviance)。社会学意义上的越轨含义是很广泛的,可指所有触犯社会规范的行为,强调一种破坏规则(rule breaking)的状态。因此,越轨既可以包括那些对非正式的社会规范——非成文的社会习俗或曰“惯习”(customs)——的破坏行为,也可以包括对正式社会规范的破坏行为,或者说对成文的、被编码的社会规范——法律的破坏。前者可包括在特定场合不合时宜的穿着打扮(例如在葬礼上穿着大红色外套)、学生不完成家庭作业等行为;这将会触及非正式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即社会对行为者的非正式惩罚,包括嘲笑、疏远、孤立、标签化(labeling)。而后者则包括杀人、抢劫、纵火或不按章纳税等法律所普遍禁止的行为,也即犯罪(crime),并将导致社会的正式惩罚(punishment)——通常由正式的政府执法机构实施。可见,所有的犯罪都是越轨行为,而并非所有的越轨行为都是犯罪。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犯罪是社会常态,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也许有人会幻想一个美妙的、和谐的、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社会,然而,这也仅仅只能是幻想而已。事实上,每个社会都是存在犯罪的。这是因为,从社会学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社会建构现象,并没有所谓的“实体”,因为某一特定的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纯粹是由人界定的而非发现的。也就是说,在所有的社会中,人们都会选择将一些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那么,人们为什么要将一些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呢?对这一问题的考量涉及社会最基本的两种价值——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既希望拥有自由的生活,也同时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之中。然而,问题在于,这两种价值(自由与社会秩序)是相互对立的,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既完全自由又完全安全的环境之中。事实上,自由与社会秩序是此消彼长的状态,想要实现其中一样就必须以牺牲另一样为代价。那么,我们是否愿意生活在一个完全自由而毫无社会秩序的环境中,或者生活在一个完全安全但毫无自由的环境中?前者意味着我们每天都要担心出门会被抢劫、被殴打,甚至被枪杀,而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却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因为他们拥有做任何事情完全的自由;而后者的最佳例子便是监狱,360度监控无死角,安全得就像保险箱。我们愿意生活在这两种极端环境中的任何一种吗?我们并不愿意。于是,对于一个正常的社会而言,我们要做的就是在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维持平衡;因为这两种价值对我们的社会而言都很重要,不能顾此失彼,只能寻找一个折中点。而这一折中点的获取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将某些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来实现的。我们将一些行为定义为犯罪,就意味着剥夺了社会成员做这些行为的自由,而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也就是说,我们其实是牺牲做某些行为的自由来换取社会的安定和秩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一定会将一些行为定义为犯罪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那么,我们究竟会将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犯罪呢?是不是所有的社会定义的犯罪行为都是一样的呢?只要大致比较一下,我们就可以发现,不同的社会对于犯罪的定义十分不同。事实上,虽然犯罪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然而社会大众对于犯罪却知之甚少,就算是学术界也并未有一个关于犯罪的明确而排他性的定义。尽管如此,大多数犯罪学家均赞同,犯罪应该被定义为那些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这个定义虽然接受度很广,然而也带来一些疑问[3],例如:是否被定义为犯罪的行为都是对社会有害的?是否所有对社会有害的行为都被定义为犯罪了?“对社会有害”的标准是什么?可见,对犯罪的定义并非那么简单直接,相反,它是非常复杂的。这与许多社会性因素有关,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历史沿革、社会结构与阶层分布、统治阶级的意志等。因此,法律对于犯罪的定义是随时间与文化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可以由特定时间下特定社会中的立法机构所决定。并且,立法机构一直在修改、增加和删除刑事法条,以使得对于犯罪行为的规定更加符合特定文化以及特定时代的要求。
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将某些行为定义为犯罪是一个社会建构的结果。可见,对于犯罪的定义是具有相对性的,它和特定的文化与时空背景相关。在某一社会中被视为犯罪的行为在另一个社会中完全可能是合法的;在某一个时代完全日常的行为换到另一个时代也许就是犯罪。例如,杀人在大多数时代和社会文化背景下均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然而,战争时期的杀戮有的非但不会引起社会的惩罚,也许还将得到嘉奖。从这个角度而言,在犯罪学领域里争议最大的犯罪类别当属与公共秩序相违背的犯罪(public order crime),也即无被害人犯罪(victimless crimes)。它指的是一类不符合社会道德或公共秩序的、但却没有明确受害者的“犯罪”行为,例如卖淫或者吸毒就属于这一类。当然,有一些学者会从道德层面强调,这些行为的受害者是整个社会,或者说,这些行为是对社会规范发起了挑战,与社会习俗不一致。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些行为并不像杀人、抢劫或强奸行为那样有着明确的受害者。也正因为如此,一些犯罪学家认为这些行为不应被界定为犯罪,说到底它们不过是你情我愿的“买卖”或者心甘情愿的自我摧残罢了。正因为此,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对于此类行为的认证和处理就表现得非常不同。例如在很多国家,大麻的使用是完全合法的,而在另一些国家中,使用大麻者则会遭到逮捕、审判和监禁。由此可见,对于犯罪的认定并不在于这个行为本身,而在于我们的社会如何评价和看待这个行为。